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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篇2
1.我國特種設備法規體系的形成
特種設備法規體系是為了防止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而制訂。1955年在原勞動部設立鍋爐安全檢查總局,開展對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為貫徹落實《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實施,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授權規定,制訂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由原勞動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頒發。以后陸續頒發了有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建立了我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實施,對規范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明確鍋爐壓力容器企業的安全義務降低并減少當時高發的鍋爐壓力容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20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使《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暴露出在新形勢下許多不適應的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2001年啟動了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修訂工作。2003年3月,國務院公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73號國務院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出臺,明確了“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范圍概念”,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游樂設施等事故頻發且亟需規范的特種設備納入安全監察范圍,解決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操作性不夠明確、具體問題以及法律責任方面的缺陷,對有關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過程中的各類違法行為,制訂了具體的處罰規定和行政強制措施。
2.我國特種設備法規體系現狀
對于電梯、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法規,我國目前主要是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部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立法法》,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種設備安全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訂地方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訂規章。目前,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框架體系下,已形成了“法規一部門行政規章一安全技術規范一相關引用標準”四個層次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標準體系結構。
第一層次:行政法規
(1)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的條例。如《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等等。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署部門令予以公布的并經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告的“辦法”、“規定”。目前以“部門令”形式的特種設備部門規章已有十個,例如《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游樂園管理規定》。
(2)地方政府規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行政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辦法”、“規定”等。如湖北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辦法》。
第三層次:安全技術規范
安全技術規范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這部分內容是監察制度的具體操作文件,不僅是法規體系的主要內容,也體現了監察制度的具體實施方式。目前已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80余項。
第四層次:相關引用標準
相關引用標準指一系列與特種設備有關的經法規、規章或安全技術規范引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這些被安全技術規范所引用的標準,具有與安全技術規范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屬性,屬于安全技術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可以說引用標準是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技術基礎。目前,與特種設備有關的標準,包括特種設備產品標準、材料標準、性能標準、檢測方法標準等共有2000余項。
3.我國特種設備法規體系可能存在的問題
上述法規體系的建立,對改善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內容。我國目前的特種設備法規體系還不健全現行的法規體系與世界各國的法律法規體系存在較大差距[1]。主要體現在:
(1)安全監察制度缺少專門法律的支撐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特種設備法規體系在法律層次上存在差距。鑒于特種設備具有危險性的特點,西方發達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管理均有專門的法律。而我國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中暫時還沒有專門的法律。
(2)法規層次存在缺陷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實施[2],解決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不適應新的管理體制和經濟環境的問題、明確了各方面的法律責任、確立了安全監察的基本制度。但是,也應該看到條例本身存在的缺陷,例如:缺少對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環節的安全監察措施規定;缺少對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察的規定;缺少對特種設備材料,尤其是承壓元件材料的監察規定;缺少對特種設備事故處理主體的明確規定;缺少對特種設備有關保險(包括檢驗保險、安全責任保險等)的鼓勵政策;缺少對行政許可收費的規定;缺少非法使用、擅自解封、偽造許可證書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內容;一些行政行為的設定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如:行政許可分級管理、鑒定評審、時限要求等;某些規定則存在可操作性方面的問題,如: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工作負責的規定;特種設備報廢的規定等等。
(3)部門規章不健全
作為法規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部門規章”內容不健全,缺口較大[3]。目前只有十個部門規章。其他管理規定、辦法,包括應以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如行政程序、審批辦法等)大多是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而不是以“部門規章”形式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此外,現行規章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
