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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總局聯合下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政府行為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女工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必須??顚S茫瑢m椆芾?,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各級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以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暫存征集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滯納金收入;
5.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6.暫存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繳款外,只收不支。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撥付保險基金;
5.按規定劃入再就業基金戶。
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和再就業基金戶以及撥付到國庫作購買國債用,不能撥付到其他方面。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應按各項保險基金分帳核算,并設專人管理專戶。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
4.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銀行支付給該帳戶的利息外,只支不收,違反上述規定的,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四)再就業基金戶中從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別留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雙方印鑒。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為便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持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開設。凡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銀行帳戶一律予以撤銷。
第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列程序負責征收:
(一)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委托收款憑證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企業帳戶中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將上月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收入的資金全額收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待條件具備后轉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戶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由財政部門開具計息通知單連同銀行計息單復印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
第九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于國家規定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要的正常經費、宣傳費和退休活動費,由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參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年合理費用開妓和同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定額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經費,保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正常開展。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任務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獎勵措施予以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工作。開展工傷、失業、女工生育保險所需管理費,按原規定比例由財政部門在專戶中提取并撥針。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凡是用于支付職工保險待遇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在每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待遇前5日內,將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撥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為了不影響基金正常業務的運轉,可根據實際需要量先從財政專戶一次性撥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性資金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季將銀行計付給“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的利息轉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除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后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按規定預留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按國家下達的任務購買國債。購買國債時,由財政部門根據認購任務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商定,直接從財政專戶中撥付資金到國庫購買,并書面通知社會保險部門實際主購種類、期限和金額(作記帳依據)。同時,復印國債憑證一份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記帳附件。國債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進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書面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國債兌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記帳依據),并將國債兌付本息憑單復印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記帳附件。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存款計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報財政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歷年結存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現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債券的實際數及時轉入財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為加強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帳務處理,對未回收的營運基金(包括各種貸款及股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級財政部門清理后,列表造冊,積極追收,歸還基金。財政部門要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營運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時將營運基金回收,保險基金的完整與安全,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報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估列代編,更不得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決算草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
第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票據管理和監督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收繳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標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發放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負責個人帳戶記錄、管理等。
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專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
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各項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負責審核、匯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各項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銀行負責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委托收款憑證及時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并按規定及時劃入財政專戶,負責及時辦理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款項,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
審計部門貪污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責。
第十九條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社會保險綱辦機構基金管理情況(包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核對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中,不得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2
二、建立各級目標管理責任制,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簽訂擴面征繳和兩個確保責任。對沒有完成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任務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對不按規定上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由省財政通過年終決算予以扣回。
三、各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5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工作。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問題,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規定辦理。
五、事業單位從1999年1月起,依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經費按工資開支渠道,由單位負責繳納。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經辦的中央屬企業的失業保險費由省里統一征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失業保險基金劃轉各地市。
七、對破產、關閉、撤銷的企業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按已離退休人員支付10年養老金所需的資金,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其離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八、《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與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一并貫徹執行。
篇3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對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批復
(2000年2月28日 勞社部函〔2000〕45號)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你們《關于北京市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單位200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勞社養文〔1999〕77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費率按附表所列標準調整。請嚴格按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批復費率表
單位:%
---------------------------
| |1999年|2000年
序號| 行業及單位名稱 | |
| |批復費率 |批復費率
--|------------|-----|-----
|鐵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運輸 |19 | 18.5
--|------------|-----|-----
3 |中鐵建 |13 | 15
--|------------|-----|-----
4 |中鐵建廠工程局及附屬單位|16 | 17.5
--|------------|-----|-----
5 |鐵道大廈 |17 | 18
--|------------|-----|-----
6 |其他事業單位 | | 18.5
--|------------|-----|-----
7 |郵電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電力 | |
