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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的不同范疇.法律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進德則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街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典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宜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貴等諸手段。法律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法律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一)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1.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法律的產生明顯晚于道德。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愈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進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范圍不相同.法律并非對一切社會關系都加以調整,一把地說,只調整那些對建立正常生活秩序有重要愈義的社會關系,在調整社會關系的廣度上,進德遠遠超過法律,可以說任何社會關系都或多或少受到道德的調整,因此法律比價干預的一些行為,如不關心同志、不尊重長著等,都要受到道德譴貴。在法律上無過錯的行為,不等于不受道德的譴責.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降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井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斌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6,制裁方式不同。法律對違反義務的后果作了明確的規定.當違法行為引起懲罰性后果時,國家強制力就會出現,并按明確的標準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制裁.道德中對違反義務性的規定的后果并未給予明確的規定,其制裁的手段也限于臾論的譴責,若當事人公然茂視輿論,道德的制裁就顯得無力。
(二)道德與法律的聯系
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墓木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孟子•離婁上》中說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木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高校學生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實施
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有計劃、有目的地接受教育者對其實施思想道德教育的過程。道德教育包括社會公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誠信美德教育、家庭關德教育、中國傳統道德教育等具體內容。高校學生正處于成才的關鍵時期,對其有計劃、有目的的進行道德教育不僅是關系到高校學生的個人成長,而且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高校學生是社會的棟梁,是建設中國法治社會的中流抵柱,是社會中最具理性的人群之一,提高其的道德水準,無疑是建設中國和諧社會的重要祛碼。法律教育是指以傳授法律知識、法學知識體系和培養法律職業為日的的教育制度和途徑。現代法律教育一般分為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兩個基本部分。對于普通高校的非法學專業學生而言,法律教育雖然只能局限于普法教育,但由于他們的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強,菇礎條件好,影響面大,因此,對高校學生的法律教育對于提高全民的法制愈識、樹立法制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如前文所述,道德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因此,對高校學生進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也不可偏廢,不能互書l代替,既要重視道德教育,也不能忽視法律教育。
(一)道德教育的實施
對高校學生進行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學生的道德水平,使高校學生能夠形成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成為合格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佰校學生道德教育的途徑主要有:
1.形成全員進行高校學生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圍。從簡單意義上兌,高校是高校學生道德教育的直接責任者,這也是高校培養人才的要求.因此,高校首先要擔負起高校學生道德教育的責任,對高校學’址進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以及中囚傳統道德等全方位的教育。高校領導要重視高校學生道德教育,把對高校學生的道德教育作為學校的一項重要工作長抓不懈,使全體教職員工能夠自覺投入到高校學生的道德教育中來.一線教師要為人師表,把課_L好的同時,利用課堂對高校學生進行道德教育: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學生工作隊伍,能夠把高校學生的道德教育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同時,家庭作為家庭成員社會化的主要場所,對高校學生影響很大,也要承擔起對高校學生道德教育的任務,尤其要發揮在家庭美德教育中的作用,通過長輩、兄弟姐妹的影響使高校學生真正體會到家庭美德的內涵.
2.堅持從.蕩校學生實際出發,把高校學生道德教育落到實處.《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愈見》中提出了六條做好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原則,其中“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既講道理又辦實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實際效果。”這條原則的核心就是“堅持從高校學生實際出發,解決高校學生實際問題,包括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它同樣適應于對高校學生的道德教育。高校學生是一個思想相對成熟但同時又受到周圍環境影響很大的群體,f’我愈識強但獨立意識欠缺,突出表現在想擺脫外來力量對個體的束縛但是對外來力覓又有一定的依賴,于是,高校學生有些時候會出現一些思想_L的波動,或者在生活上碰到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在開展高校學生道德教育的時候,就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解決高校學生思想上和生活中的問題.這樣,高校學生就可以向著良好的方向發展,實現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道德教育的基本要求。
3.加強對大學生的健全人格教育。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學生需要不斷增強自立意識、競爭意識、效率意識、民主法制意識和開拓創新精神。高校要重視并積極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大學生形成自身獨立健全的人格,自信自強、團結協作、樂觀豁達、積極進取、勇于挑戰、敢于創新.要加強大學生的藝術教育,提高青年學生審美情趣和藝術素養,學會保持健康的情緒,學會關愛、理解他人。對他人要有一種寬容的態度,不要苛求他人,學會在輕松愉快的環境中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
(二)法律教育的實施
法律教育達到較好的效果,應該采取以下兒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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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幾年校園傷害事故呈現多發勢態,僅2010年4、5兩就月先后發生“廣東雷州男子砍傷16名師生案”、“陜西南鄭男子致幼兒園9死11傷案”、“海南歹徒入校砍人事件”,2013年還發生了更為慘烈的“信陽光山閔擁軍砍傷23人事件”。這一起起血淋淋悲劇在給未成年學生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同時,也在未成年學生的成長過程中留下了無法磨滅的心理陰影。同時,加劇了未成年學生家長的擔憂以及對學校的不信任,教育機構也面臨著巨大壓力。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的法律關系作為認定教育機構在校園傷害事故中責任認定的前提,應該第一時間來解決。雖然侵權責任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管理辦法分別就該類傷害事故的處理原則、程序以及責任的承擔作出了相應規定,但相關問題的研究還需要進一步深入,以期使法律的適用更加貼合司法實踐的需要,并盡量的合理。筆者試就校園傷害事故中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作出論述。
一、教育法律關系說
(一)行政合同關系說
行政合同關系說認為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行政合同關系。支撐這種觀點的依據是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享有行政管理的權力,這種教育合同從合同的簽訂到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都由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章強制性規定。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學說有其合理之處,作為事業單位,教育機構往往承擔了更多的社會福利性職責、和公益職責,教育機構同未成年學生之間也確實存在上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以及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由于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由相關的法律法規直接作出規定,合同主體沒有意思自治的權利,權利主體無權放棄權利,因為這種管理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義務,這與公法的性質相似,很容易給人一種行政法的錯覺,讓人誤以為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教育行政合同關系。
(二)準教育行政關系
該說認為雙方之間僅僅是一種教育管理關系,這種關系的成立并非依據合同,而是依據教育法。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關系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教育行政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一方面,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負有保護其人身安全的義務,承擔這種不利益的同時享有對未成年學生行使教育、管理權。另一方面,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機構的教育與管理,作為等價交換,未成年學生獲得受教育機構保護的權利,這便是教育機構同未成年人之間法律關系內容的全部。該說認為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只是一種單純的、基于教育法律相關規定而形成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而非行政關系。
(三)教育合同關系說
該學說將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基于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家長簽訂的民事合同,義務教育雖然是未成年享有的公權利,但同時也是未成年學生的私權利。這種教育民事合同的訂立雖然要受到國家強制規定的種種限制,但教育合同的主體雙方是平等的,教育合同的內容也是在法律給予的意思自治范圍內約定的,因此教育機構同未成年家長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一種民事合同。教育合同關系學說首先對義務教育屬于公權利這一點給予了肯定,在此基礎上還認為義務教育權利是未成年學生在教育合同中所享有的一種私權利,該學說更側重于強調這種權利的私權屬性。
(四)混合合同關系說
混合合同關系說認為教育合同是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融合在一起的獨立合同類型。學生從屬于學校,對學校有隸屬性的一面;學校對學生行使管理的權利,與此同時學校與學生在主體上又是平等的。這種合同的類型有別于傳統的民事合同中主體之間往往平等但互不隸屬的特性,也不同于傳統行政關系中行使管理權的主體與被管理的一方在地位上不平等的特性。因此教育合同這種主體地位上平等和隸屬被管理的特質決定了其應當是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的一種融合,兩者兼具,無論是單純的民事關系,還是單純的行政關系,任何單獨的一種關系都不能準確描述教育合同的性質。
(五)兩分法說