(4)安全技術規范不完善
缺少事故分析導則和安全評價方法等方面的規定。事故的統計范圍、事故分類與國外不一致[4]。除氣瓶外,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使用年限,使條例第二十條無法完整地實施。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和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存在較大缺口;現有的安全技術規范較為分散,缺少系統性,需要歸類整合。
(5)規章及規范修訂機制尚不適應
由于缺少一個及時有效的規章規范修訂機制,使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中存在的缺憾不能夠及時得到補遺和修正。此外,在現行的規范性文件中執行主體有的是原勞動部,如《蒸氣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的是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如《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程》。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后,主體關系發生了變化,應對這些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明確主體關系。
(6)標準體系不完整
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國家的標準相比,我國的特種設備標準體系尚不完整。鍋爐和壓力容器目前剛剛開始納入同一標準體系,仍然存在相關標準之間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標準化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有關標準與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有待協調一致。
4.討論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特種設備監察領域所凸顯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嚴重滯后技術革新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本文借鑒發達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實際情況,提出一些對策以供討論。
4.1需建立專門針對特種設備的相關法律,調整特種設備安全各方面關系,明確各方面責任,解決安全監察工作的法律地位問題,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各項制度。
4.2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條款和內容的補充、修訂工作。法規是實踐的總結和提煉,也需要在實踐中予以完善。因此,在全面貫徹條例的同時,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對條例予以明確而在監察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事項進行研究探索。
4.3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制定程序導則》,進一步完善安全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工作,修訂整合有關的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4.4強化標準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統一標準體系。考慮與國際接軌,適應國際大趨勢,積極靠攏國際標準,逐步建立或形成相對一致的特種設備標準體系對一些相關的標準。及時將安全監察工作及檢驗工作中所涉及的安全技術問題反饋到標準制修訂工作中,使有關標準得以完善提高。
參考文獻
[1] 賈楨禎,關注場(廠)內機動車輛[J].建筑機械,2007(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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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其實,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從1955年起,我國就對特種設備實行安全監督管理,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規、規章。去年,國務院又正式頒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進一步推動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序開展,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然而,在現實中,仍有不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或業主不認真履行安全義務,不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其他法規、規章,導致特種設備安全問題多多。
特種設備“沒戶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問題突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應當向市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目前我市特種設備“沒戶口”的現象仍然存在,少數單位的特種設備在未辦理使用登記證和未履行報檢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安裝、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鍋爐”,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機,給特種設備安全帶來隱患。
特種設備“帶病運行”。國家對特種設備使用實行強制檢驗和定期檢驗制度,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同時,不同的特種設備有不同的檢驗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氣瓶每4年要檢驗一次;壓力容器3-6年檢驗一次;鍋爐每年要檢驗一次;電梯每年檢驗一次。我省仍有少數單位,在特種設備檢驗期限屆滿后,不向質監部門申請檢驗、檢測,繼續使用,導致一些特些種設備“帶病運行”,超期“服役”。
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特種設備的管理、操作技術要求高,因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關愛生命,關注安全
生命無價。是什么導致特種設備安全存在這么多的問題呢?首先是企業對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的淡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部分企業受地方保護,廠門都不讓進,不少企業尤其個體業主安全意識不強,拒絕設備檢驗,拒絕培訓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觀上為安全監察工作增添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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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職執法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具體負責:對安全監察機構移交的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的計劃和安排,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并對檢查發現的特種設備行政違法行為實施現場處罰或者立案處罰;發現需要發出安全監察指令、需要進行強制檢驗和依法應當整改的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通知安全監察機構做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和行政處罰執行結果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或者報送安全監察機構統一錄入。