--|------------|-----|-----
9 |生產 |18 | 18
--|------------|-----|-----
10|火電施工 |14.5 | 15
--|------------|-----|-----
11|水電施工 |13 | 14.5
--|------------|-----|-----
12|事業單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
14|公路咨詢監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總公司 |13 | 14.5
--|------------|-----|-----
16|華建交通經濟開發中心 |13 | 14.5
--|------------|-----|-----
17|中國公路車輛機械總公司 |13 | 14.5
--|------------|-----|-----
18|中國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
續表
---------------------------
| |1999年|2000年
序號| 行業及單位名稱 | |
| |批復費率 |批復費率
--|------------|-----|-----
19|集團(機關)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團 |13 | 14.5
--|------------|-----|-----
21|中交水運工程設計咨詢中心|15.5 | 17
--|------------|-----|-----
22|水運規劃設計院 |15.5 | 17
--|------------|-----|-----
23|公路規劃設計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 |15.5 | 17
--|------------|-----|-----
25|路橋集團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裝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務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
29|中遠集團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團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
35|工行 |17 | 17.5
篇4
2. 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大處法則,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只有廣泛覆蓋才能體現公平,只有廣泛覆蓋才能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當前主要是根據所有制結構調整和就業形勢變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為重點,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
篇5
二、仍實行差額繳撥單位調增的離退休金,進入7月統籌月報。調增金額填入月報第45欄“調整機制增加額”中,按差額繳撥月報程序企業于8月5日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于8月10日前逐級上報,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撥付。根據差額繳撥月報填報規定,本次調整增加的離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當月月報第39、40、41、42欄中。
三、為保證調整的金額準確匯總,市社保中心編制下發《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明細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匯總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匯總表》,表樣附后)。實行全額繳撥的企業及匯總單位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隨8月月報報區(縣)社保機構和局總公司,區(縣)、局總公司審核匯總后,將《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
實行差額繳撥的企業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隨月報一并報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審核后,填寫《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秴R總表》中12欄金額合計數與月報表中45欄數對應。
四、全額繳撥單位由于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已提前預撥,故《匯總表》中7月匯總數不再進入月報中統計,只做為市社保中心與區(縣)社保機構、局總公司結算預撥金額的依據,市社保中心將根據《匯總表》中預撥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額進行多退少補的結算。
五、由于本次調整增加的離休金做為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領取原標準工資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全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第9、13欄中一次性支付。差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7月月報表第44欄“建國前工作補貼”中一次性支付。
篇6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國務院《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河南省在中央政策的指導下,加快了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步伐,但是河南是個中部的農業大省和人口大省,經濟發展水平偏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推進艱難。為此,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措施,促進河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緩解河南城鄉差距,實現中原崛起的目標。
一、加大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政府加大引導力度和宣傳力度,幫助農民逐步適應由傳統養老方式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方式的轉變。基于河南省農村的實際情況,政府要積極發揮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的組織、引導和宣傳作用。首先,在宣傳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媒的輻射作用,配合其他形式,例如發放宣傳資料、政府工作人員上門宣講、利用農村趕集日上街擺攤設點咨詢、定期組織農民參加新農保知識培訓等多種方式??傊?,河南省及其下屬各級政府部門要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形成省、縣、鄉、村4級互動的輿論宣傳機制。其次,在宣傳內容上,鄉鎮府有關服務部門可以組織農民參加免費的養老保險知識講座方面的培訓,系統介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講解新老農保、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繳費水平的高低、繳費年限長短與享受待遇的聯系,引導農民認識到自身老年的風險性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優越性,消除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誤會和偏見,引導農民轉變觀念,加深對新農保的認識和政府的信賴,培養農民投保的意識和自覺性。最后,在宣傳過程中,做好細致的思想工作。政府要通過政策引導、農民的民主討論、部分地區的試點推廣、典型示范等方法,幫助群眾解除各種思想疑慮,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吸引群眾參加養老保險。在參保過程中,要本著先領導后群眾的原則,分層次提高群眾的自覺性。
二、完善組織機構,加強監督管理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盵1] 河南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牽涉到中原地區千千萬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部門要強化服務職能,增強責任意識,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有效監督和管理,使河南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首先,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將養老保險的機構網絡擴大到各個農村鄉鎮;統一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從根本上克服多頭領導、各自為政等問題;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性質和功能,主要包括收繳保險金、核定保險金、發放養老保險金,并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其次,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管理機制。要建立健全適應農村當地實際工作需要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實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強化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逐步將保險費的征繳、基金運營和養老金的發放業務分開;組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平臺建設,逐步實行網絡化管理。最后,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隊伍建設。組織現有農村社會保險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提高其理論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水平,吸引優秀人才到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中來。
三、創建基金籌措模式,確保經費的持續性
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一直是養老保險問題的核心環節,科學合理的基金籌措模式是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動力。我們要積極探索適合河南省省情的多元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措模式,拓寬河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措渠道,確保養老保險經費的持續性。首先,加大各級財政和集體經濟的補貼力度。在加大政府的財政補貼力度的基礎上,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強集體補貼能力。其次,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將土地轉讓承包、流轉收益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例如,可以強制劃撥一定比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補償”金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最后,采取其他多種形式擴充基金籌措渠道。例如個人繳費、從計劃生育統籌費和社會撫養費、發行社會保障福利彩票和社會捐助收入、開征養老保障稅等稅收來擴充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渠道。
四、完善基金管理和運營方式,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參保農民老年生活的物質保障,是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發展的基礎,基金的運營和管理是否科學和完善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要創新和完善基金運營管理方式,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提升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層次,成立省級管理機構。要改變現有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由縣一級單位管理的方式,提升基金管理層次,把基金的管理權收到省政府相關部門管理,大幅度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能。其次,成立專門的基金運營公司,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專門的投資和運營。一是基金投資運營公司的管理費用從公司盈利中提取,不再需要政府從中提取管理成本。二是政府要加大對投資管理公司的監管力度,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的外部監督制度,定期審查這些公司的營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確保公司有足夠的投資能力和信譽。三是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的來源是各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的收益部分,政府根據基金投資管理公司的運營能力按比例提取一定的風險準備金,一旦某基金管理公司遭遇大的投資風險,使地區性養老基金的給付出現困難時,可由該準備金給予暫時的彌補[2]。最后,拓寬投資渠道,確?;鸨V翟鲋?。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確保它安全的前提下,要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需要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投資房地產和股票市場等方式,拓寬基金的投資渠道,加強基金的流動性,提高它的收益性??傊?,在基金投資方式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之間尋求最佳的契合點,確?;鸬谋V翟鲋怠?/p>
五、加大政府的財政扶持力度,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政策保障
