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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內容
1、市場保潔區環境衛生整治。集中清理大街小巷垃圾,落實臨街門店“三包”責任制,大力整治占道經營、亂搭亂建、亂停亂放現象,完善長效管理機制。
整治標準:達到《區五鄉鎮環衛保潔市場化項目承包合同》的養護保潔要求,具體作業標準詳見《區五鄉鎮道路保潔作業質量標準及考核扣分標準》;動態保潔時間內,保潔責任道路(區域)內無垃圾廢棄物,各種明顯雜物路面廢棄物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街道兩側無出店經營、無亂搭亂建、亂停亂放等現象;臨街建筑立面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置規范,無亂寫亂畫和牛皮癬廣告。
2、村莊環境衛生整治。
(1)房前屋后環境衛生整治。按標準配足配好各類環衛基礎設施,全面清理村莊內外垃圾,清除村(居住小區)及居民庭院內外零亂堆放、亂搭亂建、亂掛衣物等現象,拆除影響村容村貌的違章建筑,實施綠化、亮化工程。
整治標準:達到8小時保潔標準;村內垃圾中轉站、垃圾桶、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齊全,管理規范;村內無衛生死角,無亂扔亂吐現象,可視范圍內無垃圾和白色污染,無收運不及時的垃圾;無殘垣斷壁、無私搭亂建、亂擺亂放、亂停亂靠現象;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綠化和居民庭院綠化。
(2)街巷路弄環境衛生整治。整修街巷路弄路面,集中清理村內道路兩旁垃圾和雜物,整治村內主要道路兩側私擺亂設、亂停亂放現象,實施綠化、美化工程。整治標準:達到8小時保潔標準;路面整潔,無破損,無積水、無積泥、窨井溝槽暢通干凈;街巷路弄及兩側無垃圾、無衛生死角;主要道路兩旁有綠化苗木,綠化帶內無果皮、煙頭、塑料袋等雜物。
(3)公廁環境衛生整治。全面做好對村內現有公廁設施的檢查、維修,開展公廁除臭、除污垢、除四害“三除”行動,落實公廁保潔員公示制。整治標準:達到一日三洗保潔標準;現有公廁設施完備,指示標識醒目清晰;專人管理,保潔員上墻公示;內外環境整潔,無臭、無蠅、無溢滲、無污漬、定期消毒。
3、鎮村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整治。抓好鎮區重點市場(五鄉集貿市場、寶幢菜場)、村級菜場及市場周邊的環境整頓工作,加強市場內外秩序和環境衛生的動態管理。整治標準: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占道經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有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活禽銷售設立相對獨立的區域,污物(水)處理和消毒設施完善,實行隔離屠宰,保持環境清潔衛生;市場及周邊環境無亂停放、亂張貼、亂搭建、亂設攤、亂堆放、亂傾倒等不文明現象。
4、河道環境衛生整治。通過市場化運作,全面清理鎮區河道內外的垃圾,拆除沿岸亂搭亂建的建筑,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整治標準:鎮區河道水面清潔、岸坡整潔,做到水面無漂浮物(雜草)、河中無障礙物、沿岸無垃圾。
三、方案實施
(一)組織準備、宣傳發動(3月1日—3月15日)。制定五鄉鎮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安排部署各項工作;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的重要意義,調動廣大群眾參與整治活動的積極性,確保在最短時間內形成全民參與的活動熱潮。
(二)調研部署、組織實施(3月16日—3月22日)。各行政村(社)做好轄區內環境衛生的調查摸底工作,集中對村莊內外環境衛生突出問題匯總梳理,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和工作進度;落實各村(社)環境衛生責任包干相關事宜,做到區域劃分明確、人員職責明確、獎罰機制明確(具體要求見附件四);召開村級動員會議,對各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統一思想,明確要求。
(三)集中力量、綜合整治(3月23日—4月22日)。根據鎮環境衛生專項整治實施意見和日程安排,利用一個月時間,集中力量對鎮區內環境衛生進行專項整治,確保環境“臟、亂、差”現象得到有效消除,村容村貌、鎮容鎮貌得到明顯改善。
(四)整改落實、完善提高(4月23日-4月30日)。鎮環境衛生督導組采取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辦法,通過各行政村(社)的“自查”、提前通知的“明查”、不定期的“暗查”的“三查”形式對各村進行督查考核,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真正做到環境衛生無盲點、無死角。
(五)考核鞏固、長效管理(5月1日-12月30日)
鎮政府組織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活動的檢查考核評比工作,對各行政村(社)進行考核、評分和排隊,對本次整治活動進行全面總結。此后,按照《五鄉鎮各行政村(社)環境衛生檢查標準》,鎮政府每月組織1-2次明查暗訪,年底匯總后確定村級目標考核中環境衛生最終得分。同時,規范管理,落實責任,加大監管力度,建立鎮村兩級聯動的長效管理機制。
各行政村(社)、農村工作指導員根據《五鄉鎮各行政村(社)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日程安排表》(見附表一),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各項工作。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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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掃保潔作業范圍
仙峰苗族鄉集鎮范圍,仙峰鄉至周家鎮沿線公路
2、垃圾清運、中轉和處置作業
年收集、清運、中轉垃圾量約600噸。
(二)集鎮范圍環境衛生作業標準
按照《市城鎮道路環衛作業服務質量標準》執行。
明確職責,強化監管
1、鄉環衛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管理職責
(1)負責編制鄉環境衛生管理專業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2)負責集鎮主次干道清掃保潔的監管考核;
(3)負責集鎮生活垃圾清運及處理;
(4)負責制定環境衛生質量考核標準及日常考核,監督執行行業標準及規范;
(5)負責集鎮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機械裝備配套建設及管理;
(6)負責集鎮環境衛生工作執法管理及市民投訴事項的受理、解決;
(7)負責對集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檢查;
(8)負責集鎮重要活動的環境衛生保障協調工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9)負責集鎮清掃保潔、監管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
2、村(社區)村民委員會管理職責
(1)負責本轄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及管理;
(2)負責垃圾初級集并,協助完成垃圾清運、處理工作;
(3)負責本轄區重要活動環衛保障工作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4)負責本轄區河、河道城區段等范圍環境衛生工作。
3、道班職責:負責——公路沿線環境衛生工作。
4、清掃保潔人員管理職責
(1)負責責任路段(區)清掃保潔工作,(集鎮保潔員每天清掃一次后巡回保潔,全天在崗時間八小時)。
(2)負責本區域內清掃垃圾的收集和集并。
(3)負責本區域內小廣告的清理工作。
(4)負責本區域內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
5、環衛監察員工作職責
(1)負責責任區內環衛人員考勤,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
(2)負責責任區內作業質量的巡查考核,做到考核到人到區到路段;
(3)建立巡查考核工作臺帳,為環衛人員工作質量獎懲考核兌現提供準確、公正的考核依據。
嚴格考核,績效掛鉤
1、對清掃保潔工作的考核
(1)清掃保潔員不在崗,一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穿著工裝上崗,視為不在崗。
(2)清掃保潔未按要求完成普掃(以規定的普掃完成時間為準,含普掃集中的垃圾未清理完畢),每次扣1分。
(3)按照《市城市道路環衛作業服務質量標準》,路面垃圾超標,每處扣0.2分,街道路面油污嚴重,不見地面本色,每處扣0.5分。
(4)街道兩側雜物堆放,每處扣0.5分。發現暴露垃圾,每處扣0.5分。垃圾過夜,集中存放不及時,每處扣0.5分。
(5)背街小巷野廣告治理,每發現一處,扣0.1分。
2、對監管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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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管理職責分工。
