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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2、 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要求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對內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即時將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將無償為乙方提供談判場所;提供通訊便利,但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乙方業務收入中扣減。
出口協議書 甲方: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責任義務: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2、 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要求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對內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即時將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將無償為乙方提供談判場所;提供通訊便利,但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乙方業務收入中扣減。無償提供出口業務及法律法規咨詢;按時提供全套公司單證;在乙方指定地點辦理海關、商檢備案手續。
4、 甲方保證維護乙方的商業秘密。并通過自己的渠道協助乙方擴大業務。
5、 甲方保證乙方運用資金的安全,承諾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資金往來,并在安全收匯后2--3個工作日,按照當日牌價結算人民幣貨款給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產廠商。甲方保證乙方的利潤所得,并根據雙方商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責任義務: 1、 遵守法律和國家外貿、外匯、海關方面的政策。
2、 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雙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擔自身業務的所有費用。
4、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相關出貨資料必需真實,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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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2、 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要求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對內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即時將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將無償為乙方提供談判場所;提供通訊便利,但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乙方業務收入中扣減。
出口協議書 甲方: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責任義務: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2、 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要求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對內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即時將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將無償為乙方提供談判場所;提供通訊便利,但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乙方業務收入中扣減。無償提供出口業務及法律法規咨詢;按時提供全套公司單證;在乙方指定地點辦理海關、商檢備案手續。
4、 甲方保證維護乙方的商業秘密。并通過自己的渠道協助乙方擴大業務。
5、 甲方保證乙方運用資金的安全,承諾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資金往來,并在安全收匯后2--3個工作日,按照當日牌價結算人民幣貨款給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產廠商。甲方保證乙方的利潤所得,并根據雙方商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責任義務: 1、 遵守法律和國家外貿、外匯、海關方面的政策。
2、 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雙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擔自身業務的所有費用。
4、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相關出貨資料必需真實,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 單單結匯。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筆轉帳金額的 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于(rmb) _佰元整,不高于(rmb) _仟元整 做為手續費,如在轉帳過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誤)產生的銀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法律責任:雙方必需嚴格執行本協議,若因外商原因導致外銷合同延遲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時, 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協議時,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在乙方提出書面請求并提供費用協助下, 人有義務向外商交涉索賠。
四、其它事項: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該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備注:甲乙雙方在執行過程中,若對本協議上述條款有不同的見解和異議,需經雙方協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夠進行修改和補充。
篇3
address:
tel: fax: e-mail:
buyers:
address:
tel: fax: e-mail:
約首: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 nd between the sellers a 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 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o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 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name of the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packing term
quantity
unit price
total amount
white rice, long-shaped
broken grains ( max.)
25% admixture ( max.)
0.25% packed in gunny
bags of 50 kilos each
1 000 m/t
usd 200 per m/t cif new york
two hundred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shipment 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nd the price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unit price
麥頭: shipping mark
to be designated by the sellers / at the sellers’ option.
保險條款: insurance
在fob, cfr 合同下,保險條款可訂為: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在cif 合同下,保險條款可訂為: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w.p.a / all risks / war risk including shortage in weight as per a nd subject to the ocean marine carg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 1, 1981. if other coverage o r an additional insurance is required, the buyers must have the consent of the sellers before shipment, a nd the additional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s.
裝運條款: shippment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feb./mar. XX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port of loading / shipment :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 allowed.
the carrying vessel shall be provided by the sellers. partialshipment a nd 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 after loading is completed,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ber, name of commodity, name of the carring vessel a nd date of shipment.
付款條件: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s shall open with a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 export )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90%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of the goods tb be shipped,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payable at the issuing bank against the sellers’ draft at sight accompanied b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the balance of 10% of the proceeds is to be paid only after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a nd approved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 import )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9f the sellers payable at sigh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shipping documents in china ,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 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s 15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6 a nd remain valid in the above loading port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shipment ,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s reser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without further notice a nd to claim against the buyers for any loss resulting there from.
to be effeced by documentary draft under d / a terms.
payment shall be made by documentary draft to be payable under d / p terms.
交貨條件: delivery terms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quantity, weight a nd qrigin are required. the buyers have the right to have the goods re—inspected by the gu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 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rt fo discharge. the relevant inspection certigficates may serve as the basis of any claim to be lodged by the buyers against the sellers.
檢驗條款: commodity inspection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 nd weight issued by------( eg: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 nd quarantine bureau ) / surveyor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 taken as the basis of delivery. ) /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weight of the cargo. 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the claim with the cargo, if any, shall be lodged to the seller with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索賠條款: discrepancy and claim
any claim by the buyers regarding the cargo shall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 a nd lodged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on. the seller will not consider claims in respect of matters within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 company o r shipping company.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the conditon that the seller agrees of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at the time of payment.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cargo whose delivery has been delayed for every week, odddays less than a week should be counted as a week. but the total amount of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cargo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ot make delivery 10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o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b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 nd the seller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er without delay.
quality / quantity discrepancy a nd claim:
in case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 / weight are found the buyers to b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may lodge claim with the sellers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n inspection organizaiton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with the exception, however,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or the shipping company are tobe held responsible. claim for quality discrepanc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weight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15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sellers shall,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claim, aend reply to the buyers.
索賠期限: validity of claim
the buyers have the rihgt to lodge claims for all losses sustained within 60 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綜合式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late delivery o 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lood, fire, earthquake, snowstorm, drought, hailstorm,hurricane, o r other events that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seller. but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el as soon as possible a nd give the buyer a certificate by6 registered mail issued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 r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ies.
if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 r delayed in whole o r in part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 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contract. however ,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fax o r telex a 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 15 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t the place of occurrence attesting such event o r events.
仲裁條款: arbitration
規定在我國仲裁的條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mational economic a 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beijing for arbitrait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規定在被訴方仲裁的條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he location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the country of thew domicile of the defendant. if in china,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 the cjhine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 nd trade arbitratiton. if i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yt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the arbitration court.
規定在第三國仲裁的條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the arbitration court.