四、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相關工作,具體負責: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強制檢驗,并將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立即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地的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按照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提出的要求開展檢驗;為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持。
五、法制工作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具體負責:承辦特種設備重大案件審理的日常工作;辦理特種設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特種設備案件聽證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案件辦理質量和依法行政情況。
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中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行政執法資格。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
七、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確保行政案件管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告知權利、聽證、執行、結案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
八、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應當使用統一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文書。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記錄現場監督檢查情況,以及安全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應當使用總局統一制定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九、在特種設備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特種設備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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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律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指政府機關為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公眾安全和國家利益而從事的決策、組織、管理、控制和監督監察等活動的總和,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監察機構、監察體制和監察人員是執行監察工作的要素。中國是一個經濟發展迅速的發展中國家,所以在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時,要立足國情,以人為本,建立出適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現代管理與科技水平的安全監察制度。制度的建立依托于法律法規的完善,經過多年實踐的探索,從1982年頒布實施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到2003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再到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不斷地改革和完善。
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內容與特點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堅持了“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反映了“從嚴處理”的客觀需求,體現了“高效統一”的管理原則,強化了“技術支撐”的法定作用,明確了“各負其責”的管理思想,與中國國情相適應,操作性強,為預防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 行政許可制度
特種設備的行政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包括特種設備的設計許可、制造許可、安裝許可等。行政許可制度有設備實施市場準入制度和設備準用制度,市場準用制度是在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保養和改造過程中,對實施單位進行資格驗證,而且在部分產品出廠時實行安全性能的檢驗。
3 監督監察制度
監督監察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是國家賦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從特種設備的安裝到改造過程中,進行一體化的監督管理,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利,對于出現的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質量問題及時監察發現,并通過對問題的分析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4 事故應對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還要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包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技術支撐及后勤保證等,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找出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調查報告,根據相關規定來確定責任歸屬。
二、中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現狀
作為特種設備的制造和使用大國,中國具有很高的特種設備擁有量,據調查統計,中國現有特種設備生產企業達兩萬余家,特種設備數量近幾年以每年30萬臺的速度增長,平均漲幅超過8%。
目前中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全過程安全監察制度,已經初步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安全監察、檢驗機構逐步健全,并且實現了依法行政的全面實施。自國家質檢總局成立以來,特種設備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安全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2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是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立法的層次還不夠高,監督力不夠,法規體系不完善。主要體現在:缺少專門法律,許多規定還沒有形成標準、完整的法律規范;法規內容不夠完整,對某些特殊環節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部門規章不健全,許多規定事項由“部門文件”形式發出;安全技術規范不完善,缺少事故分析和安全評價等方面的規定。
(2)依法執政力度不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管理意識薄弱,管理方式不能適應中國市場經濟的要求,隨意執政和違法行政現象嚴重。在進行安全監察管理時經常出現部門間職能交叉、職責不清情況,模糊了行政責任。違法不究問題普遍,安全監察人員還不能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力度薄弱。
