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我們為您整理了13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供您借鑒以豐富您的創作。它們是您寫作時的寶貴資源,期望它們能夠激發您的創作靈感,讓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的法律幫助,以維護其法律賦予的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司法救濟保障制度。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要同時符合兩方面的條件,一是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二是申請的事項在政府規定的范圍之內。根據法律援助概念及《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政府用來衡量申請人是否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狀況的標準。通過多年來法律援助的實踐經驗,對法律援助的經濟狀況標準做以下見解。
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對接受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審查,以至最后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核心工作,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重要的內容。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經濟條件的依據,直接決定申請人能否獲得法律援助。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標準后,一方面決定了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權利的人群;另一方面影響了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投入。可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對政府、對老百姓來說都是意義重大的,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時經濟困難標準的制定也更有利于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人做到更好,更快捷的法律援助。
對于法律援助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條例》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作出了抽象性和授權性的規定。《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該條規定確定了法律援助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同時也意味著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是申請人經濟困難,除此之外,《條例》沒有對“經濟困難”的標準作出具體的規定。但“經濟困難的公民”是個抽象的概念,不便用于實踐操作,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我國現行的經濟困難標準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初期階段,法律援助的探索剛剛起步,機構、隊伍的建設還很不完善,政府對法律援助的認識和投入還相當有限,老百姓對法律援助的知曉率不高的情況下,我國各地在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確定上比較簡單且趨同,通行的做法基本是以當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為標準,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收入低于這個標準的就被認為是符合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在法律援助運行的最初的幾年中,由于這種選擇顯得直觀和簡單,法律援助機構在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審查時顯得可操作性強,因此被絕大多數省市所采用。然而低保相對于是否應該受到法律援助筆者認為還是有很大差距的,舉例說一下,現在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為220元,而相比之下縣城可能還要再低一些,而律師的收費標準與之相比卻不成比例,遠遠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甚至現在連一個小小的咨詢、代書費都達到了百元以上。而如果只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這部分人享受法律援助,那么勢必還有相當大一部分人請不起律師,也就是說即使收入遠遠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公民,要從法律服務市場上購買到法律服務也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制定一個符合各地情況的經濟困難標準就更是迫在眉捷。這也就要看政府如何來制定這個經濟困難標準,以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篇2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篇3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二)我國法律援助現狀
從我國目前實施法律援助的情況看,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機構中配有執業律師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種模式,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每年完成規定的法律援助任務。第三種模式,各種社會團體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婦聯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種模式,各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組織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們向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構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到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二)適當擴大應當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
討論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的擴大首先應該考慮擴大應當指定辯護適用對象的范圍。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一般對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國的律師辯護資源相對有限,不可能能夠滿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關標準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師辯護資源投入給最需要該資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國際范圍內,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一,律師的發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聯合國設立了一個較為模糊的標準,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國的凡被告人可能被處1年以上監禁就屬“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實踐而言,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的準則及有關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雖然考慮到我國現行刑法中用多達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強,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范疇,而且限制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考慮到死刑的適用范圍呈減少趨勢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呈增大趨勢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對此項條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諸多條款中都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所以筆者建議把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司法利益有無需要的分水嶺,并等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擴大。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保障機制
可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師在結案時,交給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詳細的結案報告匯報具體的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會談的次數時間,調查取證的次數與證據的數量,閱卷的次數,出庭的次數。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才予以結案,并給予相應的援助補償。這種監管方式給援助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個量的要求,但尚難于在質的方面進行監督。筆者認為,對此可從兩個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師始終與當事人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當事人對援助律師是否盡職盡責履行其援助義務具有最直觀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機構可向當事人征詢有關援助最基本的情況,再要求援助律師作一個總結,兩相結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作為整個庭審的主持者,并具有專業的知識,在結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標準對援助者作一個評價將客觀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實面貌。通過以上過程,將會把法律援助納入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之中,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構建滿足西部及貧困地區律師需要的律師制度
