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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的權屬需明確屬于出借人個人;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篇2
可作信用和抵押貸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常見的經濟現象,在我國已經有至少三千年的歷史。實際上,戰國時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公元前300年,孟嘗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債取息,作為奉養三千門客的財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沒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錢十萬”,可見放債的規模已經相當大。
早期的借貸活動表現為實物借貸,比如中國古代糧食借貸極為盛行。隨著生產發展,社會分工擴大,剩余產品出現,產生商品交換,貿易、商業活動開始繁榮起來,貨幣應運而生。借貸活動遂以貨幣作為中介,貨幣借貸行為逐漸多起來,實物借貸活動則逐漸式微,這一趨勢延續至今。
唐朝作為一個強盛的王朝,國內商業和對外貿易都很發達。隨著商業的繁榮,都城長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國最早的金融市場。西市面積約1平方公里,遍布各種店鋪和作坊,其中借貸機構提供各種借貸服務,有提供抵押借貸的質庫,有提供普通借貸的公廊,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種商店。現代的借貸業務形式,在當時都已經產生。
在唐朝放款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所謂信用放款就是南北朝時開始的舉貸,至于抵押放款最常見的則是當鋪,唐朝時被稱為質庫。唐代對于借貸活動的利率有所限制,雖然允許上下浮動,但對于復利始終是禁止的。
敦煌、吐魯番等地曾出土唐朝大批借貸契據的文書,忠實地展現了古代民間借貸的原貌。唐朝的銀錢有息借貸的標準契約當數《唐乾封三年(公元688年)張善舉錢契》。這一契約的核心部分是“舉取銀錢貳拾文,月別生利銀錢貳文”,意思是,月利率為10%,即年利率為120%。同時契約中還規定:“到月滿張即須送利。”眾所周知,每月送利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其實際收益是有差別的,且這種差率隨借貸額高低而相應浮動。我國民間的私人借貸,尤其是在江浙一帶,至今仍保留這種按月送利方式,可為古代信用借貸之印證。另外契約沒有寫明還貸期限,而是規定“到左須錢之日,張并須本利酬還”。這個條件也是頗為苛刻的,因對債務人來說面臨著無法預料的須立即還貸的風險。
大致來看,銀錢借契的利率條款均由上述兩條組成。這一契約,尾部還有一條頗有意思的補充條款:“左共折生錢,日別與左菜五尺園,到菜干日。”即除付息外,每日尚須將五尺大小的菜地上所種之菜賣于債主。這樣算來,唐朝時的民間借貸利率恐不止10%。
政府一直對民間借貸管制
篇3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于今年6月5日頒布,9月5日正式實施,是金融改革啟動以來,國內出臺的首部系統規范民間借貸的規范性文件。《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不適用于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依法設立的機構為個人和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暫不適用于自然人之間用于生活消費的借貸活動……放貸人是指出借資金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自然人。” 該條款規定,放貸人僅可以是自然人,排除了企業作為放貸人的情況。但《合同法》中沒有采用“民間借貸”一詞,而僅將此概念界定在“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相區別。這樣一來,“民間借貸”主體范圍界定則更加不清晰。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并未對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中稍有提及。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可知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屬于民間借貸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可知,其將民間借貸分為三類,且每類的一方主體都是公民。
《合同法》中沒有使用“民間借貸”的概念,但在第 196 條規定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主體的不同,劃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上已經明確的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是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在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中,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一方當事人。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一方當事人。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貸款人一方只能為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作借款人,依法不能作為貸款人,否則這一民間借款合同就是無效的。 那么貸款人一方是否必須為自然人呢?
根據我國相關立法規定,并沒有明確將民間借貸的貸款人嚴格限制為自然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對于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的效力,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自然人作為貸款人借款給企業有效,企業作為貸款人借出貸款無效。理由是前者有利于整合民間閑散資金,企業得到民間的支持從而求得生存與發展,因而有效;而企業作為貸款人的行為屬于企業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因而無效。有的則認為,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應該都是有效的,而無需區分貸款人一方是否為自然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相比較而言,筆者認為,后一種意見更為合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都只提及“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并沒有強調貸款人一方一定要為自然人,而且《合同法》第196條對“借款合同”的定義中也未對貸款人作出限制;其次,將企業作為貸款人的行為一概定性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從而否定企業作為貸款人的民間借貸的效力,這是混淆了借貸行為與借貸業務的結果。借貸業務必須經過特許才可以經營,并且借款對象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而企業的借貸行為卻是臨時性的,不具有經營性,并且其借貸的借款對象是特定的,不應該納入金融業務的范疇。而且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以及《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綜上所述,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非金融性組織之間的相互借貸均屬于民間借貸。貸款人的資格不限于自然人,企業非出于經營性將借款出借給個人也是可行的。
(作者:湘潭大學法學院2011級研究生 )
注釋:
篇4
民間借貸,主要指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它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經濟現象,不受金融法規對資本金、流動性及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約束,沒有納入國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監管等常規管理系統(林聲,2008)。
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力度加大,銀行信貸資金趨緊,微觀經濟主體資金需求助推了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大。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或居民在創業起步、生產經營中的資金急需,在浙江、廣東、福建等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中小企業的發展,幾年來,銀行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客觀上造成許多銀行無款可貸。中小企業在人工成本上漲和回收貨幣困難的雙重壓力下,無法從銀行借款融資以求得生存,民間借貸便成了唯一的救命稻草(黃月冬、趙靜芳,2008)。
目前,民間借貸的規模不斷地擴大,其發展也呈現了一系列新趨勢。第一,借貸規模明顯擴張。根據央行溫州中心支行上半年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達到1100億元,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這個規模在當地約占民間資本總量六分之一左右,相當于溫州全市銀行貸款的五分之一。第二,借貸手續日趨完善,企業借貸方式呈現多樣化。目前,通過民間融資手段來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求的行為已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從借貸手續上看大部分借貸雙方能夠訂立書面協議,協議內容較為完善。從借貸方式上看,家庭民間融資方式較為單一,屬于個人之間的直接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方式則可分為直接接待、商業信用和票據貼現等。第三,為了解決臨時性資金不足,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斷攀升。借貸利率視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關系和借款人償還能力、期限長短而定,定價決策具有分散性(林聲,2008)。總而言之,民間借貸具有參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廣泛性,借貸方式的靈活性,借貸金額的擴大化,期限逐步的長期化,借貸的利率市場化等特點。
正是基于現狀,民間資本的存在具有現實的必要性。本文從社會資本的角度考察民間借貸的興衰狀況及其原因,是基于信任和社會網絡的視角。社會資本最早是由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引入社會學研究的,他將其界定為“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這些資源與由相互默認或成人的關系所組成的持久網絡有關,而且這些關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科爾曼(James S.Coleman)從理性行動理論出發,擴展了社會資本的概念,他把社會資本的表現形式劃分為義務和期望、信息網絡、規范和有效懲罰等等。本文主要采用羅伯特?D?普特南(Robert D.Putnam)的社會資本概念,即社會資本是社會組織的特征,例如信任、規范和網絡,他們能夠通過推動協調和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社會資本提高了投資于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收益。普特南認為,像信任、管理以及網絡這樣的社會資本存量有自我強化和積累的傾向。一次成功的合作會建立起聯系和信任,這種社會資本的形成有利于未來充分和連續的合作(李惠斌、楊冬雪,2000)。從筆者看來,信任和網絡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影響因素(將于后文闡述),從社會資本中得信任和網絡來闡述民間借貸的興衰,具有重要的意義。
借用社會資本的概念,民間資本快速發展的原因可以從社會學和經濟學兩個視角進行分析。