(3)投入經費少
目前國家和企業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經費投入有限,安全監察機構沒有足夠的經費和物質作保障,所以無法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和現場督察;為了節約投入,企業對人員的培訓、設備的維護、應急預案的設立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4)安全科技水平相對落后
我國的安全科技水平還不能滿足現代安全生產的需求,國家在特種設備安全科技投入方面仍然不足,信息管理技術、檢測監測技術、壽命預測與評估技術、風險評估技術以及監控預警系統和應急技術水平等有待提高。
三、中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對策
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管理關系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發展,所以必須要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來統領安全監察工作。
首先,完善法規法律體系。構建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動態監管體系以及安全評價體系,夯實依法監督、有效監管、科學監管的基礎,為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第二,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更是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保障,所以管理者要落實三方安全責任,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對于主要的安全保護裝置要進行定期檢查,每年對特種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及時檢查和排除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還可以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
第四,正確使用并定期維護。與普通設備一樣,特種設備需要在一定的工作條件和范圍內使用,所以使用時要嚴格遵守特種設備的使用規則。此外,特種設備還需要定期的維護和保養,其中包括簡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以及專業的維修和養護,結合設備的特點,確定維修保養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維修和養護。
最后,國家和企業要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意識,加大投入,確保安全監察工作順利、高效地進行。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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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是指設計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 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超重 機械、客運索道等。它主要有兩個基本特征:一個就是涉及 生命安全;另一個就是危險性較大。這兩 個特點都會關系到人類 的生命安全。下面就針對鍋爐、壓力容器以及電梯這三種常見的特種設備予以解讀。
1.鍋爐
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承壓蒸汽鍋爐容積≥30L;出口水壓≥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均屬于醫院特種設備。值得注意的是壓力表、水位計、安全閥是鍋爐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
2.壓力容器
根據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將盛裝氣體或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最高工作壓力≥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2.5MPa帀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器的乘積≥1.0MPa帀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60℃的液體的氣瓶、醫用氧艙等稱作壓力容器。
3.電梯
電梯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的定義是,由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平行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以及雜物電梯和液壓電梯。
二、加強醫院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現在的多數醫院往往把醫院質量、人力資源、財務、教學與科研等作為醫院發展的主要目標,他們的主要精力也集中在了這幾個方面,而醫院特種設備的管理相對于這幾方面則比較落后,特種設備的管理人員在獎金、福利等待遇方面也沒有同齡的專業技術人員優厚,這就造成了醫院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年齡則較大,嚴重的制約了醫院特種設備管理的發展。
現代科學的發展極大地推動著醫學的發展腳步,而伴隨著醫學的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高科技特種設備也逐漸的投入使用當中,保證了現代醫學教學活動的開展。比如,高壓氧艙的使用使我們能夠更加有效的完成對缺氧性疾病的搶救;蒸汽鍋爐的使用為整個醫院提供了一個溫暖、便捷的生活環境。各種不同用途,不同規格的氧氣瓶、二氧化碳氣瓶、笑氣瓶、氫氣瓶,混合氣體瓶等壓力氣瓶也分布在不問的科室內,發揮著自身的作用。由此可見,加強醫院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強醫院特種設備的管理的手段
1.建立管理體制,履行工作職責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無論是特種設備的生產廠家還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都應該將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放在首要位置。同時對于每一臺特種設備,都要有其相對應的生產人員以及使用人員對其安全和節能負起責任。針對這種要求,我們可以在醫院成立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委員會,由相關科室以及單位的領導組成,將責任落實到人頭,讓每個人都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特別是對于危險性比較高的特種設備,更應該有針對性的安排與設備相關專業的人員對其進行使用以及維護,以保證特種設備順利安全的運行。
2.人員的培訓
設備的運行最終還是需要人來操作,所以人是設備安全運轉的關鍵,因此我們要聘請有經驗的工程師對各個設備的負責人進行培訓,也可以安排醫院器材科的同志與設備管理人員之間進行學術交流,相互促進、相互提高。此外,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定期的安排相關人員參加一些技術講座或者到有豐富的特種設備管理經驗的醫院進行考察、實習,學習他人的經驗來提高自身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3.定期檢驗
對醫院的特種設備進行必要的檢驗、維護是設備管理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我們應該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來完成對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查,及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我們一般將定期檢驗分為兩種,一種是全面檢驗周期,其中高壓氧艙為六年、臥式高壓消毒鍋為三年;另一種就是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其檢驗周期一般為一年。但是氧電極的檢驗情況比較特殊,其使用周期一般為一年,舉個簡單的例子,若是氧艙使用頻率為2~3次/天,那么我們在半年就需要對氧電極進行更換,需要更換氧電極最明顯的標志就是在使用過程中測氧儀反應遲鈍,定標后有明顯漂移或數字顯示亂跳不穩定。
