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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與社會治理的關系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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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與社會治理的關系

          篇1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是對于社會服務及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領導、決策與規制。我國學者俞可平認為,社會治理包括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治兩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員會對社會治理進行了較為權威的定義:“治理是各種機構或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多方面的總和,調解不同利益主體并相互合作實現目標的持續過程。既包括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為實現共同目標而達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要求,這些要求體現了我國對治理主體從依靠黨委政府到協同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對治理對象從不同方面到不同層次利益的廣泛化的要求,以及對治理手段多樣化的要求,這是社會治理理念在中國的本土化和具體化。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目標,隨后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對此可以進行如下的解讀:社會治理模式的創新應該是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圍。所謂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也就是創新社會治理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社會治理必須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來。法律應該保障社會治理創新,這樣才能保證創新社會治理的權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續性。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自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社會進入了高速轉型時期,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情況。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大眾對公共事務有著越來越高的關注度與參與度,這是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的社會化的結果。隨著社會形態的發展變化,過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組織化的“政府統管一切”的社會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已經勢在必行。如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我們可以從法治和社會組織兩個方面入手破解。社會治理的創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創新,即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必須以社會組織作為突破點,在法律體系內,依法組建成立社會組織并鼓勵其參加各類社會治理活動,以協調社會、市場與政府三者間的關系。

          (一)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重要參與主體

          由于我國現代化建設起步時間較晚,人口眾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會治理主體。但是這也導致了我國政府職能的無限擴張,造成了政府部門機構臃腫,服務質量不高,社會治理效率低下等負面影響。反觀社會組織,雖然不同的社會組織的作用和目標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運作的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彌補市場的失靈和政府的不足,許多公共事務如果可以通過社會組織來處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發展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要求“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強調了社會組織對于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運作制度的要求表明發展社會組織本身就是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條件,要實現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須將社會組織也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無論是政府的社會治理還是社會的社會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進行的。建設有限政府不僅僅是出于發展社會組織和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會組織依法獨立自主地發揮其社會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給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圍墻。

          三、發展社會組織對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意義

          現代治理理論要求,實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資源是分散在各中社會主體之中的,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各種社會力量應該是互相協作的關系,多方社會力量應該通過多種管理手段進行合作,共同履行社會治理的義務,唯有這樣才能最大的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社會治理依然過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對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理念有誤的問題。有一些政府部門或行政官員對于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的認識存在偏差,依然存在著 “社會管理”和“大政府”的社會管理觀念。社會管理強調的是以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的管理行為,其運作的核心是政府權力,行政手段的運用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會治理則區別于社會管理,社會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務與公正,它要求社會不同主體與力量之間協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營部門與公民社會的活力與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證其對公眾負責。

          政府是傳統管理體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的主體,而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會和公民,缺少了民眾的參與和認同,社會組織就難以有效地參與到社會治理中。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離不開公民意識的培養。在國家權力向社會回歸、還政于民的過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強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領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實現真正的善治,關鍵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對社會治理模式產生自覺認同。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礎是公民精神,所以當民眾意識到自己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與自己密切相關,自己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中來。公民意識是發展社會組織的必要條件,而社會組織則是培養公民意識的重要條件。發展社會組織可以為公民精神的培養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是實現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篇2

          1 社會轉型時期法官職業倫理的表現形態

          近年來,法律職業共同體職業化問題又受到普遍重視。法官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核心,“法官職業化”包含了對法官在職業能力、職業倫理、職業自治和職業聲望等方面更高的品質要求。法官隊伍建設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法官職業化”則是對法官隊伍建設方面已有的改革和將有的發展的一種概括、清理和規定。對于我國法官職業化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概括,即:法官職業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現在法官不同于其他國家公務員的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這四個方面的要求具體表現為“七條標準”,即職業準入、職業意識、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形象、職業保障和職業監督。孫笑俠教授認為法律人有四方面標志性的特點:(1)他們的技能以系統的法律學問和專門的思維方式為基礎,并不間斷地培訓學習和進取。(2)法律人內部傳承著法律職業倫理,從而維系著這個共同體的成員以及共同體的社會地位和聲譽。(3)法律人專職從事法律活動,具有相當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4)加入這個共同體必將受到認真的考查,獲得許可證,得到頭銜,如律師資格的取得。[1]孫教授提到的第二點實際上就是指法官的職業倫理。法律程序內的倫理并不是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做合乎倫理道德的事,同時法官職業倫理來源于法官職業的專門邏輯,因而,法官職業倫理與普通的倫理,存在很大的距離。筆者認為,在目前這個社會激烈變革的轉型時期,法官應具備的倫理是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的結合。

          篇3

          1概述

          在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計算機與網絡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無論快遞之于購物還是約車之于出行的便捷服務都已經深入人心,而這些都需要物聯網和互聯網作為中樞進行調控。而智慧校園則是將學校內的人員、設備、建筑通過物聯網進行跨越時間空間的聯結,產生大量原始數據信息,并據此對教師、學生和教務人員進行數字化管理,為學校相關部門對教務的管理提供了更為便捷的服務。

          校園一卡通目前已經發展了到了第四代,但是國內高校的校園一卡通還普遍停留在第二代,也就是說雖然校園一卡通正在逐漸成為智慧校園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技術和資金的原因,校園一卡通的主要功能范圍仍然停留在食堂、超市購物,圖書館借閱等基本功能,使用一卡通進行教務管理方面仍然非常薄弱。而基于物聯網的RFID技術等為校園一卡通功能的拓展提供了技術支持,將其應用于現有的一卡通可以實現無接觸式數據采集,在形式上革新了舊的需要貼卡才能采集到數據的方式,在意義上可以更加精準和快速的采集到更有使用價值的數據。

          本項研究是基于天津師范大學現在使用的一卡通系統,該一卡通系統已經使用多年,處于第二代一卡通與第三代一卡通過渡期,體系完整成熟,如果直接引入新的第四代一卡通會給學校在資金、數據上帶來很大麻煩,一卡通中心、財務系統也需要根據新的一卡通系統重新調整,推行起來也需要很長時間去適應,而據筆者了解,國內大部分學校也是因為同樣的原因導致校園信息化的發展受到很大阻礙。所以本項研究是立足第三代一卡通的基礎上擴展第四代一卡通部分功能,給以后相關研究提供研究方向和研究基礎。

          通過本研究,一方面可以以一卡通為基點推動天津師范大學的校園信息化發展;另一方面一卡通使用情況同天津師范大學相似的高校都可以根據本文探索的方式進行擴展,將物聯網與校園一卡通的應用相結合,開發更多新功能,使無接觸式校園一卡通得以推廣。

          本研究主要內容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1)使用RFID標簽模擬一卡通集成功能,在物理上實現無接觸式一卡通數據采集。

          2)對智慧一卡通學生管理系統進行設計和開發,將收集到的原始數據轉變為可以使用的數據。

          3)探索整個系統在本校和各大高校中進行推廣的可能性。

          2相關概念及物聯網設備使用情況

          2.1相關概念

          能虺性刂腔坌T胺⒄溝氖墻些年來趨向成熟的一系列技術,包括大數據、互聯應用、物聯網社數據挖掘等,這些技術在其他領域有了好的發展之后開始在教育領域的不斷深化和推廣,為各大高校的信息化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大數據

          教育中的大數據應該通過多維度去采集和挖掘有價值的數據,通過可視化方式呈現出來。一方面可以讓教師對學習者學習行為有更多了解,另一方面可以全面的記錄、跟蹤學習者的特性等基礎信息,為教育個性化提供數據支持。

          大數據作為未來教育的技術基礎之一,通過獲取學習者的數據,可以實現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管理、學生漸進式選科咨詢以及職業生涯規劃等功能。

          2)物聯網

          物聯網在教育中的基礎應用是利用設備使用中的技術優勢來優化學校教務部門的日常管理,通過過提高管理效率來增加廣大師生的有效學習時間,而促進教學效果的提升。

          3)數據挖掘技術

          使用高運算量的中央處理機群匯總信息源的信息,編寫數據挖掘相關算法對匯總數據進行分教育數據挖掘是綜合運用數學統計、機器學習和數據挖掘的技術和方法,教育大數據進行處理和分析,過數據建模,現學習者學習結果與學習內容、學習資源和教學行為等變量的相關關系,預測學習者未來的學習趨勢。

          2.2物聯網設備使用情況

          本研究通過自采購置了RFID雙通道讀寫器一臺,掃描距離7米天線兩臺作為一個基本數據采集終端。將讀寫器和天線組裝好之后連接一臺安裝有廠家提供的數據接口主機即可接收到掃描范圍內掃描到的RFID標簽數據。不同教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讀寫器型號和掃描距離不同的天線,只要可以實現軟硬件數據對接的物聯網設備均可。

          根據對功能的設計,如果想要實現整個學校的學生定位在設備上需要大量的有源RFID讀寫器和全校覆蓋的移動網絡,在管理上需要學習者的同意才能夠采集位置數據,這在資金和倫理上基本都是無法實現的??紤]到學?,F狀,在功能設計中僅將教室作為每個物聯網數據采集終端的安放位置,可以節省大量不必要的經費支出,同時也能確保只是在教室上課的時候才會采集學生們的位置數據。每一個數據采集終端最終會將經過預處理的數據匯總至核心數據庫。

          3智慧一卡通學生管理系統設計

          3.1系統分析

          1)需求分析

          目前的高校中,對考勤的人為管理仍然占大多數,耗時久、效率低、公平性差,所謂考勤管理基本形同虛設。而智慧一卡通學生管理系統可以針對物聯網設備獲取的數據進行高效的處理和系統的展示,從源頭上解決了在傳統考勤中的一系列問題,可以極大地提高教務人員和教師的工作效率,并在獎學金評定和評優中提供公平合理的評價標準。

          2)可行性分析

          本系統獲得的基本數據會一直存儲在服務器中,教師也有權限對一些錯誤進行修改,得到數據客觀公正,可以為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系統所帶來收益遠大于投入經費,所以在經濟上是可行的;系統使用SQLserver數據庫,方便同學校數據庫進行對接,開發選擇XAMPP的PHP語言環境,可以在Windows系統和Linux系統上運行,開發工具選擇小巧的notepad++完成,系統實現在技術上是可行的;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要求,高校需要加快對校園信息化的建設速度,而本系統的制作也是為了方便學校的管理且不涉及到太多學生的隱私數據,不存在倫理性問題,所以社會可行性也較高。

          3.2系統功能設計

          1)智慧一卡通系統用戶角色設計

          本系統分為8級管理員,各類角色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學習部管理員:主要權限是在每年評獎學金是提供查詢本院同學考勤的接口用于判斷評獎學金時是否可以拿到全勤的20分,并且給每一個班下發全勤人員名單。

          學風督查小組:主要權限是在每年評獎學金是提供查詢本院同學考勤的接口用于監督評獎學金的考勤評分是否按照系統提供的數據進行。

          學委:主要權限為查看班級近四周,本月的考勤情況,用于每周根據上課實際情況對系統中的數據進行核對,若不對則向院級管理員或者班主任提交申請,并且每周將記錄交由班主任進行審閱,在每年評獎學金期間查詢記錄對曠課和遲到早退的同學按照要求扣分。