適用法律: governing law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篇4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篇5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包裝及嘜頭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
賣方有權在3%以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內多裝或少裝
按f.o.b.計算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注:
篇6
2015年7月,中國A外貿公司向國外B外貿公司就出口大米和小麥面粉簽訂了一份進出口合同,合同中約定:大米每公850美元...,小麥面粉每公噸495美元...,由A外貿公司向B外貿公司出口10000公噸大米和小麥面粉,以即期信用證(B/Latsight)方式付款,信用證總金額為約(about)672.5萬美元。溢短裝部分的貨物以進出口合同中規定的價格計。同時進出口合同與即期信用證中的數量條款規定如下:“......10000公噸大米和小麥面粉,允許10%的溢短裝。兩種貨物的裝運比例大約(approximately)為各50%。”
A外貿公司立即安排裝運,一共裝運了10920公噸,其中小麥面粉5100公噸,大米5820公噸,并于8月6日取得了船運公司簽發的貨物已裝船提單。8月10日,A外貿公司準備好信用證所要求提供的所有單據向議付行進行議付。
議付行審單后為A外貿公司辦理了議付,后于8月13日向開證行提出索償時,遭到了開證行的拒付。8月15日,議付行將開證行的拒付通知轉給A外貿公司,并對A外貿公司進行貨款追索。
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是A外貿公司提供的單證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認為: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總數量和兩種貨物交付的數量之間的配比允許有10%的溢短裝,即裝運貨物總數量允許的范圍應該在9000公噸和11000公噸之間,兩種貨物的裝運數量范圍應在4500公噸和5500公噸之間。A外貿公司提供的發票的裝運總數量和小麥面粉的裝運數量都在允許的接受范圍之內,而大米的裝運數量卻是5820公噸,已經超過了信用證所規定的允許的增減幅度。針對這種單證不符的情況,開證行拒絕付款贖單。
A外貿公司接到議付行轉來的開證行的拒付通知后及時和B外貿公司進行了溝通交流并回電向對方說明理由。A外貿公司認為:出口合同與信用證中都明確規定為總數量10000公噸,允許有10%的溢短裝,同時大米和小麥面粉兩種貨物的裝運數量比例大約為50%。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凡規定有“約(About)”、“大約(circa)”、“大約(approximately)”等詞語用于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數量時,應該解釋為相關數量允許有10%的增減。所以,大米的裝運數量允許的范圍應該在4950公噸和6050公噸之間,A外貿公司裝運的5820公噸大米的數量在允許的范圍之內,完全符合合同與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沒有理由也不應該拒絕付款。
此后A外貿公司和B外貿公司經過多次洽商,B外貿公司認可了A外貿公司的意見并同意聯系疏通開證行付款,由議付行重新向開證行索償。但8月28日又收到議付行轉來的開證行的拒付通知。開證行認為A外貿公司提供的單據尚有如下單證不符:根據信用證規定,信用證總金額為大約(about)672.5萬美元,按慣例開證行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應為739.75萬美元,而A外貿公司所提供發票金額卻為747.15萬美元,根據此單證不符的情況,開證行拒絕付款。
A外貿公司接到通知后經核實發現,確實是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沒有精確計算好所交貨物數量導致業務員按照實際交付的兩種貨物數量價格繕制發票金額,造成發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致使單證不符,僅此一點致使A外貿公司極為被動。最后,經過A外貿公司與B外貿公司多次洽商,幾經周折,開證行同意按照其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739.75萬美元償付了貨款。此筆交易最終給A外貿公司造成了7.4萬美元的損失和期間全部金額的利息損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實際上主要爭議的焦點一是對合同中規定的所裝運商品的溢短裝條款的理解有分歧;二是對信用證金額增減幅度的規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1.本案中A外貿公司交付5820公噸的大米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行不能以A外貿公司所交貨物與合同和信用證規定不符為由拒付貨款。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貨物的數量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要件,能否按照合同中規定的貨物數量交貨是衡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的重要標志。《公約》第35條明確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數量必須與合同中所規定的貨物數量......相符”。同時,《公約》對超交和短交情況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則買方不能宣告合同無效,但有權要求賣方繼續交付未交的部分貨物,同時還可以要求賣方對此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若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少于合同規定,致使買方在簽訂合同時的預期利益不能實現,賣方就構成了根本違約,或者賣方完全不交付貨物,那么買方就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對于賣方超交的部分,買方既可以拒絕收取超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或超交的全部貨物;買方對收取的超交部分數量的貨物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價格支付。如果買方拒收超交部分貨物,則賣方必須對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負責。
本案中,進出口合同中明確規定A外貿公司交付大米和小麥面粉兩種貨物的總數量為10000公噸,而且允許10%的溢短裝(10%moreorless),據此A外貿公司總交貨數量在9000公噸和11000公噸之間。同時合同中又規定了大米和小麥面粉兩種貨物的裝運比例約(approximately)為50%,所以,A外貿公司的交貨數量既受總機動幅度的約束又受每一種貨物的交貨數量大約為各50%的限制。
據此每一種貨物的交貨數量應在4500噸和5500噸之間。
10000公噸/2×(1-10%)=4500公噸;10000公噸/2×(1+10%)=5500公噸
同時,在上述的基礎上再有一個“約為各50%”的“approximately”量的約束。
根據《UCP600》的具體的規定“約”應解釋為允許有關數量可有10%的增減。即為:
[10000公噸×(1-10%)]/2×110%=4950公噸;[10000公噸×(1+10%)]/2×110%=6050公噸
因此,本案中A外貿公司交付的5820公噸的大米完全符合要求,開證行不能以A外貿公司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橛刪芨痘蹩睢S紗宋頤強梢鑰吹劍進出口雙方務必在合同中明確、合理的規定貨物的數量機動幅度。只要出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符合合同規定的機動幅度,進口方就不能以所交付貨物數量不符合同為由而拒絕收取貨物或提出索賠。
2.本案例中開證行拒絕償付747.15萬美元貨款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的規定。A外貿公司對信用證金額的增減幅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根據《UCP600》第30條a款規定:在金額前有“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文字的,應解釋為有10%的增減幅度。該條C款又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信用證金額可允許有不超過5%的減少幅度,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數量,而該數量已被全部裝運,以及如信用證中規定單價,而該單價并未減低,或當第30條b款不適用時,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的減幅。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30條a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則該減幅不適用”--該C款主要適用于以估算金額開出信用證,而實際運費低于估算的交易,允許受益人以實際運費連同貨價開立發票和匯票收款。在國際貿易中,開證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中所注明的金額是開證行能夠承擔付款責任的最高金額,所以出口方提交的發票和/或匯票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中規定的金額,否則就會被開證行全部拒付。
