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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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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生態環境污染

          篇1

          Influence of TiO2 Nanosol on the Physi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s of Alocasia macrorrhiza under Urban Air Pollution Conditions

          NIE Lei1,2

          (1. Department of Biology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Guangzhou City College, Guangzhou 510405, China;

          2. Guangzhou Research Institute of Landscape Gardening, Guangzhou 510405, China)

          Abstract: The effects of TiO2 sol nanocomposite on air pollution purification capacity and stress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of urban landscape plant Alocasia macrorrhiza(Linn.) Schott were studi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 macrorrhiza could purify the urban off-gases pollution to some extent. TiO2 sol nanocomposite treatment could enhance the air pollution purification capacity of plant. Meanwhile, nanocomposite treatment could enrich the leaf chlorophyll content, reduce cytoplasm membrane permeability, decrease lipid peroxidation of membranes under polluted conditions, and therefore improve the stress resistance. Under the stress of air pollution, the midday depression of photosynthesis of leaf aggrawated. The daily average net photosynthetic rate (Pn), stomatal conductance(Gs) and transpiration rate (Tr) were all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while intercellular CO2 concentration (Ci) was increased. By treated with TiO2 sol nanocomposite(0.2%~0.8%),Pn,Gs and Tr were increased at different extent; while Ci was decreased, especially in the treatment of 0.4% TiO2 sol nanocomposite. The interaction mechanism of photocatalyst and phytocatalyst on air pollution purification was preliminary discussed.

          Key words: Nanocomposite; TiO2 sol; Alocasia macrorrhiza(Linn.)Schott; physi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ir pollution

          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珠江三角洲等地,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在城市空氣污染日趨嚴重情況下,城市綠化植物的生長狀況普遍較差,不但難以發揮凈化環境的功效,而且自身也無法生存[1]。自1972年本田-藤島效應發現以來,以二氧化鈦(TiO2)為代表的光半導體材料的應用研究,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研究表明,納米級的TiO2半導體顆粒表面在光激發狀態所生成的超氧陰離子和氫氧自由基等活性氧類物質,具有很強的光氧化活性,已經被廣泛應用于空氣凈化、水處理、環境衛生與保護、殺菌消毒、農產品貯藏與保鮮、建筑等技術領域[2]。然而,有關納米TiO2光半導體材料對植物生理、包括光合作用影響方面的國內外文獻報道較少。本文通過在城市綠地植物上應用納米TiO2溶膠試驗,探討了納米材料對城市綠化植物海芋[Alocasia macrorrhiza(Linn.)Schott]的光合作用等生理特性及凈化污染空氣效應的影響,以期為納米TiO2半導體材料在城市綠化植物的應用提供理論依據和技術參考。

          1材料與方法

          1.1樣地概況

          于2009年6~7月,在廣州市廣園快速路旁的廣州市園林科學研究所苗圃(E 113°16′27″,N 23°09′44″)選擇樣地,樣地環境空氣污染嚴重,污染類型為尾氣污染,主要污染物為氮氧化合物、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鉛等。

          1.2材料

          供試材料為天南星科(Araceae)海芋屬[Alocasia(Schott)G. Don]的海芋,苗齡約2年,以盆栽形式種植,常規水肥管理,分別放置在廣園快速路旁(<5 m)及距離道路較遠(>100 m)、環境良好的大棚內培養,時間在3個月以上。納米TiO2光半導體材料系采用日本光鈦子株式會社生產的Ponation銳鈦礦型二氧化鈦溶膠,其納米二氧化鈦含量為1.5%,銳鈦晶含量≥99%,納米二氧化鈦粒徑小于5 nm,pH值在2~3之間,外觀為藍色半透明溶膠,對人畜安全無害、無腐蝕性,具有良好的成膜和附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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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試驗設計

          試驗在樣地上設置8種處理,分別是D0(大棚環境內海芋葉面噴施清水,作為大棚對照)、D1(大棚環境內海芋葉面噴施0.2%納米TiO2溶膠)、D2(大棚內海芋葉面噴施0.4%納米TiO2溶膠)、D3(大棚內海芋葉面噴施0.8%納米TiO2溶膠)和L0(路旁環境的海芋葉面噴施清水,作為路旁對照)、L1(路旁環境的海芋葉面噴施0.2%納米TiO2溶膠)、L2(路旁海芋葉面噴施0.4%納米TiO2溶膠)、L3(路旁海芋葉面噴施0.8%納米TiO2溶膠)。每處理設置20盆海芋,用去離子水分別配制不同濃度(0.2%~0.8%,pH值6.2~6.4)的納米TiO2溶膠溶液,現用現配。于2009年6月23~25日連續3 d,在當日的17∶00左右,對植物材料采用噴霧器進行葉面噴施,每次均噴至葉片滴液為度,每盆每次噴灑量為500 mL,對照噴施等量的去離子水。

          1.4測定方法

          1.4.1部分植物生理指標測定葉片光合色素含量按照文獻[3]的方法測定;葉片丙二醛(MDA)含量的測定采用硫代巴比妥酸法[4]測定;細胞膜透性用相對電導率表示,采用電極法[3]測定;根系活力采用氯化三苯基四氮唑法[5]測定。

          1.4.2光合作用日進程的測定納米TiO2溶膠處理結束后的第三天(晴天),對試驗標記的葉片進行測定,采用美國Li-COR6400便攜式光合測量系統的標準葉室,在自然條件下測定標記范圍內上數第三片葉的凈光合速率(Pn)、大氣CO2濃度(Ca)、細胞間隙CO2濃度(Ci)、氣孔限制值(Ls,為1-Ci/Ca計算所得)、蒸騰速率(Tr)、氣孔導度(Gs)等光合指標。測定時間為8∶00~18∶00,每隔2 h測定1次,連續測定3 d。

          1.4.3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指數的測定采用DLY-3型空氣離子測定儀測定群落環境空氣中的正、負離子濃度,參照日本空氣凈化協會采用的安培空氣質量評價指標進行評價,其公式為Ci=n-/1 000q,式中,Ci為空氣質量評價指數,n-為空氣負離子濃度,q為單極系數(空氣中正離子與負離子之比)[6]。

          1.4.4環境空氣含菌量的測定按照文獻[7]的配方,配制真菌、細菌、酵母菌和放線菌綜合培養基。將暴露在群落空氣中取了菌樣的培養皿倒轉,置于30℃恒溫箱中培養,培養25 h后檢查細菌菌落數,培養36 h后檢查霉菌菌落數,培養72 h后檢查放線菌菌落數。計算每立方米空氣中的微生物菌落數,計算公式為5 000 N/A?T,式中,A為培養皿的面積(cm2);T為培養基暴露在空氣中的時間(min);N為培養皿中的菌落平均數,計算結果單位表示為n/m3。數據統計分析采用DPS數據處理系統進行Duncan’s多重比較檢驗,試驗數據表述為“平均值±標準誤”。

          2結果與分析

          2.1納米TiO2溶膠對海芋生理指標的影響

          納米TiO2溶膠處理對海芋生理指標的影響結果見圖1,由圖1A可知,與大棚對照(D0)相比,在空氣污染條件下,路旁對照(L0)的海芋葉綠素相對含量下降了31.2%。在納米TiO2溶膠處理下,葉片的葉綠素相對含量有了顯著的升高;如在空氣污染(路旁)條件下,0.2%、0.4%、0.8%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的葉片葉綠素相對含量分別比路旁對照增加了28.1%、32.7%和51.0%;而在正常空氣條件(大棚)下,0.2%、0.4%、0.8%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的葉片葉綠素相對含量分別比大棚對照增加了33.3%、30.2%和14.4%。由此可見,外源納米溶膠處理明顯抑制了空氣污染脅迫下葉綠素含量的下降(P<0.05),其中以0.8%納米TiO2溶膠處理的效果最為顯著。由此證明,納米材料處理能有效地保護葉片葉綠素的完整結構,可防止葉綠素在空氣污染逆境下的加速降解。