按照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律師職業現狀,由于合格專業律師的匱乏及地方財政的窘迫,實施法律援助有相當的困難。而按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的發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專業律師的缺口將越來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為西部及貧困地區提供律師新生力量,隨著律師“孔雀東南飛”現象的加劇,不發達地區最基本的法律服務的需要將都很難滿足。我們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試降低分數要求,而是要根據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現實需要來完善現在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對既會漢語又懂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頒發民族地區律師資格證的辦法,增加滿足少數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師數量。同時,可以鼓勵各社會團體參與到法律援助當中來。在我國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準入標準的同時,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參與群體。
三、結語
我國特別是貴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對當事人造成權益損害的漏洞。正值《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暨貴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際,筆者從外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通過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進而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謂挑剔以期進行完善。通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法律援助的質量等方面進行改進,從而進一步構思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參考文獻
[1]張耕主編,《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篇4
法律援助,是利用公共資源成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對無力承擔法律服務代價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代價低廉的法律服務。2002年,司法部、頒布《關于實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計劃的通知》,2005年再次下發《關于實施西部基層法律援助志愿服務行動的通知》,此后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在全國遍地開花,成為社區法律服務的一支生力軍,為建設平安社區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大學生法律援助,是高校大學生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活動。近年來,各高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積極參與到平安社區建設當中,在普及法制宣傳、援助弱勢群體和維護司法正義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績,這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首先,將知識理論與實際運用緊密集合,與課堂教學相輔相成,彌補傳統法律教育教學的不足,提高了大學生的法律運用能力;其次,學生在法律咨詢、法治宣傳、個案辦理、調查取證、分析討論等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中,能夠從實踐中學習法律知識,加深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從而鍛煉了學生的心理素質、語言表達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增強了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培養了他們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另外,大學生法律援助進社區,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法律援助資源的不足,從人員配置上緩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為專職從事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減緩了工作壓力。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參與平安社區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無政策規范,管理機制不健全
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群體的發展必定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出臺了一些有關法律援助的政策,但對于大學生這個特殊的主體,具體的規定幾乎是缺失和空白的,這不利于規范大學生法律援助的行為,也不可能很好地保護相關主體的權益。比如,大學生參加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什么樣的資質條件,這需要一個可以量化的、嚴謹而明確的標準,不能沒有專業知識積累光憑一腔熱情就參加;怎樣規范化地對他們進行崗前培訓,讓他們掌握基本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大學生的工作效果如何評估和考察、怎樣懲戒和獎勵,怎樣考察他們是否真正具備了處理實際法律問題的知識水平和能力以及是否讓當事人滿意等等。還有,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大多是依托高校成立的社團組織,成員參加活動的積極性來自于個體的興趣與新鮮感,缺少相對應的規章制度加以管控,這就造成了成員流動性大、組織管理松散等特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參與平安社區建設的穩定性。
(二)大學生志愿者的專業知識水平較為欠缺
參與平安社區建設的法律援助服務對大學生的專業知識和人格素養有較高的要求,這需求參加法律援助的大學生不但要具備一定的知識積累和理論深度,還要具備較好的社會實踐能力和人際交流技巧,具有將理論轉化成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但就目前情況來看,很多參與平安社區法律援助的大學生處于一個知識初步積累的時期,還沒有構建起一個相對完整的知識結構體系,自身的綜合素養并不足以勝任法援工作,有時候對于援助對象所提出的咨詢問題和復雜狀況,難以有效地溝通,并提供令其滿意的答復和對策,更不要說一對一深入跟蹤具體案例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當事人對于大學生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和權威感,因此,參與法律援助的大學生需要進行資質的篩選和進一步的培訓,進一步提高法律實務能力。
(三)缺少和其他力量的溝通合作,資金較為匱乏
在大學生參與平安社區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常常遇到各種問題需要外部資源和力量的支持,這是靠一己之力很難完成的。比如很多法援案例會涉及到到其他部門查閱資料、翻閱檔案,或者需要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的配合,這時候“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就比較尷尬,因為大學生在實際從事法律援助的活動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和角色保障,所以很難得到相關人員的積極配合。這時候,如果沒有社團機構出面去和法律援助相關力量進行溝通,或者得不到政府、法律人士的有效幫助,工作就很難繼續開展下去。這不但增大了法律援助的難度,而且很容易挫傷大學生的積極性。另外,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是在高校社團的組織之下運行,并不帶有盈利的性質和功能,其運轉資金主要靠學校撥付的社團經費。在法律援助的實踐過程中,常常需要購置基本的辦公用品、租用一些場所作為活動場地,有時候調查取證需要差旅費、活動需要宣傳費等等,一旦資金短缺,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正常的開展,也會降低援助活動的質量,導致援助活動缺少長期性以及穩定性,降低有需要的當事人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的認可度和信任度。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和平安社區的建設的實踐探索
(一)從制度層面形成保障、支持與激勵機制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婦女兒童法律維權中心兩個法援機構,面向社區居民、工地工友、留守兒童及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通過法律宣傳、法律咨詢、法律幫教、法律講座及案件等方式和清浦社區進行平安共建活動。為確保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團隊的相對穩定和后繼發展,經過幾年的探索,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經形成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和穩定化的工作隊伍,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支持與激勵機制以及對大學生志愿服務團隊的監督和評估機制,如制定了《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援助制度》、《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討論制度》,開通了“江蘇財院法律援助中心”網站、“法律援助之聲”廣播等等。這些制度中,既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內部的考勤監督和考評,也包括社會群眾對于大學生服務活動的監督和評估。