          班主任:主要權限為可以修改本班同學的考勤情況,可以更換學委,用于每周核對學委上交的記錄,并對與事實不符的情況進行修改,根據記錄對缺勤次數多的同學開展談心活動。

          任課老師:主要權限為可以修改修本門課程同學在本門課的考勤情況,用于臨時請假。如果臨時調整教室上課,可以在開課之前向院級管理員提出申請或課程結束補交申請。

          課程管理員:主要權限為修改公選課的授課教室,用于負責所屬公選課的調課和教室調整情況。

          院級管理員:主要權限是可以修改本院同學的考勤情況,可以設置學習部管理員和學風督查小組查看考勤的時限和成員,可以臨時修改某節課某門課的授課教室,用于受理老師更改課程的申請以及。

          校級管理員:主要權限是可以通過評議任命新的院級管理員,以及根據人動變更任課老師和班主任。

          2)智慧一卡通系統用戶業務關系與流程設計

          與本系統有關的業務主要包括4個方面:①教室變更;②學生請假;③查看記錄;④信息預置。本系統中各角色的業務關系如表1所示。

          本系統業務總體流程如圖2所示。

          由于本系統另有一套硬件自動運行的考勤機制,所以在此只將智能一卡通系統視做讀取考勤信息的系統。

          ①“教室變更功能”是通過院級管理員或者課程管理員實現的,他們兩者負責核對教室是否真實變動,對課時教室表進行更新。

          ②“學生請假功能”是由任課老師或者班主任完成,他們兩者負責核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是否有效,根據事實情況對違紀表進行更新。

          ③“查看記錄功能”是每一級管理員都具有的功能,按照身份不同具備不同的查詢方式、查詢條件以及查詢權限,分為文字和圖像兩種展示方式。

          ④“信息預置功能”是指兩個方面:校級管理員在學期初對整個學期的時間和新學生信息進行預置、課程管理員在學期末預置下學期的課程和教室信息。

          本系統詳細業務流程如圖3所示。

          以下是第一層數據流程分析:

          智慧一卡通學生管理系統的外部實體主要是系統管理員、任課教師和學生。任課教師和系統管理員通過登錄系統來按照不同條件查詢學生的出勤情況;學生可以查看自己的出勤情況以及向老師或者管理員提交請假申請。同時高級系統管理員可以通過系統對低級系統管理員進行任免。詳情見圖4所示。

          3)智慧一卡通系統功能結構設計

          第一層主要功能有考勤查看、學生請假、管理員變更和數據預置四個大功能,考勤查看是針對所有身份用戶開放不同的查詢權限,方便各級管理員對學生的出勤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學生請假功能在學生端體現的主要是學委和學生管理員可以給考勤違紀的同學提交請假申請,而管理員或者老師即可在自己的賬號中對申請給予批準或拒絕的回復,學生的考勤狀態也會隨之改變;管理員變更是針對高級管理員對低等級管理員進行管理和添加的模塊;數據預置是在學期開始前對課程、人員信息、時間等進行前期數據預置的模塊,第一層次設計如圖5所示。

          第二層次以考勤查看功能為例,考勤查看功能中分為不同的查詢模式,不同身份、等級權限不同。學生管理員可以查看的僅僅是本班的各項數據,條件只有按每個人的姓名查詢;教師可以針對自己開設的課程和上課班級查看學生考勤信息;高等級管理員可以通過學院和班級以及違紀情況對考勤記錄進行查詢,如圖6所示。

          存在第二層次的主要功能還有請假功能,主要是分為了向教師請假和向學院管理員請假的兩個方面,教師和管理員能夠看到的審核界面因為查詢規則的不同也有很大的差異。

          4智慧一卡通學生管理系統技術實現

          4.1系統技術架構及開發工具

          本系統使用B/S結構。

          程序服務器端程序使用php語言編寫,圖表顯示使用Highchart技術,服務器端數據庫使用sqlserver2005。移動端程序使用AngularJS的Jonic移動端框架和ajax技術。數據采集端使用射頻識別技術。在本系統開發中使用RFID標簽和讀寫器代替集成在校園卡內的射頻識別模塊。

          程序代碼編寫使用的是Windows操作系統下的一套文本編輯器Notepad++,數據庫建設管理使用的是企業級的數據管理軟件SQL Server 2005,PC端調試和使用的是一個開放源代碼的網頁服務器Apache。

          4.2系統開發中的重點與難點

          1)系統開發的重點

          本系統開發重點體現在三個方面:

          ①網站并發訪問性能。本課題準備實現的是一個面向整個學校的智能考勤系統,因此,系統應當能夠做到在處理大量數據采集終端并發訪問時,網站的各個功能模塊能夠正常穩定地運行,而不出現任何功能上的故障。

          ②數據處理性能。對考勤記錄的查看是本系統所有重點功能中的核心功能,只有效率高的系統才會有老師和學生愿意使用,也就毫無疑問要求系統對數據處理的優化程度有很高的要求。

          ③網站安全性能。作為一個在高校內使用的系統,因為數據庫中含有大量私人信息,一旦數據泄露將會造成災難性的后果,所以在開發時一定要保證網站的系統具備足夠的安全性,不會讓別有用心的人輕易獲取到數據。

          2)開發中的難點

          本系統在開發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以供讀到本文的研究者進行借鑒:

          ①PHP技術同SQL SERVER 2005實現數據對接中出現的問題。筆者以前在開發其他系統時,所有涉及SQL SERVER2005數據庫的程序均使用PHPS.3以下自帶的mssql函數庫,但是由于本次開發過程使用當時最新版本的PHPS.6,所以需要在PHPinfo中添加新的sqlsvr pdo的支持。

          ②圖表制作中遇到的問題。需要在頁面上展現圖表的數據信息,希望達到的目標是在三級級聯全部選擇結束之后,圖表可以根據用戶的選項自動生成。開發中選用的是highchart插件,使用ajax技術實現三級聯動,但是插件本身使用jquery編寫,所以無法使用jquery實現在單頁上的生成,在發現自動生成無法解決之后我被迫還是傳值給頁面,重新加載全部頁面調用的文件,雖然犧牲了一點用戶體驗,但是實現了預計效果。

          ③運行速度優化的問題。因為系統是面向全校的,所以數據庫是由22張數據表構建而成,調用到的數據也是林林總總,在最初開發完成之后,一個班級的考勤數據查詢時間達到了10秒之多,會給使用者帶來極其不好的使用體驗,于是在系統優化時,團隊幾位成員對所有sql語句進行重寫,改為通過為存儲過程的方式獲取數據,重寫之后查詢速度已經控制在1秒左右。

          ④開發移動端程序時遇到的難題。開發時考慮到制作移動端APP,能夠更方便學校教務人員和各級管理員的查看。由于團隊中并沒有能夠開發原生iOS和安卓APP的相關人才,所以如果現學技術成本會非常高,所以團隊使用了iquerymobile技術去實現,后期因為效果不理想所以改為使用ionic進行開發,在完成大部分功能后由于安全性等多方面原因放了移動端的開發,轉而在電腦端使用bootstrap布局,在手機瀏覽器上也可以很好的使用本系統。

          ⑤RFID設備購買問題。準備階段沒有發現本地有符合標準的機器,于是在互聯網上聯系了一家RFID設備廠商購買設備,由于只購置了一臺設備做測試用,后期的對接中出現了很多麻煩,包括價格和技術上的一些問題。所以其他研究人員開展相關的研究可以找物聯網專業的專業人員先行咨詢。

          4.3系統實現效果

          本系統實現的部分功能效果如圖6、圖7所示,圖6呈現了數據統計分析的效果,圖7呈現的是移動端部分功能界面。

          5智慧一卡通學生管理系統算法擴展

          5.1算法擴展的意義

          現代高校中,由于圖書館進出借閱、食堂吃飯、浴室洗澡、超市購物等等方面都要用到一卡通,一卡通已經深入到了學生們生活學習的方方面面。通過物聯網設備可以對學習者的違紀次數、時間長短等反映學習者學習行為特征的數據進行有效記錄,如果利用數據挖掘和統計分析技術就這些數據加以分析,就可以找出考勤數據中隱藏的學生在學習行為方面的特點,可以將反饋出的數據呈獻給教師和學校教務人員作為成績評判、學業預警、學生管理的重要依據。

          5.2算法實現的具體實現

          本系統的所有前期工作都僅僅是將原始數據進行整合和呈現,并沒有涉及相關的數據分析,所以在設計主要功能完成并進行優化之后,開發團隊利用數據挖掘和關聯性算法針對原始數據開發了數據分析功能模塊。

          (1)智慧一卡通學生管理系統的數據預處理

          本系統由于是面向整個學校的系統,采集次數多,得到數據龐雜,每天產生數據量在百萬以上,在總數據庫中會有大量的缺失和數據噪聲問題。所以在進行學習者信息分析之前對數據進行清洗非常有必要的。LOF算法(Local Outlier Factor,局部離群因子檢測方法),是基于密度的離群點檢測方法中一個具有代表性的算法。本項研究使用到了LOF算法對一個學生一節課程的數據進行分簇,找到離群點后將其從所有數據中刪除,達到清洗目的。由于網絡上并沒有使用PHP語言實現的很完整的LOF算法,所以開發團隊在對該算法原理深入學習之后進行了PHP實現。

          (2)違紀關聯規則的研究及算法實現

          數據關聯規則是將數據集中不同的門類和屬性進行分析和歸納,尋找其中的相似之處和關聯性,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結論。在關聯規則中兩個度量是支持度和置信度。它們分別反映所發現規則的有用性和確定性。例如:一個班級內遲到的同學同時也早退的關聯規則研究,它的支持度為4%,置信度為60%。這意味著所分析的所有數據的4%顯示早退和遲到同時發生在一個同學身上,置信度為60%說明遲到的同學里面有60%也早退。只要這個關聯規則是滿足最小支持度閾值和最小置信度閾值,那么這個關聯規則是值得參考的。找出學生考勤數據中的關聯規則,有利于老師優化教學方案,方便學校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措施。

          數據的關聯性分析是數據挖掘過程中的一個較為重要的過程,關聯分析指的是找出隱藏在數據集中發現項之間的關系,Apriori是針對頻繁項集進行關聯分析的關聯算法。系統中使用了Apriori算法對數據進行分析,找出數據的頻繁集,并將結論提供給教師和教務管理人員以圖示供其參考。頻繁集,即支持度大于最小支持度的項集。

          (3)違紀聚類分析的研究及算法實現

          聚類分析是數據處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聚類的概念:將物理或抽象對象的集合分成相似的對象類的過程。K-means算法是一種通過均值對數據進行聚類的聚類算法,本研究中使用K-means算法對數據進行分簇并進一步分析,得到一個班規定時間內優秀、良好、不合格的學習者總數、違紀次數分別是多少。教師可以根據提供的數據對班級內整體學習者學習情況制定新的策略,教務人員可以根據這個分組數據得到教學質量同教師有關還是和學生有關的一個大致結果。

          (4)學習異常的研究及算法實現

          本項擴展又可被稱為學習者違紀情況的離群點檢測,旨在將學生近期違紀情況同歷史情況和班級總體情況進行綜合對比,當其違紀情況波動超出正常范圍時,系統就會在相關模塊給對應級別的管理員一個提示,將數據反饋給學院,使管理者可以在第一時間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校園事故的發生。這項分析依然是使用LOF算法進行的,相較之于數據清洗只不過是將尋找離群點的范圍和深度由原始數據擴展到了已經整理好的數據上。