          噴施納米TiO2溶膠10 d后,測定海芋的根系活力,結果(圖1B)發現,隨著噴施濃度的增加,根系活力呈上升趨勢,其中大棚條件下,0.8%納米TiO2溶膠處理與大棚對照相比,根系活力增加了36.5%;而在污染空氣下,0.4%納米TiO2溶膠處理較路旁對照上升了27.3%。

          植物體內的丙二醛(MDA)是由于植物衰老或在逆境條件下受傷害,其組織或器官膜脂質發生過氧化反應而產生的,是衡量質膜穩定性的重要指標。MDA含量增多,將導致膜的滲漏,從而使植物走向死亡,因此MDA含量與植物逆境生理密切相關。MDA是膜脂過氧化的主要產物之一,對膜和許多生物功能分子均具有破壞作用,其在體內的積累是活性氧自由基毒害作用的表現。從圖1C可見,大棚培養的海芋噴施納米TiO2溶膠后,各處理與對照相比,葉片組織中的MDA含量差異不顯著,說明納米TiO2光催化產生的活性氧自由基對葉片細胞沒有破壞作用,葉片細胞仍然可保持較高的穩定性。而在空氣污染條件下,0.2%和0.4%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能明顯降低葉片MDA的含量(P<0.05),而0.8%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與對照差別不大。由此表明,適宜濃度的納米材料處理能明顯降低葉片的MDA含量,從而有助于提高植株的抗逆性。

          惡劣的尾氣污染條件下海芋生長不良,葉片細胞質膜透性偏高。而在納米TiO2溶膠處理下,葉片細胞質膜透性較路旁對照顯著降低(P<0.05),在0.2%和0.4%納米TiO2溶膠處理下,葉片的相對電導率僅為路旁對照的81.4%和78.5%(圖1D),而在0.8%納米TiO2溶膠處理下,相對電導率卻有所上升(5.1%),說明適宜濃度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有助于維持植物葉片細胞膜的結構,可抑制電解質外滲造成的質膜傷害。在正常空氣條件下,各納米TiO2溶膠處理對于葉片細胞質膜透性的影響不顯著,差異最大的0.4%納米TiO2溶膠處理的葉片細胞相對電導率較大棚對照下降了8.5%,變化趨勢與MDA相似。

          2.2空氣污染下納米TiO2溶膠對海芋葉片光合參數日變化的影響

          不同濃度納米TiO2溶膠處理對海芋葉片光合參數日變化的影響結果見圖2,由圖2可知,與大棚對照相比,路旁對照的日均Pn、Gs、Tr均呈現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而Ci則有所增加。大棚對照的Pn日變化為不明顯的雙峰型,空氣污染條件下葉片Pn的日變化則表現為明顯的不對稱雙峰型,在12∶00左右表現出明顯的“光合午休”現象。從圖2A可見,上午8∶00~10∶00期間,Pn迅速增加,第一個高峰均出現在10∶00左右,是全天Pn的最高值,其中大棚對照處理可達5.75 μmol/(m2?s),路旁對照也達到了4.83 μmol/(m2?s);而在10∶00以后Pn開始下降,10∶00~12∶00下降較快,12∶00以后又出現緩慢回升,大棚對照和路旁對照在14∶00再次達到高峰,此時的Pn分別為3.85 μmol/(m2?s)和3.24 μmol/(m2?s)。從不同處理Pn日均值變化來看,經過納米TiO2溶膠處理的可以緩解因空氣污染脅迫下光合速率的下降,L2和L3處理下的Pn甚至超過了大棚對照,其中以L3的效果最為明顯。Gs和Tr的變化曲線與Pn的變化趨勢基本一致(圖2B、圖2C)。在Ci的日進程曲線中(圖2D),各處理在8∶00與18∶00的Ci值最高,從8∶00~10∶00 Ci值均呈下降趨勢;而從14∶00~18∶00,Ci值又呈上升趨勢。10∶00與14∶00的Ci值出現了兩個低谷,說明空氣污染脅迫增大了海芋Ci的最小值和日均值;而經過納米TiO2溶膠處理后,Ci日均值和最小值均降低。氣孔限制值Ls變化情況與Pn、Gs和Tr基本一致,在空氣污染脅迫下葉片Ls值降低,而在納米TiO2溶膠處理下,葉片Ls值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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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納米TiO2溶膠對海芋凈化污染空氣效應的影響

          海芋具備一定的凈化空氣污染、改善道路空氣質量的能力。經測定,樣地所在的廣園中路道路裸地的空氣負離子平均值僅為25個/cm3,因汽車尾氣污染原因,空氣質量評價指數Ci值僅為0.10(圖3A)。種植海芋后,Ci值達到0.15以上,空氣質量有所改善。納米TiO2溶膠處理植物葉片6 h后測定,Ci平均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升高,其中L2處理下的Ci值達到了0.25。

          道路旁海芋環境空氣中的含菌量達到2 650個菌落/m3(圖3B),較大棚條件下增加了58.2%。參照北京市城區空氣微生物污染調查結果得出的空氣質量評價標準,已屬于重度污染區。而納米TiO2溶膠處理能明顯降低空氣中的含菌量,與未經納米TiO2溶膠處理的路旁對照相比,0.2%、0.4%、0.8%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后,空氣中的含菌量分別降低了17.6%、22.4%和10.5%。

          3討論

          當前我國大氣環境形勢非常嚴峻。尤其在珠江三角洲等發達地區,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日趨凸顯,大中城市空氣污染開始呈現煤煙型和汽車尾氣復合型污染的特點,大氣污染治理的難度加劇。城市綠化植物作為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質量起著極大的作用。綠化植物不僅能改善氣候、調節氣溫、增加濕度、平衡碳氧、減弱溫室效應、美化環境,還能吸濾有害氣體、凈化空氣、吸附塵粒、殺菌,對大氣污染有明顯的凈化作用。然而隨著城市空氣污染日趨嚴重,城市綠化植物生長狀況普遍較差,在高強度的空氣污染逆境下,綠化植物不但難以發揮凈化環境的功能,甚至無法生存[8]。

          納米科技是21世紀的主流技術之一,納米TiO2顆粒具有半導體能帶結構。當半導體顆粒接受太陽光照射時,會發生光催化作用,價帶上的電子激發到導帶生成高活性電子(e-),在價帶上形成帶正電荷的空穴(h+),通過不斷的電荷分離,完成光能到電能的轉化。這一過程類似于綠色植物光合作用的原初反應,被稱為“人工模擬光合作用”[9]。作為光合色素,葉綠素含量的降低是光合作用減弱的主要原因之一。納米TiO2溶膠處理后抑制了受污染損傷的海芋葉片葉綠素含量的降低,緩解了葉片因傷害而出現的癥狀,其中以0.8%濃度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后的效果最好,其緩解作用顯著。不過納米材料抑制空氣污染脅迫下葉綠素含量的下降,究竟是通過保護葉綠素免遭破壞,還是促進其合成,具體機制尚待進一步研究證實。

          本試驗所用溶膠材料的主要活性物質為銳鈦礦型納米TiO2光半導體顆粒。試驗結果證明,納米TiO2溶膠能促進植物光合作用速率的增加。可以推測,當紫外光照射在納米TiO2顆粒上時,價帶的電子被紫外光所激發,躍遷到導帶,形成自由電子(e-),經過反應產生氫,而在價帶形成一個帶正電的空穴(h+),并氧化水后產生氧,也就是在紫外線的作用下納米TiO2顆粒能夠獨立光水解形成電子、質子以及氧氣,這樣分解出來的電子、質子,并行于植物光反應階段的電子傳遞,由此提高光合作用的速率。本試驗結果與張萍等[10]在黃瓜上的試驗及洪法水等[11]用金紅石型TiO2對菠菜光合作用中心的研究結果類似。

