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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0年以來,國家出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35號)等系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提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符合各類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促進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
2006年,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變,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事業發展。國家人事部制發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文件。根據國家政策,省、市、縣分別印發了鄂辦發[2008]1號、十辦發[2009]14號和溪辦發〔2010〕50號文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進行了部署。
目前,在教育事業單位推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崗位設置管理改革是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深化教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建立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實施崗位設置管理),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入崗位競爭轉換用人機制),有利于吸引和凝聚優秀人才到事業單位工作,增強事業單位活力(實行開招聘的選人用人制度)。
二、實行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改革與職稱評聘分開、工資改革績效工資改革有什么聯系?
2002年以后,教育事業單位依據[2002]35號文件《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精神,推行了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開、競爭上崗為主要內容的職稱制度改革(職稱改革),目的是強化競爭激勵機制,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進一步打破論資排輩、不思進取的思想觀念,營造優勝劣汰、能上能下、擇優聘任、鼓勵創新的用人環境,充分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2006年實施的工資改革、2009年實施崗位績效工資改革等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把過去的職務等級工資制(待遇隨人走)變為崗位績效工資制(待遇隨崗定),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改革進行了配套,并明確規定在沒有按規定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之前,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工資、崗位績效工資只能按所聘職務對應崗位的最低等級套改崗位工資。
目前,推行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改革,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結合,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相結合,與促進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轉換相結合,組織引導教育事業單位因事設崗、按崗聘用、以崗定薪、合同管理,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變,將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包含其中,是2006年崗位工資改革和2009年的績效工資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三、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基本內容、目的、原則、范圍是什么?
1、基本內容。推行“兩項制度”即推行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實現“兩個轉變”,即管理上由身份管理轉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用人上變固定用人為合同用人。
2、基本目標。以建立崗位制度和人員聘用制度為主要內容,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重點,著力建立起有別于機關和企業,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運行規律和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法制化。
3、基本原則。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原則;堅持公開平等、以人為本、依法辦事原則;堅持責權明確、能上能下、崗變薪變原則。
4、實施范圍。經縣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全縣教育事業單位(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特校)和局屬二級單位)。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公辦教育事業在職在冊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含特崗教師)。
四、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崗位如何設置?
1、崗位類別設置。教育系統崗位類別包括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類,其中,管理崗位指具有行政、黨群等管理工作職責的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指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
2、崗位等級設置。管理崗位設七級至十級4個等級,分別對應現行的科級正職、科級副職和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崗位設置9個等級,其中,高級設置五級、六級、七級3個等級;中級設置八級、九級、十級3個等級;初級設置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3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包括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對應一至五級技術工崗位。
3、崗位控制。依據全縣教育事業單位教職工編制總量和在冊正式人員數量等因素實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超崗單位按編制數核定,不超崗單位按現有人數核定),其中,小學教師崗位占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高中、中職、初中和幼兒園教師崗位占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
全縣高級、中級、初級崗位比例總量控制在0.5:4:5.5以內,其中,縣一中、縣二中、縣應用科技學校、縣實驗中學、教育局屬二級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控制比為2:4.5:3.5;其它初中高級、中級、初級崗位控制比為1:4:5;小學及幼兒園中級、初級崗位控制比為5:5。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目標為:高級崗位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結構比例為2:4:4;中級崗位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3∶4∶3;助理級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5∶5。
4、崗位條件設置。崗位任職條件分為基本條件和具體條件。其中,基本條件是任何人員上崗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并在下一級崗位聘任三年以上),具體條件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根據崗位的實際需要制定。
五、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職責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1、職責劃分。政策規定:縣委組織部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
縣教育局是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單位(學校)是崗位設置管理的主體,具體負責根據核準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原則,按需設崗,嚴格程序,自主組織崗位聘任。
2、工作程序。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程序:①單位(學校)制定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含崗位設置控制數及工作實施辦法);②報縣教育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③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修訂單位(學校)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含考評細則);④廣泛聽取職工對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提請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審議通過;⑤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經集體討論和職代會審議通過后,提交縣教育局審核,報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⑥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學校崗位設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六、如何處理好崗位設置管理中的崗位聘任問題?