首先,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以血緣、親緣、地緣為紐帶的人緣關系本位是民間信貸運作機制的重要基礎。中國人歷來重視親緣、地緣的關系,喜歡講人情面子,民間風險借貸風險的保障機制依靠親緣和熟人關系來維護。在一個固定范圍的地域內,親緣網絡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等綜合功能。而以血緣、親緣、地緣為中心的人際關系網絡成為民間經濟活動最根本的信用基礎。在熟人朋友圈子和親緣性關系網絡所進行的交往活動中,都具有真誠相待、講求信用等行為特征。這就引出了“信任”這個概念。有學者指出,社會資本是指人們之間的一套橫向聯系包括能夠通過推動協調的行動來提高效率的信任、網絡以及與網絡相聯系的規范。社會資本的特征在于推動組織成員間互利性的配合和寫作(張婷,2011)。肯尼斯?紐頓認為,社會資本主要是與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關的一系列態度和價值觀構成的,是社會和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現,社會資本的主要特征體現在那些將朋友、家庭、社區、工作及公私生活的聯系起來的人格性網絡,包括非正式群體和正式組織(黃曉波,2006)。Coleman(1990)和Spagnolo(1999)也提出過社會資本強化了信任的普遍程度,即信任是社會活動的均衡結果,客觀上促進了人們的相互合作。通過文獻查閱發現,國內學者主要從網絡或者信任方面解釋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行為。在社區內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其具有一個極其重要的特征是,他形成于彼此較為熟悉的人群內部,也就是說,非正規金融是嵌入于某種社會網絡或者社會紐帶之中的。從社會資本的網絡理論可以發現,網絡的關鍵特征在于它的可達成性及網絡中各結點之間的緊密程度。如果行動者能夠彼此接觸相互聯系,交流資源,網絡則可有達成性。網絡的可達成性事產生網絡內聚力首要的結構性條件。這種內聚力的結構性條件只靠自身并不足以產生信任,他除了要求行動者必須建構一種持久和相對較強的鏈接和配置之外,還必須具備的條件就是情感,情感是粘合劑,建立并維持行為主體間的各種聯結和配置,以防止網絡的過度分散和破裂。布勞也認為,行為主體間的互動就越頻繁,由這樣的互動產生的情感越積極,關系性凝聚力的水平越高,從而便會產生義務性的行為(王麗娜,2006)。民間借貸,尤其是個人性質的民間借貸,往往是在這樣一個親緣關系的網絡中,憑借著對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將自己手頭上的閑散資金借貸給他人(林聲,2008)。在筆者的老家福建泉州,這樣的民間借貸也屢見不鮮,通過中間人介紹,筆者對一名長期從事私人借貸的人士進行了電話采訪,經他介紹,進入這行業的人,一開始都是憑借著熟人的介紹,選擇借、貸款人,貸款人愿意將資金借給借款人,除了獲得比銀行利息更高的利率外,交易成功的因素取決于對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并且在借貸關系發生后,要隨時地跟蹤借款人的資金流向,一旦發現貸款人有不良舉動或是對其產生不信任感后,他們之間的情感聯系將會破裂,最終導致終止這樣的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在中國能夠紅火發展,中國血親的傳統文化功不可沒。他雖然為民間的經濟活動,但同樣也必須遵循具有傳統特征的行為規范直至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傳統的民間借貸往往發生在親人、朋友之間,因而其信任鏈條不會太長,同一筆借貸中參與人數和參與規模也不會太大。通過朋友、親戚的介紹,一些民間借貸組織對個人或企業的背景環境極為熟悉,加之發放貸款手續簡單方便,很少需要抵押和擔保,民間借貸便受到廣大民眾的歡迎并得以延續。
其次,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要形成民間借貸,離不開行兩個條件、民間借貸的供給雙方及當前市場上存在的借貸機制。第一,從民間借貸的供給雙方看,正規的金融機構(只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和非公有制經濟強烈的資金需求之間不相吻合。由于中國的流動性資本過剩的背景,出于對信貸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型”的考慮,各商業銀行普遍對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加以限制,實行“高門檻”的信貸政策,這首當其沖的是提高對中小企業、農村地區的信貸準入門檻(林聲,2008;馬中杰、楊得芳、李玉霖,2007)。面對經濟的發展與產業需求增大,部分企業擁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卻面臨著資金流動緊張的局面。我國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金融制度,使得國家控制了大部分的金融資金,金融資源也相應地分配給了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惠及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則少之又少。近年來,一些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了嚴格的評級授信制度,貸款支持的重點轉變為“四重”和“三大”,即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產業、重點客戶和大企業、大行業、大項目。同時實行了“雙小退出”的政策,即從小企業貸款和小額貸款退出(鄭俠,2008)。而出于供給方的民間借貸組織與個人,擁有較多的閑置資金,但缺少投資渠道,為民間的融資活動提供了資金來源(毛金明,2005)。可以這樣說,是國家金融機構對小型企業、個人的不信任感,使民間借貸行業一枝獨秀、茁壯成長。
第三,從當前市場上存在的借貸機制看,我國缺少正規的民間融資服務體系,即官方的正規金融機構為民間借貸提供的相關服務很少。由此產生了許多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相關資金融通服務的中介,這些民間借貸中介和民間借貸的供求雙方一起構成了民間借貸體系,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發展。筆者電話采訪了解到,在民間,尤其是一些農村地區,類似的民間借貸中介數量不少,盡管他們沒有在法律上得到合法的身份地位,但由于長期建立的信任關系使其能在借貸領域獲得了相應的支持,從而維系了行業的發展鏈條。在一些農村地區,正規的金融機構支農力度不足,“存多貸少”的現象十分普遍,資金“外流”的趨勢較為嚴重,而這些資金,極大一部分是投入于民間借貸市場中(林聲,2008)。民間借貸主要為非公有制經濟特別是民間經濟服務,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主要為國有經濟服務的缺陷,其資金主要流向民間中小企業、個體戶和農戶,彌補了正規借貸的不足之處。
除此之外,銀行存款利率持續走低,民間資金積極尋找投資渠道,中小企業及“三農”的資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的特點,為民間借貸活躍創造了條件。鑒于本文采取“社會資本中信任與網絡的視角”,在這方面就不做過多的闡述。
民間借貸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方式,民間資本作為社會資本的一種,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一是民間融資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為其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來源,滿足了中小企業和農村新興特色產業發展初期的資金需求,充分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為民間資金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資渠道,擴展了經濟增長空間,提高了資金使用率,實現了資金的優化配置(尤元旭,2010;馬中杰、楊得芳、李玉霖,2007)。在這里,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民間借貸解決了農村市場對資金的大量需求的問題。眾所周知,我國大部分農村生產組織的特點為勞動生產率低,經營規模小,利潤收入少,抵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不高,加之農副產品容易腐爛變質的原因,農民極易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局。在正規途徑無法滿足農民資金需求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應運而生,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民間借貸所具備的信息優勢,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圍內深入地對投資項目的風險大小、潛在的發展前景和貸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并選擇一個風險和收益相對合理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這就創造了更大的社會財富,從現實生活中論證了社會資本理論中的“信任”原則。二是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相輔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借貸的不足(毛金明,2005)。民間借貸在貸款涉及的范圍、金額、利率的協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顯示出了獨特的優勢。與正規借貸相比,民間借貸的運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為靈活,手續更簡便,信息更加對稱,交易成本更低,促進了自身的發展,同時也給正規借貸造成競爭壓力,促使正規借貸機構轉變工作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然而,盡管民間借貸的發展勢頭十分強勁,但浙江民間借貸引發的一系列小企業倒閉、捐款而逃的事件必須引起人們高度關注。民間借貸發展存在以下幾個障礙:一是信用體制障礙,即市場經濟主體的自身信用不足,信用擔保體系存在著結構性缺陷。現代市場經濟不僅僅是商品經濟、法制經濟,也是一種信用經濟(周鋒、鄒曉明,2010)。正規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門檻”,部分原因是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不足,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一些中小企業的詐騙行為引發的一系列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企業自身的發展,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的建設。正如前文所述,在個人的借貸中,借款人一方面必須經過對貸款人的信用評估后才將資金借出,另一方面也因為信任機制的不完善,必須得隨時跟蹤貸款人的資金流動取向,以防貸款者“攜款潛逃”。從這個角度看,信任是借貸行為的主要影響因素,人們通過“信任”的橋梁發生借貸行為,又因為“信任”橋梁的倒塌而終止這種行為。二是法律性缺陷。由于國家法律未能明文規定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得作用,致使其不能光明正大地開展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間借貸的規范行為。民間借貸又往往是自發形成的,存在高利貸的嫌疑,政府缺乏相當手段來約束和規范,由此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同時,國家缺少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一旦借款方失信,貸款方將很難挽回經濟損失。浙江省民間借貸導致企業倒閉的事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就是典型的教訓。三是監管。由于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金融監管對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及市場推出等監督管理調控力度不夠,無法及時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
民間借貸出現浙江溫州企業倒閉的困境,對社會經濟發展必將相應地產生了一系列消極影響。具體表現在:第一,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國家的貨幣政策執行力度,過多的資金流入民間市場,降低國家的宏觀調控力度;民間借貸交易的隱蔽性又導致有關民間組織活動的稅收無法及時征繳,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損害正規金融部門的利益,影響國家的貨幣政策執行(陳蕾燕,2007)。第二,民間借貸加劇正規金融組織信貸的風險,由于其風險危害性大,同時基于社會資本中“信任”的影響,容易導致信用危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債權人權益得不到保障,從而危害社會安全。
現階段,民間借貸這棵幼苗已經深入扎根于社會經濟生活德沃土之中,尤其是在我國沿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在融資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高利率的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發展必將產生極其復雜的負面影響。它是一把雙刃劍,具有兩面性。可見,對于民間借貸的影響,我們應該持一分為二的辯證態度,既不能全盤肯定,也不可全盤否認。筆者在研究民間借貸的出路時,有針對性地提出以下幾條具體的對策。