          由試驗的凈光合速率日進程可知,潔凈空氣條件下,海芋葉片的Pn呈不明顯的雙峰型,而在空氣污染脅迫下,各處理均表現出明顯的不對稱雙峰型,出現明顯的“光合午休”現象,說明空氣污染脅迫使海芋對高溫強光的適應能力受到影響。影響“光合午休”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氣孔因素,即氣孔的關閉,Ls增大引起CO2供應不足;另一種是非氣孔限制因素,即葉肉細胞光合活性降低引起同化力不足而限制了光合作用。根據Farquhar等的觀點,以及目前國內外學者常用的光合速率降低分析方法[12],我們判斷引起葉片凈光合速率降低的主要原因,是當Ci減小、Ls增大時,氣孔部分關閉。而當Ci增加、Ls減小時,非氣孔限制成為光合下降的主要原因。從本研究中可以看出,在12∶00海芋表現“光合午休”時,不同處理的Ci值均較10∶00 Ci值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12∶00 Ls值較10∶00 Ls值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說明海芋的“光合午休”是由空氣污染所導致的非氣孔因素引起的,這與付曉萍等的[13]研究結果類似。從日變化整體看,空氣污染脅迫下葉片的日均Pn、Gs、Tr和Ls顯著降低,Ci顯著升高,也反映了空氣污染脅迫下海芋光合能力的下降主要由非氣孔因素即葉肉細胞的光合活性降低所致。納米TiO2溶膠處理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空氣污染脅迫下海芋葉片的Pn、Tr、Gs和Ls,而Ci顯著下降,說明納米TiO2溶膠緩解了空氣污染脅迫造成的葉肉細胞光合活性的下降,提高了空氣污染脅迫下的海芋光合能力。較高的Gs說明具有較高的光合底物傳導能力,為葉片同化更多的光合產物提供了生理基礎,而Tr的提高增強了植株吸水及運輸的動力,有利于植株光合作用的進行和抗逆性的提高。

          在城市主干道旁惡劣的尾氣污染環境下,海芋葉片的相對電導率和MDA含量數值明顯偏高,葉綠素含量偏低,說明植株膜脂過氧化程度加劇,細胞膜的相對透性增加。而納米TiO2溶膠處理對維持海芋葉片細胞膜結構、降低膜通透性、保持葉綠素含量方面有較好的效果,能有效降低葉片自由基的積累,有助于維持植株細胞結構的完整性。納米TiO2溶膠處理還可以增強植物的根系活力,這與葉片細胞氣孔導度和蒸騰速率的增加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可能是這三者共同的作用促進了植株吸收水分能力的提高。總體而言,0.4%的納米TiO2溶膠處理后,對提高海芋在空氣污染脅迫下的抗逆性、光合作用指標及凈化污染空氣的效應具有明顯的作用。

          納米TiO2溶膠對植物脅迫的調節可能具有兩重性,一方面低濃度對植物具有保護作用,另一方面納米TiO2在太陽光照射下光催化產生活性氧自由基,當自由基的量超過機體抗氧化系統的清除能力時,自由基會直接攻擊細胞膜系統,造成膜脂過氧化,使細胞膜透性增加。試驗結果證明,0.2%、0.4%、0.8%濃度的納米TiO2光半導體溶膠處理大棚海芋植株后,與對照海芋植株相比,葉片組織中MDA含量和膜滲透性變化不顯著,說明噴施納米TiO2溶膠后活性氧并未對細胞膜系統造成傷害,葉片細胞質膜仍然保持較高的穩定性[14]。不過納米光觸媒產品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效應,尤其對植物安全性的影響,目前還不是很清楚。有研究表明,鋁納米顆粒有明顯的植物毒性,試驗發現未包被的鋁納米顆粒顯著抑制玉米、黃瓜、甘藍和紅蘿卜等植物根系的延長,而包被有菲(Phen)的鋁納米顆粒可以顯著減小這種抑制。原因是菲的包被破壞了納米顆粒表面本身具有的羥自由基,從而改變了納米材料的表面特性[15,16]。我們在濃度篩選初步試驗中發現,1.5%的納米TiO2溶膠對于海芋有一定的負面影響,會出現葉片卷曲發黃直至枯萎,相關的機理有待進一步的分析。同時,納米光觸媒處理植物葉片后,可有效提高海芋在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方面的能力,其原因是由于植物觸媒與光觸媒之間存在加成效應,還是納米材料通過提高植株抗逆性而進一步發揮出植物的凈化污染能力,或者是兩者之間并無直接相關,而在各自發揮著自身的凈污能力,其機理還有待通過進一步的探索和試驗分析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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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漸漸成為變成全世界人們關注的焦點,近幾年,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增長問題的日益加劇,人類更加清醒地意識到白色垃圾、大氣污染、資源匱乏、氣候變暖、土地沙漠化、沙塵暴等生態危機已經威脅到了人類的和生存。目前我國各方面都在快速發展,這種單純片面的追求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發展戰略,所帶來的一個嚴重后果是:環境急劇惡化。隨著消耗增大,資源都在漸漸減少,導致人們的實際福利水平不斷下降,使的發展最終因難以持續而陷入困境。這種經濟發展模式是建立在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基礎之上,其結果必然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或者崩潰,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最終必然會使得經濟發展因失去健全的生態基礎而難以持續。

          1.環境污染的原因

          環境污染是指人類活動所引起的環境質量下降而對人類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現象。環境污染的產生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目前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主要是資源的浪費和不合理的使用,是有用的資源變為廢物進入環境而造成的危害。當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因素進入大氣、水、土壤環境,如果其數量、濃度和持續時間超過了環境的自凈力,以至破壞了生態環境,影響人體健康,造成經濟損失時,稱為環境污染。下面分別介紹一下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1.1自然原因導致的污染

          自然破壞主要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多指自然現象對環境和人類的破壞和危害。火山爆發會造成的全球性的環境污染,火山爆發是造成大氣污染的自然污染源。火山爆發后,大量極為細小的微粒,將會長年地在高空中飄蕩,對大氣圈的最底層,即對對流層造成污染。這些塵埃微粒還會向大氣圈的第二層,即向平流層擴散,污染50-55千米高度的高空平流層。當大氣平流層中含有大量的塵埃時,地球就好像被蓋上了一層紗幕。這層“紗幕”對地面氣溫的影響是雙重性的。一方面,由于塵埃能吸收經過大氣射向地面的一部分陽光輻射,產生暖效應。另一方面,塵埃又能將一部分陽光輻射擋住,使返回太空,又產生了相反的降溫效果。

          1.2人為原因導致的污染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大量政策,加強社會經濟發展,使得很多工業的發展迎來新的機遇。在發展社會經濟的過程中,工業的生產、工廠企業等的蓬勃發展,給國家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但也給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如果不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必然會造成環境污染。可見,保護自然、社會和經濟環境,特別是保護自然生態環境是保護工業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條件[1]。

          2.環境污染的危害

          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是人類生存的環境質量下降,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壞,這些破壞影響了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環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廣,危害程度大,侵襲性強,且難以治理。目前,全球范圍內的環境污染對人類將產生的危害已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下面具體介紹一下環境污染對水資源、大氣以及土壤的危害。

          2.1對水資源的污染

          據世界權威機構調查,在發展中國家,各類疾病有8%是因為引用了不衛生的水而傳播的,每年因飲用不衛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萬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稱為“世界頭號殺手”[2]。水污染會造成水體中漂浮物與溶解物的增加,不僅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也會使海洋受到同樣嚴重的污染。污染的江河會繼續污染海洋,海洋受到污染后由于海水過于營養化,某些浮游生物在水中暴發性繁殖,所產生的一種災害性海洋現象就是赤潮。赤潮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海洋漁業和海洋養殖業也不能幸免,甚至會威脅到對人類的生命健康。主要是因為部分赤潮生物會分泌毒素,這些毒素會被某些生物食用,如果這些生物被人類食用,就會形成富集現象,嚴重時會導致中毒以及死亡。

          2.2對大氣的污染

          篇3

           