(一)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場內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施工工地場外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管理要求及標準。
(一)施工現場應設圍作業,設圍標準應符合文明施工有關規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運輸車輛應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現沿途拋、灑、滴、漏現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1.車廂底板、側板、尾板齊全無破損;
2.禁止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并確保裝載物不沿途拋、灑、滴、漏及散發異味;
3.建筑渣土的運輸車輛應按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規定的時間行駛。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設置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塵土飛揚及廢棄物、雜物飄散,有效預防和減少施工塵土對環境的污染;
2.及時清理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預防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員應文明作業,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中產生的污水經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滿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3.施工中不得隨意拋擲建筑材料、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五)成片開發建設區應先進行道路硬化建設,如先進行硬化有困難者也應采取臨時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開發建設區內的硬化道路應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臨時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沖洗,禁止車輛帶泥污染街道。沖洗廢水經隔油、沉沙后回用沖洗。
(六)建筑工地應將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寫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規定設置相應的設施:
1.按照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設置相應的廁所、化糞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廁所必須有沖洗設備,便池貼瓷磚,并保持清潔衛生,廁所廢水應進行處理,達標排放;
2.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置更衣室、簡易浴室等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建立定期清掃制度,洗浴廢水經處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須治理達標后排放;
3.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應做必要維護,停工期間保持工地出入口圍欄附近環境衛生,圍欄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設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出口和周邊環境衛生,及時移交管理部門或組織專人進行日常清掃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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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容環境整治為契機,結合我區創國家衛生城,整合各方力量,集中解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突出問題,全面清理垃圾死角、工程渣土、整治單位門前垃圾亂倒,“門前三包”不落實,及公園內和園林部門所管轄的廣場等整治果皮箱,垃圾箱桶少,環衛設施不完善等問題。要建立長效環境衛生管理機制,實現環境衛生無死角、無縫隙、無盲區、全覆蓋、精細化管理。達到時時干凈,處處干凈的標準。
二、責任及標準
1、各單位要在整治活動中,整治所管轄的道路和居民區花壇、綠地、綠化隔離帶,無枯樹殘枝,折枝,無工程棄土,達到可視范圍內無垃圾死角。修剪下來的樹枝,折枝需隨時清運干凈。
2、整治施工工地,所有施工工地,拆遷工地要實施圍擋,工程土無外漏,工地周邊環境衛生干凈整潔;落實單位掃保責任。實行工程土,垃圾定時定點密閉收集,運輸,防止運輸灑漏。
通過300天的環境衛生專項整治,使長期以來群眾反應強烈的環境衛生為題得到治理,環衛設施得到完善,環境衛生得到改觀,市容環境面貌得到整體提升。
三、時間與安排
按照市、區文件要求整體分為四個階段:
1、前期準備階段(從2月底開始)各單位制定方案,調查摸底,排查垃圾點位,登記注冊,3月20日前將方案和排查點位上報。
2、集中整治階段(從3月底至6月底)集中清理長期堆積的垃圾,工程棄土和衛生死角。每月月末最后一周周六為全區開展“同在一方熱土、共建美好家園”社會清整活動日。
3、完善衛生設施階段(從6月1日至9月底),各單位要對車輛、垃圾存放點、進行修復,嚴禁灑漏。公園、廣場、凡各單位自購設置的果皮箱、垃圾箱,要配置齊,破損的要更換。
4、檢查驗收階段(從10月1日至10月底),市、區市容園林委將組織有關部門,對所有環境衛生專項整治項目進行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進行整改。
四、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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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要求
通過實施環境衛生整治工程,到20__年6月底,力爭使大部分村的環境衛生達到衛生村的標準,全市環境衛生要得到顯著改善,具體要達到三大目標:一是保潔范圍全面覆蓋,二是設施裝備全面到位,三是日常管理全面加強。
三、整治內容
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重點整治鎮村“臟、亂、差”和“六亂”狀況,消除衛生死角,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完善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確保環衛設施裝備全面到位;加強道路保潔,落實“門前三包”,保證水道暢通,做好除“四害”、防病工作,具體內容有:
(一)整治衛生死角,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
實現保潔全覆蓋,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鎮(街道)、村(社區)、村(居)三級市容環衛管理機構,落實環衛專項經費,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各鎮(街道)、村(社區)政績,作為各級領導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的標準,并占一定的比例分值。二是堅持屬地負責制,從村內到村外,從廠區到社區,從大街到小巷,從道路到農田,從陸地到水面,明確責任,專人負責,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三是簽訂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環衛主管部門與各村(社區),各村(社區)與轄區各單位、村(居)民小組簽訂責任書,搞好考評,及時向社會通報。
(二)整治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設施裝備全面到位。