第一,從企業角度而言,應該大力提升民營企業素質,增強融資能力,尤其是目前處于貸款門檻之外的中小型企業,應該努力推進其生產經營模式的轉型升級,拓寬其直接融資的渠道(馬中杰、楊得芳、李玉霖,2007;周鋒、鄒曉明,2010)。許多中小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應采取完善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財務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性和合理性等措施,從根本上提升企業信用度,以此贏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和支持。從更微觀的角度來看,應延伸為提高個人的信用水平,增強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和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信用是進行市場經濟交易的極其重要的因素,信用是一種財富,也是一種資源。只有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信用水平,才能提高包括民間借貸和金融借貸在內的融資能力。從社會資本的角度而言,社會信用體系除了需要法律法規來規范,更需要有信用文化的支撐,需要培養社會主體信用理念來維系。企業必須加強培育經濟發展的信用文化,加強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教育,把依法誠信經營作為企業生存發展的奠基石。
第二,對政府角度而言,應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企業信用擔保系統,完善民間資本的法律規范。通過加強政策引導,鼓勵金融創新,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促進社會資金融通,強化社會監管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國家的相應法律、法規,來規范融資行為(董俊峰,2010,齊美東、王蓮芬,2004)。市場經濟客觀上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誠信經濟,沒有法制就不能構建一個有效地社會信用體系。天下熙熙,皆為利往。無論是企業或是個人借貸行為,都不可避免地追求著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無可厚非。但我個人認為,唯有立法制度和監管手段,才足以規范市場,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信用必須靠法制來維護,法制必須靠信用來彰顯。同時,在運用市場和法律的手段的基礎上,完善中小企業的信用激勵和懲罰機制,才能使企業誠信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對金融機構角度而言,應認真考慮企業或個人的自身發展狀況,加大其對企業的扶持力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發展適合小型的金融機構,改進與創新貸款服務方式(毛金明,2005)。比如,推行銀行自主貸款,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積極開展個人委托貸款業務,促進中小企業及個人的融資走上健康的發展道路。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是我國社會自發生長起來的融資形式,是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民間融資的需要產生的,是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有益補充。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社會資本的融資方式,其存在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并將會不斷地發展下去,但民間借貸目前暴露出的許多問題,令人深思。為此,政府應高度重視、積極引導、大力發展民間借貸行為,在國家完善法制和加強管理的基礎上,揚長避短,促進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從信任和網絡的社會資本視角,只有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克服其現存的消極影響,化解金融體系存在的風險,才能有利于信用經濟的快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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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相對于“官方”而言的,即民間借貸是對存在于個體經濟、民營經濟之間以及個體民營經濟和自然人之間的融資活動的一種統稱,指不是通過金融監管機關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所開展的金融活動。易言之,民間借貸是脫離我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之外的,不進入官方統計報表的金融活動,或者是將民間借貸定義為沒有被中央銀行監管當局控制的非正式金融。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一是民間借貸較之其他的融資渠道交易信息高度對稱,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借貸期限和借貸利率,交易成本低。二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方式靈活,企業規模小的商戶從事的行業往往有周期或季節要求,需要通過短期簡便的手續融資。三是多數民間借貸交易還具有依托人際關系(熟人居中擔保)的隱性擔保機制,交易主體本身是親友或者通過中間人介紹而達成借貸交易。考慮到個人的信用名譽和親友的利益,債務人即使在經營失敗時也不會廢債逃匿,客觀上降低了借貸資金難以收回的風險。四是民間借貸活動的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民間借貸活動本身在不斷發展完善。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現狀
現有法律法規并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規定,從宏觀層面看,從事民間借貸交易的公民擁有對自己資金使用的權利,是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從微觀方面看,公民私人之間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轉讓使用資金的權利,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民法保護。但是僅僅依據宏觀法律原則或政策精神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以及監管,將會造成在執法和司法方面缺乏嚴格的同一性。目前對民間借貸以“行政管制(為主)和刑事懲治(為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可以規范和保護“合法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刑法》第三章中有多個罪名可以用來對民間借貸過程中產生的金融犯罪活動進行刑事規制。由于行政監管和刑事規制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和結合不夠,既可能過度壓制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放縱以“民間借貸”為掩護的非法金融活動,出現“真空地帶”。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三、民間借貸的規制
(一)民間借貸應采用分類規制。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借貸行為,不宜采用由一部法律進行全面規制的模式,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采用分類規制的立法安排:(1)對于私募基金,因其與一般直接融資不同,主要投資領域為證券市場中的股票和債券,而不是直接投向實體經濟或解決人們的生活所需,故應將其納入資本市場法制體系加以規制;(2)對于間接融資中具有合作金融性質的合作基金會與金融服務社等,其性質和功能定位于民間的互助,應通過制定專門的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如銀監會制定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隨著城鄉統籌的發展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的推進,有關合作金融的立法應當擴大調整范圍;(3)對地下銀行(私人錢莊),因其脫離了法律的控制可能會積累很高的風險,故應設定合理的準入條件,將其納入銀行類金融機構體系,實施正式和有效的監管。銀監會出臺《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大致就是這樣的路徑;(4)對于專門從事貸款業務而不吸納存款的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貸款公司等,應根據其性質不同,由專門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如銀監會頒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等。
(二)建立商事性借貸主體準入制度。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涉及民間借貸主體的準入。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合法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普通民事行為性質的借貸為法律所允許,但企業之間和帶有經營性質的商事性民間借貸則一直受到法律的排斥。從我國的現實來看,一方面金融機構網點分布不均,廣大中西部地區的不少居民難以享受最起碼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現有的正規金融機構沒有能力完全消化整個社會的融資需求,中小企業融資難、“三農”融資難一直困擾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性的民間借貸在農村借貸中占有20%以上的份額。
為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2008年,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鼓勵和指導各省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2007年人民銀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代擬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列入國務院法制辦的二檔立法計劃。2010年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的《貸款通則》修訂稿擴大了借貸主體的范圍,對于未經批準設立為放款人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允許在限制總額、筆數和利息收入的前提下從事放貸行為,進一步放松了對民間借貸主體準入的管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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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 經過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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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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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間金融;金融監管;監管對策;民間借貸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2
1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概況
1.1我國民間金融的概念界定
關于民間金融的定義,學術界一直都沒有一致的觀點,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金籌措活動”。有人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經政府登記或審批,形式上較為隱蔽的、半公開或不公開的自發性金融活動。這種金融活動脫離我國的貨幣政策、宏觀調控和人民銀行監管,不為各類統計報表所記錄,在正式金融體系的會計條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納稅的金融活動”。
但大部分人認為,民間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控制的,依賴于私人間的關系開展的資金融通活動。以是否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作為判斷標準,凡是沒有經過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各種金融組織形式、金融行為、金融市場以及金融主體都屬于民間金融范疇。
1.2我國民間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的形式種類繁多,并且地域性非常明顯,主要集中在山西、江浙、廣東、福建等地區,與正規金融既補充又存在一定的沖突。本文主要介紹以下幾種形式(見下表):
1.3.1我國民間金融的優勢:方便靈活,時效性強,補充正規金融不足