河南省屬于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中部農業大省,農民繳納養老保險的能力不強,政府要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支持力度。第一,針對省內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實行不同的補助政策,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的地區要提供更多的補助,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相對富裕的地區,可以酌情減少補助。第二,在養老保險的管理費用方面,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應該像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一樣,所有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承擔[3]。第三,政府從社會保障支出中每年拿出一部分資金補貼農村基本養老保障。第四,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將土地轉讓的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收益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賬戶中。第五,在有條件的鄉村,從集體經濟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傊?,通過各種財政補貼政策,爭取形成以下局面:國家支付基礎養老金,拿大頭、補出口,地方財政補入口。
六、加強法制建設,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法律支撐
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加強河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路徑之一是加強法制建設,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首先,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規定。盡快出臺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例如《河南省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河南省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其次,河南省要依據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并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把政府責任分解到省屬地方各級政府之中,以利于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和社會保險法規的順利推行。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較為全面和完善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例如《河南省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和《河南省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等制度。從法律的層面規范和具體明確河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通過立法的形式強化和明確規定政府、集體和農戶在農村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的籌措和支付、經辦機構、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確定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傊幽鲜∫鶕镜貙嶋H情況制定具體的保障辦法,從而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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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不健全。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層次不高,剛性不強,法制化程度較低,雖然2010年已出臺《社會保障法》,但與之配套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等的基礎法規、實施細則等基本處于空白,立法的權威性、連續性與穩定性難以滿足實際的需要,導致社會保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靠行政手段推行,從宏觀上影響了社保基金的積累。
2、制度存在缺陷。從目前來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由國家和企業支付,個人交納額度較小,不能很好地體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一是統籌層次過低,這是我國社會保障中的主要制度缺陷,導致老百姓的保障待遇不盡公平,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二是我國現行的資金統籌方式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基金積累很少,甚至入不敷出。隨著人口老齡化的迅速發展,勞動人口減少,影響基金收入,而養老、醫療、健康和護理等對期望收益卻不斷提高,社會保障項目的需求引發支出增加;三是新舊養老制度轉型過程中,形成對中老年職工的歷史欠賬,導致社會保險基金存在巨額缺口,支付風險凸顯。
3、保障覆蓋面偏小。據統計,截止2011年底,我國全社會享受社會保障的人數為3.64億人,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僅為27.19%;城鎮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已超過90%,而農村才只有2%,;東部沿海地區已占70%,西部地區最低僅有30%。覆蓋面上的種種差異,個人繳費比例無差異和地域間經濟發展的差異共同造成了繳費的個人賬戶出現問題,本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行政分割,影響個人繳費積極性,制約了社保基金的收入渠道及范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積累。
4、農村社保制度建設滯后。我國農村經濟基礎薄弱,本身覆蓋面就較小的農村社會保障中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又十分廣泛、復雜?;鸸芾淼牟灰幏稉p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嚴重影響了群眾投保的積極性;加上我國尚未建立專門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系統性法律制度,農村社保工作還處于非規范化、非系統化階段,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也影響了其期望貢獻額,導致社?;鹫骼U困難,加劇了社?;鸬慕Y構性不平衡。
(二)管理執行方面
1、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社?;鸸芾頇C構。財政、民政、衛生、人事與勞動保障、計劃生育、保險公司及各企業單位都參與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多頭分散,監管主體間職能重疊,監督乏力,宏觀、綜合管理水平相對弱化,管理成本不斷加大,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償付能力。
2、基金管理機制滯后。一是基金預決算管理機制難以形成。社保基金預決算是實施社會保險管理的重要環節,多部門共同運行的保障機制,決定了基金預決算機制難以形成;二是社會保險基金征收主體與執法主體不統一,各險種征繳工作無法有效銜接,導致征繳力度大大減弱;三是沒有建立資源共享管理平臺,不能及時全面掌握參加社會保險的總體情況,缺乏完整有效的基礎數據,影響基金管理效率。
3、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個人賬戶的實施和推廣,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歷史意義的里程碑,在一定時期內極大地激發了廣大繳費個人的積極性。但目前設立的個人賬戶并未真正落到實處,以養老保險基金為例,“老人”和“中人”在舊體制下沒有實行繳費制,而是由國家包攬,造成社會統籌基金不斷透支個人賬戶積累,用于支付現期退休金,節余利息也是名義的。隨著“空賬”規模的逐年擴大,這種“統賬結合、分賬管理,空賬運行”的模式,根本無法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三)基金籌措和使用方面
1、基金來源不穩定,收支不平衡。從收繳情況看,由于基金征繳缺乏法律制約,加上歷史原因“空賬”運行、企業經營效益差等,逃費、欠費行為比較普遍,前賬未清,又欠新賬,原有的籌資渠道就難以滿足實際支付的需要,參加統籌的離退人員卻迅速增加,絕大部分資金要靠財政籌措,增加了政府的財政風險。從支出情況看,為實現廣覆蓋的目標,我國最新啟動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無疑為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增加了新的項目,而繳納的費用遠不足以抵消剛性支出;參保職工提前退休、企業破產改制等因素,導致隱性債務日益膨脹。
2、基金財務管理不規范。從賬戶開設情況看,目前的社?;鸫蠖奸_設了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三個銀行賬戶,各賬戶都存在相當數量的活期存款,不能相互調劑,統一使用,無疑增加了資金成本;從基金征收情況看,保險費征收時因票據傳遞不及時造成各部門記賬不銜接、征收程序不完整,收支兩條線管理還不到位,基金預算仍游離于財政預算之外。從監督管理情況看,對社保基金的監督,主要放在對存入財政專戶的社?;鸬闹苯庸芾砩希涋k機構對基金征收、支付環節卻監管乏力,致使經辦機構截留社會保險費收入、隨意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支付標準以及惡意套取社?;鸬惹闆r時有發生。
3、資金投資低效運營,增值保值困難。一是上述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基金監管不到位等因素,致使社?;鸬陌踩缘貌坏奖WC;二是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優惠利率政策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雖然國家發行特別國債,給予優惠利率,但與預定增值目標存在較大差距,使社保基金籌集和使用過程中增值速度極為緩慢;三是農村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基金增值范圍太小,間接造成基金隱形流失,帶來了預期的貶值風險。
二、實現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可持續性的建議
(一)健立健全法律制度體系
1、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立法是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宏觀上指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但社會保險領域情況復雜,需要制定出分別適用于城鎮和農村的兩部平行的同為第二層次基本法規,圍繞《社會保險法》,出臺并完善統率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尤其是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條例,構成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制定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規范社保資金的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等行為,保證社保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效果,使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法可依,執法有力,健康運行。
2、完善個人賬戶累積制度。一是繼續完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在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的基礎上,建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牽頭建立個人賬戶投資交易平臺,做實個人賬戶,并逐步補充個人賬戶空賬,確保個人賬戶積累制的實施。二是根據基本養老待遇標準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合理控制替代率水平。由中央政府集中社會統籌基金,重點落實各級財政對養老金收支缺口,逐步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加快社保“費”到“稅”的改革。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當前,面對社保“費”征收中存在剛性不強、措施不力等突出矛盾,要積極實施費改稅,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將社會保障費納入統一的稅收管理體系,以法律形式在全國范圍內籌措社會保險基金。這樣,既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力度,又有利于降低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成本。
(二)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1、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一是建立統一協調管理機制。首先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責任邊界,界定政府責任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責任,正確高效引導其他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社會保障事務。其次應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減少基金運轉環節,加強部門協作,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時協調和化解社?!百M”征收分配過程中的矛盾,保障廣大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二是建立預決算管理機制。建立和改善社會保障專門預算,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權,逐步確定社會保障支出作為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的主要支出項目,建立社會保障預、決算審批機制,促進基金收繳、支付和投資運營及管理提取的合理化、規范化,更好地彌補歷史欠賬,保證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2、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借鑒我國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一是明確社會保障債務風險指標控制體系標準,完善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效益考核辦法,對我國社?;鹨幠!⒔Y構和財務可持續安全性進行預測,并對其風險進行綜合評估。二是建立內部預警機制,完善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效益考核辦法。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準控制預警原則,從源頭上防范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及上下級報告機制。全面及時地了解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規模、構成、發展趨勢,規范披露政府財務狀況,及時報告基金信息,定期預測基金結余總量的風險和結構風險,制定應急預案,提高社保政策執行的透明度,有效提高基金風險防范能力。
