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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新一屆金融監管高層已經陸續亮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加上以貨幣政策調控為主的央行構建出中國未來金融監管體制雛形。從過去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到現在轉軌為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進一步推進銀行、保險、證券三大行業的市場化也成為“三駕馬車”的天然使命,可以說體制的改革框架已基本完成,真正考驗監管能力和水平還僅僅只是開始。
眾多金融專家在年初就認定今年將是中國金融改革極其重要的一年,也關乎未來20年中國經濟高增長能否持續。而金融改革又是風險很大的事業,稍有不慎就會影響經濟全局。遠的有金融壞賬和日元升值導致日本經濟10多年一蹶不振,近的有東南亞金融危機導致經濟大退步。海內外研究金融問題的專家都坦陳中國的金融問題不能絲毫掉以輕心,尤其是體制框架正在搭建之時。
正因如此,今年上半年金融機構貸款余額15.9萬億元,同比增長22%,這種快速增長立刻引起了中央銀行的高度重視,提出要適度放慢貸款速度,防止經濟可能出現的過熱。海外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呼聲是另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一旦升值,中國出口將受到沉重打擊,就業壓力將會更趨嚴重,統計數據表明,已經有數百億計的美元熱錢流進國內等待人民幣升值進行套利。
面臨的新情況,如上述兩例就可以感覺出金融運行的如履薄冰。而解決起歷史問題就更需要時間和大智慧,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是環環相扣,牽一發動全身。在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領域,巨額銀行不良資產、國有股減持和流通、保險高息資金是各自難以解開的頑疾。
就舉銀行巨額不良資產一例,周正毅事件似乎只是全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冰山一角。幾年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出1.4萬億不良資產,國際幾大著名投資銀行也對此表現出濃厚興趣,但是準備處置的資產始終找不出有效的定價方法,再加之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和規范性,不良資產處置推進緩慢。與此同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又出現了新的巨額不良資產,討論各大商業銀行的壞帳比例有多高并沒有什么意義,是不是已經形成技術上的破產也不值得討論,必須承認的是國內商業銀行資產的低運行效率,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國有商業銀行只有進行體制改革才可能走出困境。
不良貸款問題不能久拖不決,日本在上世紀70至80年代曾創造出全球經濟奇跡,后來的經濟衰退持續至今,主要原因就是在高增長期間沒有很好地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同時又由于幾次日元升值,造成競爭力下降。時至而今,我們似乎又面臨同樣的問題和選擇。
篇2
一、實施資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國有綜合性投融資公司,是地方政府為發展區域經濟,便于融資和投資而建立的大型企業,主要投資于當地城鄉建設、基礎設施、資源開發及戰略性新興產業。該類公司,具有資金量大、行業跨度廣、專項資金多,投資增長速度快等特點。正因為此,投融資平臺公司實施資金集中管理非常必要。一是資金安全和監管的需要。實施資金集中管理,有利于抓住根本,控制整體資金風險。二是合理配置資金和降低融資成本的需要。資金集中管理,將資金從富余的地方集中起來,避免有的子公司資金富裕,有的子公司對外貸款的現象。另外,資金集中后,總部增強了議價能力,可降低融資成本。三是集團統一管理的需要。大型投融資集團通常需要實施統一管理,資金集中管理,是核心和基礎。四是提高資金運營效率和項目管理效率的需要。投融資平臺公司從事大型基礎項目建設,對于短期調集大量資金的能力要求很高。實施資金集中管理,可有效提高資金調度效率。
二、資金集中管理的困惑和難點
(一)政策困惑
主要是資金集中或調撥,不可避免會有資金在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發生沒有貿易背景支持的轉移,客觀上形成公司間的資金拆借。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款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現實的解決辦法是,成立內部財務公司或者通過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成立財務公司的門檻很高,在投融資平臺公司成長期難以實現。對于委托貸款這一辦法,子公司從總部借款可以通過委托貸款解決,但子公司將資金集中到總賬戶,也是不同法人實體間的無貿易支持的資金流動,是否需要辦理委托貸款手續,尚無政策規定予以明確。
(二)內部管理困惑
對于綜合性的投融資平臺公司,在自營投融資項目的同時,還承擔部分公益性的基礎項目,項目資金一般是專戶管理,這部分資金集中存在障礙;不同的投資項目,行業跨度也很大,包括基礎設施、能源、農業、金融、科技等,經營模式各不相同,對資金管理的要求也不同;相當一部分的控股公司,少數股東不愿項目公司資金被集團集中,對資金集中管理心存疑慮。還有部分劃撥進入的企業,還存在整合的困難。這些內部管理中的困惑,常常成為綜合性投融資平臺公司難以下決心推行資金集中管理的因素。
三、選擇合適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鑒于前述內外環境困惑,資金集中管理的設計者面需要解決一個矛盾:既實現資金集中,同時還滿足子公司維護資金使用權利的訴求。根據這一要求,梳理出資金集中管理的設計思路:符合政策監管的要求,避免資金直接在不同法人主體間借貸;資金實際集中,但不影響子公司核算以及財務報表數據;子公司自有資金的存款利息收益權、資金支配權、所有權不變,歸屬于子公司;子公司在自身資金總額范圍以及預算范圍內,可自由對外支付資金,不增加新的審批流程;資金池承辦銀行可涵蓋公司整體融資需求。