本案例中,信用證總金額為約(about)672.5萬美元,按照《UCP600》的規定,開證行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為739.75萬美元,A外貿公司交付兩種貨物的數量搭配金額就應在此范圍內,而A外貿公司實際交付貨物的總金額為747.15萬美元。
672.5×(1+10%)=739.75萬美元;5100×495+5820×850=747.15萬美元
本案中因為A外貿公司沒有對信用證金額的增減幅度引起足夠的重視,公司工作人員沒有按照信用證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之內繕制發票或/和匯票,而是按照實際交付的兩種貨物數量價格金額制單,從而造成發票或/和匯票金額超過信用證付款金額致使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的拒付。
由此可見,開證行付款的依據是“嚴格單據”原則,即“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而信用證中規定的金額是開證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最高金額,出口方提交的發票或/和匯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就將被全部拒付。本案中A外貿公司提供的發票或/和匯票金額只有不超過或者等于開證行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才符合該L/C的規定,才不至于遭到開證行拒付。
3.該案例中對A外貿公司損失7.4萬美元的做法欠妥。
本案中由于進出口雙方對合同、信用證條款的理解存在異議而導致開證行延遲付款給A外貿公司造成的利息損失無法挽回尚可以理解的話,但對A外貿公司損失7.4萬美元的做法感覺不妥。
A外貿公司實際交付貨物金額為747.15萬美元,開證行最終按照信用證承擔的最高金額償付了739.75萬美元,那么對于多交付的7.4萬美元的貨物,針對該案A外貿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兩種辦法協商解決,其一要求B外貿公司將多交付的7.4萬美元用其它付款方式諸如匯付、托收等方式償付出口方;或者其二要求B外貿公司將多收取的貨物退還給出口方。兩種辦法擇其一而行之,而不是一味地滿足對方的要求。如果B外貿公司拒不配合,則A外貿公司有權保留根據合同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三、進出口合同中正確使用數量條款的幾點啟示
1.外貿公司業務人員一定要熟悉和掌握《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等對合同數量條款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尤其要理解相關國際貿易慣例的一些特點和習慣做法,避免對此產生不必要的疏忽和誤解。
國際貿易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反復實踐的業務做法加以編篡與解釋所形成的非強制性文件。正是由于這種“非強制性”,很多外貿公司業務員對此產生了一些疏忽和誤解。一般來說國際貿易慣例一般有以下四個重要特點:其一是慣例本身不能等同于法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其二是慣例的使用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愿;其三是進出口貿易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合同中采用該慣例,則該慣例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其四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指導作用。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引用國際貿易慣例,該慣例就對當事人有強制力和約束力;另一方面,即使雙方沒有引用相關慣例,但由于像《UCP600》等國際貿易慣例具有非常強的影響力,法院在處理有關爭議合同時,經常參考其中的有關規定。所以,外貿業務人員熟練掌握《公約》《UCP600》等相關數量條款的規定尤為重要。
2.在信用證結付方式下,如果合同規定了裝運數量的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務必做出明確的、相應的調整。在貿易實踐中外貿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其一,出口方在要求進口方開立信用證時,信用證金額按照溢裝貨物的最高數量對應的金額開立。但這種處理方法容易增加開證費用而提高貿易成本,因為開證行一般是按照信用證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開證費,所以此方法較少使用。
其二,調整信用證金額和溢短裝保持相同的機動幅度。使用此種方式時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信用證金額的增減幅度和裝運數量的“機動幅度”的文字表達完全一致且明確,避免節外生枝。根據《UCP600》規定,在金額前有“約”“大約”等文字的,應該解釋為有10%的增減幅度。也就是說如果信用證金額前冠以“約”“大約”,那么按照《UCP600》的解釋相對應的裝運數量只能是10%的溢短裝幅度。換句話說如果合同數量的溢短裝幅度小于或大于10%,那么信用證金額前就不宜冠以“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文字,二者最好用相同的明確數字表述,否則極容易出現理解相左導致合同爭議甚至合同不能履行。即便像該案例中信用證金額前冠以“約”、“大約”與合同數量溢短裝10%的幅度一致,但由于在不同行業、不同國家對“約”、“大約”仍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極易引起貿易糾紛,所以我們最好盡量不用“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表述。
3.外貿合同中對交付貨物的總數量規定了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對交付的每批貨物規定了一個百分比,針對這種情況,出口方交貨時既要滿足貨物總數量的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要必須滿足每批貨物的百分比。
4.外貿合同中出口方所交貨物分別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的不同質量的商品搭配構成,合同對貨物總數量規定了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對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數量規定了一個百分比,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交貨既要滿足總量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要分別滿足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數量的百分比(例如本案例)。
5.在信用證結付方式下,如果外貿合同中賣方所交貨物分別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的不同質量、不同價格的商品搭配構成,合同對貨物總量規定了機動幅度百分比,同時又對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數量規定了一個百分比,在此情況下確定信用證金額的機動幅度就應該充分考慮總量百分比和幾種不同商品的搭配百分比。在此情況下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要嚴格把控交貨總量,出口方交貨既要滿足總量機動的百分比,同時又要分別滿足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盜康陌俜直齲把數量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第二要把實際交付的幾種不同比例的貨物對應的總金額控制在信用證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范圍內,換句話說就是要在信用證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范圍內合理搭配幾種不同價格的貨物的數量,防止多交付貨物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