該學說依據是否處于義務教育階段而分別將雙方的法律關系區分為公法性質的法律關系和合同關系。當未成年學生處于義務教育階段時,教育機構負有義務教育法上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強行性規定,體現了國家意志,當事人沒有意思自治的權利。未成年學生處于非義務教育階段時,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關系則是教育合同關系,教育合同的權利義務不再受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合同也不再體現國家意志的一面,而是允許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的家長充分發揮意思自治。
二、監護關系說
監護關系說將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關系定性為監護關系,這種學說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更具體的學說,簡單介紹如下。
(一)監護權轉移說
該學說認為,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期間,教育機構從未成年人父母那里獲得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資格,并承繼這種監護的權利。這種監護資格以及監護權利的轉移自未成年人進入教育機構至其離開以前,無條件、當然的由父母一方轉移到教育機構一方。
(二)監護職責轉移說
該學說認為是一種父母對未成年監護職責的轉移,當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期間,這種監護職責無條件、當然的由父母一方轉移到教育機構一方,這種轉移是一種責任的轉移,教育機構此時將承受這種不利益。這種責任的轉移是無條件的,不需要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另行約定,是一種約定俗成自然而然的事情。
(三)委托監護關系說
該學說認為未成年學生在教育機構期間,教育機構基于父母的委托擔負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與教育機構形成委托監護關系。這種委托監護關系是一種雙方不需要另行約定的默認、默示行為。
筆者認為,以上各種學說合理之處與不足之處都是顯而易見的。從主體上看,教育機構在教育合同中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從內容上看,雙方權利義務多由法律法規直接作出規定,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但也要看到這些權利義務的內容卻是民事性質的。雖然教育機構對接受教育者有進行學籍管理和獎懲的權利,但這種行政管理關系以教育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先決,是為了更好的履行教育合同而附屬的一種不具有獨立目的和功能的關系,因此教育行政關系說不足采信。準教育行政關系說片面的將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合同關系定性為單純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之所以準教育行政關系說得出這種片面的結論,主要是因為其所參考的法律規范僅限于教育法,而調整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除了教育法以外還包括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因此準教育行政關系說不夠全面。教育合同關系說并不否認受教育權是一種公權利,但更強調其私權利的性質,然而教育合同中屬于意思自治的內容卻又是極為有限的,也就意味著教育合同中的私權利內容是比較有限的,因此教育合同公法性質的一面不容忽視。混合合同關系說既注意到了私權利的一面也考慮到了公權利的一面,可謂是比較合理的。兩分法說劃分合同性質的標準是未成年學生所處的教育階段,未成年人與教育機構因所處教育階段的不同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同,義務教育階段為行政合同關系,非義務教育階段是民事合同關系,這種生硬的劃分標準太過于牽強,也于法無據。這種區分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難以實際操作,因而實踐意義不大,也與校園傷害事故的實際處理情況不符,因而理論上的意味更濃。
另外,監護權作為一種具有人身專屬性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非因未成年人監護人與教育機構在簽訂的教育合同時就監護職責部分作出明確約定不發生轉移。雖然從內容上看,監護人所負的監護職責內容與教育機構所負對未成年學生在教育機構期間的保護職責十分相似,但二者的性質卻是完全迥異的。教育機構所負的職責不是監護職責,而是保護職責,這種職責的內容為育管理。另外,監護權資格人身專屬性的權能屬性將要試程序作為這種資格的轉移前提條件,也即需要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與教育機構通過簽訂教育合同時就監護權利部分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監護權不會因為未成年學生到教育機構學習,或者其他事由的出現而必然的轉移到教育機構一方。同樣,監護職責的移轉也不會因為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父母之間行成的教育合同而當然的由父母一方轉移到教育機構一方。委托監護關系說之所以不成立也是因為需要明確約定作為前置條件。一言以蔽之,無論是監護權、監護職責的轉移還是委托監護關系的行成都以約定的存在為前提。德國、法國、日本也都采用了監護權及監護職責轉移約定為要試,因此監護關系學說整體上缺乏法律依據和法理支撐,其合理性較低。
結語
綜上,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是教育合同的關系,以及教育合同附屬的行政管理關系。未成年學生與教育機構之間的這種合同關系從主體上看身份是平等的,從內容上看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外,合同內容的其他部分多是由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家長通過意思自治而確定的私權內容,因而這種合的性質更偏向民事合同而非行政性質的合同,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能雖然有行政管理的味道,但這種管理保護職能出發點是為了更好的履行教育合同的義務,具有從屬性,因而并沒有獨立的目的。
〔參 考 文 獻〕
〔1〕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49.
〔2〕勞凱聲.中小學生傷害事故及責任歸結問題研究〔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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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管理要以學生為本,把滿足學生的成長成才愿望放在首要位置,把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作為終極目標。讓學生在接受管理時感受到教育的意蘊,就會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親和力與感染力,真正起到“潤物細無聲”的潛移默化育人功能,為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與和諧法治氛圍。
和諧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一般理論分析
(一)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學校管理權
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通常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大學生則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由于政府與高等學校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導致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關系具有多維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通過委托授權的方式,賦予高等學校很多的自主管理權,如自主制定招生計劃指標、自主設置學科專業類別、自主安排教學計劃進度、自主開展教學科研活動、自主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及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等,這些管理權在性質上都具有行政權的色彩。
高校作為教育行政管理者,在教育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行使教育管理權開展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動,學生作為行政相對人須要自覺遵守學校的紀律規范,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安排好自己的學習、生活。基于高校與學生的這種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如果高校行使上述權力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或者對學生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時,學生可以通過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益。
除此之外,在高等教育法律關系中,高校與大學生之間還存在一定范圍的民事法律關系。如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事業的深入發展,很多高校將學校的飲食、住宿等公共服務領域外包給社會組織,一些資質優良、信譽較好、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通過競標或者其它方式,獲得在高校的經營管理資格,高校對承包經營者進行監督、指導。由此,在飲食、住宿領域,高校與學生之間就形成了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雙方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當然,上述所言的高校都是公辦院校,所指的學生也是在高校里學習并具有國家計劃內學籍的大學生。然而,民辦高校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民辦高校里學習的學生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通過全國統一招生考試被錄取,取得國家計劃指標學籍的學生,這部分學生同公辦院校的學生有同樣的身份,與民辦高校之間的關系具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另一部分是在國家招生計劃外的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學生,在民辦高校學習,與民辦高校形成了助學性質的民事契約法律關系,由于民辦高校不能對學生的學籍進行直接管理,教育管理模式較為松散,學生的自由選擇權的空間較大,發生糾紛往往通過協商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由于民辦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具有多元性,本文不予論述。這里筆者將著重就公辦普通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分析闡釋。
(二)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概念辨析
構建和諧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首先解決的問題是要搞清楚相關的概念,從概念入手,分析它們之間的聯系及區別,有助于更好地來理解問題的本質和內涵。所謂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行政法律關系就是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它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大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行政法律關系。
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即通過高等教育行政法調整的教育行政關系,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法范疇內,相對于高校學生而言,高等學校屬于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具有教育行政主體資格,可以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其管理的對象是教育行政相對人。它既包括外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也包括內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教育行政內部法律關系是指,高校與教職工之間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本文將討論外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也就是高校和大學生之間的關系問題。那么,和諧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就應是高等學校在實施高等教育管理過程中,教育者、教育內容即教育過程、被教育者三者之間始終處于規范有序、和睦相處、平等互助的狀態之中,促進教學相長,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不和諧現象與主要特征