民間金融的方便靈活性使其具有正規金融難以忽視的重要作用。民間借貸機構對借貸條件要求卻相對正規金融較為寬松,只要借貸企業能提供有效保證,及時還款,就可以提供借貸給中小企業,及時解決了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有效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
1.3.2我國民間金融的劣勢:操作隨意,利率較高
民間金融資金借貸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依靠血緣、地緣和業緣進行借貸,法律約束力和保障能力較差。此外,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很少有人到公證部門公證,也沒有規范的民間借貸合同對借貸的利率、金額、償還時間以及權利、責任等進行明確規定。
2我國民間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2.1監管的法律依據不明確
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效力的認定并不統一,借貸主體不同導致法律認定不同。具體來說,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被認為合法有效,而企業之間的拆借被認定為違法無效,法律對其規定是: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法律性質的模糊使得中小企業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承擔了較高的法律風險。
2.2監管的專業法律空白
迄今為止,民間金融還未在法律層面上獲得相應的認可,也沒有相應的定義解釋。像《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專業性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關于民間金融的專門條款。目前只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可以作為監管民間金融的法律依據,但不成體系且法律效力比較低。
2.3準入及管理機制存在問題
我國的法律中關于民間金融的大多規定,一般涉及的是民間金融應遵守的規則和違反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對民間金融的準入并沒有太多的條文加以規制。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條件也比較苛刻,高門檻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93.66%的資產負債率相比,民間金融機構幾乎不能融資,這樣會面臨著嚴重的財務浪費。
2.4監管主體不明確,缺乏協調機制
受我國民間金融相關法律空白的影響,對其的監管主體的身份一直以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作為金融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民間金融,一直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其監管主體不明確。我國金融監管主體分離不利于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風險控制主體缺位,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
3完善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3.1法律上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
確認民間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一部分,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引導民間金融從“地下”轉入“地上”,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正當權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國內外立法規范民間金融并非沒有先例,如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債人條例》、美國紐約州的《持牌放債人的監管辦法》、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法律規范都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了規范。
3.2立法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
針對目前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現象,通過金融體制改革和法律保障來解決。
民間借貸背后的,迫切要求我們通過立法進行監督,使民間借貸合法化、陽光化,引導其向促進實體經濟的方向發展,給民間金融正名,立法規范民間資本發展。
針對前文對民間借貸界定不明確,建議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罪與非罪的區別;該罪的定罪困難,對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不適當的抑制作用,因此,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
3.3制定嚴格的準入及管理機制
在準入方面,民間資本可以發起組建民營金融機構,只要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有關條件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可注冊登記。降低其市場準入門檻,為其發展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
在退出方面,民營金融機構能不能發展、該不該退出,應該由市場決定,對于不合規經營的民營金融機構,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聯合及重組,對于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的民營金融機構,金融當局可強制進行清理、關閉。
3.4完善民間金融監管機制
由于民間融資涉及面比較廣,單靠某一部門很難實現規范化管理。《民間金融法》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對民間金融組織風險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檢查,督促民間金融組織建立與自身實際情況相適應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風險監督機制;應當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及時將有關企業的信息向社會公布,以便于投資人自主決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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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農村民間金融的定義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國家農村民間金融體系之外的所發生的金融交易關系之和,它不但包括低層次、無組織的民間金融借貸關系,還包括了較高層次、有組織地通過各種金融機構進行的金融活動和交易關系。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特點
1.民間金融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每年不斷增多。中國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20世紀末期,我國新的商品經濟和鄉村工業化對東南沿海地區農村社會生活影響巨大,民間金融逐漸活躍起來。
2.農村民間金融參與主體和用途多樣化。在城鎮中,借款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股份制公司、城鎮居民等。在農村,則主要是農作物種植戶、禽畜類養殖戶、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戶等。從資金的用途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
3.缺乏約束,潛藏著巨大的風險。我國民間金融活動缺乏相應的風險約束機制,需要外力的干預方可實現,這就必然使農村民間金融有巨大的風險。
二、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現狀
(一)農村民間金融形式和渠道具有地區性
傳統農區,農戶的生活性借款多于生產性借款,民間金融保持著自由借貸的傳統,資金主要靠親戚朋友提供,支付利息時利率比較低。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中小企業對民間金融的需求占較大比重,民間金融體現出規模化的特點。其借款的利率較高,金額也較大。
(二)借貸方式相對比較單一
農村民間金融的借貸方式主要為信用借款,私人借貸是民間金融的主要形式。一般都是熟悉的關系才會產生借貸關系,但是有局限性。借貸雙方由于十分熟悉和了解,貸款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擔保,多為信用貸款。
(三)利率相對較高,借貸期限較短
民間金融的利率一般由根據資金市場和小范圍內的供給關系決定的,同時參考借款人的信用、借款時間的長短以及借款人的親疏關系,但是平均利率高于銀行的利率水平。民間借貸一般用于生活和生產所需,時間越短,利率越高。
(四)公開程度逐漸上升
隨著農村資金需求的不斷被擴大,政策管制和金融改革的推進,民間的金融環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社會認知程度越來越高,民間專門從事借貸的組織開始出現,民間金融逐漸走向公開化。
三、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遇到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
銀行的利率是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的指示意見執行的一種利率,而市場的利率是根據物價波動的利率,民間的利率市場化,就應該發揮在市場導向方面的優勢,然而現實中,民間的利率水平維持在10%左右,這與銀行體系的利率水平有很大的差異,假如任其自由發展,會導致市場混亂,引發許多問題。
(二)民間金融還沒有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民間金融的歷史悠久,但是從來沒有合法化,國家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從禁止、打擊、到默認的過程。現今雖然已經引起了重視,但是仍然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仍出去半地下狀態,在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護和制約下,民間金融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三)農村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關系的發生,讓借貸人嘗到了甜頭,慢慢的從簡單的借貸中分離出去,非法的吸收資金,發放貸款,組成“地下錢莊”,擾亂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民間金融沒有合法地位,發展慢,很難滿足農村資金的需要,而且沒有法律保障,金融風險比較大。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政策法規之外,制度風險明顯,沒有得到制度保障。其次,民間金融大部分都是鄉村鄰里、熟人之間建立起來的,其信用域極其有限。
四、引導和完善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建議
(一)政府部門調解利率水平
國家相關政府部門應該不同時期調整利率水平,平衡借貸需求的均衡。在不同時期正規農村民間金融和非正規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水平差別非常大,這樣非常影響雙發的發展,尤其是差別達到一定的程度時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這時政府可以運用自身管理正規民間金融的權利和職責來對正規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進行調節,調小利率水平的差別。
(二)政府部門立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農村民間金融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不是其自身能解決的,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民間金融的借貸利率太高,需要政府的監管和調控,政府可以立法已超過多少的利率水平為標準為非法高利貸。親朋好友之間的信譽損壞,政府應該大力宣傳修正和維護。
(三)自身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
自身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在政府的領導下漸漸的走向合法化,完善的業務機制,降低自身的虧損風險。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和公眾的信譽度,增加客戶群。
(四)中小企業和農村家庭戶