          通過對我國海洋區域環境的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可知,海洋環境的污染問題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社會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針對我國海洋環境日益嚴重的污染問題,相關部門及政府單位理應積極開展相應的污染治理工作,不僅僅對污染情況進行治理還需要對海洋環境內諸多不合理開況進行管理和約束,通過區域化的治理與管控,進一步提升我國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1.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研究

           

          20世界末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程度得不斷提升,國內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經被大量污染物所影響,國內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點海域也已經受到營養鹽污染[1]。通過國內相關部門的整體調查可知,國內遼河入口、膠州灣、長江入口、大連灣區域、杭州灣、閩江口、珠江口以及樂清灣等海域環境的污染情況較重,且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速率的不斷加快,這些重點海域的污染范圍還在不斷擴大,大部分海灣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況日益嚴重。

           

          經過海洋污染調查相關部門對我國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況進行研究,結果表明:我國入海口海域獨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導致其將會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糞便、造紙工業廢物以及食品工業廢水等污染物的影響。其中造紙工業廢物等富含有機物的污染物對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響較重,是導致我國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持續加重的主要原因[2]。

           

          從2004年至2012年我國海洋沉積物質質量檢測結果表明,國內大部分海洋區域環境的沉積物質量總體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續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舊保持著較好的生態樣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環境及近岸海域遭受著較為嚴重的沉積物與污染物的影響,一些重要海灣與河口更出現沉積物污染嚴重的危害性情況。

           

          通過對我國近海、近岸以及遠海海域的實際情況進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積物主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鉛、砷、滴滴涕、汞、銅、鎘、、石油類、硫化物、多氯聯苯以及有機質等物質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在我國錦州灣、珠江口海域以及大連灣,近幾年來都出現了嚴重的沉積物污染情況,并且污染情況仍在持續加重,部分區域內殘留的鉛、鎘、砷、滴滴涕以及大腸菌群更達到較高的層次,嚴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態環境,更會對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極大的影響[3]。

           

          2.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有關部門及政府監測單位應當積極利用先進的電子信息化技術,在海洋環境探測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利用新型遙感儀器,實現水生探測以及衛星遙感遙測,在傳統海洋環境及生態環境的監測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針對我國傳統的探測方式,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對技術手段進行改進與創新,實現自容式、直讀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載式的水生探測方式,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探測設備的自動化運行與回收,利用這些先進的自動化監測設備對區域環境內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進行監測,為今后的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數據支持。

           

          2.2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建設

           

          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強重點污染區域的管理與整治工作,對于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夠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復合性與累積效應。針對我國不同海洋污染環境的治理情況,相關部門及政府污染治理單位應當抓住導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環境內積極建設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通過治理實驗以及關鍵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充分加強有關部門對不同污染情況的治理效果,通過對重點生態保護與治理的區域環境進行封閉保護,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以此降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

           

          自1987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多個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國務院也相繼出臺了多項行政法律法規的保護措施,通過對涉海領域進行資源與環境保護,充分提升了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安全性。

           

          促進了我國海洋資源與海洋管理工作的綜合治理。隨著我國海洋開發利用程度的不斷加深,越來越多的企業單位在生產運營過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規所未曾涉及到的問題內容,這就導致我國海洋環境的保護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在海洋環境資料的利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與破壞,嚴重影響著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平衡,致使沿海居民與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問題的影響,嚴重降低了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

           

          因此,我國政府單位及相關組織部門應當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進行調查,根據不同區域內的海洋污染情況及企業單位違法開采與生產的情況,實施相應的改革與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保證實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進一步提升我國法制工作的實施力度。

           

          3.結語

           

          篇4

          近幾年,中國頒布與充實了非常多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但是關于環境污染損壞鑒別的評估制度卻非常少。在執行當中因為環境污染損壞鑒別評估制度的不完備或者是在某一個環境領域的欠缺,無法對環境污染損壞的各種損耗實行量化估測,因此難以追查環境損壞責任。伴隨中國步入環境危險頻發期,傳統的處置方式與僅僅對華景污染損壞產生的身體、財產損壞實行賠付已經無法滿足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進展的需求。對于現在的局勢,中國環境污染損壞鑒別評估與賠付制度系統一定要完成內在的革新與轉換。并且還要在觀念上實行改善,及時展開環境污染防治與遭到損壞生態環境的復原與重修工作;不但要思考到直接的財產損耗,還要把間接財產損耗歸納進環境污染損壞的賠付范疇;在訴訟客體上面,要注重整體生態環境的共同權益;在權利救濟上面,往民事權益保衛偏斜。

          2中國環境污染評估制度的建立

          現在,中國對環境污染評測規制根本沒有法律可以遵循,僅是對環境污染損壞賠付責任建立的法律,并且只是在民法與環境保衛上位法中展現出。在《民法通則》第124條中說明了造成環境污染的人要依照法律擔負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并且說明這個民事責任的判決要素與擔負形式等。在2009年擬定的《侵權責任法》是《民法通則》的修改,重點說明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判決條件、擔負形式與免責事由,當中尤其表明符合法律規定排出污染所導致的環境污染損壞也要擔負侵權責任,并且清楚指出了環境污染損壞的舉證責任與償還制度,還重點說明核污染等巨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侵權責任。在2014年新《環境保護法》第六章當中,對公司單位、加工運營人員、建造機構、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察單位和管理環境監察裝備與治理污染設備維護、運營機構和人民政府、環境主管單位等主體,違背有關法則要擔負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都給出了精確的說明。對于那些違背環境保護法則并且拒絕改過的行為,制定了“按日處罰”的制度。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中說明“產生大氣污染危險的機構,有義務消除危險,并且要給因此受到虧損的機構與個人進行賠付。”明晰了污染機構解除損害與賠付虧損的侵權損壞責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當中的第八十五條說明“產生固體廢棄物體環境污染的,要立即消除損害,依照法律賠付筍絲,并且要將環境恢復到原來狀態。”明晰了造成污染的人員要消除危害與賠付損失的侵權損壞責任。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當中的第九十條中說明“致使海洋環境受到污染的責任人員,要消除損壞,并且要賠付虧損;全部因為第三方的有意或者無意,致使海洋環境受到污染,都需要第三者消除損壞,并且擔負賠付責任。”明晰了責任人員與第三者有消除危害與賠付損失的侵權損壞責任。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當中第五十九條中說明“因為放射性污染讓別人受到損壞,要依照法律擔負民事責任。”明晰了責任人員的侵權損壞責任。除了這些以外,《民事訴訟法》當中還重點明晰了關于環境侵權的民事訴訟的原則,也就是要是侵權責任方或者是受到損壞的人員非常多的話,應該一起提訟。

          3中國環境污染評估制度的應用

          現在,中國重點有國家行政機關,比如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海洋局、司法部門等實行環境污染評測工作,并且對環境污染評測工作實行了標準。在2002年出現的天津“塔斯曼海輪”海洋生態污染損壞賠償案,其當做中國第一個有名的海洋溢油生態賠償案件,海洋局就是依據1997年《海綿溢油鑒別系統規范》中技術憑據來實行估測,除此以外,還有在2007年公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HYT095-2007),前面那個比較具體,當中說明了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壞量化的評測方式,但是仍然存有疏漏與弊端,比如評估范疇疊加、評估方式憑證不夠等。除此之外,還有少數省份比如山東省在2009年的時候公布了一些關于生態損壞估測方式的法律規定,其中有《上凍圣光海洋生態損壞賠償與損失補償評估方法》(DB37/T1448-2009)與《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與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在2004年的時候,為了可以成功的處理環境污染等大眾比較重視的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最高法在環保部門推進下公布實施了《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它的公布對進行環境污染損壞鑒別估測擁有非常大的推進效用。在2006年的時候,建立了環境污染損壞鑒別中心,其是在環保部門的推動下,進行環境污染損壞鑒別工作,但是由于損壞估測運算方式與規范的缺少,它在環境污染損壞鑒別評測中展現的效用擁有約束性。在2005年時候,公布并且執行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當中把法醫類型的鑒別、物證類型的鑒別和聲像材料的鑒別一起交給國家來治理,但是對于除此之外的鑒別業務并沒有規定精確的范疇與治理方式。所以,部分高校、環境監察單位和科學院等經過司法部門的同意都能夠實行環境司法鑒別。包含海洋環境監察中心司法鑒別所等。當中,山東海事司法鑒別中心應用海洋科技對溢油途徑、范疇實行了解析,并且聯合有關實驗,對“塔斯曼海輪”溢油污染損壞結果實行了鑒別估測,明確了這次溢油對海域范疇的影響和損壞程度等,并且給出了污染損壞評測報告。在2011年的10月,國家將河北、山東等地區的環保部門來當做試驗點,正式進行了環境污染損壞鑒別評測試點工作,并且依照《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工作方案》(環辦函[2011]1019號),指引它的工作,依照法律進行環境污染損壞鑒別評測。在2013年時候正式頒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這讓相關鑒別評測單位與工作人員的工作資質標準化的呼聲非常高。在2014年時候《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其是環境規劃院在環保部門授予下,經過汲取其他國家環境損壞鑒別評測方式與施行經驗的根本上,對《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Ⅰ版)》實行了修改,當中的部分評測舉薦方式變成了在環境損壞鑒別評估當中非常主要的技術憑據。在同一年,為了能夠增加污染場地環境監察治理,規范污染場地土壤恢復技術方案體系,擬定了污染場地環境保衛標準也就是《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4)。