整治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鎮村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綠地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要在20__年8月底完成。二是鎮(街道)生活垃圾填埋場,按標準進行評估、整改,采用粘土覆蓋,配有消防設施,達到無蚊、無蠅、無鼠,無人員分揀垃圾及居住。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有關標準和要求。三是鎮(街道)的中心區新建公廁要達到國家一類標準,改造公廁不得低于國家二類標準,環衛設施標志牌、指示牌要統一設計制作,實行免費開放使用。四是殘破、生銹等不符合標準的環衛運輸車輛,禁止裝運垃圾進入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無證、無牌、報廢車輛禁止上路運輸;現有的垃圾運輸車輛要全機更新改造,加裝密閉裝置,在20__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和更新工作。五是各單位、門店、住戶必須配備統一密閉的垃圾容器,環衛部門落實上門收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無垃圾散落污染。村(社區)建有一座達二類標準以上公廁和一座符合標準要求的垃圾轉運站或固定垃圾收集站。六是按照《城市基礎設施設置規劃規范》設置果皮箱。
(三)整治日常管理制度,實現環境衛生明顯改善。
整治日常管理制度,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道路保潔管理。道路(含街巷)無亂堆放、亂倒垃圾、亂拉線纜、亂張貼廣告、亂掛衣物、亂擺亂賣;路面無垃圾、無雜物、無污水、無渣土、無衛生死角,內街小巷有人清掃;垃圾隨產隨清。二是臨街門店管理。簽訂臨街商鋪、單位“門前三包”責任書,監督和檢查制度,做到定人、定崗、定責,臨街商鋪、單位門前無亂丟垃圾、亂張貼、亂堆放物品、亂停車;輛、亂掛衣物,修理店門前無明顯油污,綠化設施良好。三是“牛皮癬”整治。建立城監、工商、通訊等部門聯動的城監制度,定期組織綜合治理,設立專門部門跟蹤追查和舉報機制,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亂張亂貼行為進行查證處罰,電視報紙等宣傳媒介進行曝光,使城市“牛皮癬”有較好整治。四是下水道管理。下水道密封,水道暢通,內街全部硬底化,環衛保潔良好。五是公園、廣場、道路、景點的綠化養護,綠地內沒有紙屑、膠袋等雜物,沒有黃土地、垃圾亂丟現象,綠化植物無缺株、死株,無折損,無病蟲害,生長茂盛,整齊美觀。六是魚塘、河涌要按照“誰承包,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未承包的魚塘、河涌由村(居)民小組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負責,達到無臭味,無水面漂浮垃圾。七是工廠園區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落實衛生檢查制度,確保整治衛生。八是“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插花地、交叉地、待建地、預留地、建筑工地等沒有衛生死角,村內家禽、牲畜無散放消除“四害”;建筑工地封閉施工,進出口混凝土硬化處理,施
工現場和辦公、住宅、休息場所有專人管理,定期清潔消毒;落實殘墻斷壁、殘舊廣告招牌、管線的治理工作,做好建筑物外墻、玻璃幕墻、門窗的清洗和樓頂衛生死角的清理。九是照明設施完好,路燈亮燈率達98。十是加強環衛宣傳工作,落實環衛宣傳專項經費到位,設市容環衛宣傳公益廣告牌,有電視、報紙等形式宣傳環衛知識,曝光環境衛生“臟、亂、差”和“六亂”現象,設置環境衛生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四、整治范圍
在全市__個鎮(區)__*個村(社區)范圍內全面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驟
各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分步實施,梯度推進,全面整治。整治工作分為五個步驟:
(一)動員準備階段。成立市、鎮(街道)領導小組,為統籌開展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各項工作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市和各鎮(街道)分別召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動員大會,部署整治工作;印發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整治工作目標、內容、步驟和工作要求,為全面鋪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做好組織準備、政策準備、方案準備和輿論準備。各鎮(街道)要根據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相應地召開村(社區)、村(居委)整治環境工作動員會議,進行廣泛宣傳發動,明確整治內容和要求,提高整治環境衛生的認識,形成一個有聲有色的整治環境衛生行動。
(二)綜合整治階段。8—12月,各鎮(街道)要加強工作具體領導,集中主要精力和人力,按照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內容、要求,認真進行環境衛生工作的全面整治,確保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三)查漏補缺階段。20__年2月底之前,各鎮(街道)、村(社區)對照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內容要求,進行自我檢查,查漏補缺,對未達到整治要求的要認真進行整改,進一步推進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深入。
(四)組織檢查階段。20__年4月中旬,各鎮(街道)組成檢查小組,按照相關標準,完成整治環境衛生自檢工作,并形成書面總結匯報材料,上報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__年5月,市組織檢查小組對各鎮(街道)進行逐一檢查。
(五)總結匯報。6月底前,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作全面總結并上報總結材料。
五、組織機構
成立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__*副市長任組長,__*、__*任副組長,市城管局、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主要領導任成員,統一組織領導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
各鎮(街道)要成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副書記或副鎮長任組長,公用事業服務中心主任任副組長,城建、城監、工商、環保、環衛等部門領導和各村(居)民委員會主任任成員,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本鎮(街道)的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有條件的村(社區)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村(社區)的整治環境衛生工作
六、責任分工
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領導、部署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開展,研究解決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組織制訂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方案;負責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調查研究,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進展情況,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按照屬地負責原則,領導、部署本區域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研究和解決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按時報送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進展情況。
市城管局負責牽頭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和鎮(街道),制訂整治工作方案,落實整治措施,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和信息報道等工作。市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依各自職責做好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協助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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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環境衛生專業機構的基本任務是:運用環境衛生學以及其它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技術,開展生活環境因素對人群健康影響的調查研究,掌握轄區內環境因素的衛生特征和人群的健康狀況;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行使衛生監督權,根據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衛生法規、標準,開展環境衛生監測監督,達到改善生活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第四條本條例由衛生部制訂、頒發,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實施。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