6.在貿易實踐中賣方交付數種不同價格搭配的貨物時,可能會出現實際交付貨物的總金額超過信用證承擔的最高限額,但賣方提交的發票和/或匯票金額務必不能超過信用證金額,一旦超過信用證承擔的最高限額就會出現單證不符而遭到開證行拒付。貿易實踐中可調整發票和/或匯票金額在信用證額度范圍以內,以保證信用證順利結匯,多余的尾款可和買方協商通過D/P、T/T、D/D、M/T等其它付款方式支付。
參考文獻:
[1]吳百福,徐小薇等.進出口貿易實務教程(第七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篇7
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外運廣西防城港公司。
委托人:謝巍,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關某,南寧市某法律事務中心職員。
第三人:貴州雨霖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人:蔣某,律師。
第三人:云南省化工進出口公司。
委托人:劉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人:張某,該公司職員。
一、案件基本事實
1998年6月9日,貴州雨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霖公司)(甲方)與河南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公司)的前身河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乙方)、中國外運廣西防城港公司(以下簡稱外運公司)(丙方)三方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1.甲方發往丙方堆場的磷礦砂,丙方須及時辦理入庫并據實開具入庫憑證,同時交甲、乙雙方各一份;2.丙方開具的入庫憑證必須明確標注“此貨權歸河南公司所有,未經該公司許可,任何人無權動用、轉借、安排出庫”;3.甲方發到丙方的磷礦砂從卸車入庫始到裝至艙底止的一切費用,由甲、丙雙方直接結算。雨霖公司發運至防城港并儲存于外運公司的磷礦砂貨權歸河南公司,但有關費用由雨霖公司與外運公司直接結算。上述協議簽訂后,自1998年7月至9月間,雨霖公司從貴州省先后共發運磷礦砂6929.15噸至防城港,經外運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務局303、404堆場,并由外運公司出具了貨物進庫單。1999年6月29日,雨霖公司從該批磷礦砂安排出庫4404.2噸裝船出口,其余2525噸仍存放防城港務局堆場至今。
1998年2月至5月間,云南省化工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公司)先后從云南省共發運磷礦砂28338.8噸到廣西防城港市,由外運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務局304、404、504堆場。同年6月15日,云南公司(供方)與雨霖公司(需方)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fc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云南公司供給雨霖公司磷礦砂25000噸,單價250元/噸,總價款6250000元。雨霖公司應在1998年6月20日前支付貨款200萬元,7月20日前再支付貨款200萬元,余款在裝船前付清。如需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付清貨款,供方有權處理貨物。合同簽訂后,雨霖公司于1998年向云南公司支付了貨款200萬元,其余貨款一直沒有支付,云南公司因此也一直未向雨霖公司交付磷礦砂。雨霖公司在未取得該批磷礦砂所有權的情況下,便于1998年6月8日致函外運公司,稱其自1998年初到6月到達防城港的磷礦砂28040噸的貨權已轉移給河南公司。此后,云南公司自行出口銷售其運抵防城港的磷礦砂,直至XX年1月方出口銷售完畢。XX年3月12日,云南公司與雨霖公司簽訂了一份結算協議,約定扣除堆場費、降價銷售損失等費用后,再由云南公司返還368000元給雨霖公司,雙方的債權債務即結清。該協議簽訂后,云南公司依約向雨霖公司返還了款項,終止了雙方之間購銷合同的履行。
XX年12月,河南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XX年10月29日,外運公司發給河南公司一份傳真,稱河南公司在其處的磷礦砂存港數為2525噸,并要求河南公司前往結算支付有關費用。河南公司知悉儲存于外運公司處的磷礦砂短少后,即派員前往交涉未果,河南公司認為由于外運公司未盡保管義務,致使河南公司的磷礦砂短少滅失,依法應負賠償保管物損失的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外運公司賠償河南公司23635.8噸磷礦砂經濟損失7,445,277.00元,并由外運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外運公司答辯及反訴稱:外運公司與河南公司之間沒有簽訂訟爭28040噸磷礦砂的倉儲保管合同,河南公司也沒有實際交付磷礦砂給外運公司保管。只是從1998年6月至9月,雨霖公司將其交付外運公司倉儲保管的6929.15噸磷礦砂的所有權轉歸河南公司所有。1998年7月5日,外運公司依照河南公司的通知,代其將4404.02噸磷礦砂裝船出口,故河南公司儲存于外運公司處的磷礦砂還有2525噸。河南公司長期拖欠外運公司的倉儲費、港口包干費等費用,給外運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請求判令駁回河南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由河南公司償付外運公司倉儲保管費487470.72元(其中現存磷礦砂2525噸的保管費暫計至XX年2月28日)及港口包干費333916.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898元。
河南公司對外運公司的反訴答辯稱:外運公司反訴請求所指的磷礦砂是雨霖公司在1998年7月至9月運抵外運公司的磷礦砂,而河南公司在本訴中訴請的磷礦砂是1998年初至6月運抵防城港的,因此外運公司反訴所指的磷礦砂根本不是1998年6月9日三方協議(河南公司、雨霖公司及外運公司)所指的那批磷礦砂。關于雨霖公司7月至9月運抵防城港的那批磷礦砂,所有權并未轉移給河南公司,河南公司對此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外運公司反訴所指的磷礦砂是三方協議中指的磷礦砂,但協議已約定保管費等費用由雨霖公司承擔,河南公司亦不需承擔任何責任。請求駁回外運公司的反訴請求。
雨霖公司述稱:其與河南公司及外運公司于1998年6月9日簽訂的三方協議,因該協議中的28040噸磷礦砂的所有權屬于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根本無權轉讓,故該份協議是無效的,河南公司并未取得28040噸磷礦砂的所有權。至于河南公司與外運公司之間的糾紛,與雨霖公司無關。
云南公司述稱:其與雨霖公司曾于1998年6月15日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由云南公司供給雨霖公司磷礦砂一批。1998年初到6月間,云南公司發了28040噸磷礦砂到防城港,原打算用于履行購銷合同,但后來由于雨霖公司未能依約支付貨款,該批磷礦砂的所有權也未轉移給雨霖公司,因此雨霖公司無權將貨權轉移給河南公司。云南公司最終處理了該批貨物,是貨物的真正所有人,至于河南公司與外運公司在反訴中爭議的6929.15噸磷礦砂,并非云南公司所發的貨,與云南公司無任何關系。
二、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運公司三方在1998年6月9日所簽訂的協議,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雨霖公司實際發運至防城港交外運公司保管的磷礦砂為6929.15噸,因此,雨霖公司與外運公司只就該6929.15噸磷礦砂形成倉儲合同關系。外運公司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已經按照協議為該批貨辦理了在防城港務局的倉儲保管手續,并根據雨霖公司及河南公司的指令辦理了部分貨物的出庫裝船出口手續。因此,外運公司已實際、全面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至于云南公司從云南省發運至防城港的28040噸磷礦砂,因雨霖公司最終未能向云南公司付清貨款,該批貨的所有權也就自始至終未轉移給雨霖公司,雨霖公司也就無權轉移給河南公司。因此,河南公司主張雨霖公司已經轉讓28040噸磷礦砂給其、其與外運公司存在28040噸磷礦砂的倉儲合同關系以及外運公司非法放貨造成其23635.8噸磷礦砂損失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付。關于雨霖公司交由外運公司倉儲的6929.15噸磷礦砂,根據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運公司1998年6月9日簽訂的三方協議,該批貨從卸車入庫始至裝至艙底止的一切費用由雨霖公司與外運公司直接結算,故外運公司反訴請求河南公司支付該批貨的倉儲費、港口包干費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駁回河南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2.駁回中國外運廣西防城港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47236元,其它訴訟費9447元,合計56683元(河南公司已預交),全部由河南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4023元,其它訴訟費2805元,合計16828元(外運公司已預交),全部由外運公司負擔。
