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發表學術論文是否應與作者簽訂版權合同,著作權法沒有強制性規定。問卷調研結果顯示,有 51% 的期刊沒有簽訂相應的版權合同或協議。隨著期刊數字化的迅速發展,期刊與各大數據公司合作,使期刊數字化成為一個明顯趨勢,如果期刊沒有通過簽訂合同取得作者的相應權利,則期刊就很容易涉及侵權,這一現象已引起期刊界人士的廣泛關注。期刊與投稿作者簽訂書面的版權合同,將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同時合同的內容應與時俱進,跟上時展的步伐。
1.數字化網絡化迅速發展的需要 1997 年,中國學術期刊( 光盤版) 電子雜志社成立,2000 年萬方數據有限公司、維普資訊有限公司也相繼成立,之后眾多電子數據網絡公司紛紛出現。集成化、數字化期刊出版業務成為新趨勢。鑒于市場的需求,各大網絡數據公司紛紛極盡所能和各期刊簽訂網絡出版合同,以滿足其業務的需求。對于期刊,這既是擴大刊物傳播的有效途徑,也是期刊利潤較大化的一種方式;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說,眾多的期刊是被動地推向市場的。通過合同約定,期刊將論文的電子版的相應權利轉讓給各大網絡數據公司,此時就會出現一個問題: 期刊與相應各大網絡數據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侵犯作者權利之嫌? 按照通常的慣例,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其只是將論文的發表權及印刷權等轉讓給期刊,期刊對于論文的再行出版或轉讓是沒有權利的; 因此期刊要獲得作者的著作權及財產權利的轉讓,必須通過和作者簽訂合同才能取得相關權利,否則在期刊出版行為完成后,期刊無權再次行使相應權利,也就是無權再次將權利轉讓給各大數據公司。因此,為使期刊與各大數據公司的合同有效,期刊必須事先取得論文作者的“網絡傳播權”等相關權利,而這一切,只有通過和作者簽訂版權合同才能實現。
2.限制一稿多投和避免一稿多發的需要 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發現象是令期刊界非常頭痛的事情。一稿多投導致有的期刊在完成收稿、審稿、編輯等大量工作后因作者選擇撤稿,而造成編輯部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 一稿多發,即文章在期刊不知情的情況下多發,則更后刊載的文章屬于重復發表,沒有新穎性,其出版是對期刊資源的浪費。對防止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與作者簽訂論文版權合同。在這份合同中至少應包括: 作者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將論文的專有出版權或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期刊,在期限內作者無權再將作品授權第三人使用,包括其本人在內。同時必須對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一旦違約,則期刊可以憑借合同的約定追究作者責任,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 培養編輯良好的工作習慣,提高工作效率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指出: “由于無法掌握發表情況同時向多處投遞稿件,在及時次發表后,應立即通知其他投遞處停止處理稿件。……超過刊物退稿時間而突然發稿形成一稿兩投,責任在刊物不在作者。”這一規定說明,作者投稿后期刊處理稿件是有時間限制的,這個時間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的從法定,即《著作權法》第 33 條。也就是說,如果期刊與作者間沒有合同的約定,則作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未收到期刊錄用通知的,作者有權將作品再投他處。超過法定期限造成的一稿多發現象,責任在期刊而不在作者。因此通過與作者簽訂合同,能有效督促編輯及時處理稿件,提高稿件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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