1、聘期與管理問題。事業單位崗位聘任原則上以單位(學校)自主組織聘任。對于鄉鎮以下規模小、人員少的學校(或教學點),鄉鎮中心學校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專業技術人員聘期統一定為三年。按照核準的結構比例,崗位有空缺的,要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人員隊伍狀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在崗位控制數內),按照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逐步到位。
實行崗位設置后的單位必須在有崗位空缺的前提下聘任缺崗人員,沒有空崗不得聘任和調入人員。聘任期內新取得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待本屆聘期結束后參加下一屆競聘上崗,不得直接聘任。
聘用合同期滿后,學校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對受聘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考核,及時作出續聘、解聘、競聘和崗位調整等決定。
崗位聘用原則上采取逐級晉升的方式,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并符合破格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2、首次崗位聘任問題。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在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中,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根據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按照“先入軌、后完善”的原則,使在冊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通過競聘,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不能競聘到高等級崗位的人員,過渡到相應職級最低等級);在單位未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前(超編超崗沒有空崗),不得新聘人員;以后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解聘等辦法過渡,使人員結構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在過渡期內,現有人員結構超過核定的崗位總量20%的單位,一般不開展新的專業技術職務申報。
3、關于崗位設置待遇落實問題。對符合政策規定,按照工作程序,經過縣教育局審核審核和縣人社局認定,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單位,按照工作人員的新聘崗位等級,從認定的次月起對調整、晉升崗位等級的聘用人員按程序審批兌現相應的崗位工資。單位人員崗位變動后,從變動的下月起按新聘任崗位的工資標準執行工資待遇;對不按政策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學校,人事、教育、財政部門不予認定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
4、關于崗位聘任“一票否決”問題。對基本條件不合格、聘期內師德考核或年度考核有一年及以上不合格者,聘期內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或事假超過45天者,實行崗位職務聘任“一票否決”,只能在同職級最低等次,或者低于原職務崗位聘任。對在黨紀、政紀處分期間或正在接受立案審查或停職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暫不參加競聘上崗。
七、如何抓好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改革工作?
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是一項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制度創新,既要堅持改革的方向,又要注意處理好與現行制度和政策的銜接,減少與現行制度的矛盾和沖突,確保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的平穩過渡、順利實施。
要準確把握政策,廣泛動員宣傳,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安排;
要按照“先入軌、再完善”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穩步推進,首先把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制度先建立起來,先入軌運行起來,保持隊伍穩定;
要科學制定設置方案和實施細則,嚴格工作程序,陽光操作,民主決策,公平競爭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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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尊重規律。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尊重教師的主體地位,關注學校、教師個體差異及崗位特點,充分體現教師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
(二)以德為先,注重實績。堅持師德為首、育人為本,注重教師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表現和工作實績,引導教師完成好教書育人、立德樹人的任務。
(三)多元開放,科學合理。堅持評價主體和方式的多元化,構建學校、教師、學生、社會等多方參與評價機制,力求科學規范、全面準確地評價教師,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和持續發展。
(四)客觀公正,簡便易行。堅持依法實施考核,考核過程公開、透明,考核結果公平、公正;程序嚴格、操作規范,講求實效、力戒繁瑣。
三、考核類別、內容和方法
教師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教師履行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職責、師德表現以及完成學校規定的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的實績和教師專業發展等方面。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教師師德表現和遵守紀律,出勤和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等情況;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根據學校的特點,可以年度或學年為周期進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為基礎,一般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內進行。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期間不超過半年的,可以合并進行。
考核工作堅持自評與他評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基礎性評價與發展性評價相結合,統一性評價與差異性評價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過程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不得以升學率、考試成績為主對教師進行評價和獎懲,不得簡單以民主測評得票率確定考核等次。堅持以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為依據,以崗定評,不同崗位應有不同的標準和要求。教師兼職的,考核內容應包括履行兼職崗位職責的情況。
各學校要按照《縣中小學教師考核主要內容與考核方式》(見附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細化考核內容和評價標準。
四、考核程序
教師考核工作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學校具體組織實施。
(一)成立組織。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務、人事和紀檢等有關部門人員,以及班主任、教師代表等參加的考核工作小組,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其中,班主任、教師代表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組組成人員的1/2。班主任、教師代表的產生,要履行相應的民主推選程序。