          5.3數據分析模塊系統實現效果

          違紀關聯模塊實現效果如圖11所示,違紀聚類分析模塊實現效果如圖12所示,學習異常分析模塊如圖13所示。

          6總結

          6.1本系統開發中的主要特色

          篇4

          一、同伴關系的相關研究

          1.同伴關系的重要性。社會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任何個人的發展都不可能獨立于這個大環境之外,兒童的發展也不例外。尤布朗芬布倫納從社會生態學方面對環境做了精辟的分析并認為:環境是包含有機體本身以外的,影響人的發展或者受人的發展影響的任何時間或者條件。并且他還提出了一個復合函數來表明環境對人的發展的重要作用,即D=f(PE),其中D代表development,P代表people,E代表environment。如果對環境進行細分,可以把個體的生長發展環境劃分為四個層次: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和宏觀系統。微觀系統指的是個體直接面對和接觸的環境,包括自然空間,用具,認得活動,角色以及人際關系模式等。中間系統由微觀系統內各個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和聯系構成,比如家校關系,同伴關系等。外部系統指的是個體不直接參與,不直接作用于個體,通過各種途徑間接影響個體發展的環境,比如父母的工作單位。宏觀系統指的是一定社會環境下的文化或亞文化。這四個層次,每一個層次都由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所構成,即物質環境和精神環境。物質環境主要是指那些有形的靜態的,如物質材料、設施、場地、自然條件(如聲、光、色彩、溫度、氣味)以及班級規模和座位排序等。精神環境則是無形的,動態的環境,主要指人際關系和心理氛圍,如親子關系,師生關系,班級氣氛。從上面,我們可以得出同伴關系是屬于中間系統中的精神環境。美國早期社會學家庫利提出首屬群體理論,他所指的首屬群體是個人直接生活在其中,與群體成員有充分的直接交往和親密人際關系的群體,如家庭、鄰里、青少年的友伴群體等。另外一名美國社會學家米爾斯代提出了重要他人理論,指出重要他人是對個體的社會化過程具有重要影響的人物,包括家長、教師和同輩伙伴等。家庭是兒童成長的第一個環境,家長在兒童的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兒童成長早期。隨著兒童年齡的增長,兒童進入學校,同伴關系對兒童發展的影響相比家長對兒童發展的影響越來越突出。它的作用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同伴關系影響著兒童社會性的發展。良好的積極的同伴關系有利于兒童觀點采擇、自我認識等社會認知能力的發展。不良的同伴關系會使兒童更有可能獲得消極的社會經驗,不利于其發展。

          第二,同伴關系影響著兒童心理健康的發展。良好的積極的同伴關系能夠使兒童產生安全感和歸屬感,這些是兒童心理健康發展的后盾和依賴。

          第三,同伴關系影響著兒童的學習和適應能力的發展。受歡迎的兒童能夠在學習上得到同伴更多的支持與幫助,更容易適應環境。那些不受歡迎的兒童相比之下缺勤率比較高。

          2.同伴關系的定義及分類。既然同伴關系對兒童發展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是同伴關系呢?同伴關系是指年齡或者心理發展水平相近的個體間在交往過程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人際關系。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同伴關系進行不同的劃分。有的學者從兒童個體的社會接納水平這一角度,將兒童的同伴關系分為受歡迎型,一般型,被拒絕型,被忽視型和矛盾型五類。受歡迎型屬于積極良好的同伴關系,被拒絕型和被忽視型屬于消極不良的同伴關系,一般型則是屬于中性的,而矛盾型在兒童早期不明顯。還有的學者則是從兒童同伴關系的支持性這一單維度進行專門研究,將同伴關系分為支持性同伴關系和非支持性同伴關系。支持性同伴關系是指同伴愿為兒童提供各種社會支持,包括信息支持,材料支持,情感支持,陪伴與共同娛樂支持等,特別是當兒童有這些方面的需求時。雖然二者有所不同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聯系。受歡迎型則有利于形成支持性的同伴關系,而被拒絕型和被忽視型則更有可能形成非支持性同伴關系。

          二、兒童社會能力發展的相關研究

          1.社會能力的構成。社會能力是個體在社會交往中表現出的行為能力和品質,不僅包括社會交往,行為能力的一面,而且包括社會品質的一面。對于社會能力的構成主要有三個維度:社會交往能力(包括交往主動性,交往策略等),親社會行為能力(包括主任,合作,分享,對他人負責等)和社會適應能力。社會交往能力指兒童發起,維持和調整社會交往和關系的基本能力;親社會行為能力是兒童在社會交往中基于對他人或群體利益的利他態度和行為能力;社會適應能力是兒童對于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社會交往能力是其他兩種能力發展的前提與條件,而親社會行為能力的發展則會帶動其他兩種能力的發展,三者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

          2.社會能力的價值。社會能力對兒童發展具有什么樣的價值呢?首先,它有助于兒童建立積極友好的同伴關系。其次,良好的社會能力有助于兒童情緒情感,人格的積極發展和心理健康。再次,有助于兒童學習,認知能力的發展。

          三、支持性同伴關系與兒童社會能力的發展

          美國社會學家哈吐魯在兩種不同性質人際關系理論中把兒童與他人之間的人際關系分為垂直關系和水平關系。垂直關系主要指兒童與成人(如父母、老師等)的關系,其性質具有互補性,即成人控制,兒童服從;兒童尋求幫助,成人提供幫助。主要功能是為兒童提供安全和保護,促使兒童學習知識和技能。水平關系指與那些與自己有相同社會權利的同伴關系,其性質是平等和互惠,主要功能是給兒童提供學習技能和交流經驗的機會。美國心理學家哈瑞斯群體社會化發展理論認為家庭環境對兒童的心理特征沒有長期影響,對兒童個性留下明顯長遠影響的環境是他們與同伴的共享環境。兒童在家庭中習得的行為并不總能遷移到家庭之外的環境中去,他必須參加并認同一個社會群體來發展自己的社會交往能力。而且,在上文同伴關系的價值中提到,同伴關系可以影響兒童社會性的發展,而在兒童社會能力的的價值中也提到了社會能力的發展有助于兒童建立積極友好的同伴關系,即積極友好的支持性同伴關系對兒童社會能力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同時兒童社會能力的發展也有助于形成積極友好的支持性同伴關系,它們相互影響相互作用。

          (一)支持性同伴關系對兒童社會能力發展的影響

          1.支持性同伴關系對兒童社會能力發展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同伴關系有助于促進兒童的全面發展,包括兒童社會能力的發展。支持性的同伴關系可以為兒童社會能力的發展提供積極,主動,寬松,友好的交往背景和平等的交往機會。沒有與同伴平等交往的機會,兒童將不能學習有效的交往技能,不能獲得控制攻擊行為所需要的能力,也不利于性別社會化和道德價值的形成。具體作用如下。

          第一,它有助于兒童擺脫“以自我為中心”的理念,發展良好的社會行為。自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獨生子女越來越多,幾代人共同為一個孩子的發展嘔心瀝血,自我中心理念隨之加重。支持性同伴關系為兒童提供與人交往的積極環境,鼓勵他們主動交際,不僅可以幫助他們逐漸學會為他人著想的心理情感,而且有助于他們借助其他孩子的行為來評價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不良行為及時做出矯正。而且,隨著交往經驗的積累,兒童還能逐漸養成合作、共享、謙讓、同情、助人、寬容等良好的社會行為。

          第二,它可以促進兒童情緒、情感的良好發展。支持性的同伴關系有助于兒童對于交往和歸屬感需要的滿足,這是兒童健康交往心理的基礎,有助于兒童形成樂觀、開朗的性格。相反,如果兒童處于非支持性的同伴關系環境下,交往的需要得不到滿足,多消極行為,兒童就會產生消極情緒。這樣一來,兒童社會交往的主動性被壓抑,親社會行為出現的可能性降低,嚴重阻礙其社會能力的積極發展。

          第三,它為兒童將來的杜會角色做好了準備。兒童善于也喜歡模仿,支持性的同伴關系更是為兒童提供了一個寬松愉悅平等的模仿環境。在這樣的環境中,他們積極地對成人世界中的各種角色進行模仿、探索。例如警察抓小偷,男孩子扮演警察,有利于培養他們的正義感;照顧小布偶,有利于激發他們內心的關愛情感等等。這些模仿行為對兒童將來的社會角色的形成是一種積極的準備。

          第四,它有助于兒童社會交往能力的發展。兒童通過與同伴積極交往,逐漸掌握一些積極的交往技能和策略,掌握社會所認可的行為模式。在出現沖突時,具有良好同伴關系的兒童往往能夠提出更多的策略,而且他們所提出的策略反映出親社會性、果斷性和解決問題的有效性等特點,而被拒絕兒童往往提出過分攻擊性的、怪異的、不恰當的策略。

          第五,它有助于兒童形成良好的社會品德。由于兒童自身認知水平有限,他們所形成的道德判斷具有很大的情緒性,很容易受其他環境影響。在良好的同伴關系中,“榜樣”的樹立可以幫助兒童對品德規范形成一定的認識并在兒童意識中穩定下來。在以后遇到相類似的情況時,兒童就會通過他們來衡量自己的行為,情緒性明顯降低。

          2.支持性同伴關系影響兒童社會能力發展的作用途徑。支持性同伴關系作為一種無形的動態的精神環境,要實現其對兒童社會能力發展的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借助于一定的外在因素,比如教師。

          第一,樹立榜樣。著名心理學家班杜拉提出了“觀察學習理論”,揭示了榜樣在兒童社會學習和行為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所謂觀察學習,與直接嘗試學習相對,是指個體通過觀察他人的態度,行為而內化為一定價值觀念,形成一定行為習慣的間接學習。第二,強化。包括直接強化和替代強化。當某一個兒童做出積極行為或者在同伴交往時流露出積極情感態度時,教師對此給予及時的表揚,使得兒童在今后做出相類似積極行為的動機得到強化和鞏固,這就是直接強化。對這個兒童的的直接強化擴展到所有觀察到這一強化過程的兒童,對其他兒童的行為也會產生一種積極促進作用,這叫替代強化。第三,教導。當兒童在于同伴交往過程中出現困難時,教師可以對兒童加以教化指導,這樣不僅有利于支持性同伴關系的形成和維持,而且有利于兒童交往技能和交往策略的增長。

          (二)兒童社會能力的發展對支持性同伴關系形成和發展的作用

          1.社會交往能力較高的兒童,顯示出更強的自信心,愿意積極主動的與不同的友伴互動,遇到矛盾糾紛時,更傾向于積極主動的交往策略和交往行為,善于從他人角度思考問題,為他人著想。

          2.社會能力較高的兒童往往表現出更多的親社會行為,他們善于也愿意與同伴分享合作,遇到問題時,更傾向于內部歸因策略。

          3.社會能力較高的兒童具有更強的環境適應能力。面對新的環境,無論是新的學校或者新的班集體,他們都能夠憑借自己較高的社會能力很快融入到同伴群體中。

          這些都有利于兒童之間形成互助互愛的情感,彼此信任,善于合作,形成支持性的同伴關系。

          四、結語

          支持性同伴關系對于兒童社會能力的發展可見一斑,但是在現實中,無論是我們的教師或者家長對于同伴關系對兒童的影響都缺乏正確的認識和足夠的重視。希望此文能夠對我們起到一定的指導和警醒作用。當然,影響兒童發展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只是選取了其中一個因素。為了真正促進兒童的全面發展,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我們還要注意關注其他的影響因素。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 :草原;人文景觀;開發保護;旅游