綜上考慮,建議選擇銀行聯動資金池進行資金集中管理。總部設置主賬戶,各子公司設置一般結算賬戶,資金池主賬戶與結算戶對接,形成聯動關系。資金池系統于工作日定時自動掃描成員單位結算賬戶,全額上劃至資金池主賬戶,結算賬戶對賬單仍按原余額顯示可用余額,成員單位核算方式不變。各成員單位結算賬戶在月度預算內及上存資金余額內的付款,可直接辦理,由子賬戶聯動主賬戶對外支付。子公司上存資金,由銀行按協定存款利息為各公司計息,并劃轉至各公司賬戶。內部借款,采取子公司向總部借款的單向模式,且通過銀行委托貸款程序辦理,解決資金拆借合法性問題。資金池主賬戶申請一定法人賬戶透支額度,做為應急資金的來源。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
調查子公司銀行賬戶,統計賬戶數量,資金分布情況。初步確定資金池承辦銀行。一般會有2-3家承辦銀行,因銀行資金池賬戶的排他性,導致非承辦銀行的賬戶逐步注銷,公司融資選擇的銀行范圍縮小。所以資金池承辦銀行必須具備較強的授信支持能力,能基本滿足公司全部融資需求。
(二)制定資金集中管理制度及實施方案
制定資金集中管理制度,明確資金集中管理的原則、實施范圍,總部和各公司的權利義務。確定資金集中管理形式,賬戶設置規則,資金歸集、對外支付的流程,內部借款的辦理流程等。并制定實施方案,對選擇承辦銀行、資金管理系統軟件、資金集中和賬戶清理等工作明確時間節點和目標要求。
(三)正式搭建資金池
根據資金集中管理制度,設置資金池主賬戶,子公司開設結算賬戶,通過一系列協議,搭建資金池系統。各銀行資金池開通銀企直連,與資金管理系統軟件對接,進行資金歸集、支付和調撥測試。經過反復測試后,正式運作資金池系統。
(四)資金集中和賬戶清理
資金池系統運行后,對所有非資金池賬戶(除各類政策性專戶、因對外融資必須保留的一些賬戶外),要進行清理注銷,并把資金池外的資金集中到資金池內,使資金池內的資金集中度達到80%以上,以發揮資金池的規模效應。
參考文獻:
篇3
1.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選擇。對于什么是金融全球化,一般認為,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國或地區開放金融市場、放松金融管制,資本在世界范圍內自由流動,最終形成世界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趨勢。既然是放松金融管制,開放金融市場,也就意味著要加快金融創新,金融創新產品會不斷涌現,這就勢必會加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傳統的監管機構各自為政、互無溝通的監管體制也無法照顧金融混業經營的復雜性,監管者還要考慮如何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間達到最優,在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之間保持平衡。在混業經營已成大勢的今天,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已是我們金融監管中無法回避的問題。
2.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是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進路。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自由化發展的高級形式,是一個跨行業、跨地區的金融機構的綜合體。而控股公司各成員之間關系緊密、組織結構復雜,并且會帶來諸如系統風險、資本充足風險、傳導風險、利益沖突風險等諸多風險,對于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在此情勢下,如何更好的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其帶來的各種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就至關重要。而在現在的監管框架下,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建立一個真正的監管協調機制,才能有效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監控其風險,防止給市場帶來沖擊和損害。
3.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是金融監管機制本土化的必然結果。盡管從全球來看,金融監管體制的主流在于實行統一監管,由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對金融市場進行總體監督和控制,如美國在危機后將美聯儲打造成一個超級監管者,英國為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但在我國,由《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確定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在短期內無法改變。這并不是說我國無法或沒有能力改變現有的監管模式,而是因為一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與該國的經濟、政治、文化、政治等因素息息相關的,如果不顧本國的實際情況而盲目的進行監管改革,將會造成監管資源的巨大浪費,給我國的金融金融市場帶來難以撫平的毀滅性影響。而現實也是如此,我國現在已經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以及財政部、發改委等政府機構,如何在如此之多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并保證監管政策的有效實施,就必須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 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及其困境
1. 法律規定不完善。
(1)沒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盡管我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于2004年6月28日聯合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把“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作為協調機制,并將其“制度化”。但因缺乏法律上的協調依據,實施效果不佳。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而該法第9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具體辦法有國務院規定。以上規定,貌似可以作為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但仔細考量可以發現,這些規定僅僅是一種原則性的模糊敘述,并未給人們清晰地指出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究竟是哪些規定。而法律作為人們的行動指南,如果不為人所知,就難以妄想讓人們遵守。相比之下,美聯儲成為美國金融監管的超級監管者,是通過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的,之后又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華爾街金融監管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等法案進一步強化了美聯儲的監管職責。