(二)確定方案。學校依據本意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考核實施方案。考核實施方案要征求教職工的意見,并經學校教代會或全體教職工會議審議通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考核。學校考核工作小組依據學校考核實施方案,對教師進行考核。平時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組或考核工作小組確定的考核機構,按照學校制定的考核方案,依據教師考勤、教學常規、工作表現、日常記錄等隨時進行。年度考核一般在學期末進行,按照個人總結,在一定范圍公開述職或書面述職,教師互評、民主測評,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學生、家長、家委會、社區意見,匯總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績,確定考核等次等步驟實施。
(四)學校公示。將教師考核結果在學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結果反饋。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簽署意見;對擬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師進行組織談話。教師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30日內向學校申請復核或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六)總結歸檔。考核工作結束后,教師個人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學校考核工作總結和教職工考核結果匯總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五、考核結果及使用
(一)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或比例,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規定的考核等次比例,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監督下,依據對學校的社會多元評價結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結果確定。對學生規模小、教職工人數少的學校,以及安排教師支教走教的學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或比例可統籌使用,并報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崗位聘任、職務晉升、表彰獎勵、績效工資發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周期內,教師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暫緩進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注冊周期內年度考核每年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進行定期注冊。
2.教師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應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應轉崗或接受專門培訓。
3.教師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學校可以調整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崗位,但到新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學校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4.教師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方可申報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且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聘任高一級專業技術崗位。
5.教師績效工資分配要結合考核結果確定,實現“多勞多得、優教優酬”。
(三)學校要重視發揮考核結果的激勵、指導、診斷功能。考核工作結束后,要深入分析研究考核結果,對教師加強專業指導,幫助教師發揚成績,改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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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民主評議原則。堅持民主程序,走群眾路線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審期間,評委會委員一律平等,評委不得以在原單位的行政職務影響評審工作。
第四條責權統一原則。評審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開展工作。實行評審工作責任制,評委會組成人員分別對其評審結果負責。
第五條堅持標準原則。嚴把標準條件關和評審質量關,堅持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確保評審結果準確、公正、客觀。
第二章評審組織
第六條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設置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評會)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初評會)。
第七條推評會和初評會按以下原則組建:
統一管理的原則;
各司其職的原則;
因事組建、調整、撤消的原則。
第八條推評會和初評會在縣職改辦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執行評委由縣職改辦從各專業評委信息庫中隨機抽取。
第九條建立評委信息庫。
(一)評委信息庫建立的原則:
中、高級推評會由本專業高級以上職稱人員組成;初評會由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組成。
(二)評委信息庫人員條件:
政治素質好,職業道德高尚;
業務水平高,工作能力強,是本系統、本單位、本行業的技術骨干;
堅持原則,辦事公正,群眾基礎好。
(三)評委信息庫必須及時更新。
入庫評委中如有工作調動、離退休、亡故或受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等情況,其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縣職改辦報告,并重新推薦入庫人選,以便及時調整、補充。
第十條推評會和初評會一般由7——11人組成(不等于2的倍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專業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可設立專業評議組。專業評議組隸屬于推評會和初評會,組長由推評會和初評會委員擔任,人員由5——7人組成(不等于2的倍數)。
第十一條推評會和初評會當年組建,當年有效,下個年度重新組建。其組成人員連續參加推評會或初評會原則不超過兩次。
第十二條推評會和初評會的工作職責:
1、推評會的工作職責是依據國家、省、市關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進行評議評價,確定是否推薦;
2、初評會的工作職責是依據國家、省、市關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申報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條件進行審查并評審,確定是否通過。
第十三條召開推評會和初評會議時,縣職改辦將采用一定的聯系方式,分別通知參會評委的會議時間和會議地點。
第十四條推評會和初評會在主任委員主持下開展工作,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主任委員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主持。評委無特殊原因必須出席會議,不允許委托他人、也不允許補投票。
第十五條職稱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執行評委及工作人員在涉及評審其直系親屬時,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條參與評審的執行評委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委會組成人員名單、會議時間、地點和各評委的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對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泄露內部討論情況、干擾評審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評委資格外,并要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評審工作結束后,本次執行評委的職責即行終止。
第三章崗位審核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評審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必須有空缺專業技術崗位職數(評聘分開事業單位不受此條款限制)。
