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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土地管理法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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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1城市化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城市化,而城市化的建設就需要更多的土地資源作為后盾。近些年,我國城市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是建國以來城市化發展最快的時期。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統計:2012年,我國的城市人口大約是6.6億,擁有49.68%的城市化程度。現今,我國的城市水平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預計在2050年時城市化水平將達到70%。

          與此同時,我國的人均耕地占有量非常之少,耕地資源仍在不斷縮水,后備耕地資源不足,我國的耕地保護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我國的人均耕地占有面積僅為北美國家平均數量的1/12,與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很大。并且我國可開發土地少,不可利用土地多。

          新《土地管理法》的頒布體現了國家對于耕地保護的重視,并提出“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的目標。“新法”中十分明確地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但是我國的耕地資源,具有人均耕地占有量少、耕地后備資源不充足、質量低,而且已經成為日益減少的主要特征。大部分地方,能被開墾的土地已經所剩無幾。除此之外,我國每年的人口增長都在1000萬以上,經濟建設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糧食和經濟的雙重壓力幾乎使耕地喘不過氣來。

          2耕地減少的現狀和原因

          2.1土地資源現狀

          國土資源部最新公布一組關于全國土地利用變更的數據:2004年全國耕地總量凈減少80.03萬公頃,人均耕地面積減少為0.09公頃,僅2004年,全國建設占用耕地14.51萬公頃,災毀耕地6.33萬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導致耕地減少達20.47萬公頃,生態退耕73.29萬公頃,綜合以上4項,2004年耕地總共減少114.59萬公頃。與此同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的數量僅有34.56萬公頃。經過國土資源的調查,導致耕地面積減少的主要原因是生態退耕。

          2.2耕地減少的原因

          隨著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和生態退耕力度也相應提升。不僅如此,農村大批的剩余勞動力也因為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轉變為城市人口,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城市規模擴大和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在我國經濟加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城市化是社會發展的內在趨勢和必然要求。而且在建設過程中,一些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必然占用耕地。近幾年我國自主的加快了生態退耕的步伐,在利益的驅使下,耕地資源更多地轉向高效益部門。

          在我國濫用和非法占用耕地的現象也十分普遍。根據《中國土地報》的報道,陜、粵、贛、豫、皖、魯、吉、川、湘、浙10個省,僅2010年和2012年兩年間,各類土地違法案件高達32萬宗,違法用地面積多達500平方千米。這種大規模的違法用地行為,不僅超出了經濟建設的需求量,而且經營方式粗放低效,犧牲了大量的耕地資源。其中一些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績觀念也是耕地資源大量損失的間接原因。

          在我國,有關國土資源的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善。雖然《土地管理法》已經頒布實施,但與其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還沒有及時地頒布與實施,如果土地征用方面的專項法規一直處于缺位狀態,那么征地權力的濫用并以低廉的價格征用農用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現象是不能避免的,肯定會導致耕地資源的大量損失。

          3在城市化進程中如何保護耕地

          加大農用土地整治力度,確實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在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之后,標志著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時代的來臨,保護耕地資源,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也已經成為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戰略和艱巨任務。

          控制現有大型城市繼續擴張的程度,挖掘存量土地潛力,利用土地將會更加高效集約。

          城市用地結構必須進行調整,有規劃的、集約的利用土地是必然選擇。在開發和利用城市土地資源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土地的自然規律和土地的經濟規律。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加強和完善是重中之重,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法律體系。

          4結語

          近幾年,在城市進程中,耕地資源已經到了短缺的程度。這個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新時期經濟建設道路上的障礙。我們應當通過加大農用土地整治力度,挖掘存量土地潛力,加強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等措施,有效地保護耕地資源。

          參考文獻

          [1]聶佳.中國農民集體土地產權配置的實證辨析[J].商業研究,2005,(04).

          [2]劉榮材.當前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模式研究綜述[J].商業研究,2006,(18).

          篇2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發證工作是2012年地籍科工作重點。賽罕區按時制訂了工作方案并及時發放給各相關單位,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最新成果,對被征收土地的地類、面積、權屬性質,認真予以確認,并做到及時、準確,從而加快了報件工作的速度。

          篇3

          1 我國土地資源狀況

          我國擁有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土地資源,從總量來看數量很多,位居世界第三,僅次于俄羅斯和加拿大,但是人口基數大,導致我國人均土地占有量很少,只達到世界人均水平的29%,與美國、俄羅斯、加拿大、澳大利亞的人均土地占有量相比只占他們的21%、7%、2.4%和1.8%。再加上我國的優質耕地面積不多,耕地后備資源緊缺,這一多三少構成了我國土地的基本國情。我國林地、耕地和草地的人均占有量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26%、33%和42%。據統計到2004年10月31日止,我國擁有98.55億畝的農用土地,4.73億畝的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有39.22億畝。其中18.37億畝耕地,人均占有量為1.41畝。

          2 我國土地管理的現狀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

          我國耕地資源稀缺,人多地少,中西部地區的耕地較多,占全國總量的60.7%。從耕地質量來看,優質耕地少,水田和水澆地面積分別占26.0%和18.9%,而旱地面積比重較大,占總量的55.1%。目前,我國處在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不斷擴大,占用了大量的農業用地尤其是耕地,使得耕地面積減少的趨勢加快。

          由于農藥、化肥、地膜等多種土壤污染不斷增加,造成耕地肥力持續下降。全國有5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存在環境惡化和質量下降問題,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約為50億元;近20%的耕地受到工業“三廢”和農藥污染,致使每年有數百萬畝減產,甚至絕收。根據國土資源部在2008年4月最新的《2007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的結果顯示: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人均耕地僅僅為1.38畝,還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全國666個縣(區)人均耕地面積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確定的0.8畝的警戒線。因此,在如此嚴峻的土地形勢面前,實施嚴格的土地管理法迫在眉睫。

          上面從三個方面論述《土地管理法》的必要性,目的是在于引起人們對耕地保護的重視,土地管理法不單純是一部規范行政管理的法律,也不單純是一部普通的民事法律,而是一部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單行立法,或者說它是一部涉及面較廣的經濟法律,因而從其調整對象的特殊地位、特殊作用來理解這部法律的特點,也是很有益的。

          3 實行嚴格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3.1 嚴格土地管理,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我國擁有十三億人口,因此解決人們的吃飯問題自始至終都是黨和國家面臨的頭等大事。保護耕地,嚴格土地管理,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本前提。近幾年,我國的耕地面積銳減,農村人口向城鎮流動量大,導致糧食播種面積大量下降,但是糧食消費量卻不斷增加,由此而產生的供需缺口不斷擴大。

          在今后幾年內,我國人口仍會不斷增長,因此,為了滿足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糧食需求,提高糧食供給量,保證糧食安全是當下最要緊的民生問題,任務極為艱巨。土地是糧食生產根本,目前全國耕地復種指數已經很高,而且很多地區的土地較為貧瘠,水土條件不匹配,單單依賴于提高畝產量已經不能夠彌補耕地減少帶來的糧食供應不足量。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土地進行嚴格化管理、堅決遏止耕地快速減少的趨勢,從而遏制糧食安全基礎的進一步削弱。糧食問題關系到我國十多億人口的生計,一旦出現問題,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必須引起足夠重視,確保糧食安全。

          3.2 嚴格土地管理,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順利開展

          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離不開土地開發。近些年來不斷涌現出因市場發展,擴展經濟導致的濫用耕地、浪費土地等嚴重問題,并且已經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令人觸目驚心。在很多地方,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盲目建設開發區;拓寬馬路,擴建市場,商場、娛樂休閑場所,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如此種種,導致了耕地不斷減少,土地利用率下降,反而阻礙了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我們必須清楚的認識到,區域經濟的發展,必須以嚴格土地管理為前提,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土地資源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能力,在確保證糧食安全的同時,又為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提供必要的土地供給,從而推進現代化進程順利發展。