第五條縣、區級環境衛生專業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一)對縣、鎮、鄉、村建設規劃,小區規劃,小型建設項目,街道、鄉鎮企業,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及生活服務性行業,城鄉廢棄物處理等實施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
(二)收集整理轄區生命統計資料和其他環境、社會資料。結合本地區特點,開展生活環境對人群健康效應的監測和調研工作;
(三)對農村供水、糞便無害化處理進行衛生技術指導和衛生學評價;
(四)對鄉村、街道醫院等的基層衛生防病組織進行環境衛生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地、市級環境衛生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一)制訂轄區環境衛生工作計劃,組織、指導區、縣級環境衛生專業機構開展各項環境衛生工作,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二)參加制定轄區的環境衛生法規,為當地政府當好參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關衛生要求,工作規范和實施細則;
(三)組織各區縣環境衛生專業機構,共同做好轄區內生活飲用水及水源地、公共場所和服務性行業生活居住區室內外空氣等環境質量的經常性衛生監測監督和環境污染急性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
(四)結合轄區生活環境問題,開展人體生物材料監測和環境衛生調研工作,提出改善生活環境質量,保護人群健康的措施和對策,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五)收集、整理、分析轄區生命統計資料,環境污染的健康效應監測資料,并按期填報“環境污染與人群健康監測報表”;
(六)對城市建設規劃、大中型建設項目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
(七)對進入生活環境的主要日用品進行衛生學評價;
(八)開展環境衛生宣傳,技術、咨詢服務。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衛生專業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一)制訂本地環境衛生規劃,組織指導下級環境衛生專業機構開展環境衛生監測、監督、調查研究、科研工作,統一評價指標,實施質量控制,定期進行業務考核。有計劃地對本省環境衛生專業人員進行在職業務技術培訓,提高環境衛生專業隊伍的素質;
(二)參加制定本地區的環境衛生法規,制訂有關地方性環境衛生標準、規范、程序、建立健全環境衛生工作常規、基礎檔案;
(三)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居民健康狀況、人體生物材料,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和服務性行業、生活居住和風景旅游區的衛生監測監督和環境流行病學工作;
(四)對城市建設規劃,大、中型建設項目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積極參與環境影響的醫學評價;
(五)收集、整理、轄區生命統計資料、環境與人群健康效應監測資料,分析環境健康效應動態變化,提出改善生活環境質量,保護人民健康的措施和對策,包括環境病的防治等,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六)對進入生活環境的主要日用品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
(七)開展環境衛生技術咨詢服務。逐步建立健全環境衛生信息系統。
第八條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的任務和職責:
(一)組織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環境衛生監測、監督、調查研究工作,協助各地解決工作中提出的技術問題;
(二)參加全國性的環境衛生法規,標準的起草、制訂、修訂工作,負責提出全國環境衛生監測規劃。組織協調全國性協作任務;
(三)定期向衛生部報告全國環境衛生監測工作,為國家制訂環境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咨詢意見;
(四)研究制訂全國環境衛生工作程序和技術規范,統一全國性的環境衛生監測、檢驗方法,開展質量控制活動。研制有關儀器;
(五)建立中心數據庫儲存全國環境衛生資料。在現有基礎上初步建立全國性計算機網絡,組織指導全國科技情報交流工作;
(六)組織出版全國性環境衛生年報;
(七)通過協作,舉辦培訓班,討論會等方式培訓省級環境衛生技術人員;
(八)研究環境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的早期指標,研究健康效應及評價方法。
第三章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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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應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和《辦法》,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執法職責,也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宣傳、建設、環衛、規劃國土、環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產、園林、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及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部門應高度重視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加強環境衛生發展預測,改進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改革,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設施或封閉陽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條幅、板房、電話亭,搭建臨時設施或占用公共場地施工,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廣告設施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廣告牌等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貼、亂刻、亂畫,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區內亂貼、亂發各類宣傳廣告。
第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主辦單位應定期檢查,及時維護。經批準在市區設置經營性條幅廣告的,懸掛時間不得超過5天,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清除時不得遺留垃圾。