第二十條縣職改辦依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及《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聘狀況表》進行崗位審核。有空缺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的,方可同意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未進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單位,不予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章職稱申報
第二十一條縣職改辦根據市職改辦職稱評審文件,安排當年度職稱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公示本年度單位應評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和評審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依據崗位職數和評審條件向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申報單位對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本單位全體人員進行公示,征求群眾意見,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五條經公示無異議人員的評審材料,由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報送縣職改辦進行初審,對材料不完整、填寫不清楚的,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完善。
第二十六條對初審合格人員的評審材料,主管部門按照評委會的上會要求進行歸類整理,同時填寫《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參評人員名冊》。條件成熟后提交推評會或初評會。
第二十七條對不符合職稱申報規定程序、群眾意見較大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不得推薦上報參加評審。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二十八條推評會或初評會召開會議時,由評委會或縣職改辦通知相關人員及會議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九條召開評委會時,評委會委員出席人數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條推評會或初評會按以下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1、宣讀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2、職改辦領導對評委會評審工作提出要求;
3、評委會主任主持評審工作,在列席人員中提名并表決產生監票、唱票、計票人員;
4、組織學習職稱評審辦法、評審條件和評審紀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辦法,對評審人員的評審條件、評審材料進行逐一審查,采取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評審。評審人員同意票數超過到會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
6、評審表決后,評委會主任當會公布評審結果,到會評委在評審結果和會議記錄上分別簽名。評委會應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中寫明評審結論,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字,并加蓋評委會印章;
7、會議結束后,評委會要以正式文件,將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應到評委人數、實到評委人數、評審結果等情況報送縣職改辦,并附《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結果花名冊》;
8、為提高評審質量,推評會或初評會當年未通過者,不再進行復議,下年度重新申報;
9、縣職改辦領導及有關同志全程列席評審會議,但不參與表決投票,不做導向性發言或表態。只負責對評審政策的解釋、對評審程序的指導和對評審紀律的監督;
10、推評會和初評會建立會議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應到評委人數、實到評委人數、評委姓名、會議議程、評審對象評議情況、評委發言摘要、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應做好歸檔保密工作。
第六章評審材料
第三十一條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時需準備評審材料。評審材料必須真實、規范、完備。
第三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
(二)《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一式2份;
(三)證書:
1、第一學歷和第二學歷畢業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任現職以來的聘任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在有效期內的外語合格證書或外語免試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書或免試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按以下內容撰寫:
1、工作簡歷。簡要說明參加工作以來的經歷;
2、學歷情況。包括參加培訓和進修情況;
3、工作實績。任現職前簡要寫,任現職后重點寫,要求條理清楚,重點突出;
4、任現職以來專業論文、專業論著的發表情況及參加專業學術交流會議情況等;
5、申報理由。
(五)任現職以來在國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規定刊號上發表的專業論文、論著。期刊必須具有ISSN(國際統一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論著必須具有ISBN書號,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證證明。對非本專業論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體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發表的文章,不能作為參評論文。刊稿單位出具的刊稿證明不予采用(初級職稱評審人員不受此條件限制)。
(六)評審中、高級職稱所需論文的篇數、字數,合著論文所需的排名,根據省、市職改辦的文件規定辦理。
(七)推薦報告及公示材料。
(八)報送材料目錄
第三十三條評審材料及證書復印件必須統一用標準A4紙張形成。
第三十四條論文、論著的復印件必須包括刊物封面、目錄及論文、論著所在頁面。
第三十五條評審政策涉及工齡條件的,必須以個人原始檔案的記錄予以佐證。
第三十六條無學歷證書的,以個人學籍檔案進行佐證,院校出具的學歷證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條評審材料的內容及所有證件的復印件,都必須經過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簽字、蓋章,以確定其真實性。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評審材料不予接收;對于偽造學歷、資歷及相關證書,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抄襲他人論文論著及其他違紀違規的參評人員,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評審通過的,取消評審結果并收回證書,其本人三個年度內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七章資格審批
第三十八條各系列各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取得必須經縣級推評會或初評會進行推薦或評審。
第三十九條初級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由縣職改辦審批;
第四十條中級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由市職改辦審批;
第四十一條高級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由省職改辦審批。
第八章破格評審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學歷、任職年限條件,但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具有真才實學并符合其它評審條件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十三條破格評審職稱人員,占用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
第四十四條中、高級職稱破格評審條件。
中級職稱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計算機合格證書(或免試證)及外語免試證,且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評審中級職稱。