          3.3 嚴格土地管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國力發展

          土地不單單是人們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保障。大量占用耕地,使得農民可以耕種的土地不斷減少。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還存在惡意壓低農民補償安置標準,未從長遠角度考慮農民利益。有些農民出現了無田可種,無糧可收的局面,無處就業,無社會保險,農民的生活水平不斷下降。如果對土地不進行嚴格管理,任問題發展下去,那么后果將不堪設想。因此,當下必須我們行動起來,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嚴格土地管理,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為國力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4 加強土地管理的有效策略

          4.1 從律法角度來看

          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時俱進,緊跟時代潮流,為當前土地管理中出現的眾多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通過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嚴格執法,有法必依,對違規操作嚴厲處罰,形成威懾性力量,減少土地管理方面的腐敗。針對土地管理中執法行為要做好監督,對各級部門和各單位的行為做好管理,減少違法行為。

          4.2 在運用力量加強領導與管理方面

          要做好各省市各級領導的培訓教育工作,將緊抓土地管理作為第一要務。堅持貫徹和執行國家提倡的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做好土地管理,從國家全局發展和子孫后代生存的角度考慮,不盲目追求一時利益,損害后代利益。在各省市、各單位設立專門負責人,土地管理責任到人,做好土地保護。

          4.3 在土地規劃和用途管制方面

          要加強耕地保護,積極開發,確保糧食安全,保障農民利益,引導和鼓勵農民多使用有機肥料,減少耕地污染和破壞。應以節約和保護為準則進行開發和使用土地,遵循國家整體土地規劃原則,進行開發與利用,避免在法律范圍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嚴格控制用地,避免超計劃用地。

          4.4 在信息科技方面

          要加強國土資源的信息化建設。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緩解土地資源日益緊張的態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信息化管理已刻不容緩。隨著國土資源參與宏觀調控能力的不斷提升,國土資源管理也對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強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是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是保障國土資源在新形勢下依法管理的需要,也是實現國土資源管理現代化的需要。

          對土地的管理和保護,除了要使用法律的強制性力量、國家的行政力量之外,還要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憑借價格機制來調控土地的應用,在切實保障廣大弱勢群體利益的基礎上,最大程度的開發土地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針對我國目前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積極開發土地潛力,在節約用地的基礎上緩解當前凸顯的供求矛盾,尤其是現在,要通過大力推進土地集約化利用等方式更好的促進土地應用生產,用國家政策保駕護航,多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做好保護性開發利用。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確保糧食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證耕地安全,只有保護好了耕地,實現耕地的良好循環使用才是糧食安全最重要的保證。因此,實行更為嚴格的土地政策來保護耕地是保證糧食安全的重要保證。

          篇4

          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進展還不盡如人意。近年來耕地銳減和非法圈占土地搞開發區的情況依然十分嚴重。1997年到2002年,6年間耕地減少9542萬畝,補充耕地3378萬畝,凈減少6164萬畝,年均減少1027萬畝(其中包括非農建設、生態退耕、農業結構調整和災害損毀四方面)。到2003年底耕地已從19.5億畝銳減到18.51億畝。

          近幾年發生的又一輪大搞開發區的圈地熱,更是來勢兇猛。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現有開發區6015個,而國務院、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的分別只有259個和1559個。而各類開發區的規劃面積已達3.543萬平方公里,超過了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也超過臺灣島和海南省的面積。

          雖然中央2003年已明令暫停審批開發區,并組織有關部委派出工作組進行整頓和查處,但從過去曾經進行過的暫停審批、整頓查處的情況看,由于查處不力,形成了占地――整頓――查處――檢討――補辦手續――合法化的怪圈。因此大量的非法占地、未批先占、低補償占地、補償不到位占地等情況屢禁不止。總理最近針對農民失地失業問題批示:“三令五申,收效甚微,觸目驚心,后患無窮”。由此可見問題的嚴重性。

          耕地損失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現在:降低了糧食生產能力,影響國家糧食安全。連續3年的糧食減產,耕地的減少是主要原因之一;圈占土地嚴重地損害了農民利益,特別是形成了一大批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的“三無”農民,嚴重地威脅社會的穩定;違法占地、未批先占土地的行為,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影響了政治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非法交易土地、黑箱操作等勢頭越來越猛,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誘發腐敗的產生;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支持的“公司”強行圈地,個別地方甚至動用警力和農民發生沖突,損害了政府形象,激化了干群關系,干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貫徹落實,也為后期開發經營帶來隱患。

          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領導干部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存在偏頗。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部法治觀念淡薄。他們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不懂法、不學法,更有甚者是知法犯法。三是干部政績考核制度存在問題。在考核地方領導干部政績時,過分看重GDP的增速和財政收入,“數字”使干部升了官,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破壞。四是姑息縱容,查處不力是圈占土地之風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2003年以來開展的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工作,全國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12.8萬件。這些案件中925人黨紀政紀處分;13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2000年9號令對違法批占土地追究領導責任的要求相當嚴格,凡非法批準占用耕地30畝以上、其它土地50畝以上;非法占用耕地10畝以上、其它土地20畝以上,皆開除公職。我們了解到,從這個規定開始執行到現在,還沒有嚴格按上述規定處分過一個干部。五是現行《土地管理法》對于征用土地沒有把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分開,規定所有建設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權力過大過寬,缺乏限制。1999年到2003年上半年,政府違法征地的案件占所有違法征占土地案件的4%,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事業單位違法占地案件占16%,二者之和為20%,涉及違法征占土地的面積為60%。量大面廣,增加了制止違法征占土地的難度。此外,《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30倍的規定,從現實情況看還是過低,且補償的方式單一。由于征占土地的成本很低,促使一些人快征、早征、多征,為以后增值作土地儲備。

          篇5

          從本期始,《財經》將陸續刊發記者的基層實地調查,從微觀層面展現農地非農化過程中形形、光怪陸離的畫面。

          我們深信,妥善地處理農地問題,關乎中國經濟之轉型,關乎建設和諧社會之成敗。任何一個國家的城市化進程,都包含兩個最為核心的內容:一是農村人口的城市化,一是農民土地的非農化。中國自農村改革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城鄉二元分割的樊籬正在打破,農民的就業和社會身份正一步步得到政策和城里人的認同。可是,在此過程中,農民土地的非農化卻朝著“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和“土地國有化”方向強化,演繹著一出出現代城市拔地而起與農民失地、失權、失業相織相匯的悲喜劇。

          中國已經走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十字路口。是朝著市場化的方向前進,承認農民的土地權益、逐步放開土地一級市場,還是在現有的行政性軌道上強行推進?進一步說,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究竟應當以什么原則、什么方式,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多方利益?現在已經到了必須正視這一問題的關鍵時刻。

          ――編者

          沒有過多的媒體報道和坊間渲染,深圳市已靜靜完成了一場在中國獨一無二的農地國有化“改革”。

          過去兩年間,深圳市以推動“城市化”為起步,成功地將轄區內全部農村集體土地一次性轉為國有土地,史無前例地消滅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當地政府亦成為全國惟一的壟斷轄區內所有土地的副省級政府,成為中國最富有的“地主”。

          在2004年深圳啟動“轉地”之前,深圳市的土地制度與全國一樣,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也是1982年以來中國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農村集體土地要變為國家所有,只能經過政府征用,農民只有農用地的耕種權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深圳“轉地”,惟一的法律依據是1998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其中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深圳于2004年決定,把寶安、龍崗兩區內的27萬農村人口一次性轉為城市居民,從而依據上述“條例”,一舉將兩區956平方公里土地轉為國有(參見《財經》2004年第18期“深圳農地轉國有之惑”)。

          深圳此舉,于法理、于實踐都曾廣受爭議。《財經》記者獲知,國土資源部最初持反對意見,并在2004年下半年派小組赴深圳專項調查。最終,深圳市“農地轉國有”試驗以“特例”獲得北京默許,付諸實施。國土資源部的調查報告認為,此舉“不宜模仿”,“下不為例”。

          時至今日,深圳市已基本完成相應的“轉地補償”。在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的《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寶安、龍崗兩區的農村土地已統一納入國有土地儲備。在去年以來深圳房地產價格飆升、“地荒”傳聞不絕如縷的大背景下,握有巨量土地儲備的深圳政府顯得游刃有余,看來已掌握了城市發展的主動權。