(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不和諧現象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不和諧現象主要是由教育行政管理違法或者違反程序性規定行為造成的。換言之,教育行政管理違法行為是造成不和諧的主要因素,妨礙了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也損害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大類不和諧現象:
侵犯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是大學生作為公民謀求全面發展、提升自己社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剝奪大學生的受教育權,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學生違反了法律規定,即便違反法律,也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來處理。在處理過程中,處罰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高校管理者要始終把說服教育放在首位,而且還要充分考慮相關因素,耐心聽取大學生的陳述與申辯。若這些工作沒能做到位,被處分的學生就不會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罰結果,不和諧的高等教育管理現象當然就會出現。
侵犯大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名譽權、隱私權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個別高校在日常教學管理中,沒有顧及大學生這一法定權利,動輒將學生的一些所謂“違反校紀校規之事”公之于眾或者進行大量的宣傳報道,使這些學生在其他同學中的名譽評價受到影響,人格尊嚴受到侮辱。這一做法使那些自尊心很強的學生長時間處于自責、自卑狀態之中,學校的初衷是好的,以儆效尤,無可厚非,但是也要分清特殊情況注意方式和分寸,盡量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否則,高校就沒有做到教育人、鼓舞人、幫助人,反而還打壓人、埋怨人,如此不和諧的因素當然會存在。
侵犯對大學生的公正評價權。公正評價是高校對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思想道德、學習成績、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諸要素環節的表現狀況給予的一種評定,這和大學生的自身條件和個人努力程度有關,也是他們在校期間獲得獎懲的標準。高校本應在授予大學生名譽稱號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達到“獎優罰劣”的教育目的,使大學生以先進同學為榜樣,時刻鞭策自己,禰補自己的不足,見賢思齊,見不賢而自省,最終達到育人的目的。如果高校在評價一個學生時有失偏頗、有失公允、主觀臆斷,就會使大學生們不思進取、不求上進,起到反作用,導致不和諧的教育效果出現。
(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違章行為的特征
任何一個違章行為都有其自身的特征,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違法行為也亦如此,它的特征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違章的主體是教育管理人員。高校管理者依法對大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具有當然行政優益性,因而也極易手掌權力而濫用權力,如果缺少相應制度規章約束,侵犯大學生合法權益就在所難免。
其二,教育管理者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并侵犯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如果教育管理者違反了教育法規以外的其它法律、法規,就不構成教育行政違法,則由其它法律規范來調整。比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其三,教育行政違章行為須是在實施教學管理過程中進行的。高校管理者在教學管理過程之外構成的違法行為,不屬于教育行政違法行為,不由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來調整。
其四,教育行政違章行為是應當承擔行政違章責任的行為。如果教育行政違法行為沒有妨礙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實現并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就不構成教育行政違法行為。
和諧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教育價值
大學生是特殊的群體,與其他社會群體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上要符合這一特殊性要求,客觀地反映教育規律。因此,對他們進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始終堅持以育人為本,在日常教育管理中,管理者要經常換位思考,充分體察大學生的所想、所急、所需,多思考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情在理先,寓理于情,情理交融,在柔性管理中教育人、塑造人,切忌采取強迫粗暴、僵硬、打壓的方式。
強化大學生的主人翁意識,提升大學生的主體性地位。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增強了大學生自主自立的思想、民主平等的思維和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這些意識的養成對大學生畢業后走向社會,成為合格的建設者與可靠接班人做好了思想準備。在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高等學校注重行政管理的效率優先價值卻忽視服務引導過程的程序育人功能,缺乏對大學生人文關懷與心理疏導的研究,這樣就很容易壓制學生的個性發展,大學生有再多的新鮮觀點、個性化思想都被視為異類。如果在教育管理過程中不很好地維護、尊重學生的個性化發展的需求,就不利于他們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當然,在允許、寬容學生張揚自己個性的同時也要注意教育引導,讓學生懂得在行駛自己的權利時不要侵犯集體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權利和義務上尋找平衡點,祈求“雙贏”的良好狀態。提升大學生的主體性地位,還要鼓勵、引導他們積極參與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動,在參與管理中幫助大學生養成良好的規范習慣、形成穩定的獨立人格,在參與管理的真切實踐情感體驗中獲得快樂、習得知識、錘煉品行,增進教育的親和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良好環境。法律意識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意識教育不僅包括普法教育、守法教育,還應包括依法維權意識的養成。隨著我國民主法治觀念日益深入社會各個領域,人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大為強化,在高等教育領域也亦如此。大學生作為學校的主人,享有法律規定的受教育權、公正評價權等,這些權利被校方侵犯就會影響其今后的全面發展,如果這些權利遭受侵犯,大學生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校方通過正當渠道謀求問題的妥善解決。
和諧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管理者的角色定位
構建和諧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需要管理者和大學生雙方共同努力,但基于教育行政管理的強勢優先地位,高校應承擔更多的義務,自覺扮演起“管理者與服務者并重、教育者與保護者兼顧”的角色。
以學生為本,樹立平等觀念。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教育管理者要以學生為本,處處為大學生著想,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把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作為教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平等對待每一位大學生,不偏私、不歧視,在制定相應管理規定時,尤其是涉及到可能影響大學生的權利正常行使時,更應一視同仁,保證大學生在校時的受教育機會均等。高校教育管理要以學生為本,把滿足學生的成長成才愿望放在首要地位,把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作為終極目標。由此,在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處理好教育與自我教育的關系就顯得極其重要。教育者起著主導作用,受教育者是教育對象又是接受教育的認識主體,所以這個過程既是教育者對受教育者施加教育影響的過程,也是受教育者發揮主觀能動性,把社會要求內化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行為的過程,只有兩者高度結合才能形成嚴謹有效地教育過程。
堅持程序公正,維護和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在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上,應當體現符合法治精神的教育行政程序,這是育人功能發揮的重要路徑。構建和諧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要求行政主體在教育管理中堅持公正的教育程序,沒有公正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平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與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濟權”也得不到保障,從而也就談不上對個體的公正。“隱私權”問題是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之一,這既涉及對學生的尊嚴維護,又關系到對學生隱私的界定、保護以及相關的公平問題。
依法治校,彰顯法治精神與人文關懷。在構建和諧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過程中,始終體現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是對高校教育管理者的更高要求與期待,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應是題中應有之意。在管理過程中,只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尊重教育、教學規律,切實維護好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才會和諧發展、科學發展、穩定發展,為創建“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民主校園”提供制度支撐。當前,各高校應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教育活動,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修訂完善涉及大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使規章制度更加符合教育發展規律與大學生成長成才的規律。轉變管理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增強法治內涵,豐富教育形式與內容。在教育管理過程中,要更加注重人文關懷與心理疏導的重要性,貼近大學生實際、了解大學生所需,幫助大學生成才、激勵大學生成功、規范大學生行為,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施管理,爭取大學生的理解和支持,以降低教育管理成本,減少由于教育行政管理而產生的“管理阻力”,讓大學生在和諧、法治、文明的教育氛圍中健康發展。
結論
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推進和諧高等教育體系建設、促進我國高等教育又好又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要,是當前高等教育界面臨的重要任務。有學者認為,和諧高等教育體系是指高等教育系統內部諸要素之間高度協同、共生共榮的一種良性體系(劉克利,2007)。綜上所述,和諧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構建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勞永逸,需要高等教育決策者和管理者的智慧與勇氣,需要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不斷的完善和與時俱進,更需要全社會的持續關注與理解支持。如此,在建設和諧社會、打造和諧教育的宏觀背景下,逐步構建起和諧高等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必將成為高等教育的一種價值取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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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炮火硝煙,進一步助燃了這種經世致用的思想火花。對此,梁啟超曾言:“鴉片戰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齒,引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經世致用觀念之復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開,所謂‘西學’者逐漸輸入,始則工藝,次則政制。”戰后,領事裁判權的確立,雖終止了林則徐等人引進西法的行動,但經世派官僚士大夫認真檢討了戰爭失敗的原因,痛切地體驗到認識外部世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嘗試著考察世界情形和尋求制御之方。其不僅開拓了國人的視野和思路,開辟了求知的新領域,改變了封建士大夫傳統的知識結構,也催化了傳統人才觀的變革。