1、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含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并持有證書者;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含企業技術創新獎、教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前三名、二等獎前二名、三等獎第一名并持有證書者;
2、獲國家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科技成果獎并持有證書者;省部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科技成果獎一等獎前二名、二等獎第一名并持有證書者;
3、獲地市或省廳局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前二名、二等獎第一名并持有證書者;獲農業技術推廣獎、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第一名并持有證書者;
4、在教學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獲市級以上先進(優秀)教育工作者、勞模、優秀班主任,或獲得一次省級教學能手,兩次市級教學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學專著3萬字以上;
5、在危難險重各類突發事件中做出重大技術貢獻的人員;
6、在高新技術成果引進轉化推廣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在企業管理中求實創新、銳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高級經營管理者。
高級職稱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計算機合格證(或免試證)及外語免試證且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評審高級職稱。
1、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含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三名、二等獎前兩名、三等獎第一名,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含企業技術創新獎、教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第一名;
2、在危難險重各類突發事件中做出重大技術貢獻的人員;
3、在高新技術成果引進轉化推廣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在企業管理中求實創新、銳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高級經營管理者;
4、引進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學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獲得省級以上先進(優秀)教育工作者、勞模、優秀班主任,或獲得兩次以上省級教學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學專著5萬字以上。
第四十五條申請破格評審職稱人員,填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一式2份,《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花名冊》1份,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職稱、學歷、獲獎證書、業績材料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復印件須經單位、主管部門蓋章)。
第九章資格考試
第四十六條全國性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及計算機考試工作,由縣職改辦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考試報名工作在縣職改辦統一指導下由下列具體部門組織實施:
1、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由縣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2、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由縣職改辦具體組織實施;
3、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由縣審計局具體組織實施;
4、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由縣統計局具體組織實施;
5、衛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由縣衛生局具體組織實施;
6、計劃生育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由縣計生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有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及職稱計算機、職稱外語免試證由縣職改辦負責辦理。
第四十九條應試人員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隱形報名。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報考資格或應試資格,三年內不得報考。
第五十條報考人員的報考資格須經縣職改辦進行審查。未經縣職改辦審查的,考后有關業務縣職改辦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免試外語(需辦外語免試證)。
第五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計算機:
(一)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初次認定專業技術資格者;
(二)取得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國家統招全日制院校畢業證書者;
(三)取得國家計算機與軟件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在單位受聘職稱時免考;
(四)山區縣及鄉鎮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職稱者;
(五)年滿45周歲者。
第五十三條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填寫《省職稱外語考試免試申請表》或《市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免試審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張,附本人相關免試條件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復印
件須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經縣職改辦審核蓋章后,上報市職改辦履行審批手批。
第五十四條高級證書辦理需填寫《省專業技術人員領取任職資格證書登記表》。
第十章職稱轉換(評)
第五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從事其它系列專業技術職務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職稱轉換(評)。
第五十六條初級職稱的轉換,由縣職改辦審批;中級職稱的轉換,報市職改辦審批;高級職稱的轉換(評),報省職改辦審批。
第五十七條職稱轉換按照“同檔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則進行。高級職稱及“同檔次、不同系列”的職稱轉換需進行評審,按職稱評審申報程序上報評審材料。
第五十八條工作崗位變動后從事不同專業的人員,需在新的崗位連續工作滿一年(衛生系列滿2年)以上,經單位綜合考核優秀方可參加職稱轉換(評)或考試。職稱轉換時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單位所屬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和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轉換審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轉換系列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規定的學歷證書、外語、計算機合格證(免試證)及其它硬件證明材料。
第十一章調入確認
第五十九條由外縣調入我縣的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外省、市調入我縣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除外),其職稱必須重新進行審核確認,并換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六十條初級職稱確認由縣職改辦審批,中級職稱確認由市職改辦審批,高級職稱確認由省職改辦審批。