中小企業要大力提高自身信譽度。企業要大力宣傳信用的重要性,樹立誠信為本、行業道德的良好素質,維護好企業的信用度,這樣融資就比較容易了。其次,中小企業應該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應該正確評估自身的能力,根據需要去選擇符合自身的金融機構和取得貸款額,這樣有利自身和其他需求者的發展。最后,農村家庭戶,他們應該積極參與投資致富,擴大農業生產,這樣就會帶動對借貸資金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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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業,是將中小企業再細分后形成的概念,屬于廣義上的中小企業范疇。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真正確立來源于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該通知中標準根據行業特點,結合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多項指標把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
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是世界性難題,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尤其突出。在我國,由于小微企業很難從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中貸款,被迫轉向民間融資,民間借貸一直是我國滿足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一直處于邊緣地帶,缺乏監管和引導,民間借貸亂象叢生。本文分析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的嚴重破壞,并就民間借貸方面提出建議以改善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一、我國小微企業融資依賴民間借貸原因分析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嚴重依賴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業較高貸款不良率使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小微企業在發展成長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風險能力弱,內控制度不健全,決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較短,破產、倒閉現象時有發生,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差。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企不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銀行不愿向小微企業發放信貸資金。
2、小微企業經營不規范,財務信息失真,給金融企業的放貸設置了障礙。小微企業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為減少損失,小微企業的經營者鋌而走險,采用設立內外賬等非法會計手段來避稅,會計報表列示的虛假財務信息,給銀行信貸人員了解企業的資本運作狀況和分析資金流量設置了重重障礙,在對經營業績無法作出清晰判斷時,金融企業不敢給小微企業放貸。
3、小微企業規模較小,缺少優質資產,導致抵押貸款不能實施。抵押擔保是銀行貸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業由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存量普遍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質押物,導致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
4、民間借貸是彌補銀行對小微企業信貸不足的重要途徑。由于小微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相應的融資服務門檻很高、難度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尚未真正發展壯大,因此小微企業求助于民間借貸也是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而相對于大型銀行,民間借貸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優勢,而且民間借貸手續便捷、形式靈活,能夠較好地滿足小微企業融資時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嚴重破壞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多處于地下狀態,脫離監管,民間借貸的野蠻生長、無序發展,不僅不利于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而且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
1、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借貸利息畸高,使民間資金在逐利的驅使下,注重投機,偏離實體,直接進入小微企業數量偏少。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也大大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時候,地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往往突破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隨著通貨膨脹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資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錢投入實體,而是投入到民間借貸中以獲取高額利息。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相當比例的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種以錢炒錢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風險,使民間借貸出現高利貸化的危險傾向。一旦出現問題,必會對當地實體經濟、金融體系產生影響,其沖擊力和影響力都會是區域性的。
2、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缺乏直接的對接渠道,小微企業民間借貸中間環節過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超過小微企業的承受能力。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雖然有一部分是通過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親朋之間的民間借貸,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之間直接溝通,沒有過多的中間環節,這種民間借貸利息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相對比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業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數量畢竟有限,所以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往往通過各種各樣的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如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甚至還有從事地下借貸的行會等。通過中間機構進行的民間借貸,很多時候表面看來借貸利息在法律允許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內,但除利息外,中間機構還要求借款者繳納擔保服務費、融資服務費、財務顧問費等,而這些費用沒有明確的費率標準,中間費用超過借款利息費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所以小微企業通過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最終成本之高是難以想象的,高額的民間借貸成本對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來說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負面效應比較大。由于民間借貸機構屬于非正規金融組織,必然蘊藏一定的風險性,違約率高,易受市場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影響。它吸引了城鄉居民大量閑置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形成監管真空,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并且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綜上,積極采取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措施,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進入良性循環,構建多方面的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的直接對接渠道,減少民間借貸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首要內容。
三、規范民間借貸,優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
1、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政府管理系統。民間借貸是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途徑中的一種,我國歷來對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予以認可的。只是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疏于監管,導致民間借貸亂象叢生,出現了大量的以民間借貸為名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放貸及高利貸等不正常現象,而這才是要予以打擊禁止的對象。對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正當的民間借貸,有利于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解決,應旗幟鮮明地確認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勵和支持,以便于社會上有投資需求的民間資金順利進入小微企業。并且,在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運行,才能有效減少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等隱蔽的非法金融活動。
2、擴大民間借貸范圍,擴大小微企業借款資金來源。根據我國現行規定,民間借貸限于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則不屬于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范圍。這種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做法,已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個人出借資金不能滿足需求。其次,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相借貸就成為小微企業的常見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而且這種企業間自發地資金調劑,可以調節資金的供需平衡,解決資金閑置和資金需求的問題。應該說,禁止企業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層面為了保證金融機構的行業利益,這種思路應有所改變。適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以自有資金出借,有利于擴大小微企業民間融資資金來源。
3、嚴格執行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加強民間借貸利率監管,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借款成本。針對我國現實民間借貸中利率畸高,經常有超過法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應適應社會需求,放松對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這種做法實際是有著把高利貸合法化的危險,不僅所謂的利率市場化利率自動平衡回落的效果無法產生,甚至在資金掮客的推動下,民間借貸的利率會推上更加瘋狂的高峰,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將會更加繁重。
