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社的出版行為是期刊社向社會公開發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期刊出版時是否應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近些年來隨著期刊數字化的迅速發展,期刊在沒有取得作者授權的情況下與各大數據公司合作就很容易造成侵權。筆者得到中國高校科技期刊研究會支持,于 2015 年 8 月在大慶市舉辦“科技期刊編輯業務培訓班”及召開研究會七屆三次常務理事會議期間,組織針對“期刊與論文作者簽訂版權合同( 協議) 現狀”的問卷調查。發出問卷 200 份,其中培訓班發 160 份、常務理事會發40 份,收回有效問卷 136 份。調查結果表明: 51% 的期刊沒有與作者簽訂相應的版權合同,其中 46% 的常務理事期刊沒簽,而完成了企業改制的期刊幾乎都已經簽訂; 多數期刊只是在《征稿啟事》《稿約》上標注有“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等類似內容。這與王淑華等于 2010 年通過會議或郵件調研所得 59% 的期刊沒有與作者簽訂相應的版權合同相比,期刊界法律維權意識進步不大,現狀令人堪憂;因此,有必要對期刊版權合同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思考,以提高期刊界同人的認識,提高期刊與作者簽訂版權合同的自覺性,推動期刊利用法律手段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期刊事業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 30 條規定: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第 33 條指明: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23 條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
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由此可見,按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期刊社可以和作者簽訂合同,也可以不簽訂合同,這不是強制性要求。
正是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強制性規定期刊社發表作品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故在辦刊實踐中,有51% 的期刊沒有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 而一旦發生侵權糾紛,期刊編輯部由于手中沒有合同往往處于不利地位,既無法有效追究作者的侵權責任,又由于沒有取得作者的授權,在與各大網絡數據平臺商合作過程中也造成對作者權利的侵害。即使一些與作者簽了合同的期刊,由于不重視合同內容,更沒有將合同內容隨網絡時代的發展與時俱進,使得合同的簽訂流于形式,一旦發生糾紛,也無法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期刊面對海量的作者,很難一一甄別作品的真實情況,故無論法律是否規定必須與作者簽訂合同,期刊主動與作者簽訂合同都是的選擇。
關于著作權的相關標準合同,1992 年 1 月 24 日國家版權局頒發《圖書出版合同》( 標準樣式) ( 1999年修訂) ; 2013 年 7 月 23 日,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對外公布了出版合同示范文本,即《圖書出版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等。但目前從國家層面還沒有統一的期刊出版合同的標準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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