          中圖分類號:K9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580(2014)06—0151—02

          收稿日期:2014—01—19

          作者簡介:李無言(1993— ),男,內蒙古赤峰人。內蒙古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家庭社會學,文化社會學。

          一、內蒙古地區草原人文景觀的開發與發展現狀

          草原人文景觀的存在具有雙重價值:一是存在價值,包括歷史、藝術、文學和民族研究價值,而這些價值恰恰是草原人文景觀的核心價值,是區別于平原人文景觀、丘陵人文景觀的關鍵,這一價值的存在決定了開發過程中“保護第一”的原則;其二就是經濟價值,它是以存在價值為基礎而派生出來的,包括直接經濟價值和間接經濟價值兩個方面。存在價值與經濟價值之間是“源”與“流”的關系。存在價值越高,待挖掘的潛在經濟價值越大,其產生的直接的經濟效益也就越大。

          在產業轉型期,開始逐步加大對草原人文景觀的探索與開發,各個盟市紛紛打出“民族旅游”、“草原旅游”的經濟牌,將新的經濟增長點寄希望于草原人文景觀的開發上,對于草原人文景觀的開發都十分重視,開發工作都在如火如荼地開展著。以對元上都遺址的開發為例,元上都遺址成功地在2012年6月申報成為世界文化遺產,目前,總面積近7000平方米的元上都遺址博物館已完成主體建筑,建成后的博物館將掩映在山體間,與周邊自然環境融合為一體。遺址核心保護區已安裝26公里的高密度圍欄,圍封面積41平方公里。通過這一例子可以以小見大地窺出地方政府對于草原人文景觀開發的重視。事實上,由于內蒙古地區獨特的地理環境、文化環境,各盟市對于草原人文景觀的開發都十分重視,到2010年止,共建成有代表性的景觀21處。[1]

          各個地方盟市對于草原人文景觀的開發都雄心勃勃,但對于草原人文景觀的保護,各地區則呈現出了良莠不齊的局面,而具體存在的問題有如下幾個:

          首先,基礎輔助設施的建設過于龐大,對人文景觀本身造成了擠壓,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景點的觀賞性遭到破壞。在人文景觀周圍大量建造旅店、酒店、商店等現代建筑物,導致景點過度人工化、商業化,這是片面重視開發的結果。

          其次,忽視旅游地區承載能力的超負荷開發造成的傷害。游客過度集中在個別著名景點,人文景觀成了“人”的景觀,造成景點超負荷運轉及旅游消費環境惡化,過多游客的到來所產生的大量垃圾,造成景區內生態環境的破壞。

          再次,人文景觀的保護缺乏人才支撐。編制大遺址保護規劃與編制一般遺址或文物古跡的保護規劃不同,它需要涉及一整套學術的綜合知識結構。其內容包括:考古學、歷史學、生態環境學、人類學、地質學、植物學、文物學、博物館學、旅游學、文物保護技術、航拍和遙感技術等。多學科的共同參與是使人文景觀得到更好保護的前提。由于內蒙古地區自身的狀況,對于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并不突出,所以,相應的智力支持還是稍顯不足。

          二、元上都遺址區域情況與開發現狀

          2012年6月29日,元上都遺址成功申遺,這在屬于首例,體現出了該文化景觀非凡的文化意義。圍繞這一重要文化事件而進行的人文景觀的開發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如元上都遺址博物館的建設,地方政府高度重視改善現有展陳文物庫房等基礎設施,完善展陳體系,已經建成的元上都遺址博物館建筑面積為5000平方米,總投資3100萬元,早在申遺之前自治區便投入了200萬元進行開發建設。2010年,正藍旗又爭取到了自治區預算內資金1000萬元,用于元上都遺址博物館的土建工程。[2]

          開發過程中的保護也在悄然進行,2010年8月,自治區文物局完成了元上都申遺文本的編制工作,為申遺做最后準備。2010年 9月15日,中、英文的文本第一稿排版印刷,并且提交給國家文物局。當月,自治區政府正式批準了《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要求各部門對元上都保護工作給予大力支持。為了加強對元上都遺址的研究,揭示元上都的歷史文化面貌,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開展了對元上都外城、皇城、宮城重點遺址的考古發掘工作,聘請洛陽考古鉆探工作隊,對元上都遺址開展了全面考古鉆探。[3]

          為了對遺產的未來進行整體性、長期性、基本性的考量,設計未來整套行動方案,一般需要進行全面規劃和專項規劃。對于元上都遺址來說,全面規劃主要是“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規劃”,其主要內容包括:評估保護管理現狀、規范考古遺址、周邊環境和監測、展示等方面的保護管理。參與了元上都申遺工作的內蒙古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翟禹在《論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一文中認為,“健全有關文化遺產方面的立法是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環節”。[4]

          三、以元上都為例的關于草原人文景觀開發與保護的建議

          首先,貫徹十報告中的“美麗中國”概念,增強草原人文景觀開發保護過程中的人文氣息?!懊利愔袊弊鳛橐环N人文發展理念,蘊含著深刻的人文精神,代表著中國新的和諧發展方向,在這一概念之下,發展不是對GDP的狂熱,而是對經濟、環境、人文的理性。并且,在十報告中也對這一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解讀,并將其作為未來中國發展的思路。而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努力建設美麗中國。

          其次,吸引草原人文景觀旅游地區的居民參與到旅游開發與管理的過程中來。草原人文景觀的開發過程中要大力吸引旅游投資者,但同時要吸引旅游景區所在地的居民參與旅游開發與管理。當地居民基本世代生活于此,對自己的居住區有著強烈的情結與歸屬感,如果在開發的過程中吸引他們參與到日常的事務中來,對于這些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務,他們的參與熱情會被大大地激發起來。

          近年來,受自然災害和人為過度放牧的影響,不少草原人文景觀地區出現了草場退化現象,而這使得草原畜牧業的發展步履維艱。自治區政府一方面積極調整戰略,積極發展草原人文景觀旅游業,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去對草原資源的利用方式,發揮優勢,調整地區的經濟結構,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另一方面,積極引導農牧民參與草原人文景觀開發和管理的過程中來,使他們意識到草原生態與優秀的草原民族特色文化都是重要的旅游資源,是能夠帶來旅游收入的重要物質基礎?;谶@種對資源價值的重新認識以及從旅游發展中獲得的經濟收益,使積極參與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和草原特色文化的保護成為一種自覺的行動。此外,居民參與旅游開發與管理,可以提高其對草原自然旅游資源、優秀草原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增強民族自信心,增強保護的責任意識,建立與草原人文景觀開發和保護目標一致的價值觀、道德觀,保證草原人文景觀的開發與保護從頭至尾都能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

          參考文獻]

          [1]元上都遺址博物館完成主體澆筑面積近7000平方米[EB/OL].http://nmg.xinhuanet.com/xwzx/kjww/2013-03/20/c_115093066.htm.,2013,03,20.

          [2]多倫蒙古草原人文景觀獨特 清代古建筑獨樹一幟[EB/OL].http://travel.ce.cn/gdtj/201308/29/t20130829_1065304.shtml.,2013,08,19.

          篇6

          江西省勞動廳、省總工會:

          你省贛工險(90)61號文收悉。所詢根據《關于原長期接觸矽塵職工精減回家又從事矽塵作業檢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處理復四川省勞動局的函》〈(77)勞薪字60號文〉第一條規定改按退休處理的精減退職人員,死亡后可否按因工死亡處理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考慮到這部分精減退職人員是由于患職業病而改按退休處理的,因此他們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二、上述改按退休處理的精減人員已經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也可以從本復函下發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撫恤待遇處理。過去的不補。

          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費用,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按職工因工死亡費用開支渠道解決。此復。

          篇7

          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強調表明,更加突出治理目標,這是政治體制改革趨于務實的表現。但如果沒有內化的政治道德和外在的法治邊界,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會流于形式,扭曲變形。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根本目標。只有實行法治,才能讓市場而非政府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力量,恢復社會活力,促進文化繁榮。只有建立在有限政府基礎上的有效政府,才能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法治是治理水平現代化的根本標志。人治與法治是傳統與現代文明的分水嶺,也是治理水平野蠻化與文明化的分界線。治理要依憲而治。只有依憲治國,才能真正實現治理水平的現代化。

          法治是民主的根本保障。要改變人民形式上有權實質上無權的悖論局面,就必須通過法治建設,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權利落到實處,保障人民的實質性權力和權利。

          要把法治內化,把法治的外在約束化為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否則,法治的外化與法治的內化相脫離,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良治是制度之治

          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礎。國家若善治,須先有良法。說:“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本褪且髴斠韵到y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良法治理國家和社會。

          “良法”對立法的要求有五點:一是具有正當價值取向,符合正義、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秩序、安全等的價值標準;二是民意的匯集和表達;三是立法程序要科學民主;四是立法應符合經濟社會關系發展的實際,具有針對性、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五是立法應當具有整體協調性和內在統一性,不能自相矛盾。

          善治是良法的有效貫徹實施,是國家治理的最終目標。法學意義上的“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憲法和法律付諸實施,把表現為法律規范的各種制度執行運行好,公正合理高效及時地用于治國理政,通過法治卓有成效的運行實現“良法”的價值追求。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體,因此善治首先是人民多數人的統治,絕不是少數人的專制;善治主要是制度之治、規則之治、法律之治,絕不是人治。

          通過良法善治推進國家治理法治化,必須弘揚法治精神,維護法治權威,強化國家治理的合憲性合法性,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誰都要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伍治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

          我國正處于改革攻堅期和深水區,社會矛盾積聚,穩定風險增大,迫切需要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良法善治體現了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本質要求。

          良法側重靜態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目標,強調社會治理體系彰顯公平、正義、民主、人權、秩序、和諧等共同價值。社會治理體系的良法標準,要求社會治理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健全政府治理機制,發揮政府治理主導作用;健全社會自治機制,增強社會發展活力;健全社會參與治理機制,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治良性互動。

          善治側重動態的社會治理過程,強調社會治理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調性,要求充分發揮社會治理非制度性要素的功能,堅持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堅持系統治理,善用合作共治方式協調社會關系。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

          堅持依法治理,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處社會矛盾;堅持綜合治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道德、宣傳教育、科技等手段規范社會行為;堅持源頭治理,善用事前處置機制化解社會矛盾。

          讓法治成為國民信仰

          馬一德(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一是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社會利益關系復雜,消除矛盾沖突需要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為此,應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重點是用法律法規調整政府、市場、企業的關系,使政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推進政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范圍內行使;嚴格依法行政,完善執法程序,堅決克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強化對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做到用法律管權、依法律辦事。

          篇8

          一、領導干部法治能力的內涵

          按照黨的十報告的基本精神,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法治思維強調的是對法治的理念態度,在思想觀念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法治方式是行為準則,在操場執行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二者為實現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維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的邏輯分析法律問題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方式。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就是強調領導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觀察、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

          一方面,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應該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如果沒有法治理念,沒有對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邏輯的綜合思考與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維的。

          另一方面,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是對法律問題的分析和法律事務的處理的思維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求我們對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有清楚的理解,為準確適用法律奠定基礎,同時還要有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具體法律規范、法律原則,確定它們是否與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進而才能決定是否應將之作為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依據。