近些年來,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來說,大約在20%~30%,這樣的收益率對民間資金的真正出借人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這個水平。現實中,借款人的融資成本經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缺乏直接對接的渠道,民間資金從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業往往經過了資金掮客、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以各種名義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種費用大大加大了融資企業的融資成本,導致借款企業的最終借款成本大大超過合法的民間借貸利息。所以,我國當前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一個突出問題是:資金掮客、中介機構攫取了大量的中間利潤。這種情況下,筆者以為,現階段我國不宜實行完全的利率市場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現階段應嚴格執行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對高利貸或變相的高利貸應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以切實降低借款企業的借款成本。同時,對民間借貸中各種中介機構的收費應規定明確合理的收費標準并切實執行,因為缺乏明確的收費標準,各種中介機構隨意確定收費標準,導致借款企業的實際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服務費超過了借款利息。
4、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直接對接提供平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以降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成本。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成本,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提供直接對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用以登記民間資本的供應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業,為小微企業融資的民間借貸進行直接撮合,同時提供資產評估、信用擔保、法律咨詢等服務并收取合理費用。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的中間渠道,大大減少中間費用;同時,把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納入政府的管理、監控之下,進行必要的風險防范,并通過這種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貸等民間借貸中不正常現象擠出市場,最終將有利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的改善。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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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金融定義
通過資料查閱,我們給出正規的民間金融的概念,從金融監管角度來說,民間金融是指沒有納入政府監管體系的組織,它的各種行為沒有一定的規范原則,所以沒有在國家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我們統一將這種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金融當局監管之外的金融機構及其資金融通活動稱之為“民間金融”。
通過概念只能夠比較抽象地了解民間金融的含義,而它的主要表現形式可以讓我們直觀的了解民間金融。列舉一些民間金融的表現形式,如農村信用社、民間借貸、私人錢莊等。從定義出發,我們不難看出民間金融是沒有合法的身份的,業界的人也經常稱之為“草根金融”“灰色金融”等。它呈現給人們的是一種地下活動的狀態,相比于正規金融來說,就是一種非正規的信用形式。
我國的民間金融大致有三種運行模式,分別是熟人借貸、中介代表借貸和民間借貸擔保。熟人借貸存在于一定的關系圈中,借貸行為主要是以個人信譽為依據;中介代表借貸的概念是由房產中介逐漸演變而產生的借貸行為,中介機構并不承擔民間借貸中的風險;第三種民間借貸擔保主要是通過擔保機構運行的,由擔保機構進行整個過程中調控風險的承擔。
(二)民間金融必要性
第一,民間金融有效地緩解了正規金融不能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要求。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各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也在逐漸增加,正規金融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民間金融的出現緩解了正規金融的壓力,而且民間金融對于貸款的要求較低,對于貸款的用途、金融產品期限、擔保方式與利率多樣化,可以滿足不同資金需求者的各種要求,滿足中小企業的各種融資要求,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的新途徑,可以促進民營經濟的增長。民間金融使得金融體系更加完善高效。
第二,民間金融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對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很重要的作用,農村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強大的資金力量來支撐。但是農村經濟的資金來源一般會選擇民間金融,因為農業風險的不確定性,因而農業的資金要求一般達不到正規金融的貸款要求,所以民間金融的興起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經濟在資金上的尷尬處境。民間金融有一定的便利性和優越性,大多是親戚和熟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所以一般是沒有利息或者是低于銀行利率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農業經濟的發展,因為借貸者所要承擔的風險和壓力都比較小,有利于資金在農村經濟體系中運轉,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平穩發展。
第三,民間金融的融資方式更加的靈活。較正規金融機構來說,他們的貸款都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和標準流程,民間金融則不存在這種機制,它的借款形式和方式都比較靈活并多樣。一旦達成融資意向,簽訂一定的合同或者協議就可以拿到融資資金,流程極為簡便,借款人可以很快地取得資金用于產業的發展。分析民間金融的借款行為,由于借貸雙方大多是熟人和朋友之間的借貸關系,所以對于借款人的信譽問題、資金償還能力都有比較清晰的了解,不需要再進行調查,具有廣泛性和靈活性,受到廣大資金需求者的歡迎。
二、民間金融發展現狀
近些年來,中央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對資金的調控,導致正規金融對于貸款的要求更加的嚴格,貸款的手續也更加的齊全和復雜,融資難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問題。這種現象恰恰促進了民間金融的發展和壯大,民間金融本身具有手續簡單、交易靈活的特點,受到廣大中小企業的青睞,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形式,發展不斷加快,規模也在逐漸擴大。但是,在民間金融的發展呈現一片大好的狀態下,我們還是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從民間金融發展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來分析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
民間金融存在高利貸投機的現象。近些年來,很多地區有全民放貸現象的出現,并且造成了不小的轟動。有的地區大肆宣揚全民放貸,很有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全民放貸,就是指將大家手中閑置的資金收攏到一處,交給專業的金融管理員進行保管與投資,以此發揮資金最大的作用,經濟發展固然需要金融的支撐,但是這種類似高利貸投機的行為是不被認可的,其無法作為一種良好的融資形式長久的發展,所以這種形式的資金融資是沒有太大必要的。
民間金融尚且缺乏嚴格的監管機制。從民間金融的定義來看,民間金融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作為保障,所以即使民間金融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但還是不可忽略。民間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所以必須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問題引起重視。此外,民間金融的存在還可能與國家宏觀調控方向不一致,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情節嚴重的很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為,所以對民間金融的監管進行一定的改善至關重要,可以有效地改善和維護目前現有的金融秩序。
民間金融的借貸渠道不夠完整,對金融市場有一定的沖擊性。民間金融發展至今,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熟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了,隨著中小企業不斷青睞民間金融的現象持續發生,民間金融不斷發展,規模不斷擴大,借貸關系也日益復雜化,民間金融的借貸鏈冗長,各個環節緊密聯系,層層相扣,但是這種具有復雜借貸鏈的借貸關系并沒有相關的環節進行公開管理,難免會出現資金管理不合理,對于資金的利用也會出現不合理的行為。一旦借貸鏈出現問題,資金的后續處理問題是沒有相應的機構和部門進行完善和保障的。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在某種程度上對正規金融有一定的打壓性。由于正規金融的貸款手續較為規范,門檻相對較高,相比較之下,民間金融的門檻比較低,而且民間金融種類多樣化,這就可能造成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民間金融抬高利率謀取暴利,對金融市場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的破壞和干擾,對資金價格造成一定的扭曲。
打壓微小企業,缺乏風險防范機制。不少企業經營者看到民間金融發展的大好形勢,導致民間金融的利率不斷提高,給許多微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一定的壓力。正規金融的門檻較高,微小企業一般很難拿到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而民間金融這樣的一個發展狀態也在打壓著微小企業的發展,會放緩整個經濟發展的腳步。此外,民間金融沒有相應的風險防范機制,對于資金的回收和市場的穩定造成影響。
三、民間金融發展趨勢研究
分析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以及發展過程中逐漸顯現的一些問題,我們可以對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進行相應的預測,那么民間金融今后勢必會朝著更加完善、更加正規的方向發展,從而進行民間金融的發展改革。針對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我們可以給出一些建議。
首先,從國家角度來看,要正視民間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為民間金融賦予合法的金融機構身份,引導民間金融良性發展。根據上文提到的中小企業發展情況來看,民間金融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會有高利貸投機、非法集資等現象的出現,反映了一個事物的兩面性,所以相關部門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有必要正視民間金融的發展問題,從立法的角度考慮對民間金融的合理合法性提供相關的法律支撐。從法律層面出發,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可以有效規范民間金融的行為,保證民間金融的合法合理性。
其次,要重視對民間金融的監管。一定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來對民間金融平臺進行監管,在民間金融逐漸合法合理化的基礎上,輔助以一定的法律手段對民間金融進行嚴格的監管。這樣有利于降低民間金融對宏觀經濟和金融秩序的影響。除了政府部門要加強監管之外,也要注重民間金融機構內的專業人員的職業素養的培養,大量引進專業人才,高素質的人才能夠準確地把握民間金融的合理性和良好性,提高專業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知識能力是很有必要的。對于民間金融的改革和完善也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加入創新的元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時達的網絡進行對民間金融的監管。