(2)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現有的法律依據,都是基于監管行業的不同及金融機構不同的業務性質制定的,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每一部法律都有一個專門的監管部門與其對應。在這種分業監管狀態下,行業之間的聯系、協調考慮得較少,基本沒有促使不同行業法律和監管一致及防止套利行為的規定。另外,由于不同行業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導致不同行業如果開展相同業務則會出現監管依據沖突及監管套利問題。由于分業監管格局下有關監管法律是在不同時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制定的,各個行業有不同的監管標準,各個監管機構自身也有不同的監管利益,這就導致同一業務在立法上的差異,使采取不同形式、由不同的金融機構運作的相同業務,受到的監管寬嚴程度并不相同。
篇4
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由國務院領導下的監事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進行監管,并且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穩定局負責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協調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評估金融系統風險,研究實施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協調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等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如圖所示,我國現行金融監管結構:
二、如何建立統一型金融監管結構
1.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必須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因為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市場化的激勵方式,就得把金融監管看作是更集中、更靈活、更有力度、更有效率、個人與企業負擔少的市場監管。它的具體表現是:一是監管機構要準確確定由市場失靈造成而需要解決的問題和風險,是重大市場還是潛在市場失靈,是重大市場失靈,就得分析市場失靈的類型,監管的方式。二是要發展選擇性的方法替代傳統命令式的監管辦法,依靠市場激勵,使用績效標準。三是任何金融監管規章推出,都得通過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并證明這種監管方式是有效率的。四是任何監管規章出臺都得考慮對當事人的影響等。結構模式變革是整個體制改革的重點環節,是促進其他各項改革的落腳點和著力點。
2.逐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確定監管制度調整和改革的時間表,并預留政策法律調整空間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管理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少弊端,無法保證金融監管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首先是配套法規不完善,隨意性大,主觀性強,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其次是執行監管者缺乏監督,既不能保證金融監管的公正、合理,又無法衡量其工作的績效。再次是影響金融監管的外部環境因素缺乏約束,使監管的效用不盡如人意。
3.健全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機構要實行“依法退出”,即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制度,包括金融機構間的購并重組規則,金融機構關閉轉破產的法律通道,破產清算中對中小存款人的優先清償原則,金融機構關閉過程中債權、債務人對債務的協商重組制度等內容。明確處置金融風險的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則,對存款保險基金、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的建立、運作、使用做出明確要求。通過對退出機構中投資者利益的有限保護,來防范道德風險,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4.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有我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金融行業競爭的格局已經形成,經營的風險日益加劇。因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且呼聲越來越高。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開辦存款保險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
三、結束語
我國金融監管結構的改革正在不斷進行,也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為了我國金融監管的健康發展,對金融監管結構的改革和完善是必須的,筆者對我國金融監管結構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希望可以為我國金融監管結構的發展盡一份微薄之力。
參考文獻:
[1]喬海曙: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英國的實踐與評價[J].歐洲研究,2003,(3).