3、建立健全統籌調節的基金補償機制。一是提高統籌級次。為提高基金的調控能力和使用效率,企業養老保險應逐步過渡到全國統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建立省乃至國家級社?;鸾y一管理機制。二是建立財政支付轉移手段。必須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手段對企業繳費能力弱、基金收繳難度大、養老金支出增多的突出矛盾進行調劑。實行縱向和橫向轉移支付相結合的方式,調劑分配資金,加大基金補償力度;三是解決歷史欠賬問題。對全國的“老人”和“中人”要摸清底數,通過企業 、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三種渠道進行解決,按一定比例制定補償計劃,分清責任,分級負責。將企業應承擔的與地方財政應承擔的基金支出結合使用,逐步補清“老人”、“中人”的歷史欠賬,確保社?;鹆夹匝h。
4、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共享機制。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覆蓋全省乃至全國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完善并普及各業務子系統及包含統計分析、預測預警、政策模擬和政策評估等支持系統,把社會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以及各類資金的繳納、記錄、核算、支付、查詢服務等納入系統管理,做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實效性,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體系,提高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的運轉效率。
(三)豐富資金籌集渠道 ,確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1、拓寬基金籌集渠道?!渡鐣kU法》中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一方面將大量的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內管理,通過增加征繳的強制性來增加財政收入,解決社保資金的供給不足問題。另一方面要多元化籌集社?;穑热缤ㄟ^商業保險補充社會保障功能的不足,爭取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的貸款和援助建立教育、醫療衛生、就業培訓等社會保障項目等多種渠道充實資金來源,逐步降低基金收入不足帶來的風險。
2、完善基金運營方式。當前,要放寬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限制,明確投資運營政策,從長遠來看,首先,要設立獨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機構,組建專業化的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安全、有效和流動性原則投資運營。其次,將地方社保資金結余統籌運營,參與實體投資,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等經驗,增加基金的流動性,提高基金的中長期收益;再次,在投資過程中,還應處理好投資組合中各資產的占有比例,做出量化規定,使投資組合更加多元化,降低投資之間的相關度,確保基金投資取得預期收益,降低系統性風險。
3、制定基金保值增值計劃。在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范圍和方式的前提下,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要做到投資收益最大化,就要根據人口增長率、工資變化、物價變動、利息變動等因素開展社會保險精算,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周轉金管理計劃,對保險基金的增值進行科學的設計和安排。如對對保險基金定期存款的檔次進行長、短搭配,科學配置,形成存儲周期,每個周期有到期的存單,又有新的定期存入,如此利滾利,將能實現保險基金增值的最大化。
(四)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
篇8
一、目前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不健全的工傷保險經辦體制
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工傷保險實行的是“企業保險”,加之我國相關的企業工傷保險法層次比較低,因而目前在我國很多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中,體現出經辦體制不健全、工作人員力量薄弱等缺點。在一些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里,對于工傷保險中事故的認定,會有專門的技術部門對其工傷事故進行專業的鑒定,但對于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卻呈現出工作人員短缺、工傷保險管理不足等現象,長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傷案件的堆積,從而影響到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情況嚴重時還可能會引起企業職工進行“鬧工傷”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性。
(二)工傷保險基金不充足
工傷保險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響著工傷保險的賠償待遇。目前造成我國工傷保險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傷保險工作在我國發展比較晚,并且所覆蓋的面積有限,同時,地于一些賠償的項目與待遇還有等修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基金統籌層次比較低,因而呈現出抗風險能力弱、調劑力度小等特點,加上我國不均衡的產業分布,導致了在一些高危行業中的費率比較高。從而造成了我國工傷保險基金不充足。
(三)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沒有完全形成
工傷保險中的差別費率是由根據企業行業的特定以及事故的發生管理來進行確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區,對于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只是簡單的按照企業類型來進行確定,從而導致工傷保險中的浮動費率失效,就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經濟補償與風險的分散,并沒有把工傷保險中的預防與補償機制有效的結合起來。
(四)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比較小
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并沒有覆蓋所有的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鄉鎮企業等,往往會因多種理由而不參與工傷他們,因而導致了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基本上集在了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而且在實際具體的工作中,對于同樣的工傷事件卻有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不完善的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
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構成了工傷保險中重要的組成內容。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不僅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工傷的發生率,同時也能夠降低相關的費率,在一定程度上對工傷風險起到了防范的作用。而工傷康復工作,是提高職工生活質量的一種有效手段,是職工進行工傷治療的一種延伸,有助于職工盡快恢復。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還是比較注重工傷賠償,對于工傷的預防與康復還沒有進行重視。
(六)老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問題
2004年頒布的條例并沒有對患有職業病的失去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歸入到工傷管理條例,而2011年薪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把這部分人納入到保險范圍中。如何對這部分人的工傷保險以及撫恤工作進行維護,是困擾職工和執法人員的一個問題。在油田企業等開采性行業中,患有職業病的職工發病以及工傷的幾率很高,是一個工傷與職業病高發的行業。目前的老工傷職工的處理方式因企業而異,受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對于工傷的認知程度而定,這樣會導致工傷員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傷員工的津貼低于國家標準的情況普遍存在。
(七)不完善的企業工傷保險待遇制度
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為企業有工傷員工提供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保障,同時,作為企業的員工,工傷保險的待遇也成為了企業員工用來維持未來生活的重要經濟基礎,因此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定是否合理與完善既關系到工傷家庭的生存水平,也關系到國家的穩定。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還比較低,相關的法律法規只對員工的基本待遇進行了規定,對于其他補充性的待遇還沒有詳細內容的制定,因此,如果企業的員工因工負傷時,只能夠享受到最基本的工傷保險待遇,過著艱難的生活,對沒有工傷的勞動者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阻礙其積極工作。
(八)工傷認定爭議問題較多
工傷認定是勞動者主要關心的問題,是勞動者能夠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國的工傷認定爭議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傷認定標準較為粗略。我國的工傷鑒定標準是經驗羅列的方式,雖然規定了具體的情形,但是真正發生事故的時候卻較難判斷,沒有說明具體的細節,造成工作誤差。二是勞動關系不易確認。工傷保險條例針對的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然而現實中,當員工出現工傷事故后,在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序時,對于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卻無法進行準確的確認,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國復雜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國的勞動力處于一種供過于求的現狀,因此,在很多的企業會存在不與員工簽訂合法的勞動用工合工,特別是高危行業的底層人員多是從農村來城市的務工人員,一旦發生事故,部分沒有簽訂勞動關系就無法進行工傷的認定,導致工傷認定爭議較多。
二、不斷健全與完善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做好新版《工傷保險條例》的宣傳
貫徹和解釋工作新《工傷保險條例》相比于原來的條例,內容調整幅度較大,工傷保險覆蓋的范圍得到了有效擴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單位等組織也要按照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的范疇,工傷的認定程序也得到了優化,同時工傷保險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為了防止員工在套用新版《工傷保險條例》時有各種疑問,各單位應當充分做好新條例的宣傳貫徹和解疑釋惑工作,將條例的各個條款逐條給職工解釋好,遇到具體問題處理好,防止出現法律糾紛,引起不和諧因素。
(二)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銜接工作
對于老工傷人員的保險待遇,各個單位要查缺補漏,該增加的就應該增加。穩定員工情緒,因勢利導,做好解釋工作,防止新老制度運行中出現疏通不暢現象。同時要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使工傷職工生活可以得到穩定保障。必須以新修訂的條例為原則,體現國家對工傷人員的愛護,彰顯新條例以人為本的宗旨。同時對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條款以及改變太大的調控,要著重研究,使每個員工都能理解到位,這樣才能確保每位員工自身的利益,實現公平合理的賠償制度,平衡職工的權益,最大化職工的利益。(三)擴大工傷保險的應用范圍社會保險應該遵循“大多數原則”,即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風險就越容易進行分散,受到傷害的人員就會得到更多的保護。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更應該遵循這一原則,即工傷保險涉及到的人員越多,工傷保險更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據了解,德國、日本工傷保險的涵蓋氛圍幾乎達到了100%,在這方面,各類單位應當予以借鑒。
(四)完善工傷保險的待遇