三、當事人的上訴請求與答辯
河南糧油不服判決,于XX年6月15日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外運公司于1998年5月18日發給雨霖公司、于1998年6月8日發給河南公司函件都是三方協議的有機組成部分,一審判決沒有全面審查,客觀認定上述證據導致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2外運公司一審反訴所稱雨霖公司自1998年7月至9月發運至外運公司保管的6929.15噸磷礦砂以及雨霖公司與云南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簽訂的fc《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項下的25000噸磷礦砂,并非為雨霖公司與河南公司、外運公司三方協議所指的28040噸磷礦砂,與河南公司的本訴無關,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外運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河南公司的上訴。庭審時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未到庭。終審判決至今尚未下達。
四、對本案的解析
因外運公司原經辦訟爭磷礦砂業務的人員已調離公司,因此在外運公司接到河南公司對其提起的倉儲合同違約賠償之訴的時候,對案件訟爭的28040噸磷礦砂完全不了解,但外運公司下屬某部門為何向河南公司書面確認收到雨霖公司28040噸磷礦砂并承諾只能憑河南公司許可才能安排貨物出口?作為外運公司的法律顧問,在接到河南公司訴狀并仔細研究現有材料后即提出應追回雨霖公司、云南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實真象。于是外運公司依法申請法院追加雨霖公司、云南公司為本案第三人。雨霖公司、云南公司的參加訴訟促進法院查清訟爭的28040噸磷礦砂的來籠去脈,而且通過雨霖公司的當面確認其并沒有從云南公司實際取得28040噸磷礦砂的所有權,也沒有實際交付28040噸磷礦砂給外運公司儲存保管。
篇8
離岸公司經營范圍無限制,國內公司則不能。
3、公司名稱
離岸公司可任意起名,可加任意地名,中間可加實業,集團,控股,國際等,香港、英國公司查名僅需五分鐘;國內公司必需以城市名作起首,手續繁瑣,重名多,多有客戶遞交幾十次后還未通過。
4、辦公地點
離岸公司允許殼公司也就是皮包公司存在;國內公司注冊須有辦公室,必須承擔寫字樓租金。
5、收款賬戶
離岸公司是境外公司,無論開設的賬戶不管是大陸離岸帳戶還是香港本地賬戶,都是無需接受大陸外匯管制,可自由收匯;國內公司難有實際進出口權,且收外匯要申報。
篇9
經典經濟學理論認為,匯價上升通常也會導致進口增加而出口減少,國內資源價格上升的壓力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也會減少。但我國現實經濟情況卻是相反:人民幣“對內”貶值(通貨膨脹)和“對外”升值并存。關于匯率和通脹及進出口的研究有很多,國內外研究主要有:McCart(2000)運用向量自回歸模型框架融入價格鏈因素,分析匯率的傳遞效應,并檢驗了匯率傳遞效應對國內生產者價格指數PPI和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不同影響。在對9個OECD國家的研究結果表明:匯率對物價的傳遞效應較微弱。趙大平(2006)基于協整與誤差修正模型對人民幣匯率變動的價格傳遞效應實證研究。畢玉江和朱鐘棣(2006)使用協整與誤差修正模型研究中國的匯率變動對進口價格的傳遞效應。本文通過對數據進行實證檢驗,探討匯率與進出口和通貨膨脹的關系。
二、構建VECM模型進行實證檢驗
(一)數據選取及處理
本文選取自1999年1月到2013年9月的數據進行實證檢驗。為了減少基期的影響以及減少異方差性,對CPI、出口額、進口額取對數分別記為LCPI、LEX、LIM。同時對出口額、進口額進行季節性調整,記為LEXS、LIMS,并對四個變量選取相應形式進行單位根檢驗。通過單位根檢驗可以發現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所有變量均是一階單整過程。
(二)協整檢驗
跡檢驗和極大特征值檢驗結果均顯示只存在一個協整關系。協整方程為:
從協整方程中可以看出直接標價法下匯價下降,人民幣上升,將導致物價上升,進口額增加導致物價上升,進口額增加導致物價下跌。從方程中可進一步看出人民幣“對內升值對外貶值”的現象。
(三)脈沖響應分析
利用所建立的VECM模型進行脈沖響應分析,得到的脈沖響應組合圖如下:
圖1 脈沖相應組合圖
脈沖響應圖的分析:
從圖1可以看出,進口額對CPI產生一個正向的影響,且該影響在中長期均存在;出口額對CPI在短期產生正向影響,在中長期產生較小的負向影響;綜合來看,進出口貿易對CPI產生正向影響,可能原因是進出口貿易的發展促進國民收入增加,且出口增加導致國內市場需求增加,進而促使物價小幅上升。匯率對CPI在短期產生一個負向的影響,且該影響先增強后減弱,本幣升值時,我國物價水平在短期內會上升,本幣升值沒有起到抑制通脹的作用。但無論是出口額、進口額還是匯率都對CPI的影響不大。
匯率對出口存在短期的負向影響,即人民幣貶值出口額減少,出現該現象的原因可能是匯率對出口的調節具有時滯。CPI對出口額在較短的時間內會產生正向影響,隨時間推移,逐漸變成負向影響,且該影響在中長期依然存在。匯率在短期對進口額也產生負向的影響,即本幣貶值時,進口額將減少;在中長期會產生很小的正向影響。
進口額對匯率產生一個正向的影響,即為了維持穩定,當進口額增加,將促使本幣向貶值的方向波動且該影響在中長期均存在;出口額對匯率產生負向影響,該影響在中長期都存在;綜合來看,進出口貿易對匯率產生負向影響。CPI對匯率產生較大的負向影響,且隨時間增加影響逐漸加大,最終達到長期穩定,即物價上漲將促使匯率下降,即促進本幣升值;這與購買力平價理論不符。購買力平價理論中E=P/P*,當本國物價上漲時,直接標價法表示的名義匯率將增加,即本幣應貶值。人民幣升值與物價上漲在理論上本是一對相互矛盾的經濟現象,但在我國的經濟實際中可以找到該現象的根源。由于我國的匯率形成機制不靈活和資本流出受到管制,使壓抑的對外升值趨勢成為導致對內貶值的直接原因。
另外,通過方差分解也可以看出,CPI在短期主要受自身變化的影響,在中長期受進口額影響較大,約有70%的波動可以由進口額的變動來解釋,而進口額和匯率可以解釋的比例較小。進出口的變動主要受自身變動的影響,由匯率變動解釋的部分則很少。
三、結論和建議
(一)結論
人民幣升值與物價上漲在理論上本是一對相互矛盾的經濟現象,但確實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現象,并且人民幣升值對物價及通脹傳遞效應較為微弱。
(二)建議
一是加大外匯市場干預的效率和靈活度,扭轉人民幣持續升值的預期。
二是放松外匯流出的管制,加強對流入外匯的監管的力度,加大QDII的額度。
三是利用升值契機,提高FDI的質量,加快國內產業升級。
四是加強和改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的投資效益,有效減少外匯資產貶值風險,提高收益。
五是加強國內財政政策與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協調,穩定國內貨幣和資本市場及房地產市場。
參考文獻
篇10
Key words: export trade;technological progress;economic growth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0-0178-03
0 引言
傳統貿易與增長理論所描述的重點就是:出口貿易是否能夠通過出口數量的增加而促進緊急增長。通過研究,結果表明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是出口增長。由于這方面的研究忽略了對外貿易對經濟增長機制和條件的影響,因此,導致這個研究結果并不是真理。新貿易與增長理論彌補了這一缺陷,其結果表明,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是技術進步,而技術進步的重要渠道是出口。新貿易與增長理論指出,與貿易帶來的動態利益相比,傳統貿易理論將所強調的專業化生產、已有資源的重新配置導致的靜態利益是次要的。其中,出口貿易通過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帶動國內技術進步成為出口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渠道。這一理論的研究全面評價了出口貿易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影響。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通過出口貿易、技術進步來促進我國經濟的增長的具體途徑。