最后,要促進民間金融組織的建設。民間金融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對于規范我國金融市場的秩序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對于民間金融的監管一定要重視起來,應該采用創建機構及政策引導的手段在正規的金融體系中引入民間金融。既然民間金融是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而產生和發展的,那么正規金融就可以引用民間金融的現有制度,將民間金融機制收入到正規的金融機構中去,逐漸發展小型的中小民間金融機構格局,使其逐漸走向正規化,具有一定的監管機制和一定的資金保障,達到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共贏的局面,規范金融市場秩序。
四、結語
我們從民間金融的含義以及必要性出發,逐步了解民間金融的具體表現形式,接著對民間金融的特征進行分析,進一步了解民間金融的深層含義,之后對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以及這種融資方式中主要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著重的分析,并且給出未來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和主要建議。在民間金融逐漸發展壯大的今天,民間金融內部出現的問題和風險也不斷地顯現出來,未來會面臨嚴峻的形勢,針對這種境況,我們認為有關部門應該采取一定的手段來扭轉這種局面,應該做到對我國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嚴格的監管,強化監管力度,爭取為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又安全的環境,促進我國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
(作者單位為廈門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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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關鍵詞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存在問題;治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6-0123-02
前言
中小企業是大型企業不可缺少的伙伴和助手,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隨著市場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小企業正逐步成為發展社會生產力的主力軍。同時,中小企業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處于主體地位,在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促進三農問題的成功解決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從實際情況上看,由于企業資金、規模、技術等方面的影響,國家政策、市場變化等均不同程度制約中小企業的發展[1]。如何切實提升自身綜合實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掌握主動權成為中小企業生產和發展的關鍵。
1.民間借貸融資概念及其必要性
1.1民間借貸融資概念
廣義上的民間借貸,是除正規借貸之外的借貸,處在國家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督之外的一種非正規金融活動。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是一種互補關系,同時也是競爭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整體上看,民間借貸的特點主要有:(1)參與主體、資金來源具有廣泛性特點。不管是城鎮居民,個體商戶,民營企業主,或者是農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可成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2)借貸方式具有靈活性。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借放款雙方主要以現金交易為主,不需要抵押物,這種交易方式較為靈活,手續簡單便捷,大大縮短了資金到位時間,從而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3)借貸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隨著經濟發展及人們消費觀念和方式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形式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全新的平臺,促進借貸形式的發展及創新。
1.2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必要性
較之于其他融資方式,民間借貸融資優勢突出,成為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必然選擇。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1)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融資中的借款和放款雙方熟稔,雖然沒有任何成文規定,但參與者都共同遵守約定俗成的慣例,信用度較高,存在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等綜合功能。在此基礎上,參與雙方能夠對貸款項目進行科學評價,進行合理的投資決策,并對項目進行實施監督,從而優化資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貸款風險。(2)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效率。民間融資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它的出現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場融資主體的壟斷局面,促成了融資市場的競爭環境,給正規借貸造成了一定沖擊。這種形勢下,為提高市場競爭力,正規金融機構面臨全新改革,以提高自身競爭優勢,從而促進金融市場效率的全面提高。此外,民間融資的介入,還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正規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并通過多元化產權形式之間的交易實現整體效率,降低金融市場的風險[2]。
2.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存在問題
2.1法律法規嚴重滯后
我國現行法律體現中,缺乏明確的民間融資及其中介機構法律條例,民間借貸融資長期處于不被法律保護的灰色金融角色,參與雙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3]。同時,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監管條例,監管主體缺失,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該由誰來管理和規范中小企業的民間融資行為,使得民間融資長期處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這就導致了民間借貸融資的無序、盲目發展,對高度依賴民間融資的中小企業帶來極大的傷害,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2.2非法集資存在的可能性大
當前,民間借貸絕大多數在利率上都是隨行就市,只有極少部分的貸款不計算利息或者僅參照銀行貸款利率。在一些為投資而生產的民間借貸,其貸款利率甚至高于一般銀行借貸,這大大增加了民間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風險,對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社會穩定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影響。我國雖然采取了一切方式對非法集資進行嚴厲打擊,但由于法律法規較為滯后,使民間借貸融資界定模糊,增加了法律監管難度。在巨大利率的誘惑下,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容易偏離原來軌道,走向非法集資,影響了企業長遠發展。
2.3國家宏觀調控能力無法有效發揮
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籌集大量資金,但民間資本具有較強的松散性和隱蔽性,價值民間資本本身逐利性的影響,使得民間融資脫離銀行體系。同時,中小企業在進行民間借貸融資過程中,為了逃避監管,多采取現金交易,國家無法掌握真實金融信息,很難對相關行為進行監管。這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能力,使得國家無法根據信貸總量信息做出科學的宏觀調控政策,最終對社會經濟發展不利。
3.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治理對策
3.1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民間融資
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確立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質,確立民間融資合同的各項條款,明顯民間融資適用原則和注意事項,為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還要在法律上對非法集資進行進一步界定,明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政策民間融資之間的區別和界限,促進民間借貸融資逐漸走向規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還要不斷完善現行金融管理法規,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引導、擴寬、規范和監管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和方式,實現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有效監管[4]。
3.2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正常運行
隨著市場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越來越活躍,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不斷突出,逐漸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主力軍。為保障經濟市場的健康與穩定,須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和手段的監管,具體包括:(1)民間融資機構監管方面。其監管對象主要包括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理財公司等各類融資中介機構。加強對其監管力度,主要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有效配合及通力合作,從準入制著手,將那些利用合法平臺從事非法集資的人員予以嚴懲和清除,為民間借貸融資創造良好環境。(2)各類機構日常業務監管方面。主要監管對象涉及到各類民間融資中介機構,須對其經營范圍進行嚴格管理,及時打擊和處理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集資行為,堅決杜絕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成為高利貸或非法集資的溫床。
3.3鼓勵發展民間融資中介組織
民間融資中介質中有利于規范中小企業融資行為,保障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從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為此,國家應積極鼓勵民間融資中介組織的發展,主要包括:(1)信用互助社。由民間資本自發成立,具有互助式性質,其資金來源及借貸對象只限于組織內部成員,與組織外極少存在資金通融[5]。對這些民間融資組織,國家應予以相應的優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同時,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2)行業協會。通過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公證機構,為民間融資雙方提供借貸合同代擬、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等業務,并提供相應的法律中介服務,從而有效克服民間借貸市場自身自發性與分散性等缺陷。同時,還能通過電子計算機技術的充分利用,實現民間借貸融資網絡化、信息化,為民間投資者及中小企業提供準確信息,從而促進民間借貸融資的健康、和諧及中小企業的快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蔣大平.我國民問借貸的制度邏輯及立法路徑研究[J].南京中醫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4(02):95-99.