首先應該樹立補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只規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沒有制定特別補助制度。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國情,建立相應的工傷保險補助制度,使我國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傷保險待遇都是以貨幣的形式發放。而近幾年都是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現象嚴重。雖然我國也有適當的待遇調整機制,但是太機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調整一次。因此,對于我國企業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度與調整,可以有效的借鑒國外一些比較科學化的待遇機制,并與國內的國民收入相結合,從而使得企業工傷待遇實現自動化的調節,有效的促進企業員工的工傷待遇保障機制功能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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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特點是數量大、問題多、任務重。一是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適齡勞動力人數進一步增加。二是再就業資金有存在一定缺口。為了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再就業各項指標任務,確保社會的穩定,我們準備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1、足額籌集再就業資金,確保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進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下崗職工,將全部出中心,轉入失業。因此,為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我們首先要保證再就業資金足額籌集到位。計劃今年要實現籌資300萬的目標,以確保下崗職工出中心時經濟補償金等項費用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同時還要確保出中心后的下崗職工按月領到生活費,從而確保下崗職工出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這部分人員的穩定。
2、加強宣傳引導,轉變就業觀念,確保下崗職工再就業率達到75%以上。
為實現這個目標,我們準備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下崗、失業人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具體要采取領導訪談、典型報道等多種形式,教育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要認清形勢,正視現實,自己地轉變就業觀念。同時,要積極鼓勵他們通過非國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單位、臨時性、彈性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就業。
二是強化就業培訓,努力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本領。今年計劃舉辦各類技能培訓班10期,培訓下崗職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訓促創業,以創業促就業的漸進就業局面,確保再就業率逐年增加。
三是積極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計劃聯合街道辦、縣總工會、縣婦聯、共青團、廣播電視局等單位組織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通過采取在公共場所開設就業專場、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齡偏大、技能偏低、競爭力較弱的下崗、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
四是抓住我縣項目建設大發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機,積極宣傳,引導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為下崗、失業人員創造就業崗位,進一步拓寬他們的就業領域。
3、加大力度、落實對下崗職工的各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省、市再就業的有關精神,今年準備制定出臺《關于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實施辦法》,對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從政策上給予支持和優惠。調動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利用政策,自我創業。同時,還要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以規范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管理,這項工作我們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準備再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四月底出臺實施。此外,為使上級制定的各項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得到貫徹落實,我們還準備聯合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導,確保上級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為下崗、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創造寬松環境。
二、以實現“兩個確保”為重點、不斷完善和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今年的社會保險工作,我們準備緊緊圍繞確保離退休費和失業保險金按期足額發放這個目標,努力做好五項工作:
1、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廣覆蓋的目標。在鞏固現有參保人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宣傳和規范管理工作。抓宣傳,重點是抓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保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參保對象對參加社會保險重要意義的認識,逐步增強他們的參保意識。今年爭取在城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參保數量上,得到進一步擴大,為今后的擴面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抓規范管理,一是要抓好為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職工辦理"接續卡"工作,為他們繼續參保創造便利條件;二是要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登記工作,及時向地稅局提供情況,為擴面征繳提供依據。今年,我們爭取新納入參保人數要達到1000人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覆蓋率繼續鞏固在100%;國有、集體企業養老保險覆蓋率達要到96%以上;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養老保險覆蓋率要達到市局規定指標;失業保險覆蓋率鞏固在100%。
2、抓好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發放工作,社會化發放率保持在100%。從工作程序上,我們要堅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養老金支付的預測,每月20日前做出當月的發放計劃,25日資金到位,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同時,要認真做好對養老金發放的跟蹤調查工作,堅決杜絕人員死亡后繼續領取養老金現象的發生,確保養老保險金發放工作萬無一失。
3、認真做好征繳基數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實現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與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繼續把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和稽核工作當做一個重要環節來抓。通過核定和稽核確定出準確的繳費基數,為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提供及時可先輩的依據,防止少繳、漏繳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證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年內對參保單位的核定面要達到100%,稽核面要達到35%以上。努力爭取實現全年社會保險金的征繳與支付達到大體平衡。
4、鞏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在總結上年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要從中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機制,并認真抓好落實。同時,我們還要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年內,醫療保險基金征繳額要爭取達到1200萬元,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并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此外。進一步擴大醫保工作的覆蓋范圍,年內使參保的人數達到18000人,做到應保盡保。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我們還要在服務管理和降低開支方面進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藥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努力使他們提高服務質量,今后還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爭改善服務,降低開支。二是要加強對醫保工作的稽核和嚴格外地轉診的管理。在嚴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堅決防止不應有的醫療費"流失"現象的發生,從而達到降低開支,保證治療的目的。三是加強對享受公費醫療的離休人員、二等以上傷殘榮軍、省以上勞模醫療費的開支管理,認真做好烈屬及帶病還鄉傷殘軍人醫療費減免工作,使兩項費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萬元以內。
5、繼續做好失業保險征繳和管理工作,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及時足額發放,社會化發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業保險工作中,我們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登記制度,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做到"無障礙接收"。二是保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及時足額發放,確保他們的生活。三是根據市場需求和失業人員的愿望,有針對性的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再就業競爭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務工作。上半年準備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情況進行一次跟蹤調查,根據失業人員的實際需要,通過人才勞動力市場等各種渠道,定期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努力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
三、拓寬渠道,廣開門路,努力解決高層次人才匱乏與低層人才過剩的問題,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為縣域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開發、引進高層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規劃,有針對性實施人才戰略。今年,我們準備,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我縣的《人才規劃》,明確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導方針、目標規劃和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目標、循序漸進地開展,使其真正成為我縣“人才戰略”的基本規范,以保證現在人才與經濟的發展大體相適應。
二是政策引導,努力培養和招攔有用人才。在高層次人才工作上,我們將堅持開發與培養為主、引進與吸納為輔的原則。引進人才要緊緊圍繞服務縣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本著“政策引導,引進急需,放眼未來”的原則,重點吸納和引進教育、農業、工業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養人才,要著眼于各行業的未來需求,通過聯合辦學、成人教育、脫產學習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培養有一定基礎和實踐經驗的現有人才,使他們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增長知識,成為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我縣實際,近期內要把培養人才,作為解決我縣人才匱乏問題的主要途徑。
三是立足我縣實際,大力開發鄉土人才。作為農業大縣,我縣在今后一個時期,還將需要大量的基層實用型農業人才。因此,我們還要繼續堅持開發鄉土人才。在建立鄉鎮人才勞動力服務站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實發揮其承上啟下的作用,努力在我縣建設一個以縣為龍頭、鄉鎮為樞紐、村為觸角的三級鄉土人才網絡體系。同時,加大對鄉土人才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他們的典型示范帶動作用,促進我縣農業家村經濟快速發展。
2、在解決低層次人才和社會富余勞動力就業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強化就業服務功能,大力開展人才交流和職業介紹,努力解決大中專畢業生和社會富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積極開展求職登記、就業指導和招聘洽談活動,增加市場集日,由現在的每月8日、18日兩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場集日。盡可能多地為求職人員創造機會。
二是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把合同簽訂、鑒證、社會保險、就業培訓、勞動人事等業務與市場用工、求職溶為一體,使人才勞動力市場成為“一站式”服務機構,以方便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辦事。
三是加強對外聯絡,廣辟就業門路,努力擴大勞務輸出。在鞏固現有國內外輸出客戶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拓新渠道,爭取年增輸出量達到10%以上,以緩解縣內就業壓力。
四是積極開展就業指導與培訓。逐步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今年主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實施重點幫扶,實行免費就業培訓,力爭幫扶上崗率達到80%以上。