4.設備的報廢處理
若是在專業的技術人員檢驗后發現醫院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設備損壞嚴重,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已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那么我們應該及時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程序,將出現問題的特種設備上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行賬務處理,防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四、總結
“安全第一”以任何崗位都必須要緊抓的,對于醫院特種設備的管理運行我們更要提高注意力,力求萬無一失,這就需要我們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為依據,通過科學的手段組建醫院的特種設備管理隊伍,來提高我們對于醫院特種設備的管理力度,盡力做好醫院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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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的目標
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范在用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檢驗,徹底取締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的“土鍋爐”,確保無重特大事故發生。
三、整治的依據
《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
四、整治的重點
(一)重點對象:小型鍋爐、土鍋爐、起重機械、危化品承壓設備;
(二)重點行業:學校、小浴室、飯店旅社、小豆腐作坊等;
(三)重點內容:無證安裝、非法改造、無證使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五、整治的措施和步驟(20*年元月8日至3月26日)
(一)宣傳發動。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利用廣播電視等多種途徑,宣傳專項整治工作,營造專項整治氛圍;
(二)調查摸底。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導,對各鄉鎮本轄區范圍內小型鍋爐、土鍋爐、起重機械及危化品承壓設備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業主姓名、設備型號、啟用年月、檢驗狀況、用途)進行摸底并登記造冊;
(三)專項檢查。對照調查摸底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工作;
(四)整改治理。切實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并責令改正。具體措施有:
1.非法安裝、非法改造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并依法查處;
2.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查處;
3.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辦理注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查處;
4.無證使用、無證操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處;
5.堅決取締土鍋爐。本縣區域內禁止使用土鍋爐,一經發現限期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處,并由縣質監局牽頭,聯合縣安監、*、廣電、工商等部門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下進行專項行動,對土鍋爐作解體處理。
(五)總結驗收。認真開展督查,做好整改落實情況的驗收工作,補缺補差,及時總結。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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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大型數據分析軟件的成熟化,尤其是物聯網這種綜合信息技術應用模式的出現,使通過信息化技術裝置來實現特種設備安全預測提供了可能性。運用物聯網技術構建不同設備、不同企業分類監管模式,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有效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作業過程,最大程度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并可同時實現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救援指揮及快速責任追溯。
運用物聯網技術
構建分類監管模式
物聯網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速發展,在行業信息化管理平臺中應用物聯網技術建立了集人員安全管理、資產管理、特殊設備管理的信息化綜合管理系統,可以極大地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
物聯網數據監控平臺包含了數據庫、前端設備狀態監測、警報控制、應用控制、日志模塊、報表系統等;具備設備運行狀態實時監測、關鍵部位失效狀態、管道泄漏、設備能效監測(如鍋爐等)、傳感終端狀態監測、RFID終端狀態監測、臨界警報、運行統計、周期報表、設備臺賬、維護記錄、數據訪問控制、權限管理、共享接口等。
基于無線傳感網的特種設備運行安全監控
對于后裝系統,采用在關鍵部位安裝基于ZigBee(Zigbee是基于IEEE802.15.4標準的低功耗個域網協議。根據這個協議規定的技術是一種短距離、低功耗的無線通信技術)和3G通訊技術的無線傳感器及數據網關,監測特種設備關鍵部位狀態(如鍋爐、工業壓力管道、移動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以出廠參數和特種設備檢測標準為基準數據,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為法規依據,對特種設備運行進行實時監控,實現特種設備故障預警、事故報警。
對于前裝系統,采用與設備控制系統接口的方式,實現設備狀態的實時監控,以特種設備檢測標準為基準數據,實現特種設備的實時監控和故障預警、事故警報。
基于RFID的特種設備關鍵部位失效監控
采用專用RFID標簽,監控大型游樂設施(如客運索道、摩天輪、過山車、海盜船等等)的關鍵部位安全螺栓,采用集成傳感器的RFID標簽監控關鍵動力部位(氣缸、軸承等)狀態,實現特種設備關鍵部位的監控。以特種設備檢測標準為依據,以《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為參考,實現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態預警和事故警報。
特種設備維保狀態及人員資質監控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對于安全事故的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多發生在使用階段,其中違規操作、維保缺失(如電梯)是主要原因。依照《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有可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備必須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質的人員方能進行操作和參與維護保養工作。但現實情況是許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維保單位為節省成本逃避檢驗、聘用無證人員的現象屢禁不止,因此,對于操作和維保人員的資質、維保狀態的監控成為最大難題。采用RFID、人臉識別、人體感應技術構建的人員資質監控系統是解決這個難題的重要技術手段。
系統由前端終端和監控平臺組成,前端終端集成RFID、人臉識別、紅外人體感應、圖像采集和通訊模塊組成;以人員上下崗刷RFID卡實現人員基礎信息的采集,通過人臉識別與RFID卡內人員信息進行校驗,防止借證、偽證人員對設備的操作,通過圖像采集系統可在發生預警或故障時對現場進行圖像采集。