篇12
何為民間借貸?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民間借貸的特點有:第一,借款用途自由。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民間借貸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由借款人自行決定用途。第二,借款期限自由。民間借貸期限長短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短則數天,長則數年,甚至不約定期限也是可以的。第三,借款數額自由。民間借貸的數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實際需要來確定。第四,利息相對自由。所謂的“相對自由”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部分為自然債權債務,債務人可以不履行。一旦借款人履行了,就不能找出借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的利息無效。第五,還款方式自由。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不予干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二、典型爭議焦點及其解決途徑
(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指民間借貸合同的是否成立并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的幾種情況是:1、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應借款,并及時提供借款,該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并生效;2、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借款事項已經協商一致,出借人口頭答應后過一段時間才提供借款的,因出借人口頭答應也是一種承諾,所以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口頭答應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3、借款人與出借人已經訂立民間借貸合同,但未提供借款,該合同成立;4、借款人出具借據、借條等交給出借人,出借人答應借款并收受借據、借條、但未提供借款的,該合同自出借人收受借據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5、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的附條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此類合同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條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合意必須出自于借貸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出借人就應該停止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款,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4、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規定在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借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也不生效。如果是口頭借貸合同,雖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實際交付借款的,借貸合同也能生效。
(二)企業間借貸問題
企業之間借貸一直處于尷尬的灰色地帶。這也使得人民法院對企業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到底采用保守的還是突破的司法理念左右為難。《民間借貸規定》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效力。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三)借貸利率的規制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律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24%未超過36%的,為自然之債,雖為法律所認可,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將會被視為高利貸。
(四)擔保方式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不適用于民間借貸債權擔保,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對象是動產,但民間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只是金錢貨幣而不是動產,因而不可能出現可以留置動產的情形。即使留置金錢貨幣作為擔保,這樣做完全違背民間借貸的目的,所以民間借貸擔保債權不可能適用留置擔保。定金也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擔保債權。借款人借款本身就是為了取得金錢使用,出借人如果要求借款人支付定金擔保,就等于少支付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這也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因此,民間借貸適用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
(五)借條與欠條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但是能夠證明欠條是借貸合同的,也應當認定為借貸關系。借條與欠條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借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基于“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而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郭廣川:《關于當前民間借貸的狀況和對策研究》,《金融視線》,2015年7月版,第73頁.
[2] 劉鑫鑫:《我國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法制與社會》,2015年8月(上).
篇13
民間借貸是指未經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做中介,直接在民間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民間借貸的原始形式是民間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或組織與組織之間的直接借貸,高級形式是通過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的間接借貸。民間金融機構是指民間自發形成的未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成立的典當行、私人錢莊、資金互助會、儲金會和各種信貸機構。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民間經濟開始呈現活躍勢頭,民間借貸活動也隨之逐漸活躍起來;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民間借貸越發活躍,在我國達到了一個繁榮時期;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監管的加強,民間借貸活動紛紛轉向地下,其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止。進入21世紀后,一直到現階段,民間借貸又逐漸復蘇,其規模呈現不斷上升的勢頭。2011年有學者對廣東省各地農村民間融資方式進了實地調查,調查結果發現該地區的農民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占其全部貸款的比例在40%以下,從民間融資渠道獲得的貸款的比例在60%以上。同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報告顯示,溫州市民間借貸市場目前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估計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筆者認為民間借貸在中國之所以發展如此迅猛,從市場供求角度來說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1)從資金需求者的方面來說,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門檻高,而且其貸款手續復雜、貸款審查周期較長,一般個人和中小型民營企業都無法滿足這些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因而只能選擇以高于市場利率的利率從民間進行融資。(2)從資金供給者方面來說,中國現在每年物價上漲指數都在5%左右徘徊,而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3.5%,這種負利率(銀行存款利率低于同期物價上漲指數)的現象一直存在。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民間借貸在支持我國民營經濟投資,彌補銀行信貸不足,健全我國金融市場方面有重要作用。
二、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必要性
(1)發達國家的民間經驗。發達國家把民間借貸界定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靠法律、法規進行約束。規范合同形式及內容,借貸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等。(2)溫州跑路事件。信泰集團是溫州眼鏡業的龍頭企業,其除了主營眼鏡光學產業,在外還涉及太陽能光伏、房地產等,該集團為了擴大經營,負債20億元,其中銀行貸款8億,月利息500萬元;民間借貸資金12億元以上,月息超過2000萬元,由于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高額的利息,該集團董事長胡福林于2011年9月20日突然出走。2011年4月以來,像胡福林這樣,因資金斷裂,無法正常償還債務而跑路的溫州中小企業老板已經不下100個了。政府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民間借貸的利率,使其合法化。
三、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建議
(1)加大打擊與取締的力度,凈化民間借貸市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目前的擔保公司、寄售行等民間借貸利率已大大超出了該規定,屬于高利貸行為,完全背離了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無序的高利放貸和運作,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目前尚未出現大的風險的情況下,必須嚴格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由金融辦牽頭。銀監部門及地方政府部門積極參與,做好組織、協調、打擊與取締有關的工作。(2)建立個人信用評級體系,提高防范民間借貸信用風險的能力。銀行在審核借款人申請、核定貸款價格時要同時評估貸款的風險度,民間借貸活動同樣需要進行貸款風險預期,只是在形式上可能采取非正式的、內容簡單的方法進行。民間借貸可以學習并借鑒正規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期方法,提高預期民間借貸風險的水平,在當前缺乏權威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情況下,這不失為一種現實的防范風險的做法。(3)引導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進入,控制民間借貸風險。一方面貸款人可以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給擔保公司,讓擔保公司對其信用進行擔保;另一方面,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信用持有懷疑時,債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
參考文獻
[1]黃月冬,趙靜芳.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風險及對策[J].金融觀察.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