(二)構建穩定的社區法援基地,多方聯動,搭建志愿服務的平臺
不同的社區存在不同特點,法律援助和平安社區建設的連接點也會有所不同。淮安市清浦區,也稱為清江浦,明清時,與揚州、蘇州、杭州并稱運河沿岸“四大都市”,文化底蘊較為深厚,人民生活較為安定,社區居民比較關注自身的社會地位、注重自身價值,法律維權意識較高,但是也存在民事糾紛、社會治安事件,以及弱勢群體的幫扶等等。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的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在分析清浦社區特征的基礎之上,積極尋求和政府部門的合作,加大創新與探索力度,多方聯動、因地制宜、整合資源、協調關系,在公共服務的內涵和外延中尋求法律援助服務和平安社區建設的結合點與切入點,建設有效的服務載體,形成穩定長久的工作機制,同時利用新媒體力量,樹立典型、宣傳事跡、倡導志愿精神,動員社會各界為支援服務提供財務、資金、關系和場地等多方面的支持,進一步整合服務資源,壯大服務力量,形成全新格局。
(三)打造法律援助特色活動,形成品牌效應
大學生青春蓬勃,社會信任度高、親和力強,在平安社區的建設中,容易與公眾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因此,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法援機構與清浦社區共同打造了一系列的法律援助特色品牌項目,如推出了“大學生法律宣講團”,讓經過業務培訓的大學生走進社區、公園、廣場,將法律基礎常識送到公眾身邊;成功組織了“以案說法”系列講座,在高校的禮堂、商業中心的演出臺和社區活動中心進行了巡回的案例宣講;打造了“創新型法律援助宣傳模式”,使得新媒體態勢的法援呈現出時代的特色。近兩年來,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法援機構在清浦社區開展普法講座和法制宣傳活動百余場,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近千人次,法律案件50余起。法援中心先后被淮安市團委授予“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被淮安市司法局評為“優秀社會法律援助機構”,被江蘇省司法廳表彰為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活動先進集體。大學生法律援助參與平安社區建設符合未來社會的發展方向,是值得探索深思的惠民工程。學校、社會和社區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加強多方面合作,開展社會化的運作模式,為二者的和諧高效運作提供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強有力的資源支持。
參考文獻
[1]段啟俊.我國大學生民事權益維護中的法律援助[J].法學雜志,2013,12.
[2]鄧琦.論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與發展[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1,07.
篇5
(二)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編制不足的難題,充實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與法律援助中心一起辦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協調,也就節省了人力資源;惠民中心的3名專職工作人員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詢、宣傳等日常辦公業務,幫助減輕了工作負擔;在遇到群體性案件、疑難案件時,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參與,幫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經費不足的難題,提高了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效率。幫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爭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資金,從而強化了資金保障能力。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續2年提前一半時間完成任務,為爭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資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請獲批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9萬元,2012年為11萬元,2013年達到13萬元,連續三年上升。同時,由于辦案量的快速提升,該局2010和2011年各獲得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9萬元,2012年達到11萬元。
(四)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辦案監管“兩張皮”的難題,提高了辦案質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狀態,法律援助中心很難監管到案件質量辦理的全過程,案件辦理質量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辦案律師的自覺性,辦案和監管成了“兩張皮”,辦案質量得不到有效保證。惠民中心在社會律師中層層篩選、優中選優,建立了一支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主的法律援助專職隊伍,促進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專業化發展;同時推行“點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訪、四評、三掛鉤”的監管機制,將業務監管和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有效保證了案件辦理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案件辦理的質量。
(五)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服務黨委政府力度不夠的問題,提升了服務黨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規劃”,列入了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成為黨委政府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還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公安、檢察、法院、婦聯、殘聯等部門為成員的法律援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項。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書記接訪,協調解決重大疑難案件。
(六)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活動能力不足的難題,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存在的約束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為新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受到的約束較小、靈活度較高,有機會參與弱勢群體維權相關的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等舉辦的各種活動,能夠以法律援助的專業身份幫助培訓社會人員,在社會宣傳、業務培訓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會職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強。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發展模式,對于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起到較好的推動作用,其做法和經驗在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中具有典型性。現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試作一分析。
(一)內涵分析。職能上互為補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機關的組成部門,代表政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是社會組織,代表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化特征非常明顯的事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持。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出現和發展,從本質上反映了政府對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認可、期望和推動。法律援助中心與民辦非企業反映出政府工作與社會力量在推動法律援助發展中對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職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補充。業務上資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基本辦公設備、業務培訓,提供法律援助的業務信息,幫助提供與工會、婦聯、殘聯等相關維權部門交流互動的機會,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等業務資金的支持。民辦非企業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會優質法律服務資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業務咨詢等業務工作中有了更多、更優的選擇。發展上互相促進。