篇5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
1 金融監管更強調市場力量
從國際范圍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被理解成一種平行替代關系,金融監管力量的強化也就意味著市場機制力量的弱化,從而形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壓制性特征。隨著全球市場化趨勢的發展,金融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金融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金融監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高效的運行。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在即將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例如,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難度不同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那些選擇難度更大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其所需配置的資本金要少,從而在金融市場的競爭中更為主動,這種監管理念較之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采用的單一的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顯然是更好地協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強調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約束,還補充強調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以及通過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對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聯儲認為:未來監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場紀律─—通過有效的公開信息披露─—來更多地分擔監管任,減少對政府監管的需要。
2 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 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篇6
一、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及美國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美國次貸危機是一場新型的金融危機,2007年3月以來,美國次級債危機上演了全球金融市場近十年最大一次“蝴蝶效應”,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為之震蕩。由此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機,通過各類金融產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等渠道,迅速在全世界蔓延。在流動性過剩的大背最下,美國金融機構出于逐利目的,降低了住房貸款的借貸標準,嚴重忽視了貸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使許多收人不高、有不良信用記錄、缺乏還款能力的人也能申請到購房貸款,即次級貸款。此類貸款不僅得以發放,且以金融創新的名義,成為證券化的基礎,由投行、評級中介等機構通過不斷包裝、分割,最終創造出適于投資的證券化的結構性衍生產品。不斷證券化的衍生產品需要發放次級貸款作為基礎,而次級貸款的發放反過來又刺激了證券化衍生產品的發展。由于金融市場上銷售的這類產品的金融杠桿率不斷被放大,越來越脫離實體經濟,脫離經濟基本面,脫離客戶資信,導致人們靠預期的資產價格來支撐金融產品的創新。而一旦經濟周期發生逆轉,銀行信貸趨緊,利率上升,杠桿率降低,次級借款人開始發生違約,一家或幾家金融機構開始出現風險問題,在羊群效應的作用下,整個金融體系的流動性迅速反轉,金融體系和各參與者的穩健性被成倍地破壞,導致實體經濟出現重大問題。次貸危機就此發生。美國住房次貸危機的發生,是同金融創新產品在房地產領域無節制開發、缺乏有效金融監管而畸形擴張所密切聯系的。(二)美國金融監管的改革。一直以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多頭監管、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并存。首先,監管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監管對象,存在放松監管要求的動機。就銀行業來說,當前有多個部門負責銀行業的監管。美聯儲負責對聯邦注冊銀行和跨州銀行的監管,受監管的銀行必須是會員銀行。各州銀行監管局監管在州一級注冊的銀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雖然不直接監管銀行,但也有義務和權力對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管理,對風險管理進行監控。其次,控制著龐大資金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卻處于監管的真空區。美國政府決定從金融監管系統上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美國財政部部長亨利•保爾森于2008年3月推出了近80年來最廣泛的金融監管改革計劃,提案名為“現代金融監管系統藍圖”,并計劃進行改革。正式實施該計劃尚需時日,但一旦實施必將對美國金融監管和銀行業運行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大力改革金融體系、再造全球金融穩定框架的呼聲漸高,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已經為此做了不少工作,提出了多種建議,并形成了一些共識。有效的金融監管是防范金融風險最有力的外部約束力量,而危機的快速蔓延暴露出了部分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理念、體制及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問題。因此,美、英、德等國家都進行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以實現穩定的監管。
(一)中國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與其他各國一樣,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面臨著各種問題和挑戰。金融市場的各種新發展,比如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集團的出現等,對于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自從20世紀9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陸續進行金融改革以來,世界范圍內混業經營的趨勢日益明顯,大勢所趨,實現合法高效的混業經營也成為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和歷史的必然。我國現行分業的監管體制自身欠完善,導致監管的整體有效性下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盡管分業經營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有利于監管當局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專業化發展,但它更多地體現了政策因素的人為干預,有違于金融自由化的原則,如何及時調整它們以往分業監管的發展戰略,采用功能型監管理念,建立統一的監管模式成為學術界重點研究的問題之一。