特種設備維保狀態及人員資質監控系統對于電梯、鍋爐、起重機械等經常發生借證、無證上崗操作的設備使用單位可起到嚴格管理的目的。
電梯使用按照《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必須進行定期維保,并且必須是具備維保資質人員進行現場工作,本系統可實現維保日期預測、維保狀態預警、維保人員資質監控、維保人員工作內容監控、定期巡檢監控、梯內人員數量監控、緊急狀態求助等功能,可達到對維保工作和人員的準確監控。并且預留有電梯設備運行狀態接口,可協調電梯生產廠商與終端進行數據接入,同時實現運行狀態的監控。
基于多部位應用的
監控平臺軟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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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問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頒布實施后,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成為法定職責。但當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管還存在著制度不完善、設備備案登記程序不健全、檢驗檢測行為不規范、租賃市場混亂、日常維護監管缺失等問題。
產權備案管理混亂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頒布實施后,各地均實行了建筑起重機械管理產權備案登記制度,設備混亂現象有很大改變。但現行產權備案登記辦法明顯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產權備案登記漏洞大。現行產權備案只要求提交各項資料,而不對實物進行確認,易造成資料與實物不相符;二是現行的產權備案證明樣式雜亂,全國不統一,各地之間無法溝通、查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三是產權備案登記證明信息量太少,缺少設備外觀圖片、產品標牌和固定位置照片,僅憑產品備案登記證文字敘述,無法確認設備的真實性。
設備安全性能無保障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是特種設備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等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的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特種設備應按照規定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對此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即:出租單位應當對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起重機械使用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內等。
當前有關管理部門沒有正確理解法規所規定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真正含義,將設備安裝后的檢測替代了定期檢驗。由于不實行定期檢驗制度,設備在進場前,產權單位無法提供其設備是否在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內的證明,致使投入到建設工程施工用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差,施工安全無保障。當前,許多二手設備流入出租者手中,稍加維修和翻新后,又流入建筑施工現場,給建筑施工安全帶來較大隱患。
檢測行為不規范
由于未建立對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規章制度,檢測單位行為得不到約束,一些地區市場混亂,相互競爭,尤其是私企性質檢測單位追求利潤最大化,其檢測流于形式,甚至出具虛假報告。另外,由于檢測行為不規范,忽視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過程的監督檢驗,以安裝后的檢測驗收替代安裝過程的監督檢驗。目前,各地大多是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進行檢測,這種檢測純屬安裝后的驗收,其做法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之規定。設備在安裝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無法被及時發現消除,給后期安全使用埋下了禍根。同時,設備安裝完畢后因檢測不及時,投入使用很久方進行安裝后檢測的現象比較普遍,且已發生事故。
規章制度缺失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只對產權備案、安裝拆卸、監督檢驗、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了一些要求和規定,而忽略了對租賃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的監督管理。其主要問題有: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沒有對出租企業進行管理和約束,致使出租單位逃避管理,對出租的設備不承擔應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未依法實行強制性的許可措施,監督管理環節失控,導致從事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個人無資質和上崗證,市場混亂,責任不明。出租方很難做到對出租設備進行正常的周期性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尤其是那些具有周期性壽命的關鍵部件,超出循環使用次數后仍繼續使用。另一方面,租賃單位的維修人員技術水平低,只是保證設備能運轉。設備維修后,無法達到原來的安全性能。
國家對建筑機械出租企業無資質或條件限制,導致租賃市場混亂,企業之間良莠不齊。設備只租不保養、嚴重失修,安全性能下降,無安全保障。據統計,近年發生的建筑起重機械事故中,因出租單位管理不善的因素占了很大比例。
應對措施
針對以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應對措施和解決辦法。
補充完善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應重新修訂現行監督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機械”應為“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并將“兩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各類特種設備(含場內機動車、移動式起重機等)納入監督管理范圍。此外,應將高處作業吊籃、物料提升機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并設立高處作業吊籃裝拆資質。
填補、完善現行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上的空白,應依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增加“日常維護保養”企業許可核準規定,強制設備按規定周期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由取得維修許可的單位來承擔。
規定出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內容。結合維修保養企業資質許可要求,并參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出租單位可設定相應的經營條件標準,規定其應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等。
產權備案登記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首先應調整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產權備案登記現行規定。產權備案登記可分兩步走:一是審核資料,合格后準予安裝;二是安裝后,由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同時采集設備相關信息,核對實物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