正是在經世派經世致用和學習西方思想的基礎上,19世紀60年代孕育和萌生了新興的法律教育人才觀。追根溯源,這種思想觀念的產生,實是近代中國社會急劇變革的產物。1860年,《》簽訂后,西方列強對華采取了新的“合作政策”,即改變過去單純用軍事行動以武力征服的辦法,開始使用較溫和的外交手段,在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方面,對清政府施加影響和控制。在這種政策導向下。列強各國的駐華使節及傳教士加緊對清王朝進行文化擴張,強行輸入西方的意識形態。由此,西方法律文化再次以國際法為先導輸入中國。1864年,在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的引見下,丁韙良將其所譯惠頓的國際法草稿送與總理衙門。此后,該書經修訂以《萬國公法》正式刊行,并由赫德建議分送清政府中央和各省及五口與外事有關的各級官員。《萬國公法》的翻譯在溝通中西法律文化和促進中國傳統法律人才觀變革中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就實踐意義而言,當時總理衙門就運用剛剛翻譯而出的《萬國公法》書稿中闡述的國際法原理,成功處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取得了立竿見影的功效。這也再度激起清廷對國際法的興趣,使其開始注意到國際法在處理國家間關系上的重要作用,并嘗試把它引入近代中國新式教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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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是專門從事教育活動的專業人員,由于教師的言行和品德時刻影響著學生的心靈,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為了使學生受到正確的引導和良好教育,我國的《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應到履行的義務做出了如下明確的規定:(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明確的看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其目的是為了把他們培養成為對國家和社會有用的人才,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因此,作為教育學生的教師,不僅應該有淵博的知識,還應該為人師表。特別是在高校里,由于學生正處于成長期,他們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卻還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強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的言行舉止、治學態度、行為習慣等都會給學生帶來潛移默化的影響。正因如此,為了使學生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作為教師,就必須首先要遵守國家法律,用自己備好課、講好課、上好課的具體行動來當好學生的表率,不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時刻以自己的模范行為來教育和影響學生,成為學生的表率和楷模。
但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更加明確得知的是,不論是在教師的教育職責方面還是在教師的教育內容方面,教育的主題都是緊緊圍繞育人育德展開的,這不僅深刻體現了品德在教書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對教師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師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其優秀的品德就成為更為教師必須具備的重要資格和條件。
2 教師的職業道德
道德是人們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它會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如果從職業的角度來看,將道德融入在某一職業活動中,此時的道德就成為職業道德。據此,教師的職業道德就應是從事教育職業的人從思想到行為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準則。
教師職業道德也簡稱師德,從教師的職業特點來看,由于教師在從事教學的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引導作用,因而,師德的含義不僅包含著教師在其從事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而且還包含著與之相應的道德觀念、思想情操和精神品質。這就意味著,作為教師,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教師,除了應具有淵博的知識之外,還必須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結構以及職業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伴隨而來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在思想道德、心理狀態及外在行為等方面出現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使得社會上出現了較多的不良習氣,而且使教師這支較為純潔的隊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和影響。特別是近幾年來,社會上普遍反映教師師德下滑,師德失范現象屢有發生,抨擊教育腐敗等問題的論辭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學當中,仍然也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且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不良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教學時常呈現出重教書、輕育人,重成績、輕過程,重智育、輕德育等不良現象。盡管這些問題的產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從根上講,不能否認的是與教師的師德有著更為直接的關系。因此,加強職業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已成為教育領域一項較為重要的工作。
3 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想法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學生成長的引路人,由于教師的職業道德高低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培養效果,更關系到我國的教育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來,因此,教師這支隊伍必須是一支德才兼備的隊伍。若要把這支隊伍建設好,應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學習。民族的振興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素質的高低、職業道德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養,因此,要從國家和民族的高度來看待教師的職業道德與義務的關系,要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重視和加強師德建設,提高教師素質,強化教師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通過對教師的持續性教育和制度約束,使教師自覺抵制社會的不良習氣,深刻認識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義,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教育觀。
(2)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教師是太陽下最光輝的職業,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作為人民教師,既要腳踏實地,教書育人,盡職盡責,又要淡泊名利,甘為紅燭,專心致志地做好本職上作。要正確認識教育事業的神圣性,要廉潔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愛、自律精神,要始終牢記人民教師的義務和責任,牢固樹立樂于為師、終身奉獻的崇高志向,盡全力完成好教書育人的任務,堅定不移地熱愛和獻身教育事業。
(3)為人師表,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以身作則是人民教師所必須具有的高尚品德,是社會賦予教師的職責。教師要想為國家培養人才,其前提是不僅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而且還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特別是只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愛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無私的傳給學生。在教學中,教師應處處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從嚴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啟迪學生,用自己純潔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學生,用自己美好的心靈去塑造學生,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
(4)嚴于律己,嚴謹治學。教師的教學水平是其素質的最直接表現,教師只有努力鉆研業務,創造性的探索教育規律,改進教學方法,敢于進取創新,樹立新觀念,尋找新規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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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對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的回答經歷了從抽象到具體的漸變過程。自然法學派始終強調自然萬物按自然規律發展的理性法則,即自然法,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其實質也就是道德法則,是永恒普遍的道德原則。自然法是實在法制定的根本依據和標準,實在法必須始終追求并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價值。因此,人們所創制的實在法,即法律,并非是統治階級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必要的統治形式,法律只是實現自然法所倡導遵循的崇高道德法則的一種手段工具。因此,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并不是孤立沒有聯系的,道德所倡導的正義就是法律所要實現的,二者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古希臘蘇格拉底認為,“一個人只有始終如一地遵守法律、服從法律,才能使道德標準能夠實現,才能體現出正義性。”[1]柏拉圖認為“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應當以整體道德為目的”。亞里士多德給予法治的含義是大家服從的法律應該是良法即符合道德原則的法,“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體人民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古羅馬的西塞羅認為,“‘共和政府’是依照‘正義’和自然法則組織起來的,在這樣的國家中,無論是統治階級還是被統治階級,都以服從法律為美德”。[3]二戰后,自然法學再度興起,理論有了新的突破和發展。雖然古典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內涵有所差異,但都強調法律始終以一定的道德原則為其理想目標,“綿延幾千年的自然法無不包含了人類最美好的道德關懷”。[4]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
分析法學派對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的觀點同樣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即從完全排斥自然法到逐漸耦合。早期的分析實證法學派一貫堅持觀點是法律與道德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即使對于道德要求的標準來說是惡的規定,只要一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那就得必須為全體所遵守。早期分析實證法學派不回答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這一問題,也不對法的價值問題進行探討,即使法律與道德存在某些偶然的聯系,但是內容方面沒有必然概念之間的聯系。新分析法學派逐漸松動了這種與自然法學派觀點“勢不兩立”的態度,在一定條件下承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耦合關系。認為法律規則與道德規則之間存在著共通性因素。“責任和義務的道德規則和法律規則具有某種顯著的相似之處,這些相似之處足以表明道德與法律使用共同詞匯并非偶然”,承認并總結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內容。“這些以有關人類、他們的自然環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實為基礎的、普遍認可的行為原則,可被認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內容”。[5]