1 出口貿易促進我國技術進步
目前為止,利用出口貿易提升技術在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但是實際上,有很多有關出口貿易與技術進步之間關系的研究存在,這些文獻基本上都是從示范效應、傳染效應、干中學效應、競爭效應等角度來研究。根據Feder的兩部門增長模型以及我國出口貿易的特點,本文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出口貿易對我國技術進步的影響,這兩個方面分別為提高出口部門的相對要素生產率和對非出口部門進行技術擴散。
1.1 Feder的兩部門增長模型 Feder通過兩部門模型的構建而首次提出出口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技術進步傳到機制。Feder認為兩個渠道是出口貿易促進技術進步以及影響經濟增長的主要原因。這兩個渠道分別是外部經濟效應和要素生產率差別效應,通過這兩個渠道實現了資源向著高效率的出口部門流動的目標,這樣能夠更好的配置資源,進而促進經濟增長。用公式表示為:
N=F(K■,L■,X)X=G(K■,L■)(1)
(1)式中,非出口與出口部門產出分別用N和X來表示,而其對應的資本與勞力投入分別用Kn、Kx、Ln、Lx來表示。其中,N的因素主要由X來決定,X主要反映了出口部門對非出口部門的外部經濟作用。如果非出口部門的要素邊際產出要比出口部門的要素邊際產出高σ,則有:
GK/FK=GL/FL=1+σ(2)
(2)式中,Y對L和K的偏導數由FL和FK來表示,勞動力和資本的增長率主要有GL和GK來表示。根據定義可知,國內總產出為:Y=N+X(3)
則有:dY=dN+dX=FKdKn+FLdLn+FxdX+(1+σ)FKdKX+(1+σFLdLX)(4)
有定義可知,總投資:I=In+Ix=dKn+dKX(5)
總勞力增量dL=dLn+dLx,上式整理得:
dY=FKI+FLdL+(■+FX)dX(6)
(5)式兩邊都除以Y,并令C1=FK,C2=(FLL)/Y,C3=■+FX,再加上常數項C0,可得回歸模型如下:
GY=C0+C1(I/Y)+C2GL+C3GX(X/Y)(7)
篇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將釩鐵稅則號做了調整。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電解鋁鐵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4]214號)的相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財稅[2004]214號文件中的“釩鐵”70209200的稅則號不再使用,相應變更為72029210、72029290;對列入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釩鐵”,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稅。
特此通知。
篇12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此次臨床研究主要以本院在2012年5月份~2013年5月份收治的100例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為研究對象。患者年齡范圍為21歲~46歲, 平均年齡為(33.3±1.2)歲。病程為4個月~4年, 平均病程為(3.1±0.3)年。采用1985年美國生育協會修訂標準對患者病情進行分組, 其中I期患者有30例, II期患者有43例, III期患者有18例, IV期患者有9例。其中輸卵管不通患者有67例, 輸卵管通而不暢患者有33例。所有患者均實施手術治療, 包括卵巢巧克力囊腫剝離或者肉眼下異位病灶的切除或者電凝。采用隨機分配的原則, 將所有患者分成對照組和實驗組, 每個組別各50例。兩組患者在年齡、病程、疾病分期等一般資料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1. 2. 1 對照組治療方法 對照組患者在臨床上主要采用達那唑進行治療, 劑量為200 mg/次, 患者從月經周期第1天到第3天開始服用, 2次/d, 口服治療, 1 d總服用量需要控制在800 mg以下。
1. 2. 2 實驗組治療方法 實驗組患者在臨床上主要采用小劑量米非司酮進行治療, 劑量為10 mg/次, 從月經周期第1天開始服用, 1次/d, 口服治療。患者連續治療6個月。
1. 3 臨床效果評價 此次臨床研究主要以以下標準對患者臨床療效進行評估:
①治愈:患者經治療, 臨床癥狀以及疾病體征均完全消失, B超檢查顯示正常。
②顯效:患者經治療, 臨床癥狀以及疾病體征均基本消失, B超檢查顯示基本正常。
③有效:患者經治療, 臨床癥狀以及疾病體征有所改善, B超檢測顯示有所改善。
④無效:患者經治療, 臨床癥狀以及疾病體征沒有顯著改善跡象, 或者病情加重。
1. 4 統計學方法 此次臨床研究主要采用SPSS12.0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和處理, 計數資料采用卡方檢驗, 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 以P
2 結果
2. 1 兩組患者臨床療效比較 兩組患者臨床療效比較見表1。
表1 兩組患者臨床療效比較
組別 例數 治愈(n) 顯效(n) 有效(n) 無效(n) 總有效率
[n (%)]
實驗組 50 21 10 8 11 39(78%)
對照組 50 18 14 5 13 37(74%)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 實驗組患者與對照組患者在總有效率上不存在顯著差異性, 不存在統計學意義, P>0.05。
2. 2 兩組患者藥物副作用比較 兩組患者藥物副作用比較見表2。
由表2可以看出, 實驗組患者的藥物副作用明顯小于對照組, 差異存在統計學意義, P
2. 3 兩組患者停藥后月經恢復時間以及累積妊娠率比較 兩組患者停藥后月經恢復時間以及累積妊娠率比較見表3。
表3 兩組患者停藥月經恢復時間以及累積妊娠率
組別 例數 停藥月經恢復時間(d) 累積妊娠率[n (%)]
實驗組 50 27.3±2.3 12(24%)
對照組 50 38.1±3.4 11(22%)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 實驗組停藥月經恢復時間明顯短于對照組, 差異存在統計學意義, P0.05。
3 討論
子宮內膜異位癥是一種常見婦科炎癥, 當代醫學認為該病主要與子宮內膜種植學說、良性轉移學說、分子生物學說、體腔上皮化生學說、免疫學說等有關。因子宮內膜異位癥是一種雌激素依賴性疾病, 因此在臨床治療上需要對機體的雌激素分泌進行抑制。西醫在治療機制上, 主要利用性激素進行治療, 從而對垂體功能進行抑制。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生與甾體激素存在密切聯系, 加之該病的發生原因以及確切機制尚未得到證實, 因此臨床的治療難度較大[3]。
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深入, 米非司酮開始不斷得到應用。米非司酮不僅適用于早期、中期妊娠的終止治療, 在子宮肌瘤、乳腺癌、腦膜瘤以及子宮內膜異位癥等一系列疾病上也具有顯著的效果。米非司酮的藥物結構中具備了甾體結構, 作為第一種孕酮受體拮抗的藥物, 其能夠在小劑量服用的情況下, 確保對子宮內膜發育以及生長進行抑制, 防止內膜發展為分泌期, 在治療的過程中也不會對一系列激素等分泌物質造成影響。在短時間內服用米非司酮, 可能僅僅會對月經量造成影響, 但是卻不會對月經的周期造成影響[4]。
達那唑作為一種雄激素類似物, 主要通過對下丘腦、卵巢以及垂體功能進行抑制, 從而抑制作用的發揮, 維持機體在低雌激素的水平, 導致異位內膜逐漸萎縮。相關研究顯示, 達那唑與雄激素受體以及孕激素受體存在較好的親和力, 相比之下, 其與雌激素受體之間親和力則并不顯著, 由此可見, 通過與甾體受體的結合對內膜細胞進行直接作用。體外培養實驗顯示, 達那唑對子宮內膜細胞的生長以及發育具有抑制作用, 對子宮內膜具有顯著作用效果, 同時還可能影響異位內膜。因此在對子宮內膜異位的治療上, 達那唑的治療效果明顯, 其對痛經具有顯著的治療效果, 有利于子宮內膜異位癥狀的改善[5-8]。此次研究顯示, 達那唑與米非司酮在子宮內膜異位癥的治療上, 臨床療效相近。而在藥物副作用以及停藥后月經恢復時間的比較上, 米非司酮則更具優越性。由此可見, 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術后口服小劑量米非司酮進行治療, 效果顯著, 具有較高的安全性, 值得推廣和普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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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朱國文.子宮內膜異位癥術后服用米非司酮及孕三烯酮的療效比較.當代醫學, 2011, 3(17):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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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穎儀, 黃妍.子宮內膜異位癥藥物治療的分類與進展.北方藥學, 2011, 4(12):258-259.