          隨著中央日趨收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權力,深圳獨特而不可復制的“農地國有化”試驗,更凸顯了中國土地“城鄉分割,同地不同權”的制度困局,也展現出中央與地方圍繞土地復雜博弈的成敗得失。

          兩年“轉地”

          今年6月22日,深圳召開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七項土地政策,表明未來將“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這次會議的背景之一,便是“敏感的”深圳所轄寶安、龍崗兩區轉地工作已基本完成。

          “轉地”始于2003年10月,深圳出臺《關于加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的意見》(下稱《意見》)。地處特區外的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工作正式啟動,至次年4月全面鋪開。

          首先,兩區的行政、經濟和社會管理體制進行徹底調整,以求與特區內的城市管理接軌。原鎮、村兩級的行政建制變更為城市的街道、居委建制;原村民陸續轉為城市居民,并相應獲得城市社保待遇;原鎮、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隨之改制為股份合作公司。但是,最為核心與敏感的問題,仍是農村集體土地一次性轉為國有。

          迄今為止,深圳為配合兩區城市化出臺的各類文件達26份,其中以2004年6月頒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為核心,并直接與“轉地”相關。

          在近三年來的城市化操作中,深圳將寶安、龍崗兩區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并非簡單地貼上權屬標簽,而至少經由三種不同方式逐步達成。其中大多數土地分兩種方式完成,而政府都無需付出任何代價。

          其一,是對權屬不明的土地施行“自然轉地”。在現行城鄉分割的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或是國有,或是集體所有,現實中卻存在“灰色地帶”。其中最為突出的,即是未曾承包到戶的農村山林地。針對這部分土地,由深圳市農林漁業局負責確認范圍。據介紹,在轉地之初,這部分山林地約有360多平方公里。深圳市國土資源局一位人士表示,除非是明確分給農民的自留山林,法律上對“山林地”并無明確的權屬界定。

          在深圳此次轉地過程中,上述“灰色地帶”的山林地,實施了“默認國有”的原則。360余平方公里山林地被自然地轉為國家所有。由于這部分土地幾乎未作任何開發,對其“自然轉地”也未激起農民與政府的明顯沖突。

          其二,對農民歷史上自主開發建設的土地實行“合法化”,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家所有”。這便是對寶安、龍崗兩區300平方公里城市“已建成區”土地的處置方式。對于早已“洗腳上田”的深圳農民而言,“已建成區”才是他們最重要的利益所在。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除了農民宅基地、農村公共建設用地、村組企業用地等,其余土地的使用權僅限于農業生產,而非工商開發。但在寶安、龍崗,由于處于市場經濟的最前沿,企業用地需求旺盛。從1990年開始,深圳農村所有的承包土地幾乎全部用于非農業開發,或被直接租賃給外商,或由村集體自行開發于工商用途,此即為“已建成區”。

          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于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

          伴隨著“農地國有化”,深圳政府在2004年6月出臺的《管理辦法》,再次確認了此前對于“已建成區”的處置辦法。即政府承認農民對“已建成區”的土地使用權,也不追究違規責任;但同時必須把上述兩區“已建成區”土地的權屬統一轉為國有,并不再對農地征用作出任何補償。

          在這一模式下,農民雖可“免交地價”,繼續享有“已建成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但因這些土地從性質上已轉為國有,農民必須補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依照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最長為70年,最短為40年。換言之,這些農民通過政府的復雜操作,獲得了有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永遠喪失了本屬自己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

          在此次“農地國有化”中,政府真正需要付出代價的,是上述兩類土地之外的234平方公里土地。這就是深圳市政府需要作出“適當補償”、目前依然為農業用途的農村集體土地。

          “適當補償”

          通過“適當補償”將原屬農村集體所有的“純農業用地”轉為國有,是深圳市采取的第三種轉地方式。

          這些需要適當補償的234平方公里集體土地,包括寶安、龍崗兩區的耕地、林地、山嶺、果園、荒地、水面等。其中也包括約70多平方公里已納入城市規劃范圍,但尚未完成征地程序和農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純農業用地”。

          所謂“適當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與歷年征地標準大體相當。根據最終確認的數字,深圳市一度計劃拿出近200億元完成“一次性轉地”。其資金來源包括深圳市及上述兩區的土地基金、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由深圳市財政局統一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不過,按照深圳市政府的最新測算,最終所需資金并沒有那么多,目前已支付近120億元補償,支付結束大約需150億元-160億元人民幣。以150億元的支出計算,征用這234平方公里土地,平均每畝總補償額為4.3萬元左右,平均每個農民補償5.6萬元左右。

          除此之外,深圳市亦一次性將原27萬農村人口中所有符合參加社保條件的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并規定每年從寶安、龍崗兩區國土基金總收入中劃撥3%-5%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彌補這些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即使此前從未參加保險計劃但達到退休年齡的村民,亦可按照深圳市城鎮職工參保標準,每月領取養老金。此舉亦被當地政府視為優于征地的補償“配套措施”。

          借由“一次性轉地,一次性付款”的轉地方式,至2005年底,寶安、龍崗兩區數百平方公里的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化”已基本完成,比之地方政府按項目分批次“征地”,其規模之大,速度之快,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不過,相對于層層審批的征地,“轉地”依然要受到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并不能在轉變性質的同時立即變更用途。目前,深圳每年能得到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只有1平方公里。鑒于國家對農用地轉用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深圳在短期內,并不可能把這234平方公里的“農用地”納入城市建設土地儲備。

          目前,寶安、龍崗兩區經“適當補償”而轉為國有的234平方公里土地,已根據不同功能,委托移交給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如農業和林業用地移交農林漁業部門管理,并實施承包經營有償使用,一般承包經營年限為三年到五年,承包方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改變原農業生產狀態。政府需要更改農地用途時,則仍需按照正常的報批程序。

          盡管如此,一次性“轉地”仍將使深圳市政府在未來的土地使用上獲得主動權。今年8月1日,《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欲將全市的可建設用地統一收購、統一儲備,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如果不實行一次性轉地,深圳在未來征地的代價和阻力將更為巨大,恐怕一畝地給農民補償30萬元都無法實現。”深圳市國土局一位人士說,“因為在深圳,地比錢更值錢。”

          “下不為例”

          在深圳市看來,將城鄉土地全部國有化,消滅“農地集體所有制”,關乎整個城市的長期發展。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王富海表示,深圳在建制之初,狹長的行政區劃便限制了未來的城市拓展空間;且經過20多年的高速、粗放的開發,土地消耗極為嚴重,土地資源趨于枯竭,人口規模和土地總量的矛盾更為尖銳,更甚于其他城市。

          截至2004年底,深圳市剩余可建設用地總量為257平方公里。據統計,1997年-2004年深圳市新增建設用地232平方公里,年均增加約32平方公里;以此速度,不到十年,深圳市將無地可供。

          而深圳“農地國有化”的重要背景,正是在土地日漸枯竭的局面下,政府與農民互相“爭地”。在可用土地銳減、農民自主開發土地的既成事實面前,政府要在與農民的土地博弈中取得控制權,通過傳統的征地方式,事實上已經難以為繼。

          據記者了解,在2003年深圳提出城市化方案并一次性實現“農地國有化”之初,即得到廣東省政府的支持,并迅速展開。

          但是,在上報國土資源部時,這一計劃遭遇堅決反對。國土資源部認為,從保護耕地和農民利益的原則出發,城市化并不意味著必然與農業發展相抵觸,而深圳以城市化方案繞過征地審批,變更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將損害依附耕地進行農業生產的農民利益。并且,當時全國有不少地方亦出現以城市化名義剝奪農村集體土地的傾向,國土資源部更不希望此口一開,引發各地效法。

          為此,國土資源部2004年下半年在深圳進行了實地調查,并形成了上報國務院的調研報告。最終報告內容并未公開,《財經》記者獲悉,其結論為“深圳做法,下不為例”。

          2005年3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又以“國法函[2005]36號”文件對深圳市政府進行“轉地”的法律依據,即《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出專項的“解釋意見”。該“解釋意見”明確指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規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員隨土地征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