第十四條在城市進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現場的物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污水、渣土應當及時清理、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申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時恢復原狀,市容和環衛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城市沿街臨時攤點和節假日從外地來的經營攤點、貨車,由城管部門在委托權限內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進行選址、定點、辦證和收費。各類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嚴禁違章占道,亂搬、亂放,銷售瓜果、蔬菜的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市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其它有礙市容、交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城市內樹木、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定期修剪、刷白和噴藥,防風林帶的環境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清掃、清運,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樹葉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七條嚴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各種物品,不得在林帶內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垃圾清運許可證。開工后產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傾倒。建筑施工單位需自行安排處置場地或需要回填的,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統一安排,否則按亂倒垃圾論處。改建、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裝璜垃圾等要按規定的時間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十九條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車容整潔,嚴禁拋灑、滴、漏、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道路清掃、保潔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規范作業,保持路面的清潔衛生,清掃的垃圾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垃圾清運應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應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履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做好本單位辦公區、廠區、經營區等地的環境清掃工作。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必須將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倒垃圾,不得阻礙垃圾清運,不得在環衛設施內翻揀廢品。
醫療衛生、生物化學制品等單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動物尸體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廢棄物,必須按照標準處理,嚴禁任意棄置或倒入垃圾房內。
第二十四條城市公共廁所應按建設部《公共廁所管理規定》達標。公共廁所應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滅蠅、消毒。符合條件的公廁,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按標準收費。商場、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廁所,由所在單位負責做好保潔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從事飲食、理發、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務行業的經營店鋪,必須具備室內排水設施。無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整改,否則不許營業。夜市(早市)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市夜市(早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凡經營農副產品的個體工商戶應逐步實行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各類經營攤點必須配備“五個一”(一把掃把、一個垃圾桶、一個簸箕、一塊抹布、一把蒼蠅拍),并做到隨時打掃,保持攤位周圍清潔,不準亂扔亂倒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城市居民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冬季掃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劃分及監督檢查。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須按照“冬季掃雪打冰責任書”要求,在雪停24小時內及時清除責任路段或責任區冰雪。居民區內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九條從事清掃保潔、沖洗車輛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服從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要按照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大型集貿市場建設等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垃圾房、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點等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其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驗收須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項目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城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垃圾,使用垃圾消納處理場所的應按規定標準交費。
第三十二條按城市規劃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多層和高層建筑應修建垃圾貯存設施和清運車通道。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通道暢通。
城市居住區或人流集中地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等環衛設施。存放各類垃圾的環衛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任何人不得焚燒垃圾和亂倒污水。
第三十四條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垃圾處理場場地和設施,不得妨礙垃圾處理工作,嚴禁在垃圾場放養牲畜。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收費,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按照環境衛生工作的分工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會負責收取轄區內居民個人、暫住人口(含外來人員)的衛生費及居民裝璜房屋的垃圾代運費。
(二)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委托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企事業單位、店鋪等“門前三包”區衛生費(學校三包區衛生費減半),轄區內各單位、各行業的室內衛生費,以及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的衛生費。
(三)經營者在申辦攤位證時,應按規定向城管部門繳納衛生費。對拒不繳納衛生費、有償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個體經營戶、企事業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隨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確定)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完成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護墻、不做遮擋,不按規定清理、清運污水和渣土,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撤,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處以警告、罰款:
(一)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環衛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對達不到城市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處以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總造價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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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范圍