篇13
第一類,企業沒有專設的進出口貿易管理機構,進出口業務基本上采取業務流程服務外包(BPO)運營模式進行。也就是說,從市場調查、客戶資信調查到進出口貿易合同簽訂,從進出口貿易合同履行(包括外貿融資、報關、報檢、保險、物流、外匯收付、繳納稅費、退稅辦理、外匯核銷等)到合同糾紛處理、保險理賠等全部委托專業的公司進行。此類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存在五個重大缺陷,一是由于專業的貿易機構不可能是企業所處行業的“市場分析與預測專家”,因此不可能對貿易國的行業保護政策的使用力度分析透徹,不可能洞察到貿易國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存在貿易國“貿易壁壘”、“國家違約”等發生使我國企業進出口貿易蒙受損失的風險。二是由于企業的進出口業務流程外包,實施進出口貿易全過程“信用管理”難度大,落實機構、崗位、職責設置的“相互制衡原則”、“不相容原則”難度大,存在因業務流程當事人(包括本企業員工)不當操作、不規范操作、不法操作使企業進出口業務蒙受損失的風險。三是企業的進出口業務流程沒有實現計算機信息管理,存在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監控與被監控之間因“信息不對稱”使企業蒙受損失的風險。四是缺少企業文化建設管理體系或企業進出口專業系統子文化建設體系,存在不能以先進的價值觀引領員工思潮,導致不能抓住最佳進出口貿易時機或無尋找最佳貿易時機的意識,使企業蒙受“機會損失”的風險;五是缺少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風險監督、風險考核與評價管理子體系,難以及時發現有關進出口組織架構、人力資源、業務運營、供應鏈管理、子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風險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我國大部分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部分中型企業一般建立的是此類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我們稱其為C類“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
第二類,企業設立有進出口貿易機構,為該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分配了相應職責、建立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是沒有形成體制上的相互制衡、制度上的相互制衡。例如:進出口機構缺少專設的市場分析科室及信用(風險)管理科室,進出口貿易活動除合同結算外全部由進出口機構下屬的外貿科室負責,結算由其下屬的財務科室負責,雜務由其下屬的綜合科室負責。此類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與C類體系的區別僅僅是全部業務流程由企業自己運作,但是沒有形成實質意義的體制上的制衡和機制上的制衡以及崗位設置上的“不相容設置”,所以存在的重大缺陷與C類體系基本相同。我國大部分中型企業及部分大型企業建立的是此類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我們稱其為B類“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
第三類,在企業層級或企業的進出口業務部門內部設立了信用(風險)管理機構及市場分析機構,在管理體制上、運行機制上、管理職責及崗位職責分配上均體現了“相互制衡”、“不相容設置”的原則。能夠對進出口貿易業務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信用管理,能夠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策略。建立健全了考核、評價、激勵機制。但是,進出口業務風險識別、控制、監督及考核評價子體系不完善,存在部分風險不能化解的風險;沒有建立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缺少信息化與業務流程的有機融合,存在因“信息不對稱”產生風險的可能性;缺少進出口業務系統“企業子文化建設”管理體系,存在不能始終以先進的企業子文化引領員工思潮、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主觀能動性的風險。我國大部分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建立的是此類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我們稱其為A類“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
第四類,在A類“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的基礎上完善了風險管理控制子體系,對涉及進出口業務的各類風險進行識別、控制、監督及考核與評價。建立了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全部業務流程的電子信息化處理,降低了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風險。建立了進出口業務系統“企業子文化建設”管理體系,以先進的進出口業務系統子文化潛移默化員工的作業活動,以先進的核心價值觀引領員工思潮。我國極少部分企業或企業集團建立的是此類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我們稱其為A+類“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
如何構建符合企業實際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
企業應該從進出口貿易層面的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運營機制入手,以業務流程電子信息化為平臺,以分析市場、緊跟市場、把握市場為運營導向,以規避、降低及化解風險為運營重心,以人為本、創新創效為運營核心,以穩健經營為運營目標,構建符合企業實際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
1科學的進出口貿易組織架構是基礎
科學的組織架構主要包括科學的治理結構、管理體制及運營機制等,通過設計并運行合理的組織架構降低進出口貿易運營風險。應建立健全董事會領導下的進出口貿易發展戰略決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層領導下的市場分析及預測制度、信息建設及傳遞制度、內部市場模擬外部市場運行制度、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供應鏈風險內部控制制度、考核評價及激勵制度、效能監察制度、企業文化及企業子文化建設制度等。對于大中型企業應根據“相互制衡”和“不相容”原則進行組織機構、職責的設計。例如:在進出口貿易機構下至少應分別設置市場(信息)科、信用(風險)管理科、外貿科、綜合科等科室,對于大型企業集團在進出口機構下至少還應設置財務科室。市場(信息)科的主要職責為:對信用(風險)管理科提出的進出口業務預警或警報實施風險控制并實時進行信息反饋。對包括“引言”中所述的各種進出口貿易市場環境進行動態分析,形成分析及預測報告,為董事會調整進出口貿易發展戰略提供決策參考,為管理層調整進出口貿易策略提供參考,為外貿科實施進出口貿易操作、原料保值、產品保值提供參考,為信用(風險)管理科實施進出口貿易全過程(事前、事中、事后)信用(風險)控制提供信息參考,為財務科實施貨幣保值提供“匯率變動”參考。根據市場及訂單情況編制或調整出口貿易計劃,根據生產計劃編制進口貿易及供應計劃等。負責根據匯率變動預測制定貨幣保值方案(通過外匯期貨交易,或遠期結售匯,或外匯掉期等),負責根據市場行情預測制定原料及產品保值方案(通過產品期貨交易或相關性產品期貨交易等),負責進出口貿易全過程的計算機信息管理,負責整個供應鏈的價格、成本及收益的跟蹤、為管理層提供實時的進出口運營效果數據等。