法律援助中心對民辦非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指派民辦非企業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幫助民辦非企業律師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并及時傳達上級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辦非企業除了辦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還提供面向社會的法律援助宣傳和培訓,并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務、重大疑難案件辦理、檔案管理等事務。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補臺,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順應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僅僅依靠黨委政府,而是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會力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加速推動法律援助社會化進程,從而彌補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當前,中國社會正在向“大社會、小政府”的轉變,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來。因此,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提供了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臺,適應了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成功實踐。順應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河北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著力構建完善以辦案服務為中心的法律援助發展格局,法律援助辦案量從2007年的9318件增長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達到36.2%。在辦案總量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總體水平仍然較低,這在客觀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辦案轉移到管理上來,不斷提升辦案質量和群眾的滿意度。設立民辦非企業,從源頭上強化了對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準入管理,對加入民辦非企業的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大了培訓力度,對辦案過程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提高了辦案質量;同時,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減輕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負擔、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動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由辦案向管理的轉型升級,順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發展的趨勢。順應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需要。編制和經費問題是制約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最大的瓶頸。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編制缺乏、經費不足的問題尤為凸顯。成立民辦非企業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辦非企業一同辦公、一同管理,使民辦非企業成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補充,實現了政府管理和社會參與的高度統一,有效緩解了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不足帶來的難題。同時,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年提前完成任務,幫助爭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協調辦理重大疑難案件上,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由于鹿泉市整體辦案數量的提升,省廳下撥的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逐年遞增。因此,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能力,對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起到全面的促進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沒有明確。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列出了民辦非企業的行業類型,其中第9款為法律服務業,但是該款沒有像前八款那樣對每一種行業進一步列舉了相關的類型,規定較為籠統,對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為法律服務業進行登記未進行明確。
(二)政策上缺少引導。對于法律援助類如何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還沒有出臺專門的規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方式方法還不成熟,如何加強管理和服務,保證其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需要進一步研究。
(四)社會上相對陌生。社會層面對于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比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認識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還無法離開司法行政機關獨立開展業務工作,影響其發展壯大。
四、發展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登記與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文件,明確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條件、方式、組織和活動、資產與財務管理、管理與監督、扶持與獎勵、變更與終止以及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同時爭取在經費支持、人員培訓等方面制定鼓勵措施,推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二)積極培育。政府加大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特別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經費支持,保障其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條件。同時,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理論素養。
篇6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礎
絕大多數法制健全的國家都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國也不例外,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1994年,我國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作為一種救助社會弱者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礎。
(一)符合保障人權的根本要求
首先,符合我國憲法保障人權的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面對經濟特別困難無力請律師為其出庭辯護等情況下,國家免費為他們提供法律工作人員的資源利用,可以實現與他人平等的訴訟地位,從而實現基本的人權價值。其次,符合法學的保障人權的法律思想,作為一部偉大的思想論述,其中表明了要關注工人階級的人權,反對資產階級壓榨工人階級,這只是馬克思關注人權的一個小小縮影,馬克思恩格斯在后來的很多著作中都以保障人權為其指導思想,始終站在廣大人民的利益基礎之上。
(二)實現社會平等的價值要求
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第一是主體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允許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二就是適用平等,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平等的適用于每一個人,不論其貧富狀況、社會地位、文化程度、民族差異以及性別差異等等。這一原則規定的初衷是極好的,但是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公民無法尋求法律救濟,因為他們有些人繳不訟費用無錢請律師,他們的訴訟權利就得不到充分的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恰到好處的化解了這一問題,也就是說政府通過法律援助使那些社會弱者得到國家的關懷,獲得法律人士的幫助,真正能使我國的司法資源平等的適用于需要這些資源的人。
(三)實現社會公平主義的必然要求
一個社會不僅要強調形式的公平,而且還要注重實質上的公平。實質公平是指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針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加以區別對待。就如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禁止婦女從事高度危險礦井下作業,禁止用人單位聘用童工一樣,我國對處于弱勢地位、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給予這些人特別的權利保護,既是公平正義的體現,還是我國實現實質公平正義的要求,因為只有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加以區別對待,才能實現社會目的。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訴訟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漏洞。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散落于多部法律和《法律援助條例》中,使得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查找相關法條比較麻煩,而且還很可能導致公民遇到受援案件時不知適用哪部法律的現象大有存在。而且,隨著社會問題的層出不窮,在修改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條例時,由于涉及到多部法的修改,會導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結果,影響多部法律的穩定性。