四、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范管理、強化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公務員條例》、《干部任用條例》和《考核獎懲暫行辦法》,嚴格按程序做好股級干部任免、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工作,通過嚴格考核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調動各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努力建設一支“善謀事、會干事、干成事”干部隊伍。
2、加強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年內主要抓好四項培訓:一是新任股級干部培訓,培訓率要達到100%;二是公務員骨干培訓,按上級需要完成培訓任務;三是公務員英語培訓,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歲以下公務員的初級培訓任務,并爭取98以上通過考試達到合格標準;四是法律知識培訓,與有關部門配合,爭取全面完成市下達培訓任務。
3、嚴格政策、程序,認真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審與聘任工作。繼續堅持兩個回避的考核、評審原則,堅持量化考核與述職答辯相結合的考核、評審辦法,確??己嗽u審結果的客觀公正。同時要嚴格按程序組織好各類職稱的資格考試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實學的人員盡快走上相應崗位。
五、加大以個體私營企業為重點的執法監察力度,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
1、加強對非法中介組織的檢查,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今年要對非法中介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欺詐行為,對干擾市場秩序的非法中介組織,要給予行政處罰,對屢糾不改的要堅決給予取締,確保我縣良好的用工環境和秩序。
2、繼續深入開展就業證、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和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專項檢查,全年檢查各類企業不少于300家。努力規范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3、繼續貫徹落實《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全力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按省市要求力爭實現全縣勞動合同制度在我縣各類企業的全覆蓋。主動與工商部門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用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同時,要繼續抓好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進一步規范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
4、充分發揮仲裁員隊伍的作用,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力度。進一步加強仲裁員隊伍的建設,根據需要調整專兼職仲裁員,同時要搞好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確保全年勞動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5%以上。小陳老師工作室原創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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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的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三)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的中方職工;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及其雇員。
第三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享受本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撤消、解散的企業的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
(五)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企業辭退、除名和開除的職工;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第四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就業服務工作相結合。
第五條 失業保險實行統一管理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征集標準和給付辦法。
第六條 廈門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會同勞動、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門對全市失業保險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失業職工的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再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九條 失業保險費按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計征,由單位負擔,職工本人不繳費。
第十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失業保險費用開支狀況,市政府可對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由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并將款項及時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 單位因經濟困難暫時確無繳納失業保險費能力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第十三條 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在清算企業財產時,應優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的失業保險費。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名職工建立失業保險檔案,記錄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情況,作為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范圍如下:
(一)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
(二)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
(三)失業職工的再就業訓練費;
(四)失業職工的生產自救費;
(五)失業保險管理費;
(六)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它費用。
第十八條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失業職工,應到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經過資格確認后,方可領取失業救濟金。
第十九條 失業救濟金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給失業職工。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根據失業職工失業前連續繳費時間確定,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為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非民政對象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至150%,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滿一年不滿四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二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月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
滿四年不滿七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二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月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0%;
滿七年不滿十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二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月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40%;
滿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可領取二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月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職工失業前連續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享受失業救濟金。
第二十條 再次失業的,已享受過失業救濟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按以下標準發給:
(一)醫療補助費:門診按每人每月十元包干使用;患重病住院,由本人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一次性給予補助60%,但一年最多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二)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撫恤費、救濟費按有關在職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組織失業職工進行再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失業職工的再就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分別按當年所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的15%提取,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失業職工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以領取營業執照為準),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對于資金有困難的,由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業擔保,經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借給一定的生產自救費,資金占用費按月5‰收取。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失業期間分娩,生活有困難的失業女職工,經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可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二百五拾元。
第二十五條 失業職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停止發給失業救濟金和其他費用:
(一)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的;
(二)已重新就業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再就業訓練的;
(五)參軍、就學或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符合法定退休年齡,可依法領取養老金的;
(七)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內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第四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市社保中心集中統一管理,專戶存儲、??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并按季向市社保中心編報基金收支情況報表和上繳本季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
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必須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成立市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負責審定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營運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職工代表、單位代表、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可以聘請專家。監事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監事會章程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定期向職工公布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 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為市社保中心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辦理失業保險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并可按未辦理人數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伍拾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拒繳、拖欠或者少繳失業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書發出滿30日即視為送達。被送達單位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必須按通知書要求繳納失業保險費及利息,并按日繳納欠繳額2‰的滯納金。