信用(風險)管理科的主要職責為:對與進出口業務有關的組織架構、人力資源、業務運營、供應鏈管理、子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控制、監督、考核與評價并將此信息反饋至企業層級的風險管控體系。審核市場(信息)科編制的進出口貿易計劃,復核進出口貿易客戶的資質、審核及鑒證進出口貿易合同、審核貿易合同項下的結算單據,審核信用證(付匯)條款,會簽產品出庫單。對客戶的資信狀況進行動態跟蹤,根據客戶的履約情況對其實施信用等級評定,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對其授予不同的“信用結算條件”。對進出口貿易全過程實施信用(風險)監督、監控、預警和警報,追繳逾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應收貨款,配合相關部門實施逾期一年以上應收貨款的追繳及其他合同違約處理、合同仲裁或法律訴訟等。對外貿科室、綜合科室、財務科室等科室的對外往來業務實施全方位監督與監控,對客戶的滿意度實施測評以維護企業對外信譽等。外貿科室的主要職責為:對信用(風險)管理科提出的進出口業務預警或警報實施風險控制并實時進行信息反饋。執行進出口貿易計劃,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獲取客戶有關資質證明等書面材料并實施審核。簽訂并履行合同、為信用管理科提供貿易合同及其項下的有關單據,提出信用證開據條款,開具產品出庫單等。催繳逾期半年以內的應收貨款,配合信用管理科實施合同違約處理、合同仲裁或法律訴訟等。執行經上級有關部門及最高管理層集體批準的進口原料及出口產品保值方案。根據信用管理科動態跟蹤的結果,對存在較大以上問題的合同中止或終止合同履行。最大可能地滿足客戶的合理要求并努力提升其滿意度。綜合科室的主要職責為:對信用(風險)管理科提出的進出口業務預警或警報實施風險控制并實時進行信息反饋。配合企業相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依據合同約定(例如國際標準或貨物到達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實施驗收、未經驗收的貨物不得放行(入庫或出庫)。根據信用管理科動態跟蹤的結果,對存在較大問題的合同中止或終止原料入庫或產品出庫驗收手續。負責其他科室經濟責任制的考核、評價及激勵,負責進出口專業系統企業子文化的建設管理等。財務科室的主要職責為:對信用(風險)管理科提出的進出口業務預警或警報實施風險控制并實時進行信息反饋。復核合同項下的“信用結算條件”是否與信用管理科的授予條件相一致,會簽合同審批單、產品出庫單,復核貿易項下的結算單據等。根據合同約定收匯或付匯(復核信用證條款、辦理信用證或其他付匯手續)。根據信用管理科動態跟蹤的結果,對存在較大以上問題的合同中止或終止會簽產品出庫手續、中止或終止支付貨款等。執行經上級有關部門及最高管理層批準的債務及資產(匯率變動)保值方案。
2建設企業層級互聯的進出口貿易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平臺
建設進出口貿易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是提高進出口貿易運營效率、降低人為因素、降低信息傳遞不對稱風險的必要手段。注意其必須實現與企業網的互聯及信息傳遞、處理流暢,切忌搭建進出口貿易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孤島”,在進出口機構內部和企業層級,實現進出口業務流程處理無障礙電子信息化,實現監督與被監督、監控與被監控的“信息傳遞對稱”。在企業互聯網層級上,通過企業層級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整個供應鏈的“信息傳遞對稱”,實現管理層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有關進出口業務“信息傳遞對稱”。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信息傳遞不對稱使進出口貿易運營蒙受損失的風險。
3做好市場分析及預測
進行市場分析及預測的主要目的,一是為鞏固原有市場、開拓新的市場、擴大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提高企業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譽度提供決策參考信息;二是為企業在原料、物資設備進口市場抓住價格低位、在產品出口市場抓住價格高位提供決策參考信息;三是為原材料進口保值、產品出口保值提供決策參考信息。市場分析及預測應該堅持“五位一體”原則:一是通過供求關系變化(要關注宏觀政策,如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可能對供求關系產生的影響)進行市場分析及預測;二是通過周期性規律變化對原料市場、產品市場進行技術圖形分析及預測;三是通過相關產品市場或相關衍生品市場的相關性變化規律進行分析及預測;四是密切關注世界范圍內大型基金對市場的炒作(基金的短期炒作往往不以供求關系為題材,可能抓住某一短期題材或制造某一短期題材進行炒作以達到其目的);五是分析“預判突發事件(例如預判可能發生戰爭、動亂、罷工等)”及“已發生突發事件(例如已經發生的戰爭、動亂、罷工等)”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須將此五方面的分析統籌考慮,方可得出綜合后的分析預測結果。同時,依據分析預測結果制定出原材料進口及產品出口保值方案或應對措施并上報。
4做好風險識別、控制、監督、考核與評價
進行風險識別、控制、監督、考核與評價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包括“引言”中所述的“五類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規避、降低各種風險造成的企業債務增加或資產受損。風險識別、控制、監督、考核與評價主要有五大步驟:第一步,通過各類官方、非官方渠道獲得各類有關風險信息,例如:可以通過政府商務網站或行業協會網站獲得行業(產業)預警信息,通過國家駐外機構網站獲得進出口貿易所在國的預警信息、政策信息,通過國內外金融機構網站獲得有關金融政策變化、匯率變化可能帶來的收、付匯風險信息,通過有償或無償信息服務機構獲取有關風險信息,在情況緊急時還須進行實地考察、走訪獲取有關風險信息等。對進出口客戶合同履約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及監控,發現合同履約過程的風險信息等;第二步,歸納、整理、分類上述獲取的有關風險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出風險控制方案或風險應對措施;第三步,根據識別出的風險向有關科室發出風險預警或風險警報,并監督、監控其風險控制過程直至風險預警或風險警報解除;第四步,對各科室的風險控制進行月、季、年考核與評價,其結果作為經濟責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標;第五步,要求各業務科室通過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向信用(風險)管理科傳遞風險管控動態,保證進出口機構內部有關風險管控信息傳遞的對稱,定期向企業層級的風險識別、控制、監督、考核與評價體系傳遞有關管控信息,保證企業層級有關進出口業務管控信息傳遞的對稱。
5構建企業內部供應鏈互動聯動及風險控制運營機制
企業運營的效果與進口環節、生產環節、質量保證環節、出口環節等環節息息相關,整個供應鏈環節貫穿了一系列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企業運營的好與壞。換句話說,進口環節也好,出口環節也好,都應該與生產等環節形成互動與聯動,形成一個以市場為導向的有機整體。建立供應鏈互動聯動機制,及風險管控機制的目的正是將市場變化迅速傳遞到生產等環節,采取各種應對措施以規避或降低進出口業務涉及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供應鏈運營風險及其他風險。企業應著重從供應鏈互動聯動機制的建立、內部市場模擬外部市場運作、供應鏈內部環境,供應鏈內部控制活動,供應鏈活動監督、考核、評估與評價,供應鏈運營機制持續改進等幾方面入手,抓好供應鏈運營機制的建設[11][12]。
6構建企業進出口系統子文化及內部供應鏈系統子文化建設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