(二)法律援助在我國的分布不平衡
在我國呈現出這樣一種現象,經濟越發達的地方法律援助機構越多,而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法律援助機構也更少,沿海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明顯更多,在中西部法律援助機構明顯更少,這就使某些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得不到援助,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得不到充分的實現。
(三)法律援助質量低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實行免費的義務制,使得律師在法律援助時因為得不到報酬而對法律援助案件隨便應付了事,其辦案質量可想而知。其實追蹤到問題的根源還是在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道德素質低、法律修養不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面對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增多,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主要責任主體,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須發揮非政府組織在法律援助中的輔助作用。國外很多國家其實也是以政府作為主導作用,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作為補充。社會學是理順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的一門學說,在非政府組織研究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從法學角度研究,注重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導作用
大多數學者研究法律援助時對于怎么完善這種制度都有自己的觀點,但是一個共同點都認為應該發揮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導地位。法律援助制度要在偌大的中國完美施行,必然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國的法律援助以政府主導,政府負有法律援助的主要責任。法律援助隊伍可以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招錄的方式來選拔,擇優錄取,首先保證考試的人員必須是法律專業科班出生,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質量。“在全國范圍內全面覆蓋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開通網上法律援助熱線,構建起多元服務平臺。”
(二)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發揮市場在法律援助中的激勵作用
1.針對特定的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其實有些人是在勝訴后,是有能力繳納訴訟費以及律師費的,為此我們可以針對這部分人收取定額的費用,對那些經濟特別困難的公民還是免除費用,無償性的提供法律幫助。這樣做的好處就是既能夠避免法律援助案件泛濫,又能夠照顧特定的受援人,還能夠彰顯出法律援助的平等性價值,公平正義的價值屬性,更重要的是還能夠收取一定的法律援助費用,可以收歸國家財政收入,用來支撐法律援助的機構本身運行。
2.制定出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激勵機制。比如,2013年后,有個別省份明確規定“對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該種獎勵機制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在我國全國范圍內實施,古語有云,獎勵之下有勇夫,也就是說有相對應的法律激勵機制,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就能夠調動起來。其次,在這種激勵制度下,針對每一個法律援助工作者而言,機會都是平等的,只要你認真對待法律援助工作并且取得突出貢獻,你就可以獲得國家的獎勵。再者,既然制定出這種激勵機制,國家就應該給滿足條件的人給予獎勵,比如物質獎勵有金錢,精神獎勵有證書表彰、榮譽稱號等等,而不能夠使這些制度形同虛設,如同一張白紙不能發揮實際社會作用。最后,對于這些有突出貢獻的人給予獎勵后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宣傳,鼓勵更多的法律工作人員參加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同時調動他們更大的積極性。
(三)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發揮非政府組織在法律援助中的輔助作用
面對數量繁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單靠政府的力量是明顯不夠的,還要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力量。首先,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要自覺地組織起來,構建起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的社會團體。并且自覺地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咨詢、訴訟文書、作為訴訟或者辯護律師出庭等等。當然要做到這一步必然要求這類主體落實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態度,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質以及法律修養,為此政府應該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法律援助工作者自覺遵守司法工作人員道德職業準則。
四、結語
本文闡述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價值和諸多缺陷,并基于此希望從多學科多角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特別是要發揮市場的作用。我國當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競爭性和開放性等一般特征,國家鼓勵市場主體在自由公平有序的條件下進行自由競爭,允許市場在社會資源中占主導性的支配地位,對法律援助的激勵機制就體現出這一點。
作者:陳飛 單位:贛南師范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東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關問題思考[J].中國司法,2014,(01).
篇7
在人類社會產生的各個階段中都存在社會弱勢群體。如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成為古今中外科學研究的重要命題之一。近幾年來,我國致力于構建和諧社會。而當今社會變革和社會結構轉型步伐在逐漸加劇,導致出現越來越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這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通過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探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
任何社會均存在弱勢群體。目前我國學術界尚未統一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只是根據研究的需要進行粗略界定。如有從經濟學角度來界定的,也有從社會學角度界定。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是處在社會邊緣底層受到不同條件制約的人。一般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缺乏話語權、經濟貧瘠、政治影響力底下等特點。因此,為了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就必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進度,讓這些群體感受到來自祖國的關懷。制定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體現了我國一視同仁的治國方針,有助于促進我國整體實力的進一步壯大。
有學者提出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群體便是社會弱勢群體。還有學者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將分配到的社會資源的多少作為主要依據,認為具有低層次生活質量、低經濟利益以及低承受力特點的社會群體便是弱勢群體。實際上,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必須綜合考慮社會地位、競爭能力以及經濟收入等具有時代背景的因素,判斷是否需要國家的幫助支持。由國家給予幫助支持的群體便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在界定時不可隨意將弱勢群體范圍進行擴大或縮小,避免在制定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不能做到盡善盡美。
弱勢群體因其成因的不同,可劃分社會弱勢群體和生理性弱勢群體。后者是處于個體自身的生理因素,如老弱病殘等。而前者主要是受到社會改革的影響。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改革和轉型的重要時期。該時期主要有三類社會弱勢群體,分別是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失業人員。這些群體大部分缺乏必備的生存技能,生活缺乏基本經濟來源,且文化程度較低,面對競爭日益加劇的當今社會,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來援助,必將威脅到他們的生存。通過制定關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來保證這些群體能夠享受國家和社會的援助,提高生活質量水平,為實現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目標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實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弱勢群體自身條件惡劣