第六十一條審核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單位所屬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和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調入和軍隊轉業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條單位對調入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及時報送審核。在職稱評審工作過程中報送審核的,縣職改辦不予辦理。
第六十三條調入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未經審核確認的,單位不能聘任其專業技術職務、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二章職務聘任
第六十四條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必須在單位核定崗位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十五條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按下列程序進行:
1、單位公示崗位名稱、崗位任職條件、崗位工作職責、崗位工作標準;
2、應聘人員根據崗位名稱、崗位任職條件、崗位工作職責、崗位工作標準向單位提交應聘申請書;
3、單位成立聘任委員會,對應聘人員的應聘資格和應聘條件進行審查,按照“應聘崗位名稱與應聘資格名稱相一致”的原則實行競爭上崗,逐級聘任;
4、受聘人員與單位簽訂專業技術職務《聘約書》,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利;
5、聘任結果單位要以文件形式報送縣職改辦備案。受聘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聘任證書》須經縣職改辦加蓋公章后,方可與有關待遇掛鉤。聘期內,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達不到崗位工作標準者,可轉聘相當職務,或低聘、解聘。轉聘、低聘、解聘人員享受新的崗位工資待遇。
第六十六條聘任期限為三年,三年后重新續聘。
第六十七條實行了以考代評或評聘分開的單位,聘任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時,須向縣職改辦報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狀況表》,經縣職改辦審核確有空缺崗位職數時,方可批準按照聘任程序進行聘任。聘期執行時間從單位聘任委員會研究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八條凡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通過參加全國不分助理級和員級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按下列條件進行聘任:
①大專畢業擔任員級職務2年以上;中專畢業擔任員級職務4年以上;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員級職務5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合格,可聘任為助理級職務;
②其他人員可聘任為員級職務。
第十三章監督
第六十九條縣職改辦對授權組建評委會的各系列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受理舉報、申訴,接受業務上級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條對不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違反申報、評審程序和規定,以及組織不嚴、評審質量無法保證、或因評委及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導致評審結果錯誤的評委會或專業組,停止其評審工作,評審結果無效。
第七十一條對,打擊壓制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委和工作人員,撤銷其評委或工作人員資格。對在職稱評審工作中違犯規定和程序、弄虛作假等違紀行為,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篇4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實現職業技能鑒定的社會化管理,促進職業技能開發,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工人考核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以下統稱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一)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規劃、政策和標準;審查批準有關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審查批準各類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關規定和辦法:
1.參加技能鑒定人員的申報條件和鑒定程序;
2.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考核辦法;
3.考務、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及其管理辦法;
4.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考場規則;
5.《技術等級證書》的印鑒和核發辦法
(三)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四)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鑒定。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第二章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第五條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鑒定理論研究及咨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七條經勞動部批準,有關行業可建立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八條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是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九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是具體承擔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各級
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第三章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一)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條件是:
1.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
2.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3.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4.有完善的管理辦法。
(二)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單位,根據上述條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其發給《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明確鑒定的工種(專業)范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標牌。
(三)鑒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審批權限;鑒定技師資格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勞動部備案。
(四)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跨地區的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和中央、國家機關、解放軍各總部機關直屬單位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勞動部審批。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十二條勞動部組織有關行業或單位的專家、名師,根據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統一編制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建立職業技能鑒定題庫。