各鎮鄉(街道)所轄行政區域。
三、考核內容
考核基準分為100分,具體分值設置如下:
(一)組織領導(10分)
1、組織建設(4分)。成立并及時調整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1分,未成立并未及時調整的,該小項不得分);領導小組認真研究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有記錄(1分);有常設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0.5分);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規定,組建數量足夠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隊伍(1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小項分值);開展業務培訓,有記錄(0.5分)。
2、制度建設(4分)。有年度工作計劃、總結(1分),有中轉站管理、清掃保潔管理、垃圾清運管理、環衛基礎設施管理等規章制度(0.5分,制度每缺一項扣0.1分);環境衛生管理納入村規民約(0.5分,村規民約每缺1個村扣0.1分);制訂有設置合理、內容完備、考核嚴格的鎮村二級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對包括鎮分管領導、環境衛生管理機構、駐村指導員、村干部在內的對象進行考核(2分,無考核辦法不得分,考核每缺一個環節扣0.5分)。
3、資金落實(2分)。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落實(1分);環境衛生管理日常運行、維護資金落實(1分)。
(二)基礎設施(8分)
1、建設數量(4分)。原則上,集鎮主次干道上的垃圾收集站房按服務半徑不超過70米設置一只,住宅區按每60戶左右設置一只;行政村按每30戶建設一只垃圾收集站房,自然村無論住戶多少,必須設置一只以上垃圾收集站房。垃圾桶、廢物箱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要求設置;實現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全覆蓋,不留盲區。設置不足的,垃圾站房每發現一處扣0.2分,垃圾桶和廢物箱每發現一處扣0.1分,扣完為止。
2、建設質量(1分)。要求做到密閉、牢固、美觀且有足夠容量(凡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集鎮封閉式垃圾站房數量占總量的95%以上,行政村封閉式垃圾站房數量占總量90%以上,每低5個百分點扣0.1分,扣完為止。
3、建設布局(1分)。垃圾站房不得設置在水庫、江河、溝渠、池塘等水源(水體)旁邊;不得在河岸、溝渠上方懸空建造;確因選址困難的,站房設置位置與水庫、江河、溝渠、池塘水岸距離不得小于2m;此前已建的垃圾站房應易地改建或增補隔離措施。不合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扣完為止。
4、維護(2分)。垃圾站房、桶、廢物箱無殘缺、破損,外體干凈,完好率不得低于95%。破損嚴重未及時維修(更換)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完好率低于限值的,該項不得分);外體不干凈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扣完為止。
(三)清掃保潔(42分)
1、集鎮清掃保潔(22分)
1)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2)公共場所(區域)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3)水體和堤岸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明顯懸掛垃圾的,每處扣0.5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4)特殊區域位置及設施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本項考核項目共計22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2、行政村清掃保潔(20分)
1)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2)公共場所(區域)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3)水體和堤岸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明顯懸掛垃圾的,每處扣0.5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4)特殊區域位置及設施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本項考核項目共計20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四)收集運輸(25分)
1、垃圾收集量考核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費用實行以獎代補的政策意見》(諸政辦發〔2009〕43號)精神執行。
2、垃圾收集運輸管理(20分)
1)居民應將生活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容器內,隨意亂倒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垃圾收集容器內垃圾應及時清運干凈,做到日產日清。垃圾站房內留存垃圾原則不超過50斤(目測)。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5分。
3)保潔員將清掃收集的垃圾運送到規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內。垃圾清運人員應將垃圾收集容器內垃圾運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轉站內。發現亂倒亂堆的,每處(次)扣0.5分。
4)垃圾收集人員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場地,做到車走地凈,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周圍干凈整潔,無散存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容器內外應定時噴灑消毒、滅蚊蠅藥物,防止蚊、蠅孳生。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5分。
5)收集到垃圾中轉站內的垃圾應傾倒在中轉站垃圾壓縮槽內,不得擅自將垃圾亂倒亂堆在中轉站內其他區域。發現亂倒亂堆的,每次扣0.5分。
6)垃圾收集運輸過程中必須實行密閉運輸,或用密封裝載箱,或用篷布覆蓋,防止拋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發現未實行密閉運輸的,每次扣0.5分。
7)鎮鄉(街道)垃圾收集、清運工作擅自歇業、停業并由此影響全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8)嚴禁焚燒垃圾。發現焚燒垃圾的(發現現場焚燒或查實垃圾站房內有明顯焚燒垃圾痕跡的),每次扣1分。
本考核項目共計20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3、垃圾中轉站管理(5分)
1)中轉站垃圾應當日轉運;站內垃圾積存不得超過一個壓縮塊。除特殊原因以外(機器檢修、停電等),垃圾在中轉站內滯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未按要求處理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2)有專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有序整潔;內外場地整潔,無撒落垃圾和堆積雜物,無積留污水。不符合標準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3)室內通風良好,無惡臭;定時噴藥滅蚊蠅,防止蚊蠅孳生。發現一處不合標準的,扣0.5分。
4)垃圾中轉站垃圾滲濾液統一運至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不得滿溢和隨意排放。發現滿溢或亂排放的,一次扣2分。除此以外,還將遞交市環保局依法查處。
5)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要求,垃圾中轉站必須建設(改建)容積大于6立方米的垃圾滲濾液儲蓄池;配備密閉的、雨污分流的垃圾滲濾液管網。未按要求建設(改建)的,扣1分。
本考核項目共計5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4、特別規定