(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金融監管最重要的目標是保證金融因素在經濟發展中保持良好、穩定、持續的促進作用和最優化實現資源的跨地域和時間配置。面對混業經營,需要解決如何使之存在的合理性同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現狀有序地結合起來,如何使因“眾口難調”而暴露出來的“監管真空”和多重重復監管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在監管太嚴會抑制金融創新而缺乏市場競爭力和監管不力導致整個金融系統甚至國家經濟運行中出現系統風險和危機蔓延之間如何尋找一個最佳平衡點。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中國金融機構及監管層應當謹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穩步有序地推進金融開放。為了防范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
三、總結
反思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的經驗和教訓,以及我們國家實際上金融創新不足的現實情況,盡管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多么有效,而恰恰是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創新能力不足,無法更加深入地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從而僥幸躲過一劫。然而當前我國多家大型國有公司陸續披露:原本出于套期保值目的而進行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出現重大失誤,從而導致巨額虧損的慘痛事實,則再一次說明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滯后,金融創新不足所付出的沉重代價。因此,在我國金融體系改革和發展的進程中,我們決不能因噎廢食,只有繼續深化改革,穩步推動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發展,不斷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從而為我國經濟長期可持續增長,更好地融人全球經濟奠定基礎。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金融學院
篇7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篇8
在這一輪金融危機產生以前,西方主要國家的金融監管理念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而對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夠。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應對金融市場的新變化,不能有效應對不同市場、不同機構之間的風險蔓延。隨著此輪全球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美國、歐盟和英國的改革方案不約而同地提出,設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或者增強現有機構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二)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
國際社會認為,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使得金融監管難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警和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和擴散,而缺乏反周期緩沖措施則放大了危機的破壞作用。因此,開展逆周期監管,平滑順周期效應造成的市場波動,成為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三)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
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四)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
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二、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
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總之,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
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三、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
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可以借鑒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強有力的監管體制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指出,適當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針對缺乏監管的監管對象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現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形成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其次,要加快制訂有關法律的具體實施細則。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只有實施細則明確了,金融監管才能落到實處。同時,在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時,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適用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多,并且金融監管的協調性較差,這會在金融監管的工作中形成監管真空,必須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首先,健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和磋商機制,進行漸進式的金融監管改革。我國目前應將重點放在如何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個“大一統”的金融監管主體。其次,擴大金融監管協調的主體。借鑒西方國家建立有效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經驗,我國可以成立一個體制健全的金融監管協調組織。該組織除包括“一行三會”外,還應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同時,我們還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和國際接軌,努力按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參考文獻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七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28-261.