其次,根據特種設備規定的檢驗周期,產權備案登記證明設定有效期,確保設備在有效期內使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設備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產權單位應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經檢驗合格,方可辦理產權登記證延期手續。
統一產權備案登記證樣式,并增加設備外觀照片、產品標牌和固定位置照片等相關信息,確保設備的唯一性。
研發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以有效監督控制好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產權備案登記、定期檢驗、安裝告知、監督檢驗、使用登記、使用維護管理、使用登記注銷、拆卸告知等各個環節。
結合定期檢驗工作,將日常維護保養作為設備定期檢驗的前置條件,強制執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于沒有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不予受理定期檢驗,產權備案證無法延期,設備就無法繼續出租或使用,形成監管上聯動制約。
建立對“兩工地”檢測機構監督管理機制
對進入“兩工地”進行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機構,應按照建筑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規范“兩工地”建筑特種設備檢測市場秩序,避免無序競爭和虛假檢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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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Dumb waiter, safety control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7069(2009)-09-0098-01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落實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對中小學、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聚居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的要求,明確了雜物電梯安全監察和檢驗工作的要求。筆者結合實際檢驗工作,來談談雜物電梯的安全管理問題。
一、明確雜物電梯的定義及有關規定
雜物電梯是服務于樓層的固定式升降設備,具有一個轎廂,就其尺寸和結構型式而言,轎廂不允許進人,轎廂運行再兩列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角小于15°的剛性導軌之間。
二、加強雜物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
雜物電梯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其維護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到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并作好維保記錄。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期限未進行定期檢驗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雜物電梯使用單位應配備專職的經質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應完善設備技術檔案、運行管理制度、故障狀態救援操作規程以及電梯鑰匙使用保管制度等;應當保持電梯使用環境的干燥和清潔,防止廢水等雜物進入電梯井道造成電梯故障;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申請進行檢驗,檢驗后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要求維保單位進行整改,以消除安全隱患。
三、加強對雜物電梯的檢查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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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標
通過安全監察、檢驗檢測和區域監管工作聯動,確保張汪鎮、鮑溝鎮、濱湖鎮等區域內的鍋爐安全問題得到有效治理,做到鍋爐使用登記率100%,鍋爐定檢率100%,安全閥、壓力表校驗率100%,司爐工持證上崗率100%,安全監察到位率
100%,安全隱患整改合格率100%。
三、專項整治的范圍和時限
(一)整治范圍:
各有關鎮街板材園區內使用的蒸汽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常壓非法改承壓使用的熱水鍋爐。
(二)整治時限:
1、宣傳發動階段:2007年3月9日至3月12日
2、檢驗檢測階段:2007年3月13日至3月21日
3、階段:2007年3月22日至4月10日
4、辦證培訓階段:2007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四、各有關單位職責
1、市安監局:組織協調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整治過程進行安全督察。
2、市質監局:負責摸清底數,對園區鍋爐統一監督管理,組織聯合行動,并負責鍋爐檢驗,辦理使用登記證工作。
3、市*局:負責園區治安,對妨礙執法和聚眾鬧事者,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責任。
4、市工商局:參與配合執法整治,吊銷有關證照。
5、市消防大隊:對園區消防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6、各有關鄉鎮:具體負責配合轄區內鍋爐整治、宣傳工作。
五、主要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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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為依據,以治理船舶修造企業特種設備無證使用,操作人員無證上崗行為為重點,強化對企業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促使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長效機制。
三、整治措施
(一)使用單位應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明確,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能。
(二)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并切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包括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預案等各項制度,責任落實到人,適時進行預案演練。
(三)使用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經過檢驗合格,并辦理使用登記;設備按期進行檢驗,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整改。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改造價值的,應當予以停用報廢。
(四)使用的起重機械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做好詳細記錄,特別是作業人員的運行檢查和管理人員的每月至少一次的定期檢查,
(五)建立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臺帳,內容完整,各項記錄齊全、規范。
(六)作業人員熟悉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司機、司索和指揮人員持證上崗,證件有效期、作業項目、聘用情況等與操作的設備相對應,現場作業分工明確,配置必需的工作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
定期組織開展作業人員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七)租賃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范要求,并納入本單位的特種設備管理。