鎮鄉(街道)和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必須嚴格按片區實施垃圾收集、清運。嚴禁擅自將本片區范圍內垃圾運往其他垃圾處理廠(場)處理;一旦發現此類現象,屬垃圾收集、運輸企業責任的,中止該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輸資格;屬鎮鄉(街道)責任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在一年時間內不得享受市政府“以獎代補”政策。
(五)垃圾質量(5分)
運送到垃圾焚燒處理廠處理的垃圾為可焚燒處理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廚余垃圾、廢紙、廢塑料、廢木器、草葉、樹干等,以及可以焚燒處理的商業廢棄物(包裝材料等)、一般企事業單位生活廢棄物、無毒無害的工業廢棄物(如大唐的襪業、三都的貢緞、楓橋的襯衫等邊角廢棄物)。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棄物(如醫療垃圾、廢舊電池、有毒有害工業廢棄物等)、不可處理廢棄物(如大石塊、碎磚瓦、建筑裝潢垃圾等)以及木床、席夢思床墊、沙發、廢棄電視機等大件垃圾運往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每發現一次扣1分。
垃圾質量標準考核,由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垃圾焚燒處理企業每季度匯總一次。
本考核項目共計5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六)不定期考核(10分)
1、暗訪督查。為充分體現不定期考核的公平性、公正性,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應組織對每個鎮鄉(街道)開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暗訪、督查。根據“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清掃保潔”、“垃圾收集運輸”、“垃圾質量”等考核內容要求和分值設置,隨機抽查考核。一個季度內,當暗訪、督查次數在兩次及以上時,以累積扣分法計入該鎮鄉(街道)本季度的考核結果。
2、市民通過電話、上訪等形式向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環境衛生管理情況的,經查實,每次扣0.5分。同時,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書面通知相關鎮鄉(街道)及時整改。鎮鄉(街道)在3個工作日內整改無效的,經查實,每次扣1分。
3、被各級新聞媒體曝光存在環境衛生管理狀況差的,每次扣1分。影響較大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取消該鎮鄉(街道)該季度“以獎代補”資格。
本考核項目共計10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七)獎勵
1、獲省級“衛生鎮”榮譽稱號的鎮鄉(街道),該季度環境衛生管理質量考核加3分。
2、獲國家級“衛生鎮”榮譽稱號的鎮鄉(街道),該季度環境衛生管理質量考核加5分。
3、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受紹興市級新聞媒體表揚的,在該季度考核中加1分;受省級以上新聞媒體表揚的,在該季度考核中加2分。
4、由鎮鄉(街道)提供獲獎、受表揚的相關材料,每季度匯總一次;當季度獲獎、表揚,當季度兌現獎勵。
四、考核辦法
(一)考核形式: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結合形式進行考核。
1、定期考核:由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于每季度末對各鎮鄉(街道)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測評。定期考核采用查管理現場、聽村民反映、聽工作匯報、查檔案資料等方式進行。第四季度考核作為年終考核,匯總參考前三個季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結果,得出年終考核結果并報市委、市政府作為鎮鄉(街道)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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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獨立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城市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應當保持整潔,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隔音、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有效。窨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城市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經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阻礙。
第十八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配建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鄉接合部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尊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逐步推行機械化作業,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城區主干道、廣場和繁華地區應定期進行水洗除塵,清掃作業和垃圾清運應在夜間進行。
第二十三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廢電池、廢電器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回收和處置義務。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車站、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五)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第三十二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家禽家畜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粗暴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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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環境衛生,組織制度與制度建設、道路保潔、環衛基礎設施、長效管理及日常保潔。
二、考核對象
全鎮5個行政村。
三、考核標準
(一)保潔人員數量。各村保潔員人數按本村戶籍人口每1000人配備3名保潔員的標準配備(市場化保潔模式的行政村除外),自然村較多的村應視情合理配備保潔員。
(二)保潔范圍。主干道及村內公路道路、公共場地清掃保潔情況;公路兩側建筑物、堆放物、雜草保潔情況;綠化帶及空閑地衛生保潔;公廁衛生保潔情況;溝溪保潔;房前屋后及其它有關環境衛生等,做到保潔范圍全覆蓋。
(三)保潔時間。保潔人員每天保潔時間至少要達到6小時以上,按實際情況確定起止時間,確保衛生清潔常態化。
(四)環衛設施。鼓勵各村改建標準化中轉站,公共場所配足垃圾箱,每戶配備一只垃圾桶,每位保潔人員配備一輛垃圾專用車,并著裝作業。
(五)責任落實。各村應合理劃分保潔人員責任區塊,重點加強主干道保潔管理,實行保潔人員公示制度。建立村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并制定考核辦法,每周進行一次檢查,保潔人員報酬和考核掛鉤。
四、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平時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法。檢查考核評分標準按照《大隱鎮行政村環境衛生檢查考核細則》(詳見附件)執行。
(一)平時檢查
平時檢查分為自查和聯合檢查兩種方法。自查由村兩委主要負責人自定時間,要求每月至少檢查一次,聯合檢查每季一次,由鎮政府抽調相關工作人員組成督查小組定期督查,對未及時或未按規定要求整改到位的,在當月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考核計分
社會事務辦在每季度根據對各村平時檢查和平時督查考核成績進行匯總,按平均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名。評出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含80分)至90以下為良好、70分(含70分)至80分以下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為不合格。考核結果與下撥的環境衛生工作經費掛鉤。
五、考核要求