          4結語

          環境污染評估規制是完成生態文明進展觀的主要途徑之一,因為環境污染局勢非常危急,大氣、土地、海洋等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產生的狀況,現在最主要的就是要盡快建設生態環境保衛法律制度,完成人民對于建造“美麗中國”的期盼。

          參考文獻:

          篇5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埃克森公司為此支付高達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信息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此外,由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均屬于央企、跨國公司之類的“巨無霸”企業,地方司法機關在受理、審判中必然會面臨更多的壓力與困難,而將此類訴訟統交由高級法院受理又必然會增加維權者的負擔。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審理“大”企業又是一個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所以,處理對海域溢油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索賠糾紛、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必須解決前述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正是我們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

          另一個筆者認為海域溢油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賠償問題的重點在于環境污染企業的賠償能力。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此前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該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金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同時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而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二十萬元的行政罰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這并不是結束,而只是賠付的開端。

          篇6

          海洋是眾多環境污染最終的匯集之地,在相當漫長的時間里,我們都曾認為它“有容乃大”,仿佛一直在默默承受著人類的百般折磨。然而,與河流、湖泊等其他水體一樣,海洋同樣有其環境承載力的極限,孕育生命的海洋,不能也不應該成為污染物的歸宿。如果人類繼續選擇盲目或無視,海洋“母親”也會還以懲罰。除此以外,棲居于海洋中的生命和它們組成的食物網,與陸地上的種種生態環境一樣,也需要呵護。例如,提供了1/4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和食物的珊瑚礁,受全球變暖的影響正持續白化,使越來越多的魚類和其他物種失去棲息地和食物。

          篇7

          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作為一個能源相對匱乏的大國,增加石油開采、擴大海外石油資源與石油進口已經成為我國“十二五”石油戰略。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同時,通過與發達國家漏油事件賠償情況對比,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很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了社會。

          各國對海洋污染賠償情況比對

          去年墨西哥灣漏油事件得到了世界廣泛關注,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他們已經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另外預計BP公司將會受到美國政府200億美元以上的處罰。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在此前的漏油事件中,責任公司也因海洋污染負擔了巨額賠款。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法院判決法國石油工業巨頭道達爾集團對污染負有責任,罰款37.5萬歐元,同時向約100名原告支付1.92億歐元賠償金;1989年美國“瓦爾德斯”號漏油,埃克森公司為此支付43億美元,用作清理、賠償和罰款等費用。

          對于我國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的懲罰上限,國家海洋局將對作業者康菲石油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

          同為漏油事故、同樣會對海洋生態環境、漁業發展造成破壞,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世界水平相去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照200億美元的處罰金額計算,每平方公里處罰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按照美國的懲罰標準,中海油漏油事件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的處罰。

          賠償標準也應“走出去”與世界水平看齊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

          雖然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20萬元賠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在國外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例如BP公司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BP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

          由于石油開采是風險十分集中的行業,一旦發生風險,對環境影響極大。在利益的驅使下,企業有可能為了節約成本,不顧環保風險而挑戰技術操作極限,進一步增加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通過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污染監管機制,在評估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制定賠償額度,提高責任處罰標準,適當與國際標準“看齊”,將大大降低污染的可能。

          構筑法律屏障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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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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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 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

          2.1.3 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 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 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 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

          3.1.2 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

          3.1.3 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

          3.1.4 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

          3.1.5 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 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 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3.2.2 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

          3.2.3 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 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1] 劉伊娜.淺析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現狀及對策[A].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論文集[C].2014.

          [2] 馬鳳媛.我國海洋強國戰略視角下的海洋環境保護

          篇10

          1、東中西部分地區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

          1.1城市的環境污染

          在城市地區,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環境污染,例如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以及景區的破環等。成員在重慶、河南、安徽這些地方,發現城市大氣污染源大多來自工廠排放的CO2、SO2等廢氣和粉塵,汽車尾氣,家庭對能源的消耗,加油站的汽油泄露后蒸發形成的致癌物碳氫化合物,各種噴霧劑,對垃圾的焚燒產生的有害氣體。城市水污染大多來自工廠排放的污水,生活污水,農業化肥劑污水順河流到城市,以及酸雨導致的水污染。城市固體廢棄物污染大多由廢電池(含有汞、鎘、鉛等有毒物質)、油漆、過期藥物、生活雜物等構成,垃圾掩埋和垃圾分類一直做的不完善,成員通過走訪城市郊區,發現城市正被無數的垃圾所包圍。

          1.2鄉村的生態破壞

          在廣大鄉村地區,因利用資源的方式不當或強度過大,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生態破壞。成員主要針對河北、河南、遼寧阜新的一些鄉村進行考察,發現地下水污染、農藥化肥污染、塑料薄膜污染、空氣污染以及城鎮化下的工廠排放物污染。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境內多處鄉村因當地瑪瑙染色加工業發展,導致地下水受污染二十多年成“綠茶”。瑪瑙加工企業主要進行瑪瑙原石打磨、染色等加工,生產污水大都傾倒河溝里。在河南的母親河---沙穎河附近,河流兩岸都被開墾成了農田,附近的居民將生活廢水都倒進河里。到了夏季河面上浮生很多的水草,整個河面都被覆蓋住,并散發出一股腥臭味。在河北石家莊的一處鄉村,農藥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加之雨水的沖刷,不僅污染了水體,還造成了水體富養化,生態平衡失調、物種的多樣性減少。

          1.3海濱城市的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絕大部分來源于陸地上的生產過程、海岸活動,例如傾倒廢物和港口工程建設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成員以遼寧省大連市為例進行實地考察,發現大連的海洋污染存在以下幾個方面:海洋傾倒工業廢料,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油船泄漏,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石油泄漏,污染跡象明顯,污染物集中,危害嚴重;生活垃圾丟棄海灘造成海灘垃圾;生活污水直接排進海洋;核電站和工廠排出的冷卻水,水溫較高,流入河口或海水中,給海洋生物帶來影響;施入農田的殺蟲劑、化肥農藥隨雨水流進河流,或者隨土壤顆粒在河口附近淤積,最終進入海洋,造成污染。

          2、東中西部分地區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

          2.1工廠三廢的排放

          工廠不計代價的生產使得其生產過程中的廢氣、廢水、廢物排放到環境當中,超過了環境自凈能力,導致環境污染。工廠排出的未經處理的廢氣飄散到空氣當中,無論是城市還是鄉村,都會造成大氣污染,廢氣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又可能導致酸雨,粉塵還會對人體呼吸道造成感染。另外,工廠排出的未經處理的廢水可能流入河流進而匯集到海洋當中造成海洋污染,還有的流入居民區河流或地下水危機居民生活。此外,工廠排出的未經處理的廢物,一些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垃圾丟棄到道路兩旁或是河道兩邊,長時間無人處理都會形成垃圾污染,既影響美觀又污染環境,還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