          篇9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依法治國就是把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緊密結合起來,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從而保障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確立和實現以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的最具權威價值的取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的觀念,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篇10

          當然,社會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礎上,現代哲學對人性的分析已經基本取得了這樣的共同認識: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現實中,純粹的“經濟人”和純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說來,生活在社會中的人,既不是絕對利己的人,也不是絕對大公無私的人。因為,社會不允許絕對利己而從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為絕對利他而從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間。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總是表現為“經濟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惡、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統一體。至于哪一種因素在人身上成為主導性的因素,是因人而異的。而且,在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中,人的“經濟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著主次的區別。比如,在市場經濟的領域中,人的利己特性會占主導地位,只是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才會把人的行為納入到道德的范疇;而在公共領域中,則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會治理的模式選擇,正是根據這種對人的人性的認識而作出的,即通過法治禁惡,通過德治揚善?;蛘哒f,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損人利己行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規范激勵人的利他行為和激揚人的理性。這是法律與道德最為基本和最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據。但是,法律與道德的功能畢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法治與德治作為社會治理方式是與特定的社會歷史階段聯系在一起的。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一般選擇了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實質上則是“權治”。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則必然選擇法治的社會治理方式。

          根據把法治與德治與兩種文化傳統或兩種不同文明聯系在一起的做法,就會把法治看作為西方文明的結果,認為中國的文化傳統決定了中國并不適宜于實行法治。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因為,根據一些理論分析,可以發現,法治與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種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對人的價值、人的生存意義的關注和對人類命運的關懷而作出的制度選擇。法治是對人的存在、價值、命運的思考、關注和把握過程中的產物,德治也是出于為人提供揚善抑惡、和諧共存之生活環境的目的。但是,長期以來,也存在著另一種錯誤認識,即把法律精神與倫理精神對立起來。其實,人類的倫理精神并不必然與法律意識形成對抗,相反,恰恰是倫理精神能夠對法律構成有力的支持。特別是當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表現出了積極作用之后,人們就會根據倫理精神來理解法,并形成關于法的信念。

          必須指出,對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選擇的決定性因素。一個社會選擇了法治還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會治理模式所屬類型的性質決定的。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都無法實現法治與德治的統合,所以,在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就是一項合乎歷史進步潮流的事業。

          二、德治與法治的歷史類型

          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都存在著道德與法律的主輔之爭,是道德為主法律為輔,抑或法律為主道德為輔?都是經常引起爭論的問題。而實際上,這種爭論往往又是沒有結果的。因為,這個問題本來并不屬于可以爭論的范疇。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道德為主法律為輔是確定無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法律為主道德為輔也是確定無疑的。所以,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為內奢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就不能夠簡單地被列入到上述兩種模式中的任何一種。因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與法律之間并不存在著主輔的關系,或者說在公共管理活動的具體行為中,它們是互為主輔的關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務中,法律是體現了倫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量的道德,它們之間的統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過文字的形式來表達,而是貫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動中的服務精神。

          法律與道德誰主誰輔的問題還只是一個一般性的理論問題,在社會治理實踐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現的。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會存在著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強制性地推行法治,無異于是自取滅亡。中國歷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終,就是最好的例證。所以,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態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現的。同樣,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也只能實行法治,如果無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實施普遍的法治的話,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雖然在幾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的國家中,都存在著關于所謂道德水平下降、價值失落的討論和呼喚人文精神的倡議,但是,總是無法找到把這種人文追求變為現實的路徑。所以說,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可以包含著法律,但卻是屬于德治模式的范疇;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卻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為內容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中,法律與道德才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存在物,而是作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與法治相統一的模式。也就是說,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德治與法治都是兩不相立的。統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傾向于否定法治,盡管在一些特定的時期內也發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務于法治的,而是服務于德治的。同樣,在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也存在著與德治的不相容性,雖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補充,但道德對于這種治理模式而言,始終無法上升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僅不能考慮道德的因素,反而處處表現出對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德治與法治才獲得了統一的基礎。

          就社會治理模式的社會關系基礎而言,在權力關系中,權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會在行為上表現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權力關系作用的過程中,道德是服從于權威的,在權威的作用力與道德選擇發生沖突的時候,人們往往選擇了對權威的服從,而不是堅守道德和拒絕權威。所以說,在主要是由權力關系聯結而成的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權力執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導,或者是權力權威的補充,在本質上,這種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權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中,由于權力關系與法律關系的并存,權力的權威有時會受到法律權威的挑戰和遏制,因而在人們的行為中會出現拒絕權力權威的情況。實際上,這種對權力權威的拒絕或冷漠,只不過是在權力權威和法律權威之間所作出的選擇,并不意味著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會遇到權力權威與法律權威相沖突的問題,但在解決這種沖突的時候,不是簡單地選擇某一方,它需要對這種沖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據道德判斷來作出行為選擇。這樣一來,在權力的權威、法律的權威之上,就會出現一個道德權威。道德權威是判斷權力權威、法律權威社會價值的標準,也是權力權威、法律權威總體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權威在權力權威和法律權威之間作出協調,消弭它們之間的沖突,從而使法治的社會德治化。

          我們講德治,不是說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沒有法律,我們講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機制的性質。我們說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這種社會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倫理關系之上的。當然,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統治,是通過對倫理關系進行改造而確立起來的統治。在這里,倫理關系是以權力關系的形式出現的,或者說,倫理關系已經演化成了權力關系。對這種統治的初步觀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權力關系與倫理關系交織而成的社會關系基礎之上。但是,如果進行還原式的思考,我們說倫理關系是有著終極意義的統治基礎。應當指出的是,對于這種社會治理模式來說,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時期,不僅會有法律,而且可能會有著相當發達的法律。然而,無論法律達到了多么發達的程度,對于社會治理機制來說,并不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法律在這種治理模式之中,處于從屬的地位。同樣,我們把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說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著這種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們是講社會治理機制的根本特性是屬于法制的。與倫理關系的邊緣性地位相對應,道德在這里所發揮的作用也是邊緣性的。

          三、權治、法治與德治

          盡管服務于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思想家們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從中國的情況來看,自從漢代確立了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以來,在長達兩千多年的時間里,社會治理還主要是依靠權力的力量來實施統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導的那樣“為政以德”,是極為罕見的。近代以來,法律的權威得到充分的承認,在這同時,道德卻遭到了相應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漸淡化。

          權力是強制力的強制推行,是一種不容懷疑、不容違背的力量;法律則是一種規范,是明確宣示的具有公約力的行為準則。針對于個人來說,它們都是一種外在力量。我們可以打一個比方,權力之于社會整體的意義在于,用一根繩子把一顆顆珠子串起來,形成一個整體;而法律是用一個袋子把珠子裝起來,也組成一個整體。實際上,這兩種整體都是不具有總體性的整體,相對于整體來說,每一個人都還是單獨的個人,在權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約之下,每個人既作為個體的人存在,又都喪失了作為人的主體性,成了與每一個他人一樣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這就是以權力來治理社會和以法津來治理社會都不可能實現對社會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權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優越性在于,能夠催化出人的內心的道德意識,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規范和社會倫理機制的作用下,形成內在的道德力量,這種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動之中,把他人的事業,他人的要求看作為促使他行動的命令,同時又把自我生存的意義放置在為他人的服務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與德治統一起來的時候,正是一種可以在全社會生成道德規范體系和倫理機制的社會治理模式,它通過管理者的服務觀念的確立,通過切實的服務行為引導社會,從而在整個社會的范圍內張揚起倫理精神,使整個社會實現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權力關系的社會治理和基于法律關系的社會治理都無法把德治與法治結合起來,只有當一種社會治理模式能夠平行地包容著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并實現了這三重關系互動整合,才能夠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這種社會治理模式就是服務型的,在現階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現的。公共管理無疑也是直接服務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這種管理是以服務為宗旨的,是管理主體自覺地為管理客體提供服務的活動。這所依靠的不僅僅是權力或者法律,它的動力直接根源于倫理精神,而權力和法律只不過是貫徹倫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權力、法律和道德規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個在倫理精神統攝下的權力、法律和道德規范相統一的管理體系,也就是一個法治與德治相統一的管理類型。

          法治與德治有著目標的一致性,雖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與德治各有其具體目標。但是,在終極目標上則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要營造一個協調和諧、健康有序、持續發展的氛圍。從權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個邏輯序列和歷史進程。法治是高于權治的,因為,法治打破了權治條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樣,德治高于法治,因為,德治不僅包含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與被治者的相對確定性,使整個社會治理處于一種治者與被治者的互動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時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斷地強化自己道德意義,提高道德素質,給自己造就自覺遵守法律和道德規范的強大動力。被治者在認同和接受社會治理的同時,也會加強自我道德心性修養,以強烈的社會道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監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為,幫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國古代社會,法治與德治都得到了片面發展,而不是被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也就是說,西方社會片面發展了法治,而中國古代社會則片面地強調德治。結果是西方社會由于片面強調法治陷入了法蘭克福學派所批判的“單向度的社會”;而中國古代社會片面強調了德治,由于這種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證,以致于在中國歷史上人們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況。但是,在中國傳統社會的治理文化中畢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繼承的。

          首先,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包含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倫理設定,那就是認為“人皆可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雖然人的氣質稟賦有所不同,但“為仁由己”,“圣人與我同類……人皆可以為堯舜”。正是有了這一倫理設定,才為“德治”提供了理論根據,才能夠設計出“內圣”與“外王”的治國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講的八條目: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前五個條目都是講自身道德的完善,屬于內圣的范疇;后三個條目講的是外在事業的建立,屬于外王的范疇。認為,內圣外王是統一的,內圣是外王的基礎,是出發點、立足點和本質所在。為了實現德治的目標,儒家要求治理國家的人應當成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為圣人?如果履行“由內而外,由己而人”,“為仁由己”的修養原則就可以達到目標。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認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強調外界的客觀條件,而要從主觀努力上去修養自己,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種自覺的、主動的道德行為。他還說:“克己復禮為仁?!瓰槿视杉?,而有由人乎哉?”(《論語·顏淵》)“我欲仁,斯仁至矣?!?《論語·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觀努力追求所要達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為仁由己不由人,這是一個由內至外的過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當然,他們把這種理論極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規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認為只要具有“內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為規范的控制。這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過于注重道德自律的價值,而輕視法律對人的行為規范的意義。特別是認為,對于“王者”來說,法律卻沒有任何作用。

          其次,在國家治理的問題上,中國傳統的治國理論被稱作為民本思想,把國家安危、社稷興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結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決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國。這就要求施政治國者都要以個人的人格修養來實現仁政和德治??鬃诱J為治國應該以道德為主,刑政為輔。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認為德禮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實施過程看作是道德感化過程,他認為,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在孔子看來,君臣之間不是靠權力制約關系,而要靠禮、忠、信等道德來維系,“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論語·八佾》)孟子重在講仁政,但對禮也十分重視。以禮治國,以德治國包括社會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禮,為政以德,即所謂的“修齊治平”、“內圣外王”,以及普通社會成員如何齊之以禮,道之以德,以保證封建社會的有序和運行。重德禮、行德教和禮教,自然需要賢人治國。盡管這些思想對人們很有誘惑力,但卻是屬于圣人治理的范疇,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國歷史上的德治遺產并不是可以直接繼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賢能之治”的思想內容,發現那些可以啟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與以往的社會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著社會自治的性質和內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體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組織,也無損于公共管理的社會自治性。正是這種自治性決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會治理模式的那種自上而下的社會治理。這種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組織結構上,在行為依據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中無法實現的空想,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就能夠得到實現。公共管理主體在國家的德治建設中可以成為一個示范群體,他們的道德行為對社會有著楷模般的影響作用,他們的道德觀念對社會有著價值引導的功能,他們在公共管理活動中所遇到的問題有著對法律規范的示警意義。當公共管理擁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體的道德化活動中,在治理者們的道德化行為中,全社會的道德習慣、道德行為就比較容易養成,就會逐步形成一個道德實踐的環境,并進一步形成系統的穩定的良好的道德觀念和價值判斷標準。