第十三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必須遵守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必須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提取,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要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
(一)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屬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職業技能鑒定;
(二)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根據需要,自愿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六條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簽發準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制度。
(一)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勞動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二)《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同時,按照勞動部、司法部勞培字[20__]1號《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三)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
(一)職業技能鑒定費用支付項目是: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二)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由當地財政、物價部門做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第十九條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鑒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二十條考評員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資格考核,由勞動行政部門核準并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帶有本人照片的職業技能鑒定資格胸卡。
第二十一條鑒定技術等級的考評員資格認定和合格證書的核發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相應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聘期三年,并應采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二十三條考評員要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指導中心或鑒定站(所)的工作;考評人員如有上述行為者,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二),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對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費用。沒收的費用,專項用于職業技能鑒定事業。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制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職業職能鑒定工作計劃范文2一、林業職業技能鑒定第038站規章制度
1.本站由國家林業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導,實施林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2.本鑒定站在站長領導下,完成鑒定站的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并完成年度總結。
3.鑒定站鑒定前對學生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宣傳、考試命題、考核、成績上報、證書辦理和發放工作。
4.負責聘用各工種考評員及任命考評組組長工作。
5.負責對技能考核的監理工作。
6.安排考評員參加鑒定指導中心對考評員的培訓與指導工作。
7.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種費用收支由站長審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鑒定試題題庫。
9.建立職業技能鑒定培訓、考核及證書保管等工作檔案。
二、職業技能鑒定站站長職責
1.主持本站職業技能鑒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布置年度鑒定任務。
2.審核年度鑒定工作總結。
3.審核鑒定費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評員參加培訓和鑒定站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三、職業技能鑒定站副站長職責
1.協助站長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訂購,大綱編寫工作。
3.主持安排實施性鑒定工作。
4.技能鑒定中負責對考評員的監察和考生紀律檢查工作。
5.完成站長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四、職業技能鑒定站辦公室主任職責
1.主持完成鑒定站的年度工作總結的撰寫。
2.協助站長、副站長完成年度技能鑒定的各項工作。
3.審核技能鑒定考核試題抽取工作以及試卷印刷工作。
4.審核鑒定材料的準備、鑒定所用儀器工具的準備工作。
5.審核考評員的考評資格。
6.完成鑒定站的臨時性工作。
五、職業技能鑒定站管理員(秘書)職責
1.完成與上級鑒定中心的聯絡工作。
2.負責考生的鑒定成績錄入、證書辦理工作。
3.負責考評小組以及考評員考務費用的發放工作。
4.主持鑒定站的各種檔案和資料管理工作。
5.安排考核宣傳動員,安排考核時間以及下達考核通知工作。
6.完成鑒定站的臨時性工作。
六、各工種考評組組長職責
1.組織技能考核試題的命題及檢查審核工作。
2.組織考評員實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3.負責各工種組的儀器設備準備、考核材料準備工作。
4.負責本工種組考生的成績評定及成績復查審核工作。
5.做好鑒定試題。
6.完成鑒定站的臨時性任務。
七、各工種考評員的職責
1.協助考評組長做好技能操作試題的審閱工作。
2.協助組長完成鑒定儀器的準備、儀器檢查和材料準備工作。
3.參加鑒定培訓工作。
4.參加大綱、教材編寫工作。
5.完成鑒定站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八、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參見實驗室儀器管理制度,實驗教師職責
九、技能鑒定站檔案管理員職責
1.負責上級鑒定部門下發的文件保管工作,負責文件的傳閱。
2.負責鑒定成績單、鑒定合格證書復印件的保管,鑒定資料的保管及借閱工作。
3.負責試題題庫的保管工作。
4.負責計劃、總結的保管工作。
5.負責考評員考評資格證書的保管工作。
6.鑒定站公章的保管。
職業職能鑒定工作計劃范文3第一章職業技能鑒定所閱卷制度
1、閱卷人員和考評員必須統一嚴格掌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客觀、公正地閱卷、評分。閱卷、檢測評分開始前,應由考評小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門研究,統一評分標準、檢測方法和標準答案。
2、閱卷、檢測評分工作應在考生姓名、考號密封線的條件下進行,閱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擅自拆開試卷密封線,如有裝訂錯誤,應交考評小組負責人重新裝訂后再進行評判。
3、閱卷檢測評分,記錄分數要統一使用紅色鋼筆和圓珠筆,字跡要清楚易辯,有修改之處要有文字說明并簽字。
4、閱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修改考生試卷或實際鑒定項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工作情況,對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閱卷、考評員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處理,
第二章職業技能鑒定保密制度
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核人員要嚴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違者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影響者,清除職業鑒定工作隊伍。
1、考前要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
2、考務人員考前不準向參加鑒定人員泄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鑒定人員身份。