(八)大件吊裝作業應編制起重作業方案,明確吊裝作業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明確吊裝現場負責人、指揮、司機及有關作業人員的職責,對吊裝作業中可預見的潛在危害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四、工作進度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總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5月20日至6月20日,各船舶修造企業根據專項整治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對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宣貫、培訓。對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自查,找出企業本身在特種設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第二階段:6月21日至7月20日,各船舶修造企業根據制定的整改方案對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要求各企業在7月21日前把整改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到區質監分局
第三階段:7月21日至7月30日,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個船舶修造企業進行專項檢查,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研究和全面總結,形成階段性成果,同時,研究進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見和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船舶修造企業應切實加強對特種設備專項整治的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定期匯總、分析、研究和解決有關情況和問題,并將每一階段的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區質監分局。
(二)突出重點,務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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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原因
從饅頭房老板處調查了解到,饅頭房內的常壓鍋爐和籠屜等物件都是他從舊貨市場買的,鍋爐上面只留有一個出氣管,沒有其它直通大氣的管路。在使用鍋爐時,為了“節約”經常把排汽口擰緊,此次可能是鍋爐持續加熱升壓后,因排汽口擰緊沒有及時排汽,導致了鍋爐爆炸。
2 問題思考
按照JB/T7985-95第3條的描述,常壓鍋爐是“鍋爐本體開孔與大氣相通。在任何工況下,鍋爐水位線處表壓力為零的鍋爐”。因此,常壓鍋爐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鍋爐表壓力為零,不會發生爆炸事故。但如果出現安裝錯誤或故意將其改裝當作承壓鍋爐使用時,則會引發事故。因此,針對常壓鍋爐非法改裝為承壓鍋爐使用所帶來的安全隱患,2000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并施行了《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對小型鍋爐和常壓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以及通用技術要求等諸多方面作出了規定,并明確指出“常壓熱水鍋爐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鍋爐的結構和安裝系統管路、閥門。常壓熱水鍋爐嚴禁改作承壓鍋爐使用”。《規定》還指出:“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或委托的代表參加”,“確認所安裝鍋爐的非承壓性后,方能投入使用”,“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應當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小型和安全監察規定》明確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是管理主體,從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使用七個環節進行監管,防止了常壓鍋爐非法改造承壓使用,確保了常壓鍋爐安全運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于2003年6月1日由國務院頒布施行后,根據其內容,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中涉及常壓熱水鍋爐的部分不再執行”。由此,常壓鍋爐不再屬于特種設備的范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也就不再監管,由此引出了常壓鍋爐安全監管出現真空的問題。
常壓鍋爐在小浴室、豆腐房、饅頭房中使用非常普遍,小浴室、豆腐房、饅頭房分布地點廣,且大多設在人群密集區。經營者大多欠缺安全知識,對非法改造常壓鍋爐為承壓鍋爐的危險性認識不足,而目前國家對常壓鍋爐的管理規定、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尚無明確,監管工作處于真空狀態,社會宏觀管理跟不上,極易出現事故。
3 建議
在常壓鍋爐的監管部門沒有明確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常壓鍋爐存在的問題,協調安監、工商等部門共同開展常壓鍋爐宣傳、監督檢查工作,讓人們充分了解非法將常壓鍋爐改裝為承壓鍋爐的危險性。
根據我國目前的事故處理機制,目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部門不宜單獨開展或承擔開展有關常壓鍋爐宣傳、監督檢查及整治工作,以免給社會、群眾及新聞媒體造成一種常壓鍋爐屬于特種設備,常壓鍋爐的監管就是由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的誤解,否則,一旦常壓鍋爐出現事故,特種設備相關部門極易被牽扯進去。某市此起饅頭房鍋爐事故就是一起典型例子。事故發生后,個別新聞媒體的輿論就把責任導向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并進行了隱蔽采訪,所幸此次事故無人員傷亡和大的財產損失,此事方得以平息,否則后果難以預料。從法律角度講,目前常壓鍋爐不屬于特種設備的范疇,常壓鍋爐的使用者是責任主體,他們負責常壓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應承擔使用常壓鍋爐帶來的一切后果。
根據國務院2009年1月24日修訂后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增加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此條款,筆者的理解是:常壓鍋爐雖然不屬于特種設備的范疇,無需按照特種設備的管理要求進行相關許可,但常壓鍋爐承壓使用特種設備管理部門還是有監管責任的,這樣,一旦常壓鍋爐承壓使用出現事故,極易導致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被牽扯進去。因此,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如何履行法定職責,合法規避常壓鍋爐承壓使用導致事故帶來的責任風險,是亟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從此起事故看,常壓鍋爐制造質量差也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政府相關部門能否探索依據《產品質量法》從源頭抓好常壓鍋爐制造質量,對生產常壓鍋爐的企業按照一般機電產品處理,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制造單位進行質量跟蹤與控制,定期不定期的抽測產品質量。確保常壓鍋爐的生產滿足JB/T 7985《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技術條件》的要求。
4 結語
常壓鍋爐目前仍是小浴室、豆腐房、饅頭房中普遍使用的設備,從全國范圍看,常壓鍋爐爆炸事故也屢見不鮮,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時有發生。常壓鍋爐監管工作急需明確補位,希望相關部門能重視常壓鍋爐管理工作,盡快明確常壓鍋爐監管部門和管理責任,防止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