          “德治”和“法治”的相輔相成在理論上現在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因為,道德講自律,法律講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夠相互促進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進人們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們知道某事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可為,自動就會促進人們自律,加強自我約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許的事;反過來,如果加強自律,人們的道德水平就會提高,就會自覺地遵紀守法,使社會穩定和諧地發展,從而促進法律建設的完善。但是,在實際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德治與法治從來也沒有實現過統一。所以,德治與法治的問題并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是一個需要在歷史發展中加以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只有人們能夠發現一種全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才能夠真正解決法治與德治相統一的問題。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就是能夠使法治與德治統一起來的社會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獲得

          對德治的誤讀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種試圖通過教育的方式來實現整個社會的道德化的設想。雖然實行德治需要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全體成員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識,但是,這種道德意識并不只是教育的產物,毋寧說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結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結果。因為,當制度實現了道德化之后,就會不教而學,無論是擔負治理角色的還是被治理角色的人們,都會崇尚道德行為和樂于過著一種道德化的生活。當然,這一點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才能實現。在統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養性的基礎上的,是試圖通過道德教育去實現德治的。在《大學》中,我們讀到的就是這種建立德治之思維路徑的典型形式,“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靜,靜而后能安,安而后能慮,慮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后,則近道矣。”其實,通過道德教育并不能實現穩定的德治,對于作為道德載體的個人來說,在教育中樹立起來的道德意識可能會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頃刻喪失殆盡。這個基礎喪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個人道德修養基礎上的德治是虛幻的德治,只有謀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穩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個極其一般的意義上使用“教育”的涵義,是可以說德治之中包含著對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這種教育與我們通常所講的那種刻意追求的要達到某種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為一種次生效應而存在的。也就是說,德治的直接目標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這個制度框架下,人們得到的是一種客觀化了的必然教育。在這里,制度即師,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為都會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們處理一切事務,都會包含著道德判斷和道德評價。

          總之,德治并不是人們所誤解的那樣,是一種通過道德教化的途徑來實現社會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種通過認識人們之間的倫理關系并在倫理關系的基礎上作出制度設計和安排所確立起來的倫理化制度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夠為社會治理的目標、行為體系以及治理活動中的各種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證。所以,德治與法治一樣,都是一種制度性的社會治理方式。在這個問題上,西方國家推崇法治而貶低道德同中國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輔”都是錯誤的。在制度建設方面,德治與法治是兩個維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兩個維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與德治的理念結合起來,同時在這兩種理念之下來社會治理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才會獲得一種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如果說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在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強調了法治一維或者片面地強調了法治一維或者片面地強調了德治之維的話,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與法治的理念統一起來,努力去建立一種法治與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滲透的社會治理體系。

          五、宗教、信仰與信念

          在宗教產生的路徑中,也許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義和思想是來自于世俗的觀念,是將世俗社會中流行的道德主張和規范以的形式再現出來。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現的時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話,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現世倫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的結果。當世俗道德轉化為宗教教義的時候,道德信念也同時轉化為。這時,道德自身已經發生了質的改變,它已經不再屬于道德的范疇,不再是倫理學研究的對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屬于信仰的內容。倫理學探討善以及善成為可能的途徑,宗教也講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倫理學設定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與宗教所倡導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著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會科學中受到了濫用。在整個近代社會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義者往往也帶有的情結,他們希望在法制社會中培養起對法律的信仰,并用這種信仰來彌補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墒牵枰赋觯瑢τ谛叛龅娜魏纹谇?,都是屬于陳舊的意識形態的范疇。因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終極信仰實體的前提下的,對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這樣的終極實體的地位上。當終極實體確立起來之后,就會沿著這一終極性實體的邊緣,生長起體系化的信仰客體,并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一個信仰體系。這種信仰體系的結構,是屬于等級化的結構,而且是等級化結構的權力體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傾向于造就等級化的權力關系。反過來,信仰也是與權力關系聯系在一起的,人類社會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時代,往往也是權力關系占支配地位的時代。

          在權力關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會趨向于衰落。權力關系與信仰是互為前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會造成社會的等級化和權力關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級化了的和權力關系化了的社會中,必然會產生出某種信仰。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信仰決不是一個社會中的少數人通過努力可以建立起來的,也不是少數人通過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識體系的發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個社會在不同的信仰之間作出選擇,也是受著社會的等級化的狀況和權力關系體系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所以說,信仰的出現是有著客觀基礎的,如果一些人不顧及信仰的客觀基礎,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確立某種信仰體系,就只能屬于巴比倫人建造空中花園或通天塔之類的浪漫追求。

          在我們所描述出來的歷史圖式中,傾向于產生信仰的等級化社會是與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聯系在一起的。嚴格說來,無論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應當是這一社會中的事情。當這類社會開始走向解體的時候,實際上信仰的基礎已經開始有了根本性的動搖。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還是一個權力關系中心的體系,它所賴以產生的社會中還沒有實現充分的實質性平等。在這種社會條件下,信仰還會存在。但已經遠不象在等級化的和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發揮作用的社會中那樣重要了。即使信仰對于一些特殊的人群還是生命的依托,但對于整個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已經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了。

          在此,我們也看到,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總是與信仰聯系在一起的,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發揮作用的地方,必然有著某種或某些信仰與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礎。如果一個社會中存在著普遍的信仰危機的話,實際上是統治型的社會治理體系的危機。如果經過若干時日,信仰危機的問題得到了解決,重新確立起了信仰,那么這個社會實際上又恢復了它的統治型的社會治理。如果這個社會進入一個不再確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時期,那么,它實際上是已經找到了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當我們說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與信仰的存在聯系在一起的,同時我們又認為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這樣一來,就會產生一個問題,信仰與德治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

          篇11

          當然,社會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礎上,現代哲學對人性的分析已經基本取得了這樣的共同認識: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現實中,純粹的“經濟人”和純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說來,生活在社會中的人,既不是絕對利己的人,也不是絕對大公無私的人。因為,社會不允許絕對利己而從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為絕對利他而從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間。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總是表現為“經濟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惡、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統一體。至于哪一種因素在人身上成為主導性的因素,是因人而異的。而且,在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中,人的“經濟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著主次的區別。比如,在市場經濟的領域中,人的利己特性會占主導地位,只是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才會把人的行為納入到道德的范疇;而在公共領域中,則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會治理的模式選擇,正是根據這種對人的人性的認識而作出的,即通過法治禁惡,通過德治揚善?;蛘哒f,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損人利己行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規范激勵人的利他行為和激揚人的理性。這是法律與道德最為基本和最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據。但是,法律與道德的功能畢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法治與德治作為社會治理方式是與特定的社會歷史階段聯系在一起的。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一般選擇了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實質上則是“權治”。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則必然選擇法治的社會治理方式。

          根據把法治與德治與兩種文化傳統或兩種不同文明聯系在一起的做法,就會把法治看作為西方文明的結果,認為中國的文化傳統決定了中國并不適宜于實行法治。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因為,根據一些理論分析,可以發現,法治與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種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對人的價值、人的生存意義的關注和對人類命運的關懷而作出的制度選擇。法治是對人的存在、價值、命運的思考、關注和把握過程中的產物,德治也是出于為人提供揚善抑惡、和諧共存之生活環境的目的。但是,長期以來,也存在著另一種錯誤認識,即把法律精神與倫理精神對立起來。其實,人類的倫理精神并不必然與法律意識形成對抗,相反,恰恰是倫理精神能夠對法律構成有力的支持。特別是當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表現出了積極作用之后,人們就會根據倫理精神來理解法,并形成關于法的信念。

          必須指出,對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選擇的決定性因素。一個社會選擇了法治還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會治理模式所屬類型的性質決定的。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都無法實現法治與德治的統合,所以,在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就是一項合乎歷史進步潮流的事業。

          二、德治與法治的歷史類型

          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都存在著道德與法律的主輔之爭,是道德為主法律為輔,抑或法律為主道德為輔?都是經常引起爭論的問題。而實際上,這種爭論往往又是沒有結果的。因為,這個問題本來并不屬于可以爭論的范疇。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道德為主法律為輔是確定無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法律為主道德為輔也是確定無疑的。所以,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為內奢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就不能夠簡單地被列入到上述兩種模式中的任何一種。因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與法律之間并不存在著主輔的關系,或者說在公共管理活動的具體行為中,它們是互為主輔的關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務中,法律是體現了倫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量的道德,它們之間的統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過文字的形式來表達,而是貫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動中的服務精神。

          法律與道德誰主誰輔的問題還只是一個一般性的理論問題,在社會治理實踐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現的。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會存在著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強制性地推行法治,無異于是自取滅亡。中國歷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終,就是最好的例證。所以,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態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現的。同樣,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也只能實行法治,如果無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實施普遍的法治的話,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雖然在幾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的國家中,都存在著關于所謂道德水平下降、價值失落的討論和呼喚人文精神的倡議,但是,總是無法找到把這種人文追求變為現實的路徑。所以說,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可以包含著法律,但卻是屬于德治模式的范疇;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卻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為內容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中,法律與道德才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存在物,而是作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與法治相統一的模式。也就是說,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德治與法治都是兩不相立的。統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傾向于否定法治,盡管在一些特定的時期內也發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務于法治的,而是服務于德治的。同樣,在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也存在著與德治的不相容性,雖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補充,但道德對于這種治理模式而言,始終無法上升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僅不能考慮道德的因素,反而處處表現出對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德治與法治才獲得了統一的基礎。

          就社會治理模式的社會關系基礎而言,在權力關系中,權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會在行為上表現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權力關系作用的過程中,道德是服從于權威的,在權威的作用力與道德選擇發生沖突的時候,人們往往選擇了對權威的服從,而不是堅守道德和拒絕權威。所以說,在主要是由權力關系聯結而成的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權力執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導,或者是權力權威的補充,在本質上,這種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權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中,由于權力關系與法律關系的并存,權力的權威有時會受到法律權威的挑戰和遏制,因而在人們的行為中會出現拒絕權力權威的情況。實際上,這種對權力權威的拒絕或冷漠,只不過是在權力權威和法律權威之間所作出的選擇,并不意味著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會遇到權力權威與法律權威相沖突的問題,但在解決這種沖突的時候,不是簡單地選擇某一方,它需要對這種沖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據道德判斷來作出行為選擇。這樣一來,在權力的權威、法律的權威之上,就會出現一個道德權威。道德權威是判斷權力權威、法律權威社會價值的標準,也是權力權威、法律權威總體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權威在權力權威和法律權威之間作出協調,消弭它們之間的沖突,從而使法治的社會德治化。