二、中國法律文化下法律與道德的基本理念
在中國傳統文化思想中,市民社會中人與人交往的一般道理是“以德服人”,國家統治方面遵循的基本價值是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德主刑輔”“為政以德”等。在先秦百家時期,君主須“以德治國”方能平天下這一由儒家文化所積極倡導的治國理念,已經從理論設想階段發展到君主治國的實踐之中,其他各家,如道家老子所提倡的“無為而治”的思想、墨家墨子所提倡的“兼愛、非攻”等思想都反映了這一時期對君主治理國家的道德要求。到了西漢時期,確定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化統治思想,“德”的思想逐漸成為正統思想,成為法律制定、執行的指導思想。當然,在德治思想為主導的封建社會時期,法制思想,即刑治并不是完全被忽視。統治者往往將刑罰作為輔佐德治天下的一種統治工具,維護道德所提倡的社會秩序,與道德相輔相成。因此,形成了以德為主的德、禮、刑三位一體的治國基本思想。[6]
而法家所主張的以嚴刑峻法來統治國家的思想,雖然在當時的社會時期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秦朝曇花一現的迅速滅亡昭示著僅憑一套嚴酷苛刻的法律制度規則是不能從根本上治理好國家的,在適用刑罰的同時,必須以一定的道德規范作為核心價值理念的追求。而且當時法家主張的“以法治國”只是將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并沒有將統治者本身規范到這種嚴刑峻法之中,統治者凌駕于法之上,使得法存在的價值受到質疑。
三、中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與道德關系對比
通過以上對西方法律思想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的闡述,我們可以從這二者對法律和道德的評價中得出如下結論:
(一)西方法律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有交匯之處
西方自然法從人性為出發點,主張保護人的尊嚴和自由,強調從最高的“善”的要求出發反映人的本性,主張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的統一。自然法是實在法的制定依據和基礎,是一種天然的理性價值觀,也是主導一切存在物的最高自然法則,是一種和諧有序的自然狀態。強調法律是實現道德所期望達到的和諧秩序的工具。而我國傳統文化思想中,儒家主張的“天人合一、人性本善”思想,認為仁義禮智是人類共有之理性,是人所固有的,主張刑罰須輔助道德適用,這都同西方自然法學派的理性觀有很多相似之處。
(二)對道德關注的側重不同
西方法律思想中主要是針對法律是否具有道德的屬性而展開論戰,自然法強調法律是實現道德的一種手段和工具,而分析實證法學派強調法律與道德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文化中主要強調的人自身的道德性,尤其是對統治者自身道德修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西方社會和中國社會對法律和道德要求不同
由于西方社會從古希臘時期就形成了相對自由寬松的言論環境,各個學派學者可以充分地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進行了充分的探究和闡述,由此形成了以法律為核心,盛行法治主義的至今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而古代中國總體上以道德為核心,盛行德治主義,法制思想只是在春秋戰國一段時期被統治者適用,作為儒家思想的一個小分支,法家思想并未完全充分發展起來,法律只是被作為在道德調整某些社會秩序不能時才被適用,法律只是道德的輔助工具。
四、中國現代化法治程序正義的理性選擇
鑒于中國幾千年以道德作為調整社會秩序的準則的傳統文化思想的主導,一個成熟法制社會的構建對于我國現今的法治發展狀況來說,并非一日之功。中國傳統訴訟文化中人們一般追求的是“合情”的實證正義,因此,在中國社會中,使得人們對道德公正和法律程序正義公正的追求不盡相同。[7]當今的世界是一個信息開放或者說是一個信息爆炸的世界,網絡的普及與迅猛發展,使網絡輿論成為一種監督司法機關辦案的重要力量,有時,法官基于案件社會效果的考慮,可能會對案件的審判造成一定的影響,以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會認可的評價體系;反過來說,如果不考慮社會道德的公正標準,一味強調司法程序的嚴格適用,強調法官的中立,無論是程序適用還是法官獨立,法律對公眾而言就意味著一種僵硬和無情。民眾希望程序可以根據社會道德的訴求及時審結,而程序正義卻要求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審理。這些方面對公正認識的差別不可避免地導致雙方的沖突。
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沖突,必須對輿論監督程序正義進行必要的制度設計。依據程序正義理論,設置的正義程序就規限了權力主體應遵守的程序性義務,因此程序正義不只是正義的一種衡量尺度,也有利于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是一種利用正當程序規則對權力加以制約的有效機制。從輿論監督的范疇看,通過強化程序正義規則和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可從程序層面對輿論監督的主體形成約束和規范,防止輿論監督權的泛化和濫用,保證這一話語權在法制和道德的軌道上合理運行,由此達到更好的監督效力、效能;遵從正當程序,有利于為輿論監督創造更為寬松的社會環境。依據法定程序合理合法開展輿論監督,對于更好地發揮監督效能,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以及和諧社會建設都將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劉兆興.法律與道德[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2](希臘)亞里士多德(著),吳壽彭(譯).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3]陳允,應時.羅馬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31.
[4]呂世倫,張學超.西方自然法的幾個基本問題[J].法學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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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性質的比較分析
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無單放貨行為作出了專門性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無單放貨行為是一種侵權與違約的競合的行為。其在我國的《合同法》第122條中也能找到相關法律依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而由上文得知,《鹿特丹規則》對于無單放貨的責任性質而言,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所以相較于《鹿特丹規則》,我國的《規定》有利于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和處理,符合現今司法實踐的需求并且也不會產生法律適用錯亂的問題。因此,我國法律在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性質方面的規更為有理有據、明確具體。
二、免責事由的比較分析
(一)根據卸貨港所在地法律的規定無單放貨
不同國家的目的港放貨方式不盡相同。例如一些南美洲國家,不允許承運人直接將貨物交給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而是先交給目的港當地的海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場所,再由這些部門交給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而托運人和收貨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就選定了目的港,這是承運人沒有參與也無法控制的,故承運人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依照當地的法律規定交付了貨物,就完成了其交付的義務,應當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對于這種免責情形,《鹿特丹規則》第48條和我國的《無單放貨規則》第7條中都有所體現。這條免責情形是十分合理的,符合當今的航運實踐。
(二)目的港無人提貨時的無單放貨
在《鹿特丹規則》下,若目的港無人提貨,承運人除了根據指示放貨外,還可以選擇將貨物提存等其他方式。這種情況下,正本提單持有人還是有機會提取貨物。而按照我國《2005年會議紀要》中的規定,若目的港無人及時提取貨物,承運人想要免責,只能按照托運人的指示放貨,那么就有可能導致正本提單持有人貨款兩失的損失。這條免責情形,《鹿特丹規則》中的規定更為合理,有利于減少正本提單持有人貨款兩失的風險,我國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參考并借鑒。①
(三)承運人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單的人交付貨物
《無單放貨規定》第10條和《鹿特丹規則》第46條、47條中都規定,承運人向一個正本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后,其他正本提單持有人無權再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實踐中,往往會出現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一式數份的正本提單的情況。當一個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取獲取后,其他持有正本提單的人很可能因提不到貨物而對承運人提起交付貨物之訴,為避免這種糾紛的發生,我國法律和《鹿特丹規則》都確立了這一條免責情形,這為承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很好的保護。
(四)收貨人未適當表明身份時的無單放貨
根據《鹿特丹規則》第4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提單持有人未能或拒絕表明身份的情況下,承運人在履行通知義務后,可以對貨物采取行動而無需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我國法律雖未對該免責情形作出規定。但此規定中應給予“適當表明身份”一個具體的解釋或規定,否則任何承運人實施無單放貨后都可以說提單持有人未適當表明身份。這樣不但會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也會遇到法律適用不明等一些困難。
(五)承運人留置的貨物被法院依法拍賣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有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滯期費或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的義務。若托運人或收貨人沒有付清這些費用,又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承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貨物留置。現實的海上貨物交易中,承運人留置貨物后,有時長期沒有收貨人來提取貨物,承運人不可能無限期的等待。我國的《海商法》就規定,承運人合法留置貨物后已經滿60天,就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拍賣。對此《鹿特丹規則》并未作出規定。我國的這一規定是在保障承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損失或將損失減到最小,是立法先進性的體現。
三、賠償責任限制比較分析
我國法律和《鹿特丹規則》對承運人無單放貨時可否享有賠償責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鹿特丹規則》中規定,若提單持有人可以證明承運人有喪失了賠償責任限制的情況,則承運人不能享受賠償責任限制;反之,則可以享受賠償責任限制。在《鹿特丹規則中》可以享受賠償責任限制的范圍還是很大的。②也就是說,承運人無單放貨后,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享受賠償責任限制的。而我國法律則規定,若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自己無單放貨的行為會釀成損失還輕率的實施,就不能享受賠償責任限制。承運人在我國法律規定下,可以享受賠償責任限制的范圍相對較小,甚至沒有。
相比之下,我國法律規定更為合理,符合責任限制的立法本意。承運人在海上運輸貨物確實存在海上風險,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設立也是為了分擔這種風險。但無單放貨行為發生在目的港交貨時,并不存在海上風險。因此,無單放貨不應享受賠償責任限制。并且我國法律和《鹿特丹規則》中都規定,憑單放貨是承運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承運人是海上貨物運輸的專業人員,應當知道,無單放貨行為的違法性和其是否享有免責條款,他們的行為應屬于“故意或明知損失而輕率的作為或不作為”但我國法律在規定的一些細節上還應加以完善,比如此處的“承運人”應規定為是承運人本人而不包含其輔助者,再如對明知或故意的行為應加以明確規定,這樣更有利于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應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問題仍是當今國際海運的主要課題。近些年來的立法還是相對較為先進的,不但規范了承運人的交付貨物環節,也為一些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為了更好的解決無單放貨的責任歸屬問題,我國立法者應當結合《鹿特丹規則》,并且吸收其他國際公約的合理之處對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更完善的立法。(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注解:
①賀曉丹.無單放貨法律的新發展[D].上海.復旦大學.2010.