          2.2居民缺乏自律與環保意識

          一方面,一旦某個地方堆滿了固體廢棄物,居民則會下意識的把其作為垃圾堆,而不會思考此處存放垃圾是否合理,是否應當制止亂扔垃圾的不合理行為,而是缺乏自律地也將垃圾丟入到其中。另一方面,居民日常生活中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尤其是鄉村地區,由于居民缺乏環保意識,所以經常發生農藥化肥劑管理不當而隨雨水沖刷流入河流中,還有居民將生活廢水倒如河流當中,進而流入海洋,造成水污染和海洋污染。

          2.3政府監管漏洞

          在對工廠的監管上,雖然政府出臺了多套法律法規及規定來約束工廠破壞環境的行為,并采取罰款或停業整頓等強制力措施,但現實生活中,工廠經常采取迂回戰術來應對政府的環境質量檢查,在政府來檢查時才做面子工程,導致政府在檢查時得到虛假信息。

          3、保護生態環境的辦法

          3.1工廠自律

          一方面,工廠應當加強自律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在追求利益增長的同時,也要保護環境。另一方面,工廠要進一步改進,實行清潔生產,即從原料開采-生產制造-消費使用-廢棄物處理的全過程著手,使得原料清潔、生產清潔、產品清潔,從而大大減少工廠排放的三廢―廢氣、廢水、廢物,緩解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的嚴重情況。

          3.2居民自律

          居民要提高自身素質,規范自身行為,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識與行為督促,自覺投入到環境保護的行列當中,以身作則――將垃圾分類,投放到垃圾箱內,不要亂扔垃圾,減少垃圾污染;同時節約用水、用電;城市居民要減少開車,多采用公交出行,減少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鄉村居民要掌握并切實采取措施防止化肥藥劑在雨水天的流出,避免殺蟲劑、化肥隨河流直接流入海洋,不要將生活垃圾或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海洋或者丟棄在海灘,同時知道農作物秸稈焚燒的危害并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3.3政府加強監管與教育

          篇11

          關鍵詞 :海洋生態安全;影響因素;對策

          1海洋生態安全的內涵及特征

          海洋生態安全對于一國國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環保局就在報告中指出,“不管從每年的開支情況來看,還是從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國的海洋規劃基本上一直與本國國家利益聯系在一起”,“國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國家海洋政策和規劃時發揮了關鍵性作用”[1]。

          1.1海洋生態安全的定義

          關于海洋生態安全的研究,我國學者對海洋生態安全的概念給予了不同的表達與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狹義概念上。

          丁德文從安全角度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與人類的生活及生產活動相關的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處于良好的狀況或不遭受不可恢復的破壞[2]。

          張素君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指海洋環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組成的海洋生命系統處于不受或少受破壞與威脅的一種狀態,海洋生態系統內部及人類與海洋整個生態系統之間保持正常的功能與結構。海洋生態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環境安全及海洋生態系統的安全[3]。

          張珞平認為,海洋生態安全即“海洋環境安全”,它要求人類更多地關注海洋生態系統將來的健康和風險,在對海洋環境產生負效應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動,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動的海洋環境保護,它是海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觀[4]。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環境組成的海洋生態系統結構穩定、功能正常的一種健康狀態。

          1.2海洋生態安全的特征

          一個地區海域的整體安全要由海洋經濟安全、海洋社會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軍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態安全等要素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海洋政治安全、海洋軍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經濟安全、海洋社會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態安全的良好環境,海洋生態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載體。海洋生態安全與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顯的不同特點。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總面積為3.6億平方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1%。地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態安全是全球性的問題。第二,長期性。海洋生態安全的維護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公眾必須給予長期的關注和重視。第三,代際性。海洋生態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態危機或治理海洋生態危機成本會在“代際”間轉移[5]。第四,滯后性。海洋災害不可預測,帶來損失巨大,影響了海洋生態安全的及時維護。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態方面,一個生態系統最大供應能力等于其生態系統承載能力,超過生態系統承載能力可能導致不利的結果,打破生態平衡[6]。一旦海洋生態系統的有序性和穩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預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態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因素分析

          2.1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總體形勢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代海洋科學開發技術及海洋資源利用技術不斷進步,海洋活動迅速壯大,但海洋經濟在展現蓬勃發展勢頭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資源與環境問題。就海區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較嚴重,東海和黃海次之,南海污染較輕[7]。總之,中國海洋生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海洋生態安全存在的問題有:

          2.1.1近海生態系統退化海洋生態系統多種多樣,典型的海洋生態系統有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等,其生態作用巨大,維系著我國海洋經濟發展所需的多項資源。我國的濱海濕地和河口面積大約為500萬hm2,是極其重要的兩大海洋生態系統。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濱海濕地每年正在以2萬多hm2的速度銳減,潮間帶濕地累計喪失57%。目前,黃海南部、東海沿岸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態系統大多處于亞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狀態。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費量的60%是通過海上運輸到達消費地的。由于運輸不當或油船失事及海上開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達100萬噸。此外,還有大量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學家估計,每年傾注到海洋的廢油達200萬~1 000萬噸,這些石油和廢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種油膜,產生“海洋沙漠化效應”。

          2.1.3海洋生物多樣性銳減在海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我國海洋生物群落的結構趨于簡單,海洋生物多樣性指數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數均處于較低水平。近20多年來,渤海潮間帶生物、魚類種類多樣性、底棲貝類等明顯降低。海洋魚類種類減少、魚類產量下降,漁民捕獲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齡化方向發展。中華白海豚、文昌魚等珍稀瀕危生物的數量也急劇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學家研究發現,1993年以來,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這一趨勢還在不斷加劇[8]。據《2013年中國海平面公報》顯示,近30多年來,我國沿海海平面呈波動上升趨勢,年均上升速率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隨著海平面的持續上升,海水入侵、風暴潮等海洋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10]。

          2.2影響海洋生態安全體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災害頻繁自然災害具有突發性、不可抗拒性、關聯性的特點,目前人類還無法阻止自然災害的發生。海洋生態環境復雜,給自然災害的治理更帶來了巨大的困難。我國沿海地區風暴潮、海嘯、地震、臺風等的發生頻繁,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占各類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約10%,可以說海洋災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據國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國海洋災害公報》報導,2013年,各類海洋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3.48億元,死亡(含失蹤)121人。從歷年的海洋災害公報和海洋統計年鑒等資料來看,我國主要海洋災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氣候變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與氣候變化有關。氣候變冷,冰蓋擴展,液態水較多變為固態水,海水也因受冷而體積縮小,導致海平面下降;氣候變暖,冰蓋消融,固態水較多變為液態水,海水也因熱而體積膨脹,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為因素

          2.2.2.1海洋環境污染嚴重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調查:海洋環境污染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的十大環境禍患之一。海洋環境污染包括固體垃圾污染、有機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污染等。海洋環境污染造成海洋環境惡化,威脅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態系統極不穩定。其中,大面積的石油泄漏嚴重威脅著海洋生物多樣性[13]。

          2.2.2.2過度捕撈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及人類對海洋科學技術的大量使用,使得漁民捕魚的速度大大超過海洋的天然補給能力,造成魚類種群、魚類數量大量減少,甚至面臨滅絕的威脅。目前,我國每年魚類總量減少1%。

          2.2.2.3外來水生生物入侵外來水生生物入侵與土著生物爭奪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間,不僅影響土著生物的生存,還威脅著海洋環境安全。外來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駐地生物鏈之外,沒有競爭天敵,可以迅速發展成為新駐地的優勢種群,造成新駐地生態系統不同程度的破壞,如福壽螺、鳳眼蓮等。同時,外來水生生物入侵還可能造成轉基因生物風險,嚴重影響海洋生物多樣性[14]。20世紀90年代年起,我國不慎從臺灣等蝦病流行海域引進了帶病毒的苗種,導致對蝦病害大規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種遺傳污染[15]。