          我們講德治,不是說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沒有法律,我們講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機制的性質。我們說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這種社會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倫理關系之上的。當然,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統治,是通過對倫理關系進行改造而確立起來的統治。在這里,倫理關系是以權力關系的形式出現的,或者說,倫理關系已經演化成了權力關系。對這種統治的初步觀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權力關系與倫理關系交織而成的社會關系基礎之上。但是,如果進行還原式的思考,我們說倫理關系是有著終極意義的統治基礎。應當指出的是,對于這種社會治理模式來說,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時期,不僅會有法律,而且可能會有著相當發達的法律。然而,無論法律達到了多么發達的程度,對于社會治理機制來說,并不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法律在這種治理模式之中,處于從屬的地位。同樣,我們把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說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著這種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們是講社會治理機制的根本特性是屬于法制的。與倫理關系的邊緣性地位相對應,道德在這里所發揮的作用也是邊緣性的。

          三、權治、法治與德治

          盡管服務于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思想家們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從中國的情況來看,自從漢代確立了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以來,在長達兩千多年的時間里,社會治理還主要是依靠權力的力量來實施統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導的那樣“為政以德”,是極為罕見的。近代以來,法律的權威得到充分的承認,在這同時,道德卻遭到了相應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漸淡化。

          權力是強制力的強制推行,是一種不容懷疑、不容違背的力量;法律則是一種規范,是明確宣示的具有公約力的行為準則。針對于個人來說,它們都是一種外在力量。我們可以打一個比方,權力之于社會整體的意義在于,用一根繩子把一顆顆珠子串起來,形成一個整體;而法律是用一個袋子把珠子裝起來,也組成一個整體。實際上,這兩種整體都是不具有總體性的整體,相對于整體來說,每一個人都還是單獨的個人,在權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約之下,每個人既作為個體的人存在,又都喪失了作為人的主體性,成了與每一個他人一樣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這就是以權力來治理社會和以法津來治理社會都不可能實現對社會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權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優越性在于,能夠催化出人的內心的道德意識,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規范和社會倫理機制的作用下,形成內在的道德力量,這種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動之中,把他人的事業,他人的要求看作為促使他行動的命令,同時又把自我生存的意義放置在為他人的服務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與德治統一起來的時候,正是一種可以在全社會生成道德規范體系和倫理機制的社會治理模式,它通過管理者的服務觀念的確立,通過切實的服務行為引導社會,從而在整個社會的范圍內張揚起倫理精神,使整個社會實現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權力關系的社會治理和基于法律關系的社會治理都無法把德治與法治結合起來,只有當一種社會治理模式能夠平行地包容著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并實現了這三重關系互動整合,才能夠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這種社會治理模式就是服務型的,在現階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現的。公共管理無疑也是直接服務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這種管理是以服務為宗旨的,是管理主體自覺地為管理客體提供服務的活動。這所依靠的不僅僅是權力或者法律,它的動力直接根源于倫理精神,而權力和法律只不過是貫徹倫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權力、法律和道德規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個在倫理精神統攝下的權力、法律和道德規范相統一的管理體系,也就是一個法治與德治相統一的管理類型。

          法治與德治有著目標的一致性,雖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與德治各有其具體目標。但是,在終極目標上則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要營造一個協調和諧、健康有序、持續發展的氛圍。從權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個邏輯序列和歷史進程。法治是高于權治的,因為,法治打破了權治條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樣,德治高于法治,因為,德治不僅包含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與被治者的相對確定性,使整個社會治理處于一種治者與被治者的互動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時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斷地強化自己道德意義,提高道德素質,給自己造就自覺遵守法律和道德規范的強大動力。被治者在認同和接受社會治理的同時,也會加強自我道德心性修養,以強烈的社會道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監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為,幫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國古代社會,法治與德治都得到了片面發展,而不是被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也就是說,西方社會片面發展了法治,而中國古代社會則片面地強調德治。結果是西方社會由于片面強調法治陷入了法蘭克福學派所批判的“單向度的社會”;而中國古代社會片面強調了德治,由于這種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證,以致于在中國歷史上人們常??吹降氖腔杈级轮尾坏玫那闆r。但是,在中國傳統社會的治理文化中畢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繼承的。

          首先,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包含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倫理設定,那就是認為“人皆可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雖然人的氣質稟賦有所不同,但“為仁由己”,“圣人與我同類……人皆可以為堯舜”。正是有了這一倫理設定,才為“德治”提供了理論根據,才能夠設計出“內圣”與“外王”的治國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講的八條目: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前五個條目都是講自身道德的完善,屬于內圣的范疇;后三個條目講的是外在事業的建立,屬于外王的范疇。認為,內圣外王是統一的,內圣是外王的基礎,是出發點、立足點和本質所在。為了實現德治的目標,儒家要求治理國家的人應當成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為圣人?如果履行“由內而外,由己而人”,“為仁由己”的修養原則就可以達到目標。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認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強調外界的客觀條件,而要從主觀努力上去修養自己,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種自覺的、主動的道德行為。他還說:“克己復禮為仁?!瓰槿视杉?,而有由人乎哉?”(《論語·顏淵》)“我欲仁,斯仁至矣?!?《論語·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觀努力追求所要達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為仁由己不由人,這是一個由內至外的過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當然,他們把這種理論極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規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認為只要具有“內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為規范的控制。這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過于注重道德自律的價值,而輕視法律對人的行為規范的意義。特別是認為,對于“王者”來說,法律卻沒有任何作用。其次,在國家治理的問題上,中國傳統的治國理論被稱作為民本思想,把國家安危、社稷興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結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決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國。這就要求施政治國者都要以個人的人格修養來實現仁政和德治??鬃诱J為治國應該以道德為主,刑政為輔。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認為德禮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實施過程看作是道德感化過程,他認為,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在孔子看來,君臣之間不是靠權力制約關系,而要靠禮、忠、信等道德來維系,“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論語·八佾》)孟子重在講仁政,但對禮也十分重視。以禮治國,以德治國包括社會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禮,為政以德,即所謂的“修齊治平”、“內圣外王”,以及普通社會成員如何齊之以禮,道之以德,以保證封建社會的有序和運行。重德禮、行德教和禮教,自然需要賢人治國。盡管這些思想對人們很有誘惑力,但卻是屬于圣人治理的范疇,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國歷史上的德治遺產并不是可以直接繼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賢能之治”的思想內容,發現那些可以啟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與以往的社會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著社會自治的性質和內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體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組織,也無損于公共管理的社會自治性。正是這種自治性決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會治理模式的那種自上而下的社會治理。這種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組織結構上,在行為依據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中無法實現的空想,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就能夠得到實現。公共管理主體在國家的德治建設中可以成為一個示范群體,他們的道德行為對社會有著楷模般的影響作用,他們的道德觀念對社會有著價值引導的功能,他們在公共管理活動中所遇到的問題有著對法律規范的示警意義。當公共管理擁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體的道德化活動中,在治理者們的道德化行為中,全社會的道德習慣、道德行為就比較容易養成,就會逐步形成一個道德實踐的環境,并進一步形成系統的穩定的良好的道德觀念和價值判斷標準。

          “德治”和“法治”的相輔相成在理論上現在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因為,道德講自律,法律講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夠相互促進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進人們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們知道某事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可為,自動就會促進人們自律,加強自我約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許的事;反過來,如果加強自律,人們的道德水平就會提高,就會自覺地遵紀守法,使社會穩定和諧地發展,從而促進法律建設的完善。但是,在實際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德治與法治從來也沒有實現過統一。所以,德治與法治的問題并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是一個需要在歷史發展中加以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只有人們能夠發現一種全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才能夠真正解決法治與德治相統一的問題。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就是能夠使法治與德治統一起來的社會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獲得

          對德治的誤讀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種試圖通過教育的方式來實現整個社會的道德化的設想。雖然實行德治需要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全體成員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識,但是,這種道德意識并不只是教育的產物,毋寧說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結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結果。因為,當制度實現了道德化之后,就會不教而學,無論是擔負治理角色的還是被治理角色的人們,都會崇尚道德行為和樂于過著一種道德化的生活。當然,這一點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才能實現。在統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養性的基礎上的,是試圖通過道德教育去實現德治的。在《大學》中,我們讀到的就是這種建立德治之思維路徑的典型形式,“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靜,靜而后能安,安而后能慮,慮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后,則近道矣?!逼鋵?,通過道德教育并不能實現穩定的德治,對于作為道德載體的個人來說,在教育中樹立起來的道德意識可能會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頃刻喪失殆盡。這個基礎喪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個人道德修養基礎上的德治是虛幻的德治,只有謀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穩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個極其一般的意義上使用“教育”的涵義,是可以說德治之中包含著對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這種教育與我們通常所講的那種刻意追求的要達到某種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為一種次生效應而存在的。也就是說,德治的直接目標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這個制度框架下,人們得到的是一種客觀化了的必然教育。在這里,制度即師,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為都會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們處理一切事務,都會包含著道德判斷和道德評價。

          總之,德治并不是人們所誤解的那樣,是一種通過道德教化的途徑來實現社會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種通過認識人們之間的倫理關系并在倫理關系的基礎上作出制度設計和安排所確立起來的倫理化制度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夠為社會治理的目標、行為體系以及治理活動中的各種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證。所以,德治與法治一樣,都是一種制度性的社會治理方式。在這個問題上,西方國家推崇法治而貶低道德同中國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輔”都是錯誤的。在制度建設方面,德治與法治是兩個維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兩個維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與德治的理念結合起來,同時在這兩種理念之下來社會治理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才會獲得一種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如果說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在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強調了法治一維或者片面地強調了法治一維或者片面地強調了德治之維的話,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與法治的理念統一起來,努力去建立一種法治與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滲透的社會治理體系。

          五、宗教、信仰與信念

          在宗教產生的路徑中,也許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義和思想是來自于世俗的觀念,是將世俗社會中流行的道德主張和規范以的形式再現出來。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現的時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話,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現世倫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的結果。當世俗道德轉化為宗教教義的時候,道德信念也同時轉化為。這時,道德自身已經發生了質的改變,它已經不再屬于道德的范疇,不再是倫理學研究的對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屬于信仰的內容。倫理學探討善以及善成為可能的途徑,宗教也講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倫理學設定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與宗教所倡導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著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會科學中受到了濫用。在整個近代社會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義者往往也帶有的情結,他們希望在法制社會中培養起對法律的信仰,并用這種信仰來彌補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墒?,需要指出,對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屬于陳舊的意識形態的范疇。因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終極信仰實體的前提下的,對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這樣的終極實體的地位上。當終極實體確立起來之后,就會沿著這一終極性實體的邊緣,生長起體系化的信仰客體,并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一個信仰體系。這種信仰體系的結構,是屬于等級化的結構,而且是等級化結構的權力體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傾向于造就等級化的權力關系。反過來,信仰也是與權力關系聯系在一起的,人類社會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時代,往往也是權力關系占支配地位的時代。

          在權力關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會趨向于衰落。權力關系與信仰是互為前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會造成社會的等級化和權力關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級化了的和權力關系化了的社會中,必然會產生出某種信仰。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信仰決不是一個社會中的少數人通過努力可以建立起來的,也不是少數人通過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識體系的發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個社會在不同的信仰之間作出選擇,也是受著社會的等級化的狀況和權力關系體系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所以說,信仰的出現是有著客觀基礎的,如果一些人不顧及信仰的客觀基礎,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確立某種信仰體系,就只能屬于巴比倫人建造空中花園或通天塔之類的浪漫追求。