②蔡春燕.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9.
參考文獻:
[1]陸玉.淺析鹿特丹規則中的無單放貨[J].知識經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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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即行政主體在實現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學者作三大類概括:行政權力的創設、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并將其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此類事實關系予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認識是對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范圍最廣義的理解。有學者作兩大類概括: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并將其統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這種事實關系加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對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種,因為它沒有涉及由于行政權創設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有學者另作兩大類概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二者均屬事實關系,但對行政關系作了很窄范圍的限定,只相當于上述第二種理解中的“行政管理關系”,而且強調行政法律關系僅指由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政關系。而對監督行政關系調整后形成的是“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中的問題
據此,對行政法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學術界已有了三種不同的理解和兩種術語表達:其一,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在對行政權創設、行使以及對其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三,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但不是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中只有前者即行政管理關系稱為行政關系,后者則稱為監督行政關系。以上觀點從不同的范圍角度出發,闡釋了行政法特定的調整對象,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處:其一,對行政關系的研究不能跳過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是行政權力,對行政權力的研究分為權力設定和權力運行兩個層面,其中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又是整個研究的起點。其二,即使認為行政關系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產物,也不能得出行政關系一定是事實關系的結論。行政關系與行政權力密切聯系,而行政權力本身即是一種法律權力。作為該種法律權力產物的行政關系其本身不可能是一種純粹的事實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新視角
法學界關于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三種觀點: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大多數學者認為,管理論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時代已無用武之地;控權論和平衡論目前仍是學者們爭論的話題。事實上,無論是管理論、控權論還是平衡論,在行政法學領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是各自發揮作用的階段不同而已。
(一)行政權力:行政法的研究對象——行政法的生命力
行政權力是行政的基本依據,是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憲法、法律的賦予或授權,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權力,無法律依據即不得做出行政行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產生的理論基礎是國家權力的劃分學說。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成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力產生的理論依據。
(二)行政關系:基于管理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全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靜態的、授權性質的、行政權力信托法律關系
行政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某種意義上說屬于一種憲法關系)。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關系是一種靜態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公民社會只是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轉移給行政主體,權力本身并未發生實際的運行。第二,行政關系是一種授權法律關系。權力的轉移即是一種授權。第三,行政關系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行政權力在本源上屬于公民全體,但其作為一種資源所具有的稀缺性決定了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模式。
(三)行政法律關系:基于控權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個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動態的、控權性質的、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進行監督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要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行政主體開始了行政權力的運行。第二,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控權性質的法律關系。行政權力的強制性、自我擴張性和易腐性,致使行政權力極易走出合法的界限。因此,必須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狀況進行監督。第三,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這一點前文已述,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行政權力的運行”是相對于行政關系中行政權力所處的狀態而言的。
(四)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基于平衡目的的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平衡器——實現行政法秩序的強大思想武器
對比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可發現:前者是公民全體基于信任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利授予行政主體,以確保公民社會的正常運行;后者是公民個體基于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不信任,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深刻地揭示出行政法產生于公民社會的矛盾心理。解決這一矛盾心理的方法就是通過先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力,再控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從而達到公民社會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和諧、平衡發展。
三、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確證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
法律規則從功能上可分為調整性法律規則和構成性法律規則。前者是對已有行為方式進行調整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該規則所調整的行為先于規則本身。后者是組織人們按規則規定的行為去活動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規則所指定的行為在邏輯上依賴規則本身。行政關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構成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權設定關系的結果,而行政法律關系的生成則是行政法中調整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同屬法律關系范疇:行政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前身,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繼續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是一種“法律關系”的法律關系。
篇10
亞里士多德通過人的政治性和社會目的論解釋社會組織的形成。 人類自然地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 一切社會團體的建立, 其目的總是為完成某些善業。 他認為社會組織出現是由人的本性以及對共同價值目標的追求決定的, 進而通過城邦的形成過程佐證上述觀點。由于男女和主奴這兩種關系的結合, 首先就組成家庭。為了適應更廣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聯合成的初級形式 村坊。等到由若干村坊組合成城邦, 社會就進化到高級而完備的境界。管仲認為世界最初存在 原初狀態 , 智者賢人創造有序的社會。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 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 以力相爭。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 而暴人止。是故道術德行, 出于賢人。 這一觀點強調賢者( 君主)作用,為人治觀奠定基礎, 為封建專制、中央集權提供了理論基石。