          2.2.2.4人口趨海移動人口趨海移動造成海洋環境壓力,威脅海洋生態安全。沿海地區優越的自然條件,更適合人類居住生存及發展經濟。調查表明:離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區域擠著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過千萬的16個大城市中,有13個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約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區移動。由此可見,人口趨海移動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大量人口趨海移動必然造成沿海地區生存空間不足、沿海地區海洋環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態環境問題[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但是嚴峻的海洋生態狀況表明:《海洋環境保護法》這一基本法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存在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漁業污染方面遲遲未出臺具體規定;在法律主體規定方面欠缺科研機構的設置規定,對行政管理協調規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循環利用制度、生態恢復制度、許可證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責任方面未健全責任體系[17]。

          2.2.3.2組織管理制度目前我國實行分散型海洋生態管理體制。各部門間職責分散,相互之間難以協調,這給我國海洋生態保護政策執行及實施帶來了很大的障礙[18]。

          2.2.3.3財政支持當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治理財政支持不足,缺乏相關資金投入,造成相關海洋生態科技治理技術滯后,嚴重影響我國海洋環境質量[19]。

          2.2.4技術因素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投入基礎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進步,這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經濟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海洋水域生態環境是我國發展海洋經濟的命脈,但是由于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科學研究長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壓力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許多問題已嚴重制約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技術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海洋環境保護基礎性研究薄弱;第二,許多嚴重制約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關鍵性環境保護技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3加強海洋生態保護的對策建議

          針對近年來不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導致的種種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海洋資源進行管理,對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態系統退化加以維護及治理,以實現海洋產業結構優化,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3.1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

          海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有賴于協調人與海洋之間的關系。長期以來,人們只重視海洋漁業、海洋油氣、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等的發展,不顧海洋天然補給力,將人類與海洋對立起來,嚴重阻礙了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鑒于此,人類必須改變傳統的思維模式,淡化人類主體意識,變征服海洋為人與海洋協調共存發展,自覺按照海洋生態規律調整人類開發行為,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讓人們在尊重海洋、保護海洋的前提下發展海洋經濟。

          3.2加大海洋環保資金投入

          防止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系統破壞是一項公益事業,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支持,因此,各個沿海地區政府應該因地制宜,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以政府撥款為主,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同時建立靈活籌集機制,開辟其他籌資渠道。此外,沿海地區政府還可以積極爭取海洋油污染防備基金、全球環境基金、世界銀行或亞洲開發銀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資源與海洋環境功能區劃

          3.3.1加強海洋生態區劃為進一步增強沿海地區海洋生態的宏觀管理,國家海洋局及各級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門應該在主體功能區劃及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劃定海洋功能區,在海洋生態保護方面實施分區和分類的調控措施,確定不同海洋生態區域主導作用、海洋環境質量目標及海洋生態保護措施,實現以生態功能和環境容量為基礎構建的海洋生態安全新格局。

          3.3.2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區建設根據海洋調查及海洋生態監測結果,各級海洋管理部門應該有目標、有計劃、有重點的選擇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態系統,加快構筑管理完善、類型齊全、規模適度的海洋保護區新布局。同時建立總體規劃,完善規章制度,做好海洋保護區巡護及執法,規范海洋開發項目,推進海洋保護區的升級。

          3.4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各級沿海地區政府應該在提高海洋開發整體效益的前提下,加強海洋管理基礎建設及海洋保護區基礎建設,特別是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系統,建立海洋生態監控區,開展高時空、高頻率的海洋生態監測,及時掌控海洋生態環境的變化情況,調整、控制海洋資源開發強度,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天然補給力及自然修復功能。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布設站位,適當加密,對入海排污口監測要增加頻次,擴大覆蓋面;對入海排污口開展普查,對渤海、黃海、東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點監測站,定時定點監測,及早發現海洋災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災減災,積極開展海洋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對主要河流入海口實施實時在線自動監測。

          3.5建立海洋防災減災體系

          我國海洋災害具有發生頻繁、破壞性大、不可預測等特點,因此加強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對保護海洋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國家要加強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必須加大防災減災工程的建設,在整個海洋防災減災工作體系中,觀測是基礎,預報是手段,減災是目的,是整個工作的落腳點,健全海洋防災減災救災業務體系尤其重要。構建海洋防災減災救災業務體系,具體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實施災前工程防御;第二,強化應災預警響應;第三,推動災中調查統計;第四,參與救災體系建設;第五,開展災后損失評估[20]。

          3.6加強法治建設

          3.6.1修訂有關法律

          3.6.1.1修訂憲法將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等內容加入《憲法》修訂中,充實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

          3.6.1.2修訂《刑法》加強海洋生態安全犯罪的處罰力度,補充海洋生態安全犯罪的具體內容、量刑標準。

          3.6.1.3修訂《環境保護基本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海洋生態保護的具體概念、目的、方法、原則、制度等相關內容,對海洋生態保護的方針政策、體制、機制、制度提出統一化、規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種單項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第一,通過法律實施細則、法規等形式進一步明確和細分《漁業法》、《海洋法》、《礦產資源法》、《稅法》中與海洋生態保護相關的規定;第二,加快海岸帶管理立法。明確海岸帶的定義、范圍、海岸帶開發利用及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海岸帶綜合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盡快出臺海岸帶管理相關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樣性安全必須被視為一個整體元素的生態安全[22]。我國的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應該對建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制定中國海洋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和保護規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區等方面加以規范。

          3.7加強國際協作

          開發和保護海洋需要協調各沿海國家關系、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安全應當從全人類共同安全的高度出發,建立國際間有關海洋生態安全與沖突的預防機制;互相交換有益國家海洋生態安全的情報與信息。加強國際間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合作,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爭取國際資金,防治、監控影響全球海洋生態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國家主權的原則下,協調好各個國家對重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海洋資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適度性,防止過度開發海洋資源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新的重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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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2

          1 生態監測的重要性

          我省雖然生態環境質量名列全國前茅,但是生態環境仍較脆弱,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其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生態環境狀況仍面臨嚴峻形勢。表現在:江、河源頭的生態環境惡化呈加速趨勢,江河的徑流量減少,湖庫日趨萎縮;林地、礦產資源的亂砍濫伐、開發不當,致使植被遭到破壞,生態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劇,地質災害時有發生,生物資源總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漁業資源衰退,海岸侵蝕問題突出;畜禽養殖污染、生活污染日益嚴重。工業污染――已經影響了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建設,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安全。

          從環境監測發展歷程來看,目前環境監測是單純的理化指標和生物指標的監測,強調“局部剖析”,只對大氣、水、土壤等中的化學毒物或有害物理因子進行測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生態監測既不同于城市環境質量監測,也不同于工業污染源監測,其著眼于“整體綜合”,對人類活動造成的生態破壞和影響進行測定。側重于宏觀的、大區域的生態破壞問題,具有反映人類活動對我們所處的生態環境的全貌、有機綜合影響的優點。環境保護以減少或避免生態系統的破壞為終極目標,生態質量是環境質量的核心,而環境監測是為環境保護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可以說,開展生態監測可彌補傳統環境監測的不足。生態監測是環境監測的拓寬,是環境監測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生態監測是環境保護的前提,也是環境監測體系發展和完善的必然趨勢和要求。

          2 生態監測的含義

          2.1生態監測的定義

          生態監測是指運用可比的方法,在時間和空間上對特定區域范圍內生態系統或生態系統組合體的類型、結構和功能及其組合要素等進行系統地測定和觀察的過程,監測的結果則用于評價和預測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為合理利用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和自然保護提供決策依據。

          2.2生態監測的類型

          根據對象可分為:城市生態監測、農村生態監測、森林生態監測、草原生態監測及荒漠生態監測等。這類劃分突出了生態監測對象的價值尺度,旨在通過生態監測獲得關于各生態系統生態價值的現狀資料、受干擾(特別指人類活動的干擾)程度、承受影響的能力、發展趨勢等。