          顯然,該解釋強調,只有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逐漸被依法征收,并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后,才能對農民集體剩余的少量土地轉為國有。這其實是對深圳的“轉地”法律依據的否定。

          不過,由于該解釋意見自2005年3月4日實施,并不溯及以往,而“深圳轉地”發生在2004年,由此“深圳轉地”成為中國現有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名副其實的“特例”。

          篇6

          地籍資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實現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和統計制度。土地調查、統計運用全國統一的土地分類系統、調查方法和調查程序。土地調查、統計經過實地勘查,結合圖表冊,按照科學方法統計、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類土地利用現狀。每年進行的土地變更調查,更是翔實地反映了年度各類土地利用現狀和變化趨勢、土地利用結構和變化規律,以及轄區內建設用地存量、流量信息。這些準確可靠的基礎信息,為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制定和各項建設用審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據;為正確判斷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檢測土地利用結構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籍管理是實施土地產權管理,建立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的基礎與核心。土地登記無疑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土地產權管理的重要形式。《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進行登記發證。土地確權登記,解決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糾紛,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穩定了社會秩序。通過界定土地的產權關系,推進了土地使用有償制度的改革,促進了國有土地產權流轉。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合法、準確的土地產權信息,推進了縣場經濟的建立。

          在當前社會主義縣場經濟條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體制改革服務,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賃制提供科學依據;通過土地登記和土地定級估價,培育和規范土地縣場;明晰產權,為企業改制、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提供基礎信息;為實現土地的科學管理提供保障。地籍管理是國土資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實,整個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的構建就無從談起。

          但是目前來看,地籍管理仍然保持著傳統的模式,作用往往只體現為基礎數據的提供者,而不是積極監督者,參與國土資源管理的態勢是被動的。在土地利用規劃、用地計劃、建設用地許可、土地開發整理等重要環節地籍工作是最先開始的,但也是最結束的。數據提供完畢,地籍管理工作似乎就完成了使命,沒有真正地貫穿在整個過程當中。

          2 積極建立地籍管理動態監督體系

          地籍管理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特點,積極的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監督土地利用規劃、用地計劃、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許可、土地有償使用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地籍管理監督土地用途管制度的執行。根據地籍管理隨時反映土地利用現狀的特點,管理者可以對每一宗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變化情況,以及每一宗地類變更的來源、去向及時進行變更,并上圖、載冊、入庫。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的執行情況,凡是違反規劃、計劃,以及改變法律確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過地籍圖、表、簿、冊及數據等,一目了然檢查出來。另外,通過土地遙感監測等手段,可以及時發現非法占地行為,落實土地利用規劃和供地計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籍管理監督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執行。在土地變更登記中,對土權屬、用途、面積、坐落、登記、地價等進行審核的過程,就是土地使用權進入縣場把關的過程。通過對土地權屬性質、來源及他項權利的審核確認,可以隨時檢查土地使用權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改變了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規避土地有償使用等。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通過對土地用途、面積、地價等項目的審核,可以隨時發現抬高或降低地價、弄虛作假的行為,以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定價的合理性。辦理土地登記和啟動全社會對土地登記資料的審查,為土地縣場提供了準確可靠的信息,防止了違法交易等不法行為。

          地籍管理監督建設用地審批和依法用地的執行。地籍資料翔實地記載了每一塊土地的狀況,是建設用地項目審批前了解土地權屬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用途合理與否的依據。建設用地審批后,經變更登記實地調查審核,用地情況與批準文件一致的準予確權登記,對不一致的不予登記。同時注意發現和防止可能出現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現象。另外,土地利用監測可以及時監督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和基本農田保護情況。

          3 充分發揮地籍管理基礎調控作用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著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標準和繳費標準的改變,對地籍基礎業務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要求準。土地利用變化狀況既要有影像還要有圖形和位置,無論是建設占地還是耕地以及基本農田面積都要求準確,要保證數據與實地一致,不能有虛假,要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篇7

          美國土地管理局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支撐國有土地的健康、多樣、多產開發與利用,滿足當代及子孫后代對土地資源開發與利用的需求。對應任務主要有三方面:服務當前及未來公眾、恢復和保持土地健康和提高管理績效。“服務當前及未來公眾”具體指提供環保型休閑及娛樂機會;提供環保型商業活動;保護自然、文化遺產資源;降低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對公眾衛生、安全及財產的威脅;提供土地資源信息;提供經濟、技術幫助。可見美國土地管理一切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而“提高管理績效”所涉及的十項具體工作別提出一條即“收集和評價顧客、所有者及雇員反饋意見”,將客戶服務質量作為管理績效的重要評價內容。

          美國土地管理工作有十大指導原則,從這些原則中更可以看出關于土地管理服務的重要思想。

          (1)對自然資源進行多目標利用與長期價值管理,承認已經批準的土地用途將隨時間的推移而存在利用變化。

          (2)承認國有土地在提供開闊空間及保護文化、自然遺產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3)以顧客為中心,對顧客需求作出快速反應,或者滿足他們的需求,或者向他們解釋為什么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

          (4)借助現代科學和信息技術,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況及其隨時間的推移是如何變化的。

          (5)理解與土管局管理的國有土地相關的社會、經濟條件,土地利用的環境、社會、經濟條件的改變,對國有土地使用者和地方社區的影響。

          (6)充分認識到土管局與其他組織及個人分享長遠目標的重要性,土地及其利用如何隨時間變化而進化的重要性;共同承擔的人力、財力資源對實現長遠目標的重要性;分享和理解新的信息對如何監測改進方案的實施,以及如何對管理進行調整的重要性;并與其他部門或組織建立長期的工作伙伴關系。

          (7)建立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服務傳遞系統。

          (8)作出正確的商業決策,理解成本及稅收狀況,避免預料不到的長期債務。

          (9)對土管局擁有的公共信息――國有土地狀況及其利用情況,土管局管理與商業實踐,國有土地及其資源是怎樣影響人民的日常生活等信息提供公共接口。

          (10)建立起一個全民參與、鼓勵競爭、力爭生存、適應能力強的組織。

          第一條原則實際上從最高層面明確土地管理應以土地的多目標利用和價值提升為目標,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制定緊緊圍繞服務于此目標的實現;第三條和第七條原則直接闡述了顧客至上的服務目標;第二條和第五條原則強調了土地管理服務于經濟、社會和生態的目標;第六條和第十條強調了土地管理服務主體和服務客體多元化的新觀點;第四條和第九條表達了土地管理的信息數據服務使命。

          2 細化的法律法規保障管理的服務導向性

          二百多年來,美國從聯邦政府到州、縣、市,自上而下都有配套健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聯邦法律明確界定了各級政府對于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內容和權限,將細致的管理措施予以立法,使得土地管理不是事后控制干預而是事前引導控制,體現新型的導向特征。以下述的幾個方面為例,可以看出服務導向型的政策措施特點。

          (1)在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設置了土地發展權,政府通過購買耕地的發展權,使這些土地不再具有改變耕地用途的其他發展權利。在規劃許可的條件下,土地產權人或受讓人也必須向政府購回發展權之后才能改變土地的耕作用途。

          (2)實施用途管制的農地保護制度。美國的農地保護始于20世紀30年代,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西部荒漠化的日趨嚴重,美國政府進一步重視對農地的保護。1981年美國政府制定了《農地保護政,策法》,并據此將全國的農地劃分為四大類,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①基本農地:最適于生產糧食、飼草、纖維和油料作物的土地,總面積1.588億公頃,禁止改變用途;②特種農地:生產特定的高價值糧食、纖維和特種作物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③州重要農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農地條件而又重要的農地,可有條件改變用途;④地方重要農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環境效益,并被鼓勵繼續用于農業生產的其他土地,可以或有條件改變用途。1983年至1994年,各州、縣、市完成了對農地的劃分。農場主在與政府簽訂協議保證農地農用后,可獲得政府減免稅費等一些優惠待遇和政策。