三、品德
篇11
【文章編號】0450-9889(2013)12C-0092-02
在英語學習中,情感因素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羅杰斯認為: “人的認知活動總是伴隨著一定的情感因素,當情感因素受到壓抑甚至抹殺時,人的自我創造潛能就得不到發展和實現”。
學生的英語焦慮和教師的職業倦怠感同屬于心理負面癥狀和負面情感問題,據國內多項研究調查證實:我國學生的英語學習焦慮和教師的職業倦怠感普遍存在。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教育界已漸漸開始關注學生的學習情感,而不像過去那樣只局限在改變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習慣、教材設計以及學習硬件條件上,如何有效預防和降低學習焦慮就是其中一大改革。但遺憾的是,對于教師的教學情感卻沒有同步進行關注,職業倦怠就是一個存在已久卻被廣泛忽略的嚴重問題。其實,教師的教學情感也是教育質量保證的關鍵性因素,教者的職業倦怠和學者的學習焦慮,這兩者間有著互為激發的緊密關系。加大對教與學雙方情感的關注力度有利于教學質量的穩步提高。
一、英語學習焦慮的定義及危害性
“焦慮(anxiety)是變態情緒之一,又稱心理異常。一般認為焦慮是指個體由于預期不能達到目標或者不能克服障礙的威脅,使得其自尊心與自信心受挫,或使失敗感和內疚感增加而形成的緊張不安、帶有恐懼感的情緒狀態。英語學習焦慮意指學習者在英語學習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心理異常狀態,產生的原因主要可歸結為三點:較純粹的EFL(English as Foreign Language)教學環境、“高大全”式應試教學模式以及學法指導的嚴重缺乏。這一普遍現象所產生的嚴重后果是學生對英語課程乃至在校學習的極度排斥和反感,英語教學質量的嚴重低下。由焦慮所引發的危害性極大,國內外的多項實證研究表明:焦慮不僅對學習者的學業成績及表達能力產生極大的負作用,而且對其“身心健康也有負面影響,長期焦慮有可能造成英語學習者注意力分散、健忘、反應遲鈍、學習興趣降低,甚至自信心下降,而過度的英語學習焦慮則會使學習者對英語學習產生敵意以及完全厭倦英語,甚至由于學習失敗而被迫中途輟學” 。
二、教師職業倦怠的定義及危害性
“教師職業倦怠是指教師個體因長期未能有效地緩解工作壓力或妥善應付工作中的挫折、處理各種矛盾沖突而導致的身心疲憊的狀態”。教師的職業倦怠在國內外均不同程度存在,而在我國這一現象尤為嚴重。據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與人力資源研究所和新浪網教育頻道進行的2005年中國教師職業壓力和心理健康調查,“超過80%的被調查教師反映壓力較大;近30%的被調查教師存在嚴重的工作倦怠,近90%的教師存在一定的工作倦怠;近40%的被調查教師心理健康狀況不佳;超過60%的被調查教師對工作不滿意,部分甚至有跳槽的意向”。
教師職業倦怠感一旦被忽略,會引發倦怠程度的不斷加深,后果極其嚴重。突出的表現是: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缺乏,責任心和愛心喪失,教學敷衍,情緒暴躁,精神頹廢。厭教情緒的直接后果便是教師隊伍的不穩定、人才的流失以及教學質量的急劇下滑。據資料顯示,在美國,26%的教師計劃在未來5年內放棄教師這一職業,新任教師在5年任期內的退出率為40%~50%,而2005年中國教師職業壓力和心理健康調查顯示,我國超過60%的被調查教師對工作不滿意,部分甚至有跳槽的意向。
三、學生英語焦慮與教師職業倦怠的互為激發
教師的職業倦怠會激發學生英語學習焦慮程度的加深。教師職業是一項高情感職業,要求教師必須保持一種朝氣蓬勃、陽光燦爛的職業狀態,這使教師在長期教學中不得不常常掩藏自我負面情感,從而導致心理的極度疲勞。加上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因而社會對于教師的期待值和要求都很高,教師所受到各方面的壓力也就特別大,就更容易激發職業倦怠。此外,高職教育近年來的擴招,同時又伴隨著生源質量的下降以及教師資源有限,教師的工作壓力大增,身心倍感疲倦。再有,英語教師是一項需連續學習和不斷拓寬與更新知識的高要求職業,尤其是像我國這樣的純外語教學環境之下,業務上不學則退效果異常明顯,職業壓力很大。然而,我國教育界一直以來卻對英語教師的心理健康缺乏關注,因而導致英語教師職業倦怠的高發性和普遍性突出。角色的高要求和自身心理困境的難以自拔相沖突,其結果必然會導致倦怠感的激增,教師職業倦怠的表現對于高職生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度打擊。高職生本來就是一個很特殊的群體,他們的英語基礎相對薄弱、學習技巧缺乏、學勁不足、社會認可度不高、競爭力不強、從業壓力頗大。加上大部分高職生是來自各縣份或鄉村,家庭經濟條件較為困難,有些人自卑、敏感、倔強、情緒化、自尊心極強,對教學者的要求和期望也頗高,他們內心更多的是渴望尊重、關愛、呵護和指導。因此,教師的一言一行對他們有極大的積極或消極影響力。然而,有職業倦怠感的教師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厭教情緒,所表現出的精神萎靡不振、對教學的敷衍(如有些教師上課遲到或早退、照本宣科、課中隨意接聽手機電話、放影碟耗課、懶改作業、拒絕學生的提問和意見,等等)以及對學生的冷漠(主要表現在體勢語言上)無疑會清晰無誤地向學生傳達負面信息。這必然會嚴重傷害學生們的自尊心,使其失敗感加重,學習焦慮陡增。如此一來,學習于他們而言就成了一種心理負擔和折磨,對著干的心理便會占上風,導致消極行為不斷:隨意缺課以示不滿、常常曠課以表不服、拒做作業以示對抗等。有的學生甚至在課堂上和教師發生公開對抗性言語和行為沖突,就算被處分也不愿回到課堂,不惜以自己的學業受阻和能力弱化作為代價。其結果往往是師生關系惡化、教風學風日下、教學質量低下、學校教育變味。這些負面結果是嚴重違背我國高職教育的宗旨的。
同時,高職生的英語焦慮也會激發教師的職業倦怠感的生成和加重。學習者由于中學時期的英語教學條件和師資水平差異較大,導致學習基礎和學習能力的各不相同,英語綜合水平普遍較低。因而,高職生在心理和學業上的特殊性使得其英語學習焦慮普遍較高。由于受困于學習焦慮而直接導致在課堂中出現情緒低落、學勁缺乏、紀律散漫、厭學逃學,漠視教導甚至公開對抗等種種厭學現象會直接影響教授者的情緒,造成其個人形象的深度受損、自尊心的嚴重傷害,成就感的極度缺乏以及對職業價值的異常困惑。久而久之,便容易產生消極的教學態度和厭教情緒。高職學校中,由于工作獨立性成分較大,合作互助缺乏,糾結不已卻無處發泄的狀況容易導致教師精神萎靡不振、情緒變化反常、鉆研和創造力缺乏、身體狀況變糟。失眠折磨、免疫力下降、抑郁不已就會隨之接踵而來,導致身心疲憊不堪,甚至出現每當想到要去學校進行教學時,情緒便會陡然低落、心情異常郁悶煩亂的現象,個別男教師甚至陷入酗煙酗酒澆愁的困境而不能自拔。不僅如此,職業倦怠還會影響教師家庭生活的和諧。
四、對策
綜上所述,高度重視學生的英語學習焦慮和教師的職業倦怠已刻不容緩。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應適當擇地建立一些確有實效的心理咨詢免費網站和服務中心,讓飽受困擾的師生能有可傾訴的“家”,并在保護個人隱私情況下進行及時而有效疏通和干預,并傳授抗壓解壓方法。
第二,學校應積極創造和諧的校園氣氛,保證師生身心舒暢地開展教與學。比如,加強對英語教師的職業道德培養,加大對學生的感恩教育,形成一種尊師重教的良好風氣。堅持并長期開設一些互動活動,創造機會讓教與學雙方在課外時間能彼此誠懇交流,增進了解,這些對于有效預防和減輕英語學習焦慮和職業倦怠都是一劑良方。同時,應該積極展開對外的交流活動,擴大師生們的人際交往。不少學生由于常年生活在學校中,由于活動空間狹小、接觸人員過少而形成怯弱、害怕競爭、自信不足的不良特征;不少青年英語教師在默默奉獻的歲月中則成了大齡青年,直接影響了個人婚姻和工作心緒。其實,人際交往也是人生要學會的一項實用技能,讓師生們有融入感、歸屬感和被需要感,這也滿足了人的心理要求。另外,英語教師常年辛苦教學,隨著年齡的增長、社會角色的增多以及現代教學中壓力的增大,身體容易出現亞健康狀況。學校各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倡并組織定期的集體性身體鍛煉活動。例如,利用現有資源,每周舉辦定時的健身操練習,氣排球比賽、主題沙龍等形式多樣但令人身心愉悅的合作式活動,使參與者在緊張的教與學工作之余能在愉快的心情中釋放壓抑,找到歸屬感,增加同事間的和諧關系。
第三,重視英語教師的教學及科研能力的提升。高職教育強調的是教學雙方的實用技能,而技能的獲得和提高與教學方法的適當性有著緊密的聯系。高職院校中不少英語教師為學校剛畢業的高文憑學生或直接來自企業一線,缺乏教育教學技能和學生心理知識,而高職學校中較為獨立的工作環境會令青年英語教師產生教學中的孤立和無助感,自我效能感也就普遍偏低,極不利于教學和科研的有效開展。因此,校方應多為教師們創造交流和培訓機會,開展“傳幫帶”一條龍互助模式以達到分享教學經驗、切磋教學技能、提高科研水平目的,真正做到教學與科研的同步促進,提高全體教師的效能感。同時,施教者應注重學生心理和個性,加大學法指導,讓學生們在輕松快樂的心境中學習和提高,增強其成就感,能有效預防和去除英語學習焦慮。
【參考文獻】
[1]項茂英.情感因素對大學英語教學的影響――理論與實證研究[J].外語與外語教學,2003(3)
[2]王銀泉,萬玉書. 外語學習焦慮及其對外語學習的影響――國外相關研究概述[J].外語教學與研究,2001(3)
[3]陳玉煥.大學教師職業倦怠研究綜述[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9)
篇12
當前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業主大會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為由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公司以種種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辦理交接,由此導致糾紛。我國有關由業主大會公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對本物業區域進行管理的制度剛剛建立,目前大多數的物業區域都由開發商確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業主只能被動接受,很多物業管理公司的競爭意識、危機意識不強,服務不到位,也不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雙方缺乏良性互動。在《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賦予業主大會公開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后,很多小區的業主大會積極行使這一權利,以服務不到位為由解聘原物業管理公司,當前產生的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大部分屬于這一類;二是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前期物業管理結束,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駐管理,原物業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繼續占據小區,拒絕與新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交接,因而產生糾紛。
二、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成因