在平時檢查考核中,嚴格按照《村環境衛生檢查考核細則》執行,如在督查中發現弄虛作假、保潔時間不夠、打人情分等問題,收回補助資金。
六、獎勵補助標準
1、對各村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季度達標綜合考核。凡季度綜合考評分在90分以上的村,鎮按行政村所付保潔員工資總額的40%進行補助,考評分在80—90分的村按行政村所付保潔員工資總額的30%進行補助,考評分在80分以下的行政村按保潔員工資總額的20%進行補助,70分以下不作補助。上述最高補助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以保潔合同和村支付憑證為依據)
2、配備人數的確定。按戶籍人口和實際區域面積核定,芝林村最少配備保潔人員為4人,章山村最少配備保潔人員為6人,云旱村最少配備保潔人員為4人,大隱村最少配備保潔人員為3人,學士橋村最少配備人數為6人,各村人數達不到上述標準不予補助,河道保潔人員鎮農辦已作補助,不再重復補助。
3、凡建造標準化垃圾中轉站、三格式公共廁所須經鎮環衛所備案、審批并驗收,中轉站按實際建造總額給予50%的資金補助,公共廁所按每坑位1000元補助。(憑村級協議及實際結算支出帳務數下撥)。
七、補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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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公安、拆遷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五條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規劃定點;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意見。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須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在中心城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執行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第八條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大中型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灑水(沖洗)車供水器以及舊城區內未改造的區片和城市道路兩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維護管理;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廢物箱及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或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補建或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建環境衛生設施或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小區不得交付使用。
小區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的規定移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移動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免交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第十三條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由投資者經營管理。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兩倍,增加部分可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投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出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經營管理權,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方所得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或無故不正常使用的,責令管理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占壓)、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篇13
二、考核主體
鎮村莊環境整治和垃圾集中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考核辦法的實施主體,負責對各單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三、考核對象
各村(居)
四、考核資金
參照區政府考核要求,從2015年起,鎮政府安排專項資金,作為村居保潔員日常管理、垃圾處理、收集、環境衛生整治考核等資金。各村居分別上交鎮財政1.2萬元,作為本年度鎮環境衛生整治及垃圾處理工作保證金,由鎮財政統籌管理,按考核結果每月退還保證金。村居主要領導上交2000元、駐村領導上交2000元、駐村干部上交1000元作為保證金。年終,根據考核結果,對完成任務的單位,鎮工作領導小組全額退還保證金并按照1:1比例獎勵個人,獎勵資金由鎮財政支付。請各村居按照要求,2月25日前,將保證金交至鎮財政所。
五、考核方式
1、鎮環境整治和垃圾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鎮環衛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對全鎮環衛工作進行督查、檢查、指導和考核。
2、檢查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每月集中檢查相結合的形式,按照分類、分項、分階段督查,定期和不定期對各責任單位環境衛生整治和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各村(居)收集的垃圾是否定點存放,每村居要在主要干道確定2—3個堆放點,不準露天堆放,配合鎮轉運車輛做好垃圾上車及清理工作;村居范圍內無白色垃圾;各村居小組整潔有序;各村居每月集中整治兩個小組;各村(居)負責所轄范圍內環衛保潔及保潔員日常管理情況。在檢查過程中,各村居每發現垃圾未及時清理一處扣5分、垃圾池外溢一處扣5分,多次通報未清理一處扣30分。平時檢查由鎮環境整治和垃圾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
3、督查評分為百分制,最終得分60分以下扣除本月村居全額環境衛生保證金及村居負責人全額工資,60-70分扣除本月村居環境衛生保證金500元及村居負責人工資150元,70-80分扣除本月村居環境衛生保證金300元及村居負責人工資100元,80-90分除本月村居環境衛生保證金100元及村居負責人工資50元,90分以上不扣除相應資金。各村居每月平時檢查得分占總分的30%,集中檢查占70%,當月考核得分為上述兩項分值之和。
4、被區督查組通報一次扣除本月村居環境衛生保證金500元及村居負責人工資150元,市督查組通報一次全額扣除本月村居環境衛生保證金及村居負責人全額工資;群眾投訴一次,經查實,扣除本月村居環境衛生保證金200元及村居負責人工資100元;一月被投訴三次以上,經查實,全額扣除村居環境衛生保證金及村居負責人全額工資。
4、每月檢查情況和考核結果以通報的形式報送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并在鎮政府大屏幕上公開曝光。
5、每月鎮環境整治和垃圾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出具處罰通知單,分別送達各成員單位,鎮財政所根據處罰通知單,將處罰直接從各村居工作保證金中扣除,每月兌現一次,年終村居生活垃圾處理工作考核得分計入鎮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六、考核兌現
從鎮財政拿出專項資金按月兌現鎮環衛工作質量考核,每月考核兌現到位,單獨拿出5萬元作為年終鎮環境衛生和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總結表彰獎勵資金,獎勵辦法另行制定。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工作重點考核各村居保潔員日常管理情況,主次干道沿線環境衛生及各村居村莊整治情況。每月考核排名情況作為年終評先評優重要依據。每月觀摩結束后,根據各村居整治程度和觀摩效果兌現獎金。
七、考核標準
(一)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
各村居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明確一名副職干部具體負責該項工作。建立“戶分類、組保潔、村居收集、鎮轉運”的運行模式,2015年2月開始考核。
(三)加強隊伍建設
1、要確保每組一名保潔員,需更換的要提前三天與鎮環衛辦聯系,做好臺賬;一名垃圾轉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