          在我們所描述出來的歷史圖式中,傾向于產生信仰的等級化社會是與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聯系在一起的。嚴格說來,無論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應當是這一社會中的事情。當這類社會開始走向解體的時候,實際上信仰的基礎已經開始有了根本性的動搖。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還是一個權力關系中心的體系,它所賴以產生的社會中還沒有實現充分的實質性平等。在這種社會條件下,信仰還會存在。但已經遠不象在等級化的和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發揮作用的社會中那樣重要了。即使信仰對于一些特殊的人群還是生命的依托,但對于整個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已經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了。

          在此,我們也看到,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總是與信仰聯系在一起的,在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發揮作用的地方,必然有著某種或某些信仰與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礎。如果一個社會中存在著普遍的信仰危機的話,實際上是統治型的社會治理體系的危機。如果經過若干時日,信仰危機的問題得到了解決,重新確立起了信仰,那么這個社會實際上又恢復了它的統治型的社會治理。如果這個社會進入一個不再確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時期,那么,它實際上是已經找到了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當我們說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與信仰的存在聯系在一起的,同時我們又認為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這樣一來,就會產生一個問題,信仰與德治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

          篇12

          【文章編號】0450-9889(2016)12C-0106-03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高校治理現代化”正是為順應這一時代主題在教育領域提出來的一個重要課題。高校實行依法治校,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眾所周知,要善治必先立良法,立善法于教育,則教育治。因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高校要實現治理現代化的發展戰略目標,必須按照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要求,將法治化治理理念引入高校治理各環節中,使高校運用法治思維推動高校的各項管理,發揮法治在高校治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動高校治理現代化的進程。

          一、法治在高校治理現代化中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高校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法治思維,在高校領域是指領導層在長期分析解決問題時以一種法律邏輯和法律精神的思維模式來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高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從“人治”到“法治”不僅是管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也是從主觀性、隨意性和無序性向合法性、權威性和規范性轉變的內在要求。高校主體本身對追求平等、遵守規則、維護權利等有著強烈的需求,意味著運用法治思維或法治方式是推動高校治理現代化最有效的理念或途徑。高校全面實施依法治校,就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構建辦學主體與政府、社會的新型關系,規范辦學主體部各項治理行為,維護辦學主體與師生三方面的合法權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營造濃郁教育環境,其本質就是要讓高校治理行為在法律軌道內,對個性為主體的權責利能做出法律規定,確保高校推進治理過程的每一環節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就是高校進一步完善內外部治理結構與環境、推進高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的內在要求。

          (二)法治是高校治理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新的歷史時期,隨著中國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深入,高校也正悄然地從傳統治理模式向現代治理模式轉變,而現代高校的治理模式從根本上講就是“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就是突出法治在學校管理中的作用,提升高校管理法治化水平,處理好辦學主體與政府、社會的關系,協調好學校與師生之間各方的利益關系,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全面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等都迫切需要依法治校作為規范與引領,提升學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由此可見,高校治理現代化不僅強調在治理過程中微觀方面的師生權利的保護,而且強調和突出治理過程中宏觀方面的制度建設。因此,推進高校治理現代化,既要加強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建設,為構建政府、學校、社會和諧融洽的新型關系提供法治保障,又要健全高校各項體制機制,為維護好學校、教師、學生各方面合法權利保駕護航,最終達到教育治理能力的有效發揮,化解教育治理現代化進行中碰到的各種矛盾與問題。

          (三)法治是高校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各領域的改革與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在推進高校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迫切需要通過法治來保障高校改革與發展的成果,并通過法治來保障高校治理結構內部各項公共權力的合理配置。要合理配置這些權利,保障與暢通學生、教工民主參與途徑,進行突破性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法規、大學規章等框架內進行,確保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維護,改革的順利推進得到可靠保障。高校治理現代化就是要通過依法治校,把法治精神與理念滲透到高校治理實踐當中、把法治原則與方法貫穿到高校治理過程的每一環節,逐步形成高校各項事業的治理都依靠法律法規來規范和治理,切實提高高校治理法治化水平 。由此可見,依法治校與高校治理現代化在諸多方面存在共同性,依法治校既是高校治理現代化的應有之義,也是高校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手段,為高校治理現代化進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高校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法治困境

          目前,我國教育法律法規在制定與完善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也不斷推進,突出地表現在:針對高校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高校內部以大學章程為核心的各項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不斷完善。但是,在依法治校的時代背景下,高校在推進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還存在諸多法治困境。

          (一)國家法治層面: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F代大學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日益成為一個開放的組織系統,與外在世界有著千絲萬縷的復雜聯系,傳統“象牙塔”式的高校已不復存在,高校治理逐步從與社會隔離的“自治領地”轉化為與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受社會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高校治理中,來自政府與社會的介入和限制成為必然趨勢,而這種介入和限制需要在依法治校、依章治理的框架下,通過系統共治以增進理解、促進合作。在我國,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建設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基本架構,但是對于高等教育來說,立法還是處于起步階段。教育法制建設在國家整個法制建設中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還不能適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制定的教育法律體系不僅在數量上需要增加,在質量上也需要進行必要的修訂,使教育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可操作性不斷提高,可訴性明顯增強。目前,我國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規,盡管對高等教育的活動進行了規范,但還是存在許多問題,不能與時俱進地適應高等教育活動不斷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我國的教育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教育改革進行中遇到困難或挫折后對其進行總結和反思的。因此,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與高等教育改革的不相適應或者滯后性的事實,必定要求國家教育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

          (二)高校制度層面:高校規章制度有待進一步規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強調,加強大學章程建設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必要條件。凝聚大學精神與治校理念的大學章程和具體規章制度,是實現高校內部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準則,是處理高校與社會、政府、市場等外部關系以及高校黨委、行政、教學、管理等內部關系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國絕大部分高校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規,經過不斷地探索與完善,制定了較為系統的章程和規章制度,為高校依法自主k學提供了重要依據,為回答高校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問題提供了科學指南。但縱觀這些內部“法”,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高校章程在高等教育法制體系的地位不夠明確。目前我國大部分高校制定的大學章程只規定了制定依據,且在制定依據的表達上各執己見。由于章程法律地位的不明確,勢必導致學校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錯位或者越位現象,影響高校法治秩序的構建以及師生合法權益的保護。二是章程的執行力度不夠。大學章程作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要依據,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形成既“有章可循”又嚴格“依章治理”的法治局面,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指定的大學章程條款未能真正全面貫徹執行,勢必影響高校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者層面:管理者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高校管理者既是“依法治?!狈铰缘木唧w實施主體,又是大學規章制度的主要執行者,因此,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影響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與貫徹執行。影響高校治理環境的重要因素既包括學校的規章制度,又包括管理者法治意識與法治觀念水平。換言之,在大學章程的制定上,法律素養高的管理者與法律意識淡薄的管理者相比,在法律層面上肯定會更規范與科學。眾所周知,在高校行政法制體系內,章程即校內“憲法”,大學校規制定應以學校章程為立法依據,是章程的具體化或細膩化。由于目前我國很多高校管理層法律思維或意識不強,混淆大學章程與校規的定義,因此很多高校存在校規與章程相違背的現象。再者,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根深蒂固,高校治理過程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比較嚴重,很多高?!拜p法治、重人治”的思想仍然存在,領導者在工作過程中,主要以領導的文件為主導,而不用法律來表達訴求或尋找解決問題的依據,喪失了法律的權威,這對高校依法治校勢必產生消極影響,不僅阻礙了高校和諧校園的構建,而且制約了高校內部治理現代化的推進。

          三、法治導向下高校治理現代化的實現路徑

          在大力推進高校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響,面臨多重法治困境,制約了高校治理現代化的有效運行。筆者結合目前我國高校的具體實際,以法治為導向,從高校外部治理環境、內部章程構建、校園文化營造等方面探究高校治理現代化的實現路徑。

          (一)以建立高校外部治理環境為基礎,健全國家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一方面,當前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建成,依法治國的制度基礎得到進一步鞏固,人們的法治意識與法治理念整體增強,但自覺主動去學法、用法、守法的意識還有待加強,這勢必對高校治理現代化產生或多或少的消極影響。我國高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體系與多元的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高校治理現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實現,必然依賴于整個社會治理的現代化和依法治國的實現程度。因此,健全國家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提升依法治教整體水平,為高校治理現代化營造良好的外部治理環境,必然增強高校治理現代化的法治成效。另一方面,我國高校的建設發展是在政府的干預與推動下進行的,高校的辦學未能脫離政府行政權力的介入,從而導致高校治理的行政化傾向較為嚴重,行政權力對高校的影響比較深遠。盡管我國已初步建成教育法律體系,但不管是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不能完全與國家法治的整體推進相適應以及不能緊跟教育改革步伐與發展需要。因此,制定、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高校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已成為迫切需要。

          (二)以構建學校內部章程為核心,完善大學制度體系?!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建設現代學校制度要把大學章程建設作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在高校內部,章程即大學之“憲法”,是大學履行各項工作的最高行動綱領,是高校立規建制的基本依據。然而,當前我國很多高校仍然沒有擺脫傳統官本位的管理理念,在其影響下高校制定的章程蛻變成行政管理的工具,方便了管理者權力的運行,而忽視了師生利益群體的權利訴求。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以及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的時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理已成為時代的主題,高校章程的制定必須始終遵循法制統一,必須把充分反映廣大師生員工的意愿與著力規范高校內部治理結構和權利運行結合起來,凝練成廣大師生員工共同認同的辦學理念與發展目標。高校章程的制定應始終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在制定過程中應廣泛收集來自各方面利益群體的意見,確保師生的意見能充分表達,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在章程實施過程中,應充分遵循章程在高校內部作為“憲法”的主體地位,既要確保章程成為建規立制的基本規范依據,又要發揮章程作為“憲法”的規范引領功能,完善高校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高校內部辦事、議事等各種運行機制,形成以高校章程為核心的規范、科學、統一的內部治理制度體系。

          (三)以營造校園法治文化為重點,提升師生法治思維水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對高校來說,高校構建法治文化對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培養師生知法、守法以及提升師生法治思維整體水平有著重要作用。可以說,法治文化建設是依法治校的靈魂。營造濃郁法治文化氛圍,首先必須從師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入手,加大培養力度,把法治精神的培養作為衡量師生整體素質提升的一個重要依據,作為師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只有讓法治精神滲透到高校文化建設的方方面面,內化于心,外化于高校師生的自覺行動,才能讓法治成為師生共同自覺踐行的生活準則。其次,必須牢固樹立法治意識。高校教師及其管理者應注重平時法律知識的積累,自覺養成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的習慣。同時高校教職工必須樹立學生為中心的法治教育理念,在對學生法律知識傳授中,不斷創新授課方法,與時俱進,切實增強學生的法治意識,提升學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再次,不斷優化校園法治環境。高校師生處在優良的校園法治環境熏陶中,對他們法治文化的培養必定起到“潤物細無聲”的滲透作用。因此,一方面,高校必須充分發揮校園官網、廣播、宣傳櫥窗等媒介的作用,對校園法治文化建設進行宣傳報道;另一方面,高校必須充分利用法治課堂或法治宣傳日等平臺,對學生進行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法治教育,組織各種法制宣傳活動,使法治文化氛圍滲透到校園的每個角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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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鶎由鐣卫矸ㄖ位诂F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币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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