1.物業管理尚未完全市場化。目前,物業管理企業大多是由原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子公司或房管所轉制而來,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權的物業管理企業數量較少。物業管理行業起步較晚,雖然物業管理隊伍迅速壯大,但專業人才匱乏,企業的專業水準、員工的綜合素質不高,管理亦不夠規范,服務不能滿足業主的要求,物業服務未形成制度化、規范化及市場化。
2.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雙向選擇的機制未建立。在傳統的房屋管理體制下,房管所是管理者,住戶總體上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隨著物業管理的深入發展,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向選擇的平等關系開始建立。目前在在大多數地區,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雙向選擇的機制尚未建立。
3.物業管理交接的程序不完善。目前,許多人認為,小區換“管家”,就是新舊物業公司之間進行工作交接,交接主體是新物業管理公司和舊物業管理公司。其實,這并不正確。從法律關系來說,小區物業的交接程序,應當是由原物業管理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物業管理、小區資料等工作的交接,然后再由業委會與新物業管理公司就同樣內容進行交接。
4.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在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新舊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交接規定相對簡單。僅僅在第39條中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同時第59條規定:“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至于具體如何移交,主管部門如何進行監管等更詳細的實施細則,《條例》則沒有規定。
三、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的法律對策
首先應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交接期限,如規定原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資料,并撤離原物業區域;其次應在《物業管理條例》中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重對物業管理公司不依法移交物業管理用房、資料行為的處罰,如規定對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資料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給與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等處罰;再次應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的有關事項如業主欠繳的物管費如何支付、物業管理公司代收代繳的水電費如何清算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最后應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移交的公共設施、設備中需要維修或更換的,要明確規定責任的承擔方式。比如《大連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項目接管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物業管理移交方應按規定向接管方提供有關檔案資料,并將移交項目的真實狀況告知接管方。移交項目需要維修的,維修責任由移交方承擔。將維修責任委托接管方負責的,移交方應接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向接管方交納委托維修費,用于接管項目的小修和中修工程。委托維修責任到期后,雙方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參考文獻
篇13
隨著我國高校改革的深入,教學改革也不斷受到高校師生的關注,教務員作為教學改革中的推動力量,其工作的效率直接了影響了教學改革的成效。加強和不斷提高高校教務員的工作效率,對于高校日常教學工作的展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以促進學校能夠更好、更快地發展。
1 高校教務員的工作特點
高校教務員主要負擔著學校的學籍管理、教學管理、考務管理、成績管理等工作,①和高校中的其它工作相比較,其工作繁重瑣碎。教務工作作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參與了教學工作中的各個過程,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點。教務員作為教務工作的直接參與者,要把握好自己的工作定位,合理確定教務工作的角色。教務員的工作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服務性的特點
教務員作為教學管理工作中的執行者,直接面對廣大的師生,需要在工作中搜集教學中的信息,和廣大師生的意見,同時進行及時的反饋和更改。還需要解決學生和老師在教務工作中存在的疑問和問題,需要及時、正確地為師生提供所需要的服務。
1.2 管理性的特點
教務員作為平時教學管理工作的基本員工,是具體教務工作的第一執行者,是高校教務工作開展的排頭兵,也承擔了重要的管理工作。②其主要參與了這三個方面的管理工作:(1)教學檔案的管理工作。教學檔案作為教學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資料,它主要服務老師的教學工作,和其科研工作的開展,教務員需要對進行檔案進行系統的分類、歸檔和管理工作。(2)教學秩序的管理工作。穩定和正常的教學秩序是高校正常運行的首要條件,教務員工作的一部分就是要保證教學秩序能夠井然有序。在具體的工作中主要表現在期末考試的安排、成績的登錄、教學課程的安排、教材的征訂、教學質量的評估、教學檢查等比較瑣碎的工作,教務員需要在平時的工作中直覺地遵從學校的教學計劃展開自己的工作。(3)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工作也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點,它是學生畢業證書的發放的依據,是學生學歷證明的基礎性的資料;它也是學生作為高校中正式一員的憑證,是學生每年繳納學費的依據。學籍管理是維護教學工作正常進行的保證,也是教務員工作的一個重點內容。③教務員要負責學生的考試成績、各種證書的發放和補辦,以及退學、休學、畢業及結業證書的辦理等工作,為正常的教學秩序的進行提供了保障。
1.3 教育性的特點
教務員作為直接服務師生的管理人員,還對學生有一定的教育意義。學生作為學校的主體,學習是其主要的任務,教務工作和學生的工作息息相關,需要做到服務育人。
2 提高高校教務員工工作效率的措施和方法
(1)學校的各級領導要加強對教務工作的重視。高校教務員承擔了教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高校領導要認識到教務員工作的重要性,不僅要服務師生的教學工作,還要負責師生的教學工作工作,是學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有機部分。只有學校領導能夠積極重視教務員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為教務員工作的效率打下了一個堅實的管理基礎,才能有效提高教務管理工作的效率。④
(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教務員的業務素質。隨著高校規模的擴大,其教務員的素質高低不一,管理水平也參差不齊,影響了正常教學管理工作的展開。高校要利用自己的獨特的優勢資源——師資資源,加強對教務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其業務素質能力,熟悉工作中的各個流程,為師生提高良好的教務服務。同時,高校管理工作也面臨著很大的變化,例如信息化系統的使用等;高校的教務管理工作還有著管理內容的復雜,管理對象多元化的特點。這就需要教務員要在平時的工作中加強自己的創新能力,在平時的工作中總會有新的情況出現,新的問題需要面對和解決,沒有創新能力是不能夠成為一個合格的教務員的。教務員在平時的學習和工作中也要學會自覺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自我激勵,自我完善,不斷提高自己工作的理論水平,不斷加強對教務工作的實踐總結,不斷提高自己工作能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3)完善教務員的考核制度,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教務員作為高校工作人員的一部分,加強和完善對其考核工作也是高校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對教務員的工作考核,也可以有效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對于平時工作能力,表現突出的教務員要進行公開的獎勵和鼓勵,包括物質手段,激發獲獎者工作的榮譽感,提升其工作使命感,幫助其認識到其工作的意義,從精神和物質上上教務員認識到教務工作的重要性,為提高教務工作提高了精神上的基礎。⑤還要制定優勝劣汰的制度,對于工作水平低下而又不能夠努力提升自己水平的教務員,要給予一定的批評,對于屢教不改而又確實不能滿足學校教務工作要求的,要給予辭退處理。通過優勝劣汰的制度,幫助教務員認識到平時工作中的差距,提高了其競爭的意識,從而進一步提高了教務員的工作效率。
3 結束語
教務員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其工作能力和效率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的管理工作,影響了整個學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提高。要充分認識到教務員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教務員優秀的素質和高效率的工作方式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學習和磨練,通過不斷的總結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時還要不斷進行理論學習,用理論來指導平時的實踐。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學校的教學效率,才能為廣大師生提供更好的服務,才能有效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提高學校的名譽。
注釋
① 張意麗,高志榮.高校教務員工作效率提升的途徑和方法[J].山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6):35-37.
② 朱張毓洋.新形勢下高校教務員工作實踐與思考[J].華章,2009(14):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