目前,我國社會弱勢群體在數量上呈現增長的趨勢,而他們自身惡劣的條件將影響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實施。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生活貧困、低收入水平等特點。而以下幾種惡劣特征最為顯著:第一,低社會地位。社會在保障弱勢群體的救助能力極為有限,導致很多處于低社會地位的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某些小企業不僅工作環境惡劣,而且在發放報酬時出現勞動時間、強度與報酬不一致現象,更有甚至拖欠扣發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報酬等。第二,自身文化素質低下,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能力。我國許多弱勢群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因缺乏建設相關的制度而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權利的維護。第三,身體素質孱弱,年齡偏大。大多數下崗離職的弱勢群體存在“兩高”現象,即年齡偏高和女工比例高,加大了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難度。
(二)弱勢群體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社會弱勢群體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該制度后,才能為自己帶來更多的利益。而目前我國大多數弱勢群體缺乏相關法律觀念,導致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真正的幫助到他們。此外,相關法律宣傳人員在宣傳法律援助制度上的力度不夠,也是影響制度不能正常實施的一大問題。社會弱勢群體法律觀念的淡薄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利用正確手段向法律援助部門申請糾紛解決的措施。雖然有一些群體會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司法能將一般問題個別化、價值問題技術化,因此,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紛爭,更無法平息由紛爭帶來的沖擊。由此可見,做好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對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僅要加強各法律部門間的協調合作,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將制度真正帶入實際問題的解決層面,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缺乏足夠的法律援助資金
社會弱勢群體相關法律援助條例規定,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均可成為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政府負責對社會弱勢群體制定法律援助制度,而人民政府負責為援助提供財政,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尚且不高,財力資源有限,國家擔負不起龐大的法律援助資金,導致大多數縣級地區在實行法律援助制度時出現財政問題。此外,在社會捐贈方面,因缺乏系統規范的社會捐贈機制,導致用這種方法來獲取法律援助資金受阻。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法律援助資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等因素,極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造成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得到順利實施。盡管大規模公益活動能夠募得部分資金,但對支撐起整個法律援助體系還是遠遠不夠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實施必須建立在經費物質基礎上。由此可見,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資金的匱乏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做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通過充分發揮其強大的群眾性,保證弱勢群體在全面掌握法律援助觀念的基礎上,能夠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讓人們了解維權手段的前提。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人們權益的工具,只有在群體具備基本法律意識后,才能發揮其巨大的作用。因此,通過利用各種渠道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廣泛宣傳,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有助于促進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將法律援助制度貫徹落實到實際生活中后,從實際成效中才能發現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并不斷完善。例如,可通過開展相關義務法律咨詢活動,以傳單散發、電話咨詢以及現場咨詢等方式來做好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此外,還可利用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借助媒體手段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在用媒體展現制度內容時,可結合案例分析來吸引群眾的注意。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提高了自身的維權意識。社會弱勢群體可通過宣傳來了解如何使用法律援助手段獲得法律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助于建設和諧法治社會,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擴大資金來源渠道
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來源。我國在提供援助資金方面是以政府財政補助為主,并充分利用其它集資渠道籌集法律援助所必需的經費。通過構建相關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確保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工作能夠順利開展。法律援助資金可從幾個方面進行保障:首先,政府必須明確自身的責任。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承擔者,在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時,必須將援助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中,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合理調整法律援助經費的數量。不僅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應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其次,還可通過協調各相關部門,減免司法法院訴訟費和執行費等。將法律你援助資金與公益訴訟基本統籌結合,實現提高大規模效益的目的。再次,通過擴寬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資金集資渠道,促進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建立,能夠有效鼓勵廣大人們群眾參與社會捐贈活動。社會力量的加入使得法律援助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發展。
篇8
一. 在我國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 公設辯護人制度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訴訟辯護權的重要作用
訴訟辯護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已經將律師辯護介入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并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進行擴充和調整,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辯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全面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有望解決律師辯護普遍性與有效性的問題。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最大的優勢在于律師團隊的專業性,能為貧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質量的刑事辯護;另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從本質上具有穩定性,能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持續的刑事辯護。這些因素使公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因貧富尊卑的差距或其他特殊原因都能公平地享有并行使訴訟辯護權,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公設辯護人制度對明確國家責任與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現代法律援助的標志性特征之一是國家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而從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實施狀況來看,律師承擔了絕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義務,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只是扮演著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2]。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設立,確立了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義務主體,從財政上對刑事法律援助以全力支持,同時明確公設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團體的專業性與職業性,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實現了司法程序的公平與公正。