          (3)建立土地利用區劃制度。區劃最初起源于19世紀末的德國,20世紀在北美得到發展。區劃屬于規劃的范疇,實質是一種地方法規,由地方政府或立法機構批準,具有法規性、程序性、公開性、公共性、確定性等特點。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利用區劃法規為手段,以土地細分規定為輔助手段來控制土地資源利用。進入六、七十年代,區劃技術由“控制性”轉化為“發展管理”,在控制的同時,通過各種鼓勵措施,促進開發商提供公共設施,遵循城市設計準則,引導城市開發方向,并增加了許多包含環境因素的新措施。

          (4)美國聯邦通常會通過設定特定的土地資源管理標準和條件,并出臺政策鼓勵各州在土地資源管理中努力實現這些標準和條件,并為達到標準和條件的州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引導他們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體現管理的服務導向意識。

          3 普遍的公眾參與制度確保服務質量和多元性

          公眾參與始終貫穿到美國土地管理的各環節。如,土地利用方針或規劃都是自下而上、在公眾參與下完成的。美國的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是從基層的社區、市做起,逐級向上歸并,一般只到縣一級。公民有權決定是否編制土地利用規劃,主要通過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讓專家學者、社區民眾提意見,一般要經過半數以上民眾討論同意,方可進行。

          美國土地管理的公眾參與,不僅保證土地管理相關政策措施的有序進行,同時也確保土地管理始終服務各層次多元主體,不會偏離其服務經濟社會、服務大眾的宗旨和目的。

          4 規范的業務流程和開放的信息系統奠定服務基礎

          美國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非常注重規范和透明性,政策制定的每個環節都是按照預先設定好的流程進行,保證公眾能夠了解到其政策是如何制定及實施的。與此同時,美國政府也特別注重信息的公開性和服務

          性,讓公眾能夠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方便的獲得想要知道的信息。

          美國政府信息技術服務小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術服務的遠景報告認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簡、減少政府赤字的問題,更需要善于運用信息技術的力量徹底重塑政府對民眾的服務工作。

          美國土地管理部門在進行土地管理的時候非常注重建立規范、透明的業務流程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統,以保證與土地相關的規劃信息、產權信息能夠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的公開。例如在圣地亞哥市,地理信息中心建立地理數據庫,并向公眾提供各種類型的清晰地圖和每塊土地的權屬狀況。地理信息中心甚至保留有被制作成電影膠片的170年前的土地權屬證明,而所有的這些資料都能在公開的資料庫中查詢到。

          加拿大:分權分級管理下的土地管理服務理念

          加拿大土地所有制有三種形式:聯邦公有土地、省公有土地和私人所有土地,聯邦和省公有土地又稱皇家土地。聯邦公有土地占全國土地的40%,約4億公頃,其中有近9萬公頃在大城市地區。一般都是港口、機場和聯邦辦公機構及其他重要設施用地。省公有土地占全國土地的50%,約5億公頃。私人所有土地占全國土地的10%,約1億公頃。聯邦政府負責管理聯邦公有土地;省政府負責管理省公有土地;私人土地則由所有者自主經營管理。各級政府和業主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均根據聯邦和省的有關土地法規行事。

          聯邦政府對省公有土地和私人土地基本上不直接參加管理,主要是通過研究和建立土地信息系統強化科學管理手段,對全國的土地利用提供指導。

          1 明確服務意識和服務內容

          自然資源部負責加拿大的能源、礦產和金屬、森林及土地科學方面的管理事務,并明確規定其四個方面服務內容:

          (1)向加拿大人提供最前沿的地球科學理論、知識和技術,引導和幫助加拿大人合理使用國家資源,減少成本,保護環境,開發新產品,提供完善服務;

          (2)建立和維護國家級的加拿大土地和資源方面的知識庫,以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能夠很容易地得到最新的經濟、環境和科學信息;

          (3)執行和落實環境、貿易、經濟、國土、科學和技術發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確保加拿大自然資源對國民經濟作出最大貢獻。同時確保這些政策和法規對加拿大人起到保護環境、健康和安全的作用;

          (4)同國際機構及其他國家一起,提高加拿大的國際影響,幫助加拿大實現其與自然資源有關的承諾,為加拿大產品、服務和技術進入國際市場創造良好的通道。

          加拿大土地管理機構通過制定詳細的土地管理服務內容,提高了土地管理的服務功能和意識,保證了土地管理服務功能的有效實施。

          2 建立跨部門的協調機制,保證服務的高效率

          加拿大的國土資源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此外加拿大又是一個聯邦國家,各省政府對國土資源的管理擁有相當大的權力。聯邦政府除直接管理部分國土資源外,主要是通過制定計劃和政策來指導聯邦國土資源的規劃、利用和保護,這些政策和計劃需要各部門的支持。為了協調聯邦各部門間、中央與地方、產業部門與政府部門的關系以及相應的政策,聯邦政府與地省政府建立有一些協調機構,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這類協調機構大致分三類:

          (1)專門的政府協調機構。由于資源管理涉及聯邦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內的多個部門,為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問的關系和部門間的關系,加拿大組建了許多專門的政府協調機構,如加拿大土地利用委員會、聯邦政府土地利用委員會、加拿大海洋事務機構委員會等。

          (2)主管部門兼作協調機構。對加拿大的某一類資源或某一地區的自然資源,加拿大聯邦政府設有一個主管部門,但其管理同時又涉及其他多個政府部門,如海洋資源管理。加拿大漁業和海洋部是聯邦政府的海洋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它又是有關的聯邦政府和省政府部門的協調機構。

          (3)產業部門與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構。加拿大在資源產業部門和管理部門之間也建有相應的機構或協會,用以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

          通過上述各種類型的協調結構,加拿大土地管理相關部門能夠有效地溝通、共享相關的經驗和信息,提高土地管理部門的服務效率。

          3 實行規劃管理,確保服務導向

          對于土地資源,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規劃進行管理。土地利用規劃權主要集中在省以下地方政府,大體分為省級、地區級和市(包括縣和鄉鎮)級規劃。

          (1)省級規劃,又稱省級政策宣言,以白皮書形式下發。這是一種政策性和戰略性文件,主要是劃分城市和農村地區的界線,強調保護農業用地,增強土地管理的經濟社會服務功能等等。如安大略省土地政策宣言主要堅持以下三條原則:一是確定一種能夠促進經濟強勁增長的土地利用模式;二是保護自然資源以確保其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其別強調1~2類農用地不可用于非農業用途;三是通過引導對公共健康和安全潛在危險的開發項目遠離居住區來減少潛在風險。

          (2)地區級規劃,又稱土地利用大綱或者總體規劃方案。土地利用大綱由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批準,是政策性文件。主要目的是省級政策宣言變成自己的行動綱領,以指導地方政府以下幾項工作:制定《用地分區管理法》;對分成小塊出售的成片開發地產進行控制和管理;制定公共建設和基礎設施計劃。

          (3)市級規劃,又稱《土地分區管理法》,由省政府授權市級政府制定。與省級政策宣言和地區級土地利用大綱不同,《土地分區管理法》是法律條文,非常詳細和具體,具有強制性。主要內容包括:用途(住宅、商業和工業)、密度、建筑體積等。

          4 利用社會力量建立土地信息系統,降低服務成本

          信息技術作為當代科學技術的先鋒,在資源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視發展信息技術。在加拿大,“電子政務”是其管理的發展方向。在發展信息技術時,有幾個關鍵問題要解決,一是數據源;二是標準;三是經費。前兩者對于政府不成問題,但在資金方面,由于數量太大,比較困難。在這方面,加拿大有獨到之處,采用“公私聯營”的方式,解決了資金不足的問題。例如加拿大在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中,政府非常注重與一些公司的合作,如DMR公司、Teranet土地信息系統公司和MGP信息系統公司等。政府提供數據,私人公司出資建立加拿大資源信息系統。這樣在加拿大就出現了一批半政府半私人的公司,既保證了信息的權威性,又降低了信息系統建立所需的投入,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還能保證政府運行的低成本。

          5 注重土地管理的公眾參與意識,提高服務參與性

          加拿大政府在一些重大的資源產業項目管理中,鼓勵公眾參與意見,

          政府認真聽取,并酌情采納。例如在礦山項目上馬之前,對礦業開發的環境評價要求非常嚴格,礦業公司必須向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環境評價報告,在有關專家組成的環境評價報告審查組通過之前,項目是絕對不能開工的,審查期間允許任何對該環境評價項目有興趣的公眾參與審查意見,政府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許多很有前景的項目,因環境問題未通過而被放棄。