單位拒繳、拖欠或者少繳失業保險費的,可按欠繳數額的一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以非法手段冒領失業救濟金和其它失業保險費用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領取數額的一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市社保中心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管理制度,挪用失業保險基金,應追回款項,責令賠償損失,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違反規定,未按時、足額地支付失業救濟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用時,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職工應獲得一個月以上的工資收入。
本規定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不包含單位聘用的境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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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現狀
因寧波非公經濟相對較發達,導致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相對較低。2014年寧波市本級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9139家,職工39.27萬人;根據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統計數據,2014年市本級繳納養老保險金單位30678萬家,職工117.7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僅為養老保險繳納人數的三分之一。(數據引自浙江省政協委員、寧波市總工會副主席嚴萍在政協第十一屆浙江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公積金繳存民生話題上內容)
三、住房公積金執法現實情況
公積金繳存問題不屬于勞動仲裁范疇,職工不能通過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來解決,也非民事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企業的訴訟。
職工只能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拆維權,住房公積金中心接到職工投訴后,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向企業發函告知其違規,督促企業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員工對以前未繳部分有訴求的才會督促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在下發函告后企業未糾正的,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單位予以1-5萬元處罰。拒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向公積金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像勞動部門一樣有調閱企業用工情況、財務賬冊等資料的行政執法權,難以獲得準確補繳金額,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供可供執行的具體金額,這種情況使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變得極為困難。
針對企業、員工法制意識薄弱及住房公積金維權的實際困難,部分基層國有企業、大多數的私營企業特別是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一直不太理想。特別對于職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執法更加困難。根據規定,職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補繳,其涉及的補繳金額是眾多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強制執行的結果有可能會導致私營企業的倒閉,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對的情況。政府部門對補繳住房公積金投訴執法出現兩難是既要盡力維護員工權益,又怕企業經濟壓力不堪承受。這是住房公積金中心沒有主動強制要求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因。
四、國有企業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是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外,還須承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國有企業應當與職工共同發展。國有企業不同于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舉報對企業下達繳存函或行政執行通知書時,國有企業應當也基本會按其規定繳存或補繳。除企業確實存在繳存困難的,按規定在職工和住房公積金中心同意后緩繳,屆時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執法補繳
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為職工補繳開戶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單位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開戶憑證。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對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各個年度單位補繳金額=社保基數×繳存比例,同時同比例繳存個人部分。
六、住房公積金補繳風險應對措施
保持現狀。不進行繳存或補繳,基層國有企業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內不想去觸碰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補繳問題,希望延續前任管理現狀,把問題留給下任管理者。認為目前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投訴問題尚屬可控范圍,未有人數眾多的集體投訴。如一旦開始統一繳存,反而可能會提前觸發集體要求補繳以前年度金額的訴求,適得其反。
這種保持現狀的處理辦法是多數經營管理者的想法,但這是種不作為的行為,也不符合政策規范,如果職工集體投訴,企業將處于被動狀態,推遲繳存或補繳時間,隨著職工維權意識增強,必然引起更大范圍的群體性補繳投訴。
按規定對住房公積金未繳存的,新設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對以前年度單位未繳部分進行補繳。但涉及的補繳金額是一般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基層國有企業往往人數眾多,且經營效益并不理想,讓其補繳以前這么多年以來未繳存的部分,一般企業基本無法承受。而強制性的補繳可能直接倒導致企業破產倒閉,進而影響職工就業及引發更惡劣的不平穩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補繳,主動盡快按規定為國有企業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根據企業經營效益量力而行。隨著為職工辦理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越長,補繳風險將日趨淡化。繳存超過兩年,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補繳訴求。雖然在繳存時同樣出現補繳訴求風險,但通過與職工做好溝通,說明企業經營壓力現狀,通過現在的開始繳存來安撫職工情緒,避免出現集體補繳訴求,平穩過渡兩年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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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及個人賬戶管理,具體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市財政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市公安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戶口人員的戶籍常表,并負責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市審計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市農林、民政、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應當優先列入安置人員名單。
(一)下列人員應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
1、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出生,且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2、因合法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3、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4、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并實際居住的農業人員,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無穩定非農職業,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5、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
6、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勞教人員。
7、購買小城鎮戶口,戶口仍屬原居住地派出所管轄,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仍有承包地并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得計入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
1、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主要指已安排就業、撤組轉戶人員)。
2、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包括參照事業單位管理的)在編人員。
3、戶口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征地前已領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或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待遇的人員。
第七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建立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臺賬,會同市公安局實行動態管理。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由村民小組填報、村(社區)匯總張榜公布后,經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確定。
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關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賬。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結束前,土地面積(包括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地籍調查資料審核確認,并在當地村民小組內張榜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建立臺賬。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結束后,土地面積以市國土資源局建立的地籍資料為準。
第九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條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一條征地需安置人員的名單按下列程序產生:
(一)市國土資源局在征地公告公布后,按被征地村(社區)、組現有符合安置條件的實有在冊農業人員統計臺賬,根據比例計算需要安置的人數,抄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社區)提出名單,并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社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15日內上報安置人員名單。
(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社區)上報的安置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四)經確定的安置人員名單,由村(社區)負責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重新審定。名單不能確定的,不影響土地的交付。
(五)被征地農民四個年齡段人員(具體劃分標準見第二十一條)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當。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確定后,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測算保障安置資金方案,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同時由村(社區)在當地以告示的書面形式將被征地農民分離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報市公安局備案。
分離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的管理范疇,不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被征地農民的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市財政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2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未利用土地、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