篇9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
1 金融監管更強調市場力量
從國際范圍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被理解成一種平行替代關系,金融監管力量的強化也就意味著市場機制力量的弱化,從而形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壓制性特征。隨著全球市場化趨勢的發展,金融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金融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金融監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高效的運行。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在即將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例如,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難度不同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那些選擇難度更大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其所需配置的資本金要少,從而在金融市場的競爭中更為主動,這種監管理念較之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采用的單一的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顯然是更好地協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強調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約束,還補充強調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以及通過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對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聯儲認為:未來監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場紀律─—通過有效的公開信息披露─—來更多地分擔監管任,減少對政府監管的需要。
2 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 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第一,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兩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和協調。僅僅根據監管目標,而不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發展的監管,必然迫使商業銀行為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散失開拓新市場的贏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從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來看,重視市場機制的監管應當是從整體上促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
第二,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在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中,就存在著許多直接干涉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和自主創新的條款。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時收回貸款。”但是從商業銀行的實際運作來看,是否提供擔保,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的風險決策。對金融創新采用管制堵塞的辦法最終是行不通的,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以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供給出來。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變創新主體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創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決問題。只能用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往往為了追求監管的收益而執行過嚴的監管措施,這不僅會帶來過大的金融監管成本,還會抑制金融創新和市場競爭。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動、管制的放松,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空間拓展至全球并日趨激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背后,同時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的競爭。因此,擯棄過時的監管方式,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刻不容緩。
參考資料:
篇10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篇11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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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視角
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從監管的組織體系設置來劃分,大致可以分為統一監管、分業監管、不完全統一監管三種模式。
(一)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模式是指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進行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用這種監管模式,英國的金融服務局、意大利的意大利銀行、荷蘭的荷蘭銀行、比利時的銀行委員會、日本的金融監管廳、新加坡的貨幣管理局、印度的印度儲備銀行等,都是統一的監管模式。該模式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就在挪威、丹麥和瑞典開始推行,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后,日本、韓國也開始采用這種監管模式。目前最為典型的是1997年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后建立的監管體制。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和保持物價穩定的責任,而進行金融監管的職能合并于金融服務局(FSA),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標準、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格等等。
統一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使金融監管集中,節約運營投入,降低信息成本以獲得規模經濟效益;能對迅速變化的金融市場做出及時反應,有利于金融創新;金融法規統一,不易被鉆空子,能較好地適應高度集中國家政治機構,運行得當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服其他模式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推諉責任的現象。而它的缺點是由于競爭缺失會使監管部門作風官僚化,監管任務過重,不利于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忽視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差別,從而不能進行適當的有效監管。
(二)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把金融劃分為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等領域,針對各個業務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職的監管機構,負責各行業的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目前,分業監管模式比較普遍,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美國、加拿大、法國等。美國現行的監管模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力,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美國自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頒布后,為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在改進原有“雙重多頭”監管的基礎上,形成了傘式監管+功能監管模式。美國一貫奉行自由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約,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形成的基礎。