二. 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特色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刑事法律援助與民事法律援助是相對獨立的兩個系統,刑事法律援助是以公設辯護人模式為主導,具有獨特的優越性:第一,美國因地制宜,在較大城市和經濟發達的地區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聘請一些經驗豐富的專職律師對適格對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在人口較分散的地方或者經濟相對不太發達的較小城市,則主要通過私人律師模式或合同制模式等開展刑事法律援助活動。第二,美國的公設辯護人具有公職身份,他們和檢察官一樣,是政府雇員,且同時為全職辯護律師,是國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體現。第三,公設辯護人的薪水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領薪性是其首要特征,也是它與私人律師制度、合同制律師制度最大的區別之一。第四,公設辯護人精通刑事辯護業務[3],且主要刑事辯護服務,這使得他們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的有效性大大增強。
分析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上的特點對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有著重要的啟發意義,比如對公設辯護人應當如何定性,是辯護律師還是政府雇員?什么樣的機制可以保證公設辯護人全面代表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如何加強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有效辯護及質量保障?處理好了這些最基本的問題,我們的公設辯護人制度才能在一開始就發揮正面效果。
三. 關于在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 對公設辯護人基本屬性的探討
公設辯護人具有雙重身份,首先,公設辯護人受雇于國家,這表明其具有公務員身份,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其次,公設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擔任著辯護律師的角色,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利益。討論公設辯護人的基本屬性是為了司考公設辯護人雙重身份是否會引發職業倫理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設辯護人的性質是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代有公職身份的律師,應當首先遵守律師的行業規范,并對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與忠實義務,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不是基于公務人員的立場維護政府的利益。
(二) 公設辯護人援助案件的范圍及介入時間
依照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國家應當為下列四種情形下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辯護: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②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④未成年的。上述立法規定較之于我國先前的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充,它是與我國目前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因此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受理案件范圍完全可以以此為依據,不宜在短期內進一步擴大,否則會導致辦案經費的短缺與刑事辯護效率的低下。同時我國新刑訴還將律師介入辯護的時間從原來的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
(三) 公設辯護人的外部監督及校績考評
任何機構工作的開展都應該有相應的監督機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運作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在結案后進行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的監督,還可以由當事人對援助的滿意度進行評價,并將監督結果與評價結果都列入到公設辯護人薪津的獎罰體系中去。公設辯護人時具有公職身份、從政府領取薪水的專職從事刑事辯護服務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靠政府補貼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評價其工作的標準也不應與普通法律援助的律師相提并論,而應該按照國家正式公務人員的標準對待。
參考文獻
篇9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篇10
以肅北為例,現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戶121,其中城鎮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人達1340人;殘疾人297人,占全縣人口數的6.49%;老年人533人,占全縣人口數的14.7%。這支潛在的法律援助受援隊伍是十分龐大的,群眾的法律需求也呈現多樣化。根據抽樣調查的結果,更多法律援助范疇以外的法律問題正在困擾困難群眾,比如城市的房屋土地拆遷,醫療事故糾紛等。現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圍,不足以跟進困難群眾日益增長的援助需要,實踐中供需矛盾日益明顯。
長期以來,人們在生活習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對事物的認識接受等方面受民族習俗的影響很大。這使得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大背景與工作開展狀況與其他縣相比,具有獨特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受民族習俗影響較深。法律意識不強。
第二、群眾解決問題講武力,法制觀念淡薄。
第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響較深。
第四、牧民居住較分散,交通不便,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區大多系邊遠山區,群眾分散居住在大山溝里,山高路遠,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車,靠馬和駱駝,最遠的從家里到鄉要一天,從鄉到城區要一天,往返就要四天,群體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第五、經濟落后,民生困難,無錢打官司。民族地區往往都是窮地區,經濟落后,群眾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務工掙錢養家糊口,除去生活支出,所剩無幾,連尋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費用都支付不起。
第六、法律援助數量龐大。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案件時有發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實現“應援盡援”目標任務重,壓力大。
第七、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等因素制約,舉步維艱。民族地區由于其“邊、山、窮”等共性,財政困難,人才難引進,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編制、人員素質等因素影響,開展十分困難。僅月一名專職律師,沒有交通工具,其設置與業務發展極不適應。由于經費不足,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第八、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等其他援助措施銜接不夠。
針對這些特點提出建議:
一是網絡建設,在各鎮鄉建立援助站,村設援助點,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分別設立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勞務輸出基地設立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隊伍建設,各援助站落實1—2名工作人員,保證正常工作開展。援助中心增編至10人,面向社會公招具有律師資格的執業人員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礎設施建設,各援助站配齊辦公用房和必要的辦公設施,援助中心建設獨立的辦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確保工作開展需要。
1、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主要針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在民族地區,可以考慮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侵犯納入援助范圍。
2、由于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重男輕女的現象特別嚴重,建議將民族地區婦女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放寬,不用審查經濟狀況。
3、少數民族地區涉嫌家庭暴力的,無論男女都應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數民族地區家庭財產權利受侵害,如公路、水電站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損壞農民家庭財產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現行的民事、刑事案件500元的補貼標準與律師辦案收費有一定程度的差距。盡管我們將出臺新的案件補貼辦法,調高補貼額度,但仍無法比擬社會律師承辦案件的費用。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通常缺乏法律意識,文化素質偏低,長期的無助狀態造成他們思想偏執、固執己見、疑心重重。這些當事人既不能正確理解和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又難以聽取和接受律師的意見,要求律師根據自己的錯誤主張辦理,使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難以