          新加坡:推進土地管理服務的典范

          新加坡政府根據國情建立了現代的公共管理理念,突出公共管理的服務功能,形成了顧客至上、市場導向、講求績效、創新求變、廉潔高效、選賢重能、運作規范的公共服務特色,大大增強了國家競爭力,提高了政府管理的質量。

          1 土地管理機構服務理念

          新加坡土地管理職能主要是由法務部下的土地管理局來承擔。土地管理局由新加坡的土地管理相關4個部門合并成立于2001年。

          在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其特別強調對土地管理的服務質量的持續改進,并視為其最重要的目標和核心的任務之一,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不斷對現有的政策、制度進行再思考和再評價,并及時作出修改,保證土地管理的服務功能。

          (2)強調服務質量。新加坡土地管理部門強調無縫服務,為每一個顧客提供細致周到的服務。新加坡提出了“一站式柜臺服務概念”,提出顧客在任何時候都能享受到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貫穿于土地交易各個環節的持續服務所帶來的便利。

          (3)精簡相應程序以提高服務效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各個組成部門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精簡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步驟,以降低行政費用及縮短服務的周期。在過去的兩年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以其服務對象的需求出發,精簡了許多政策手續,如產權人變更登記、共有產權出售等方面的一些手續都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簡化,給顧客帶來了便利,也提高了服務效率。在世界銀行的商業環境調查報告中,新加坡在“產權登記”方面名列全球第15位,在“產權登記管理最便捷”方面列全球第10位。

          2 土地管理服務推進措施

          新加坡是一個政府管理效率高、服務意識強的國家,土地管理的服務功能及土地管理的服務意識體現得尤為明顯,并且通過各種內外部措施來強化和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1)復核土地政策、精簡程序

          新加坡國家土地管理局通過削減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縟節、降低交易成本及消除過時的法律法規,致力于為新加坡創造一個透明、友好及負責任的氛圍。該局定期對土地的相關政策及程序進行評估,以確保它們是緊密相關的并且能夠滿足顧客需求的。例如,2006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取消了臨時占有許可證從一方轉讓到另一方時所需交納的轉讓手續費,因為在進行土地政策復核中所得到的公眾反饋認為,這一費用已經包含在臨時占有許可證處理費用當中。這一舉措不僅降低了獲取臨時占有許可證所需的費用,也簡化了相關的程序。

          (2)土地管理注重各方的協調參與機制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和顧客及相關伙伴建立合作關系。除了注重土地直接相關的一些政府機構和人員如注冊測量師、房地產開發企業協會、城市再開發組織等機構的合作伙伴關系之外,土地管理局還和新加坡經濟發展委員會、新加坡旅游局等相關機構開展合作,為新加坡的經濟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例如,,2006年5月,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和新加坡經濟發展委員會合作,為在舊區上建立140公頃的航空園區的用地提供便利條件,預計2015年完工的這一項目將為新加坡提供超過10000個新的就業機會和33億新元的國內生產總值。

          (3)土地管理注重信息共享和服務

          綜合土地信息服務是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信息服務門戶,為公眾提供土地信息查詢、土地測繪、土地規劃、土地地圖等方面的信息,保證為公眾提供一站式的土地相關信息服務。包括:

          提供更精準的土地信息系統。2006年9月,新加坡成功地建立了衛星定位參照系統,可以為測量、制圖、導航等提供精確的服務。

          提供即時的土地查詢服務。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在更新升級之后重新了新加坡綜合土地信息服務系統,為普通大眾提供包括產權信息在內的土地信息在線免費查詢系統。

          提供信息網上申報服務。新加坡的物業測量師能夠在網上方便的提交相應的勘察報告和工作報告等,為他們的工作提供了便捷。

          (4)攜手其他部門,充分了解顧客需求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實施了和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對調的計劃,以了解不同的顧客對其業務的不同的需要。如,土地管理局和同屬法務部下的土地政策制定委員會的人員開展人員借調制度,使雙方都能增進了解,滿足對方的需求,同時也為工作人員的職業發展提供了一個更廣闊的平臺。

          (5)強調可持續發展服務

          提供更多的敞開空間。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致力于為社會發展提供所需的合適土地,主要是為社區和公眾提供更多的公共敞開空間。例如土地管理局改造一些荒廢或者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為社區居民休閑娛樂活動的場所,如足球場、小型體育場等等,營造一個和諧、融洽的社區生活環境。

          篇8

          一方面,我國政府應當充分發揮置換、征用以及收回等手段將城市土地使用控制在政府能夠供應的總量范圍內,使城市土地在轉變為熟地之后再進入到土地交易市場中。應當徹底擯棄傳統的那種由原土地使用者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模式,這樣一來,就能夠使城市土地的附加值在交易過程中得到極大的提高,同時也能夠有效提升國家機關進行城市土地管理的效率。

          另外,城市土地儲備的操作流程、運營主體等方面都必須要嚴格依照市場經濟體制的規律與要求來執行。

          探索土地儲備彈性機制

          建議在政府儲備機構中專門成立負責市場調查的部門,進一步增強城市土地儲備與出讓的統籌協調職能。一方面,應該調查了解近期土地市場與房地產市場供求平衡點,在兩者的差額之間通過實物形式進行儲備,從而為城市土地儲備提供強有力的剛性保證;另一方面,應該充分考慮房地產市場的周期性與波動性給城市土地儲備業務產生的影響而制定土地儲備彈性機制,進一步增強城市土地儲備過程中的靈活機動性,從而有效降低城市土地儲備業務的相關風險。

          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系

          我國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草案中確立了政府在我國土地儲備管理體系中的主導地位。應當納入城市土地儲備管理范圍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二是依規劃或申請收購的土地(含企業改制用地)。第三是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第四是已辦理完畢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尤其是經營性用地)。第五是其他應當儲備的土地。對于單位或個人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及納入年度儲備計劃或城市改造計劃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轉讓前,應先行征詢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儲備意見。

          積極開展多渠道融資

          要想改變土地儲備的被動局面,資金的長期注入是保證,為此必須開源節流,在合理規劃的基礎上,開通更多融資渠道。

          一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城市財政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的5%提取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項用于土地儲備。二是繼續加大融資力度,增強融資的主動性、統籌性,減少資金風險。履行土地儲備的貸款主體資格,結合大型項目建設,科學編制融資規劃與計劃,確定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和貸款融資規模保持時間的連貫性和融資環節的順暢性,保持土地收儲政府融資平臺的良好信譽。

          篇9

          (一)對人均耕地的影響

          從耕地數量來看,耕地征收前,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約為1.9畝,征收后為人均1.2畝,耕地面積人均耕地面積減少了37%。對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可能造成嚴重的影響。

          (二)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從收入來說,調查發現,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多在9000元以上,有些地區低一些在7000元左右,較之耕地征收之前實則無明顯變化。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耕地收入比重少。農民收入的70%以上是由外出打工所得,耕地所得收入比重較小,耕地的減少對農民的收入影響自然不明顯。第二,耕地所得收入少。由于近年來農業生產成本的提高,夏秋兩季耕作成本(即種子、化肥、農藥、灌溉、耕種、收割等)約合1000元/畝,而作物所得收入約2300元/畝,實際收入為約1300元/畝,按照人均耕地1.9畝和1.5畝來計算人均收入分別為2470元和1900元,人均耕地收入減少570元。故征地對農民收入影響不明顯。

          (三)對農民生活的影響

          調查中發現,每畝補償大致10000-16000元,在現有的的物價水平下,這樣的補償標準只夠農民維持2-3年的基本消費,根本無法解決大多數失地農民的長期穩定生活出路問題,加之部分農民缺乏長遠打算,往往在短期內把有限的安置費消費完,“坐吃山空”導致相當一部分人淪落到生活無著落的困境。此外,有些農民反映補償費用經常不到位,加劇了部分失地農民的貧困。

          三、征地過程中存在問題

          征地是經濟建設的需要,總體來說是件好事,可是在此過程中引發了大量的問題。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當地農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大致地,調查中發現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有以下問題:

          (一)征地界限不清

          2011年最新修訂的憲法規定: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并依法給予農民集體經濟祖師和農民個人(家庭)補償后強制將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的一種行為。但是法規和政策對“公共利益”卻無具體界定,實際管理中用地者多申請征收,以征求其融資和保值增值的作用,使得建設占用耕地增長過快的勢頭難以遏制。

          (二)農民缺乏保護耕地的動力

          現行體制和政策難以激發農民的維護耕地所有權的熱情。由于國家盲目追求經濟快速增長,干部的政績考核偏重于經濟的增長速度、產值等指標和城市建設程度,而農業的比較利益偏低,使得現行干部將稀缺的土地資源配置給邊際報酬高的非農產業。加之,廣大農民的耕地保護意識淡薄,農地保護行為不是每個農民的事情而是一種集體行動,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的成本很大。

          (三)征地程序不透明

          在進行農村土地征收時,相關法規條例的規定不明確和農村土地產權不明確,土地市場化不充分,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隨意分配土地補償款等損害農民和全社會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征地過程中,村干部往往利用自己的這種優先知情權竄改給農民的補償額度,中途截留部分農民應得補償款中飽私囊。還有一些村干部利用這一點把與自己有關系的親戚朋友的耕地補償款提高補償額度而減少其他農民的應得補償。甚至,有些是村干部與開發方相勾結強行以低額度的補償征收農民耕地。

          (四)征地補償不足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最低為10倍,高也不過是16倍。按平均每畝耕地年產值1000元計算,每畝只有10000-16000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年的工資。失地農民在耕地被征收后永久性地失去了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財產權利,所以僅僅以經濟補償是不夠的,還應包括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以及對農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方面。

          四、對征地的一些建議

          針對以上土地征收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明確征地范圍

          對于非公共利益需要性質用地不能動用國家征地權,讓市場機制解決此類性質的土地征收,讓農民通過農民與用地者之間的交易談判獲取補償。同時,可以允許農民集體土地以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或自行開發經營,分享社會進步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征地程序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集體和農民的參與貫穿征地的全過程。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的主體、客體、對象、條件、方式、范圍、具體步驟等,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并以此約束公共權力,規范政府行為,限制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形式侵蝕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建立土地征收的協商機制和司法裁判機制,把征地過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三)提高土地征收的補償費標準

          土地補償標準上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按照《土地管理法》并且引入市場化機制對土地補償內容進行評估,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以確定新的土地補償標準。

          (四)健全補償措施

          土地對于農民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國家征地對農民的補償應考慮這兩個面。對作為生產資料的補償,不僅要使農民能夠解決目前的生活,還要能夠讓農有一筆錢來重新安置就業。對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償,就是要保證讓失地農民能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篇10

          一、小產權房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考驗

          小產權房指的是在未經政府征用的集體土地上,由農民集體繞過政府,直接和開發商達成協議,興建用于出售的房屋。目前,小產權房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其存在使得政府陷入兩難境地,也成為在新農村建設進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盡管建設部了小產權房的風險提示,但最新的調查顯示,小產權房風險提示未能抑制交易的火爆,從北京到地方,小產權房的交易依然供需兩旺。根據現行的土地制度規定,凡農民耕種的農田都屬于集體所有,不準買賣,也不準隨便改作他用。若要改作他用,必須首先由政府征用,改為國有之后,才能入市交易。由此引起的問題是,一方面政府不允許農民將自己的集體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開發;而另一方面卻通過征收補償的方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出讓給開發商用于商品房開發。這是一種典型的歧視性法律制度,是侵犯農民憲法上基本財產權利的制度性安排。所謂的小產權房,凸現出我國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反映了我國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著的城鄉不平等現象,這正是對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的現實批判和否定。小產權房的現象充分說明,土地制度不但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且對城市化的順利進行也產生了障礙和扭曲。為了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和促進城市化的良性發展,要使政府盡早走出困局,避免與廣大農民和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對立,應接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改革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嚴重沖突的土地制度,讓農民充分實現對土地的權利。

          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反思

          目前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小產權房問題深層次淵源于我國土地的“二元制”結構已不適應進一步深化改革與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

          (一)土地產權內涵的界定

          對土地產權的涵義,人們有不同的理解。曲福田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指土地財產權利,它包括地所有權和由土地所有權派生的土地占有權、土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處分權以及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權利。呂益民認為,土地產權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等權能為基礎并反映這權能轉讓和交易過程中所體現的個人或社會受益受損的權益關系。戚名琛等認為,土地產權是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的多層次的一系列土地財產權利組合。周誠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有關土地的一切權利的總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等是土地財產權利的組成部分。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大多數學者的意見是:土地產權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一系列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

          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產權相對于國有土地產權一直是一種弱化的、不完整的產權,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變為國有土地才能使用。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農民有地無權,而集體有權無地”的狀況。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所有權虛置。我國集體土地實行的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形式,《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但“農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的意義的集合群體,這樣一個無法律人格、不能具體行使對土地有效監督和管理的集合群體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必然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

          2、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不完整。農民對土地的不具有自主處分權,而處分權又是產權的核心部分。事實上,農民并不擁有真正意義上的農地所有權,而具有的處分權也是非常有限的,現行法律對農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明確了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的規定,但在程序上、許可上做了明確的限制。當農地非農化時,唯一的合法途徑就是通過國家征收或征用。

          3、土地產權制度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護。目前,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如人意,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具體來說,可歸結為以下三種情況:(1)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法不依: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諸多的法律法規,但破壞土地產權的事件卻屢屢發生。執法不嚴:違法情況的屢屢出現,同時也說明了執法機關對《土地管理法》的執行不得力。(2)無法可依。如有關農村土地產權的買賣以及地役權的界定和實施規則,就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3)法律法規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農業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有償轉讓,但在轉讓過程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卻沒有給出,在實際的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不明確,這也對實際操作帶來了困難。

          三、和諧語境下重構農地制度的設想

          (一)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確所有者主體,確保農民擁有真正的土地財產權

          鑒于目前集體土地所有者位置虛化,農民土地產權不清,導致土地隨意調整、政府隨意征用、低價補償等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現象屢有發生,必須從法律上界定農村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明確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擁有問題。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直接賦予農民,使農民享有明確、穩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產權。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要確立農民作為土地產權主體對土地產權的排他性權威,從制度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二)實現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同地同權

          應根據2004年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所提出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以及2006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的通知》中所要求的“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遵循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區劃的前提下,實現農地入市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土地既然屬農民集體所有,就應該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權利。法治原則的要義在于法律必須平等的適用于政府與民眾。學者秋風由此指出:目前禁止農民充分行使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不符合法治原則。

          (三)從根本上改革城鄉二元經濟制度,這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目前,影響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制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因此,從根本上改革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是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進行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創新,就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轉為依靠社會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農民自愿”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地興辦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保險。弱化土地的社會政治穩定功能,盡可能地發揮土地的經濟功能。其次,改革戶籍制度和就業制度,使農村勞動力能夠自由遷徙、就業,與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機會,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也是當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四)調整產權結構,構建合理、有序的農地流轉機制

          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農地合理流轉,是建立現代商品化農業以及進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為此,一方面應通過政策、法規的調整,較少對農地流轉的種種限制;另外應加快農地流轉的市場化進程,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采用租賃等不同的形式的流轉方式,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和補償機制,減少目前農地流轉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色彩,培育從事農地流轉的專門性中介機構建設,大力加強流轉所需的各項經濟、法律環境建設。

          (五)完善土地征用法規,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

          正當、公平、公正、合理的行政征用補償原則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遵循的原則。而現實中在一些地區一些部門以“公共利益需要”為旗號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后再轉讓獲取增值收益,實際上保護了一些企業、單位甚至個人的利益群體的小團體利益。不是以工補農、以城促鄉,而是以農補工、以鄉補城。因此,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確保在征用農民土地過程中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把征用農民土地的過程變成一個平等財產權利主體交易的過程。合理分配政府、開發商、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應獲得的增值收益。

          (六)完善法律制度,嚴格保護農村土地產權

          依法治國是我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從長遠來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中,一方面,需要我們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的力度,這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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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劉月喜.農地產權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革思路[J].武漢學刊,2006(2).