該模式的優點在于:這種監管具有專業化優勢,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它具有競爭優勢,可以加強不同監管機關之間的競爭;它具有公平性,為監管對象實施公平監管創造了良好的環境。而它的缺點在于:各監管機構之間難以協調,各部門各產品的監管標準不易實現統一的規范,容易使其制度出現監管真空;各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容易產生重復監管,規模不經濟;不能綜合評估混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沒有任何一個金融機構能夠負責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
(三)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
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是指在金融混業經營體制下,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造模式。這種模式可按監管機構不完全統一和監管目標不完全統一劃分,具體形式主要分為牽頭監管和“雙峰式”監管模式。牽頭監管模式是由一個專門的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建立一種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模式。雙頭監管模式是根據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模式的典型。
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與統一監管模式相比,保持了監管機構間的競爭與制約作用,各監管主體在其監管領域內保持了監管規則的一致性。與分業監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統一監管降低了多重監管機構之間互相協調的成本和難度;同時,對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分別實施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的現象。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首先,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完善的金融監管,不但要求有配套的金融監管法規,還要求具備與金融監管相適應的經濟法規,如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私有財產法,不但要有法律保證,還要有綜合的完善的會計準則。目前,我國公司法、消費者保護法都已頒布,但破產法、私有財產法還遠不完善;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比也有差距。大量的應收利息計入損益就是一例。
其次,銀行監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雖然《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擔保法》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均已頒布,但至今對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監管的內容、監管的具體手段、問題如何處理等仍無明確的法規可供遵循。
再次,缺少標準化、系統化的指標體系和準則。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經過多年不斷調整和完善已日益走向標準化、程序化,其監管的指標體系已從表內業務拓展到表外業務,已從單純的資產負債監管發展到全方位、多層次的持續性監管。目前,我國的指標體系極不健全,如基層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如何考核,歷史形成的不良資產如何處理等等都無明確的指標和法律可供參照。
最后,尚未形成效率型的監管體制。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當然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但“監管本身不能也不應該絕對保證不出現銀行倒閉。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資源(如資本和管理人員)配置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發達國家在最大限度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也在利用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每年幾百上千家的銀行建立和倒閉,不是監管松懈,而是效率型監管思維的具體表現。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仍只強調防范風險,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十分僵化,這事實上保護了壟斷,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此外,無法進行開放式的并表監管也是一個問題。《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在第23條和24條、25條原則中,特別強調了母國和東道國對其監管對象實施并表監管的重要意義。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我國海外分支機構大量增加,與此同時,外資金融在國內的獨資、合資機構也迅速增加。金融國際化同時也是金融風險的國際化,母國和東道國對監管對象的全方位監管是國際銀行業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但目前,我國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國內業務和海外業務由于依據的法規不同、會計準則不同,難以在并表的基礎上對海外中資機構進行監管。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第一步,最為迫切的任務就是針對產融資本結合的日益放大,建立關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體系。我國首先應完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四方聯席會議,雖然我國也提出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的協調,但距離一個運轉良好的協調機制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因為我國金融體系資源整合和并購重組正不斷催生出一批以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國需要通過設立和完善四方監管聯席會議來滿足混業經營行為對監管的制度需求,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和溝通協調機制,由四方監管聯席會議對金融業中的混業經營行為予以相應的監管。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為例,可以由四方監管聯席會議負責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風險評估、關聯交易等問題制定監管條例,并對之加以日常性監管。
第二步,隨著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不斷完善和金融體系自我約束能力的提高,順應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斷壯大,可以從銀監會中將信托投資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監會)分離出來,使信監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一樣單獨行使對信托業的監管。然后,設立國家金融管理部(簡稱國家金管部)取代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的最高管理機構,下設貨幣政策委員會和金融監管局,由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業中的混業行為予以全面監管。最后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監會集中置于金融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名下之子公司實施專業化監管。國家金管部則有權對上述專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通過上述監管模式設計,應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三步,如果混業經營趨勢蔓延到中小金融機構,也就是說金融控股公司成為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組織形式時,管理層就可以對上述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精簡合并。