第十四條未列入在冊農業人口統計,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承包地的人員〔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和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保養待遇的人員除外〕,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在其承包地被征用時,不享有安置補助費,應根據該村民小組本項目被征地農民人均農用地面積土地補償費8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其承包地小于該村民小組本項目征地人均農用地面積的,按其承包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的80%計算),所需資金列入征地成本。今后征用其剩余的承包地不再享有土地補償費。
第十五條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用,應由市財政局負責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區)單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資金賬戶,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資金運行實行組有鎮管、封閉運作、??顚S谩T趯m椨糜诮鉀Q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生活問題的前提下,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足額到位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征地補償方案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交地通知書明確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拒絕交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第十七條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如下:
(一)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按當年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提取15000元(劃撥供地的按每畝15000元直接列入征地成本)。
(三)本市范圍內凡涉及企業退城進區、開發區建設等有償使用收益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還前每畝提取15000元,作為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進入個人賬戶;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有償使用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資金進入社會統籌賬戶。
市財政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二十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的資金,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征用土地后,以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不滿16周歲。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男性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男性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
第二十二條第一年齡段人員按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人均農用地土地補償費80%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足6000元的補足6000元,補足部分的資金從征地成本中列支。達到就業年齡時,按照城鎮新成長勞動力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保),或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只能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條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至第四年齡段人員,按照不同的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為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員,選擇參加企保或農保的,按社會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辦理,并給予補貼。
(一)參加企保或農保時,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也可以本人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滿足繳費年限15年。企保補繳標準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執行,農保補繳標準以補繳時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企保每補繳1個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60元;農保每補繳1個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30元,其余資金由個人承擔。
(二)參加企保的人員在正常繳費期間,每人每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60元,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含前補后延年限)。參加農保的人員在正常繳費期間,每人每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30元,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含前補后延年限)。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用于補繳或正常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資金用完后,其生活補助費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統一發放,最長發放期限為2年。
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統一以村(社區)為單位集中辦理。
第二十六條參加企?;蜣r保的人員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參加企保的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應當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關系,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有結余的,一次性返還個人。參加農保的人員,可選擇享受農保養老待遇或者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選擇享受農保待遇的,其個人帳戶余額同上處理。
(二)參加企?;蜣r保的人員死亡后按企?;蜣r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有結余的,個人賬戶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繼承。
未參加企保或農保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死亡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有結余的,個人賬戶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繼承。第四年齡段的人員死亡后,一次性補助喪葬費,喪葬費統一按其死亡時月養老金標準支付6個月,喪葬費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生活補助費或養老金停止發放,待有期徒刑、勞動教養期滿后繼續按規定享受生活補助費或養老金。參加企?;蜣r保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按企保或農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納入本市合作醫療保險范圍,享受相應的合作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合作醫療保險個人應交的費用,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戶列支。
第二十九條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登記證》,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視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專項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前的勞動技能培訓,有針對性地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憑相關證明可免費參加一次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崗位技能培訓。
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就業扶持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人1500元標準一次性安排劃出,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統一使用。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補助費、養老金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共同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因出國定居、上學錄取或者遷居外地等特殊情況,本人提出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的,須出具有關證明,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可一次性申領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享受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篇13
1.內部財務管理體系不夠完善
在相當多的事業單位中,財務管理部門和一些職能部門并沒有設立專業的工作人員,對財務工作人員的相關規定不充足,其中一些財務人員也是從其他部門轉行來進行財務管理工作的。在一些事業單位中,并沒有設定適合事業單位發展的財務管理的內控制度,事業單位依靠傳統的制度模式進行管理,沒有意識到內控制度不夠完善,一些簡單的管理條例不能滿足發展中的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模式。還有一些事業單位中,工作崗位出現偏差,使得內部工作人員不能真正地各司其職。另外,有一些事業單位在進行資金管理的過程中并沒有設置內審機構,這就使得財務人員不能真正地發揮內部管理的職能,使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無章可循,在上級檢查時只能應付,造成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逐漸地形式化,達不到財務管理的效果。比如在會計人員之間不能形成一種內部牽制的原則,一些職能始終得不到落實。
2.財務管理內控意識淡薄
在事業單位中,要想真正落實財務管理,就需要加強事業單位整體的內控意識,但是,一些事業單位的領導在單位發展的過程中缺乏內控理念,財務管理意識逐漸薄弱,不能充分地認識到內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科學意義。因此,導致內控制度形同虛設。還有一些領導在進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中,認為內控的內涵就是對財務部門的監督,對財務部門只是施行簡單的監督職責,將財務預算當成了內控制度的主要內容。因而導致財會人員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只是在事業單位中執行相關的財務,沒有權利進行決策和管理,對內控制度的執行能力大大減弱,在實際的工作中不能真正達到相應的效果。
3.相關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由于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在事業單位中的財會人員并沒有接受到正規的專業培訓工作,因此,相關工作人員的素質無法滿足事業單位的要求。就目前來看,事業單位的財會人員對國家中制定的關于財經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政策標準研究不到位,這樣就使得財會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不能真正地做到得心應手,所以就不能保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實施。對事業單位經濟運行中的財務信息處理不完善,就會影響后期的財務核算工作的工作質量。因此,在工作的過程中,事業單位需要對財務人員開展提高整體素質的培養與訓練,從而保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正常執行。
三、實現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的創新的途徑
1.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在監督方式上實現創新
內部審計部門和財務內部控制部門是事業單位的兩個同屬部門,事業單位在進行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創新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地充實與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因為內部審計部門對事業單位的資金運作比較了解,對事業單位的財務內部控制部門能夠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這樣能促使整個事業單位部門有效地降低經濟花費,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對事業單位的經費進行定期審查,加強事業單位自身的建設。
2.提高財會人員綜合素質,在人才培養方式上實現創新
高素質的事業單位的財會人員能夠帶動整個事業單位的成長。事業單位中的財務管理要想實現內部控制度創新,就要充分認識到財會人員的重要性使事業單位能夠適應社會的發展,增強事業單位自身的服務價值。要大力提高財務人員的思想道德水平,對財會人員進行定期培訓,進一步提高財會人員的工作能力,提高財會人員的思想道德品質和工作判斷能力,使得事業單位在開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能充分發揮財會人員的積極作用。
3.增強內控意識,從思想上重視內控制度創新
強化事業單位中領導和員工的內控意識,整個事業單位才能夠真正地認識到內控的積極意義,增強對內控相關事項的理解,有效地增強事業單位中各個人員的職能,調動全體員工對財務管理的積極性,在良好的工作氛圍中做好財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