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密切配合,增加了辦案難度。當事人帶來的障礙和壓力,迫使律師花精力去克服當事人的心理障礙,猜測當事人的性格、意圖、判斷其意識真偽,調整受援人的心理障礙,排除來自他們自身的干擾。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常常感到力不從心,導致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然而在具體實踐中,對這些標準難以掌握。一是外來人口戶籍是農村的,只要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村委會一律出具“生活困難”;二是肅北地區出具經濟困難證明掌握在最低生活保障線。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法律服務購買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法律援助之外,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市場之間形成了一個“都不管”的地帶,處于這個地帶的少數民族公民既無法獲得法律援助,也無法購買到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從司法保障體制來說,法律援助和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是國家司法保障機制中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應包括律師法律援助和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兩方面。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本身是國家司法保障體制的一部分。目前,我國仍以律師法律服務作為法律援助主線,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方面尚未統一納入法律援助范疇。在受援人的訴訟權利出現阻礙情況下,法律援助也難以貫徹到底,作用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現行法律援助僅給予法律服務援助的規定,不足以對受援人權益的充分保護。
1、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與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保障的最終責任主體也是國家或政府。其原因是:第一,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基本社會制度,而維護社會穩定是國家繁榮的基礎,也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第二,政府具有強有力的手段對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有效的保護,以維護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2、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取向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障是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權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援助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我國憲法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政治與法律原則。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無論貧富都能平等實現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從廣義上講,社會保障也應包括司法保障,因為他們的終極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發展。
3、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都是穩定經濟、政治和社會秩序。社會保障借助國家力量解決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失業、貧困和疾病等社會問題,起到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和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使社會上的弱勢群體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法律援助的社會穩定功能表現在:當弱勢群體由于司法上的劣勢地位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可以改變他們在司法上的劣勢地位,弱化其對社會的排斥感和逆反心理,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4、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服務對象高度契合
社會保障是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社會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援助是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在我國,法律援助主要針對弱勢群體而設立的。只要受援對象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因經濟困難的及確實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均可尋求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地區,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是經濟收入低、生活質量低、社會地位低和心理承受低,他們的生存困境體現為就業難、生活難、住房難、子女教育難、醫療難和法律救助難,社會保障和法律救助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救助,形成對弱勢群體完善的救助系統。
1、法律援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現代社會保障是政府和社會為了解除或預防某些社會經濟風險對社會成員造成的威脅,通過一系列公共措施,為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的一種保護,是現代社會實現保護人權的一種重要手段。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諸如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這樣的特定的公共產品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援助屬于社會保障這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諸如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等共同構成對貧弱者的社會保障體系。
2、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以間接救助方式實現終極目的
國家不僅要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 而且要為公民行使權利和實現權利提供保障。特別是在需要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時, 國家必須提供援助。
3、法律援助作為司法人權保障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核心地位
社會保障以保障人權為核心,集中體現了國家對需要采用社會保障手段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意志,其核心是對社會成員基本人權的保障。法律援助保障弱勢者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法律救濟是人權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對受到侵害的權利的補救與恢復,對損害或侵害行為予以糾正和懲罰,沒有權利的救濟,基本人權的保障往往會落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也正是為了弱勢者不受經濟困難的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濟權,保障司法公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肅北的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處于各自推進階段。加強兩者關系研究的緊迫性日益明顯。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內容。
事實上,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盡管法律援助與一般概念中的社會保障有所不同,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律援助同樣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將少數民族群體的法律保護納入法律援助的軌道,是社會保障制度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肅北2008年—2010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賈午光:《調動資源,有效組織,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職能》
3、沈紅衛:《論法律援助的性質及功能》
4、槐楊:《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決途徑之探索》
5、張敏杰著:《中國弱勢群體研究》
6、胡玉霞:《論法律援助的兩個基本問題》
篇11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篇12
篇13
首先,“社會救助”不能理解為“社會的救助”。社會救助是政府對收入低于貧困標準生活困難人群施行的現金或實物救助,是政府的責任,得到社會救助則是人民的權利。按照這個劃分標準,作為民間社會行動的“扶貧幫困”就不應該被納入《社會救助法》,而應由“公益慈善法”去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