具體而言,就是取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信監會四大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將之并入金融監管局,使之成為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待時機成熟,國家可制定橫向聯合立法讓金融監管局從國家金融管理服務部獨立出來,使其直屬國務院,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由此,金融監管局將成為我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這樣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將大大降低,同時也能夠提高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依據“三步走”設想對金融監管模式加以變革,既可針對我國金融業目前混業經營程度還十分有限的現實,避免由于監管模式的大手術而引發不必要的金融動蕩,將政府的制度供給成本降至最低;又能通過對金融監管模式的逐步改革,使監管體制為經營體制的轉變提供必要的監管保障。因此,上述改革設想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促進我國金融經營模式的順利轉變和金融業的穩健運行,不失為我國新世紀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一個較為理想的政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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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督不能有機結合起來,監管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一般來講,現場檢查是在非現場監管發現問題之后進行的,是對非現場監管中發現問題的再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金融機構以后加以改進。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是一種互相補充、互相完善的關系。但從目前基層央行實際操作的情況看,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尚未有機地結合起來。開展現場檢查僅限于完成某項檢查任務,沒有從發現的問題中再深入檢查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見和整改措施,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整體效果。此外,長期以來,基層央行開展的非現場監管僅停留在簡單的收集資料和掌握情況上,在現場檢查中,通常的是查帳看表,而且往往是檢查之前由被檢查單位自查自糾,這樣使被檢查單位有應付檢查的準備,待到現場檢查時,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失去了檢查的真正目的。
3.監管主體角色沖突。隨著人民銀行監管職能的調整,基層人民銀行包括中心支行和支行兩級機構對轄內國有銀行只進行行政性管理,即只對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市場準人退出、業務范圍進行管理,不再承擔監管職能。但目前基層人民銀行仍然肩負著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確保一方金融平安、創建區域性金融安全區的責任,對國有商業銀行監管職能沒有了,責任仍然存在,從而使基層人民銀行在角色定位上處于尷尬的境地。這也說明人民銀行監管體制的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
4.金融監管責任制落實不夠。按照金融監管責任制的要求,監管對象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被監管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營運、退出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制度的落實還很不到位。一是監管人員嚴重不足,不能真正實行監管AB制,有些監管工作過于表面化;二是對監管人員的考核獎懲無法兌現。監管責任制實施細則雖然規定了監管人員的具體責任,但未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監管人員盡職盡責,在幫助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中付出了勞動,成效顯著,但就如何進行獎勵尚無統一的政策,致使監管人員認為干好干壞一個樣,影響了工作積極性。
5.監管主體的合力和效率難以形成,影響監管效果。“大監管”是多個監管部門協同實施監管的一種新形式,是人民銀行加大監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但目前,作為央行監管主體的基層人民銀行內設監管部門較多,出現多頭監管、重復監管和金融機構被動應付檢查的局面,同時造成監管力量分散,無法準確地把握監管工作重心,削弱了對監管政策的實施力度,沒有發揮大監管的合力效應和作用。
6.監管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形勢的要求。,基層人民銀行監管人員高學歷較少,也沒有經過系統的培訓,習慣于操作性和常規性的監管,缺乏風險監管意識;水平、機能力和業務素質普遍不高,特別是縣級支行,大部分監管人員屬操作型人才,缺乏復合型人才,很難適應新形勢下日益繁雜的監管工作的要求。
二、加強基層央行金融監管的對策
1.更新監管理念。加入W10后,基層央行不但面臨金融全球化的挑戰,而且面臨如何適應國際金融業監管模式的發展要求。基層央行金融監管工作必須更新監管理念,使金融監管工作逐步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建立以金融穩健運行,經營金融中長期風險預測為主要的監管體系。具體做到四個轉變: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轉變;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的方向轉變;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傳統的手工檢查和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轉變;由對金融機構違法“創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轉變。
2.明確監管目標,注重合規性監管與風險監管并重的監管原則,建立以計算機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非現場監管操作體系。基層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主要是促使金融業穩健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同時,基層人行在監管實踐上,應從防范和化解各種金融風險并重,逐步過渡到以風險審慎監管為核心的多元目標上。一般地說,只有非現場監管系統達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隨時發現和預警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和,現場檢查才有針對性,才能真正提高監管水平和質量。因此,在加強現場檢查的同時,要不斷改進和完善以計算機信息為核心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體系。一是金融信息監測系統。主要通過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監測報表的形式,及時全面地搜集監管信息;二是信息處理系統。通過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監管檔案,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為監管工作和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風險預警預報系統。通過監管信息的處理以及非現場監管的監測監控指標的變化情況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提示,發出預警預報;四是監管信息報告系統。通過對被監管對象的運行狀況、存在問題及變動趨勢進行定期向本行及上級行有關部門進行匯報。通過建立和完善以上非現場監管信息管理系統,使非現場監管工作有效地開展,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3.進一步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學、規范、操作性強的量化考核標準,使監管工作有目標,績效有考核、獎懲有依據。對在金融機構風險化解中成效突出的監管人員給予重獎;對監管不力、被監管機構風險加劇的給予重罰;二是加強再監督。應制訂相關的金融監管工作再監管的規章制度,加強對監管人員的監督,對金融監管行為,實行責任的終身追究制;三是實行查處分離。各行應成立金融監管處罰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對監管部門負責檢查,并提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事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四是加強監督,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管,逐步建立以中央銀行監管為主體、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發揮新聞媒介、社會公眾、中介機構等部門的作用,提高基層央行監管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