          根據空間尺度可分為: 宏觀生態監測 (研究對象的地域等級至少應在區域生態范圍之內,最大可擴展到全球。宏觀生態監測以原有的自然本底圖和專業數據為基礎,采用遙感技術和生態圖技術,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同時也采取區域生態調查和生態統計的手段)、 微觀生態監測(研究對象的地域等級最大可包括由幾個生態系統組成的景觀生態區,最小也應代表單一的生態類型。微觀生態監測以大量的生態監測站為工作基礎,以物理、化學或生物學的方法對生態系統各個組分提取屬性信息)。

          2.3生態監測的特點

          生態監測具有以下明顯的特點:綜合性(多學科的交叉,涉及到農、林、牧、副、漁、工等行業)、 長期性(長期監測可能導致一些重要的和意想不到的發現)、 復雜性(要區分自然因素,如洪水、干旱和水災等;以及人為干擾,如污染物質的排放、資源的開發利用等)、分散性(監測站點的選取往往相隔較遠)。

          3 生態監測的內容

          生態監測的內容,根據實際需要,具體應開展以下方面工作:(1)對區域范圍內珍貴的生態類型包括珍稀物種以及因人們活動所引起的重要生態問題的發生面積及數量在時間以及空間上動態變化的監測;(2)對資源開發活動所引起的生態系統的組成、結構和功能變化的監測;(3)環境污染物對生態系統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的影響及其在生物鏈中傳遞的監測;(4)對破壞的生態系統在治理過程中的生態平衡恢復過程的監測;(5)珍稀瀕危動植物種的分布及其棲息地的監測;(6)水土流失的面積及其時空分布和環境影響的監測;(7)人們活動對陸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影響監測;(8)水環境污染對水體生態系統包括湖庫、河流和海洋等結構和功能的影響監測;(9)主要環境污染物包括農藥、化肥、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在土壤―植物―水體系統中的遷移和轉化的監測;(10)優化治理模式的生態平衡監測;(11)各個生態系統中微量氣體的釋放通量與吸收的監測。

          4 開展生態監測的建議

          4.1 發揮環境監測體系優勢

          環境監測的理論具有廣泛的內容,環境監測的實踐豐富了環境監測體系,要發揮環境監測體系優勢,使其成為開展生態監測工作的基礎保證。

          4.2 重視借鑒國外經驗

          發達國家對于生態監測已經開展較長時間,而我們才剛起步,基礎差、底子薄,對生態系統規律認識還不夠,生態監測經驗不足,特別需要吸取和借鑒其已有的成功經驗,如一些操作性強的指標、方法和技術路線等。

          4.3 合理選擇監測指標

          我們現有的監測能力、技術與設備水平有限,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結合本地的特點,從由于經濟發展過快對生態環境形成壓力和影響生態系統變化的因子中,選取易監測、針對性強、能說明問題、對特定環境敏感和屬于污染的因子開展監測,以此表征主要的生態環境問題,待今后條件具備時,逐步加以補充、擴展。

          4.4 充分利用先進技術

          當前許多現代化的技術和手段,還沒有在環境監測體系中發揮作用,如三S技術已經趨于成熟并廣泛得到應用,要使其和生態監測密切結合,并以最少費用獲得必要的生態環境信息,在環境監測體系中發揮效用。

          5 結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開展生態監測是環境監測體系發展和完善的必然趨勢和要求,這一復雜的系統工程,對環境監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必將更深層次地為環境管理和決策部門服務,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營造良性循環、天地人和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篇13

           

          一、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環境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一種,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類似,符合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關于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理論界有不同觀點。

           

          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表現在四個方面,即(1)損害事實;(2)損害行為的違法性;(3)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觀點忽視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隨著無過錯原則的運用與發展,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具有其特有的屬性,有學者提出了兩要件說,即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此外,還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損害事實及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三要件說。從現實情況出發,筆者認為,“三要件”的觀點較為妥當。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應由以下三要件構成:污染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二、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

           

          實施了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是海洋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一切侵權法律關系都是以法律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為前提,否則責任主體也無從談起。

           

          該行為既可以是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也可能是非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根據《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無過錯責任原理,筆者認為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不必具有違法性。

           

          (一)排除行為違法性

           

          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對應當履行的義務的違反,如違反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等。對于“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理論界觀點也并不完全不統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學者以此為依據,認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必須具有行為違法性,即行為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違反。

           

          從環境污染與侵害的特點與事實狀態看,隨著實踐的發展,由于法律與標準固有的滯后性、特定時期的歷史局限性及一定時期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標準的排污行為,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或者在特定條件的綜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環境污染。對于這種“合法排污”、“達標排污”行為,如果依據行為違法性原理,那么環境污染侵權者則可以環境污染行為的合法性為理由,規避自己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從而導致因海洋環境污染受損害方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為的合法性不應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絕對理由。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此規定沒有規定關于違法性的要求。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還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與此相對應,《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規定也明確表明,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不限于對違法性的要求。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只要造成損害事實,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法,都應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以及全社會治理和改善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為確保權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排除行為違法性將得到更廣泛的適用。

           

          (二)排除違法性的特殊情況

           

          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排除違法性”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突破和發展。但是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中,如果不區分情況,將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行為一概而論的被認定為侵權,讓行為者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是欠妥當的,會使得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生產、生活的行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違禁止事后法的原則。在承認“排除行為違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為者的行為符合所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也應考慮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障合法行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者的合法權益。

           

          1.海洋環境污染的發生,行為符合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卻造成了污染的后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對待,由行為人,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責任單位承擔各自的責任。

           

          2.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導致的海洋環境污染,應當由因合法行為造成海洋污染侵權損害者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或海洋環境保險給予受害人以救濟。

           

          三、損害事實

           

          (一)損害事實概述

           

          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關于損害事實的規定,但若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初衷出發,損害事實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暫時未發生,將來才顯現出來的事實,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事實指的是因海洋環境污染導致的他人人身、財產和合法的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一種事實狀態。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同時也是侵權責任發生的根據。即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責任”,讓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就是必須具有損害事實。

           

          (二)損害事實范圍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其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其污染表現為廣闊的受害空間范圍、不確定的受害對象、民事權益廣泛受害和損害后果十分嚴重等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財產、人身、生態和其他損害。

           

          1.人身損害,即損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如致傷殘、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時包括對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礙所造成的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具有潛伏性,因為海洋環境污染對人身的損害大部分是通過食用海產品等間接造成的,不易及時被發現,而是逐漸顯露。

           

          2.財產損害,主要是財產本身的毀損,使其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漁業減產或絕產,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無法使用,創造新的價值,也屬財產損害的范疇。

           

          3.海洋生態損害。海洋生態損害,是指因為環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進而引起的人們利用海洋和享有美麗、舒適海洋環境的利益遭到損害。《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突出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這體現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關系

           

          (一)因果關系概論

           

          在民法的侵權責任關系中,因果關系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引起損害事實,二者是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但如前文所闡述的那樣,因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并不是絕對的以行為的違法性作為構成要件,所以將其表述為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推定因果關系

           

          現實情況中,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常常會出現“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現象,相關法律對此缺乏明確、詳盡的規定,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關系推定方式。

           

          嚴格因果關系作為傳統民法中侵權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指的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內在的聯系。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環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償人承擔嚴格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有可能陷入論證困難,無法保障訴訟的效率,更難以維護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無法及時的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制止。因此,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應當采用推定因果關系。即在污染環境侵權責任中,只要證明行為人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環境的物質,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圍內,海洋環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財產遭受到損害的,即可推斷該危害的發生是由行為人排污行為所致。

           

          在英美法中稱推定因果關系為“事實本身說明問題”,即推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1)行為與損害均已發生;(2)損害在行為所影響范圍之內;(3)行為在先而損害在后,無該行為時即無此損害。

           

          相比于《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廣泛承認和適用,而今后的立法中還應對推定因果關系作出明確規定。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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