          篇11

          1 背景

          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是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成果開展土地執法檢查,主要內容包括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檢查新增建設用地違法情況;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和非法批地情況;是否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用地;是否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批準用地;檢查土地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依法處理到位。

          目前新區規國局的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由執法監察處牽頭,總規處、詳規處、資源處和權籍處等協助完成。每年由市局下發檢查衛片,新區局根據衛片和疑似圖斑疊加土地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信息,室內確認核實疑似圖斑,對重點區域進行外業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將執法檢查的信息匯總上報到市局。

          這種工作模式是被動的、滯后的。導致一旦發現問題就是大問題、大矛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新區就需要建立自己的執法檢查系統,定期(每季度)購置最新的衛片數據,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查處和有效遏制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要積極創新土地執法觀念,改變"重事后查處,輕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個環節,實行"全員監管"、"全程監管",從源頭上遏制違法用地的發生,達到違法用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之目標。

          綜上,建立一套集崗位職責督查、全方位執法動態巡查、測繪執法、建設用地跟蹤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完整的國土資源動態巡查監管信息系統,是勢在必行的工作。

          2 系統建設設想

          新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監管信息系統,要建立國土資源"一張圖"數據庫,采用先進的GIS技術、GPS技術、3G技術、空間數據庫以及計算機網絡技術,建設覆蓋整個濱海新區的多層分布式國土資源動態巡查督查平臺軟件,該平臺軟件具有能定位、能巡查、能取證、能查詢、能跟蹤、能考核等特點。

          系統采用服務端(電腦上的巡查系統)和移動端(手持PDA上的移動執法巡查系統)相結合,實現國土資源移動執法的靈活調度、實時監測、及時巡查、精確定位。網絡和硬件拓撲。

          服務端(電腦巡查系統)主要實現PDA設備和用戶的管理、巡查項目管理和指派、項目預警、統計查詢、與PDA終端數據的同步、巡查結果的分析統計,以及結合國土"一張圖"系統進行任務軌跡的回放、地塊圖斑的定位和查詢、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征地審查、供地審查、權屬情況審查、土地利用現狀審查等數據進行一鍵式分析、打印報表等功能。

          移動端(手持PDA上的移動執法巡查系統)的用戶為現場執行巡查工作的巡查人員。手持巡查終端安裝在具有GPS 功能的PDA上,巡查人員可以通過手持巡查終端系統記錄巡查軌跡,采集巡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違法地塊信息及坐標信息。

          業務功能主要由GIS功能模塊和業務表單兩個部分構成。

          GIS模塊(圖3)主要完成地圖的顯示、GPS實時定位跟蹤以及地塊和軌跡的回放功能;業務表單用于記錄巡查情況,并在外業結束后將PDA表單數據、空間數據以及圖片材料等分別同步到服務器端的服務器,實現PDA與服務端系統的同步。

          3 系統帶來的好處

          3.1 數據傳遞快速、準確。巡查人員現場電子化錄入,不再經過二手謄寫錄入,杜絕人工差錯;巡查結果及時反饋服務端,及時掌握工作進度與結果。

          3.2 疑難判定高效、精確。通過將采集的疑似違法地塊數據與"一張圖"數據庫中的現狀、規劃、征地、供地等數據進行分析,可精確判定地塊性質。

          3.3 執法工作機動、靈活。巡查人員不再需要隨身攜帶紙質資料,將巡查數據從移動端傳遞到服務端不需要進行二次錄入,可隨時隨地開展工作,;監督巡查人員實時位置,可對巡查人員實時調度。

          3.4 外業執法規范、簡易。移動端自動提醒未完成的巡查任務,通過移動端地圖數據和GPS的指引,可輔助巡查人員精確定位;現場數據采集操作簡單便捷。

          篇12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清理整頓執法資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活動,努力實現以下目標:一是明確執法主體資格,規范執法程序;二是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公正執法的責任意識,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三是行政執法有關制度進一步健全,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權責不明的現象得到糾正。

          三、工作任務

          1、明確執法主體。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實現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規定,對照市政府法制局檔案,確定我局有行政執法資格的部門是法規監察股。

          2、確定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法規監察股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必須為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并將執法人員名單上報監察局。

          3、明確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糾紛、案件過程中必須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土地政策、文件等,使執法依據有法可依,可將相關條文進行公開公示,并隨時公布最新執法依據。

          4、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我局執法程序一般為:群眾舉報或隨時巡查發現可疑占地情況詢問當事人有無正當用地手續未辦理手續的,進行立案,如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收并處罰款,責令限期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非法建筑物進行拆扒,對破壞土地的責令恢復土地現狀。對處理結果形成卷宗,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工作步驟

          1、按照市紀委監察局、市政府法制局的要求,在制定本局的《清理整頓執法資格規范執法行為工作方案》后,對執法人員召開會議,下發文件,要求執法人員必須規范行為,照章辦事。

          2、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設立投訴電話,對群眾反應的亂執法、野蠻執法等行為進行整改處理,并將舉報情況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示,報監察局、法制局備案。

          3、請市紀委監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對我局清理整頓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如果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被投訴,將進行嚴厲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篇13

          現代信息測繪技術――“3S”技術為國土資源利用管理實現信息化提供了基礎平臺和技術支撐。“3S”技術是指RS(遙感技術)、GPS(全球定位系統技術)、GIS(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嚴格地講,還應包括現代通訊技術,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信息的實時傳輸和通訊。

          “3S”技術中的GIS技術是一種特定而十分重要的空間信息系統,它是采集、存儲、管理、分析和描述整個或部分地球表面(包括大氣層在內)與空間和地理分布有關的數據的信息系統,以它為基礎框架,融合疊加各類土地利用與管理專業信息,即形成各種專業信息系統。

          RS技術是利用航空、航天搖撼影響自動、快速和實時地提取空間目標位置、形狀、結構及相互關系數據的一門測繪技術。它為GIS提供全面、翔實的土地利用數據,并實時地對GIS已有的數據進行更新。

          GPS技術則是通過對衛星觀測實時、如全球性、全天侯、高精度、快捷、連續、抗干擾、較經濟等特點。

          “3S”技術最新的發展方向是“3S”集成,即將三者有機地結合一個統一的系統。這種系統,不僅具有自動、實時地采集、處理和更新數據的功能,而且能夠智能地分析和運用數據,為各種應用提供科學的決策咨詢。

          3.“3S”技術在國土資源利用與管理信息化中的應用

          “3S”技術在國土資源利用與管理信息化中的應用可以歸納以下幾個方面:

          3.1在地政地籍管理方面的應用

          3.1.1利用“3S”技術建設基礎數據庫隨著城鄉土地一體化進程的要求和新《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建立城鎮地籍和土地利用現狀一體化數據庫系統的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這是實現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的基礎。

          3.1.2利用GPS技術進行土地變更調查 隨著GPS技術的發展和成熟,基于不同GPS平臺的各種類型和不同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數據建設相繼啟動。目前,對土地利用空間和屬性數據描述、分析和表達輸出的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已經成為土地利用數據庫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各級政府對土地資源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和科學管理倍加關注和基礎工作。

          隨著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現代化技術被運用到地籍管理工作中,并呈現出相互交叉、互相融合的態勢。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地籍管理規范化水平,促進了地籍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3.2 在土地規劃方面的應用

          系統功能除具輔助規劃編制和管理規劃成果外,還應具備輔助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查、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規劃審查等規劃實施工作的信息管理功能,系統數據應保證能夠轉入數據交換中心,以便實現數據共享。

          同時,縣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在國家和省里試點的基礎上也應全面展開。

          3.3在土地利用動態監測方面的應用

          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是國土資源大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利用RS和GIS建立土地利用動態搖感監測系統,可以實現對各類土地利用變化的動態監測,有助于開展和復核土地變更調查,更新土地利用現狀圖,核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和基本農田保護情況,查處違法占地土地,并為國家審批建設用地提供最新的基礎圖件。

          3.4在耕地質量保護方面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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