3、考試要按時當眾將試袋開封,考前不準向任何人泄露試題。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準寫有參考人員的單位、姓名和特殊記號,不準考評員參加監考。
第三章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考務人員,鑒定考試前必須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條款,違者按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后果者,清除鑒定隊伍。
1、考務人員不準向參加鑒定人員泄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鑒定人員身份。
2、站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能安排有本單位參加鑒定的考評員參加鑒定。
3、考評員要嚴格執行對親屬(含徒弟、學生)的鑒定回避制度,當得知有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時,應向鑒定站領導匯報,主動回避,退出考評工作。
第四章職業技能鑒定檔案管理制度
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檔案的專用庫房、裝具等必要設施。
2、指導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應立卷歸檔的文字材料齊全完整。
3、按規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單位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將應當立卷歸檔的文字材料據為已有。
4、檔案的保密,檔案等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5、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必須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歸檔的文字材料都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優良、字跡工整、圖樣清晰、有利于長久保存。
7、對接收的鑒定檔案,應當進行分類、編目、登記、統計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閱和復制鑒定檔案要有一定的批準手續,建立借閱檔案的統計制度。
9、要銷毀的鑒定檔案,必須造具清冊,經單位領導審定,報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10、培訓鑒定的檔案管理部門對重要的鑒定檔案應當復制副本,分別保存,以保證在非常情況下鑒定檔案的安全,
第五章職業技能鑒定站職責范圍
職業技能鑒定站具體承擔職業技能鑒定,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資格進行鑒定的執行機構。基本職責是:
1、規定職種、級別的職業技能鑒定,面相社會提供服務。
執行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保證鑒定質量。
2、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各項具體工作:
(1)受理職業技能鑒定報名申請;
(2)對申請職業技能鑒定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者發給準考證;
(3)取得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的人員中,按《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組成原則》的有關規定組成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并頒發聘書;
(4)組織實施理論和操作技能考核;
(5)填寫職業技能鑒定成績通知單,并報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辦理核發證書手續;
(6)每次考核鑒定完畢,向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作出考核鑒定的書面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3、職業技能鑒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六章職業技能鑒定考務人員工作守則
1、考務人員上指職業技能鑒定所從事考場、考核業務的工作人員。
2、考務人員由鑒定所推薦經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同意,由鑒定所所長聘任。
3、考務人員的主要職責上:負責接待報名、審查申報資格、檢查證件、核發準考證、安排考場考位、編排考號、提取試題、印刷試卷、制備試件、發卷監考、核分、登記成績、填寫證書、填報鑒定人員名單、填寫成績單等工作。
4、在實施考試、考核前,考務人員要對考場、設備、能源、儀器進行認真檢查,準備就緒后,向所長報告。
5、考務人員要盡職進責,廉潔奉公,嚴防冒名頂替、調換試卷(件)、打小抄、傳紙條、交頭接耳等違反考場紀律的現象發生。
6、考務人員要嚴格準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不準向參加鑒定人員泄露考評員身份,開卷前不準向任何人泄露試題,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鑒定人員身份,不準參與考評意見,不準接受參加鑒定人員的錢物。
第七章職業技能鑒定規程
1、加強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報名時須交驗身份證、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4張(申報中級以上鑒定需持原技術等級證書),并按規定交納鑒定費。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培訓中心、就業訓練中心以及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社會力量辦學,軍地兩用人才、勞改勞教人員培訓班的畢(結)業生由單位提前一個月報名、自學成才者提前一周報名。
2、職業技能鑒定所負責接待報名、檢驗證件、審查申報資格、核發準考證、安排考場、編排考號、確定考核時間。
3、職業技能鑒定所于考核前五天,將鑒定人員名單及職種、等級、考核時間、地點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由指導中心復核申報資格并確定考評組成員。
4、具體鑒定工作,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監督下,由鑒定所負責實施;
先進行專業技術知識考試,再進行操作技能考核;考試、考核均合格者,由鑒定站填寫《技能鑒定成績呈報表》,加蓋公章,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核發證。
第八章職業技能鑒定所財務制度
1、認真貫徹《會計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管好資金,保證以職業技能鑒定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的開展。
2、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做好計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3、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正確進行會計監督,保護資金、財產和物品的安全。
4、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鑒定站具體情況,制訂適合本所財務工作辦法,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5、建立健全財產的物品帳,監督鑒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況,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章職業技能鑒定公示制度
要積極宣傳推行的職業技資格證書制度的目的、意義。把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的政策、標準宣傳到位。
1、制訂有關技能鑒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公示于眾。
2、鑒定的時間、地點、依據公示于眾。
3、鑒定的收費依據公示于眾。
4、鑒定的結果公示于眾(結果出來以后匯成總表交于被鑒定單位)。
5、嚴格執行“回避”“保密”制度,保證鑒定的公開、公正、公平,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第十章職業技能鑒定培訓班管理制度
1、參加技能培訓學員必須遵守培訓班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時間,要求出滿勤、不缺課,對缺課超過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2、遵守培訓班的課堂紀律,室內嚴禁吸煙,打手機違者罰款5元,認真聽講,不隨便說話,尊重教師的勞動成果。
3、講究衛生,認真值日,教室內保持清潔,愛護公共財產。
4、考生在考場內不得交談,左顧右盼,抄襲他人,違紀者一律清除礦塵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